论科斯主义的意识形态性质
内容提要:任何抽象地将科斯主义纳入新自由主义范畴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科斯主义是一种客观主义的效率至上主义,是一种能够使社会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偏好或利益得到充分反映、保护和满足的意识形态。由于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偏好或利益是由其所代表的社会阶层或集团的偏好或利益决定的。所以,它不是一种刚性的意识形态。它在某一社会中究竟实际是为哪个阶层或集团的偏好或利益服务的意识形态,由该社会公共权力控制者的性质决定的。
关键词:科斯主义 意识形态性质 新自由主义
一、引言
关于科斯主义的意识形态性质,一种长期以来一直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科斯主义即科斯经济学说是一种新自由主义(勒伯日,1985;吴易风,2006,p.176)。有的甚至还认为它是一种极端新自由主义(杨春学,2006,p.53;刘迎秋,2009,p.15;陈平,2010,p.52)。在我们看来,诸如此类将科斯主义划入新自由主义范畴的观点都是不符合科斯主义本身的整体实际的,因此都是不科学的。这类非科学观点的存在或流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显然是因为人们缺乏对科斯主义的实质即它到底是符合或反映哪些阶层或群体利益的经济学说的问题的科学认识。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能够揭示此类观点的非科学性,阐明科斯主义的实质。
近二三十年来,科斯主义尽管不断受到许多人的批评和反对,但它对中国的影响仍然极大,甚至比对西方的影响还大(陈平,2010,p.52;钱颖一,2011;周其仁,2011)。这是很值得我们反思的现象。历史表明,包含着符合某社会的某些阶层或群体的利益的理论或主张是任何经济思想对该社会发生影响的前提和根本原因,而且任何经济思想对一个社会的影响的方式、程度、时间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其利益可以因它而得到辩护或实现的那些阶层或群体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这说明,深化对科斯主义意识形态性质的研究,纠正在这个问题上的非科学观点,显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科斯主义
科斯主义包括实证性理论观点和规范性政策主张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1)关于市场、企业和政府的理论。他认为,市场、企业和政府是三种可相互替代的各有其优势和成本的经济组织手段或经济制度安排(Coase,1960,pp.15~19)。市场和企业是经济活动的私人组织手段。市场机制需要成本。企业是为了节省市场组织交易的成本而出现的。但企业组织交易也是有成本的,而且随着规模扩大,其组织交易的边际成本最终是递增的并会超过其相应的市场交易成本或其他企业组织相应交易所需的成本(Coase,1937,pp.389~394)。但在自由经济里,由于个人的经济理性,人们会依据效率原则即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来决定企业的边界。这使得“企业将倾向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时为止”,不会出现企业内部交易完全取代“市场交易”,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大企业”的情形(Coase,1937,pp.394~395)。市场的优势就在于它能节省企业过大所带来的过高的交易成本。相对于企业,政府的优势在于它在需要时可以避开市场,直接诉诸强制性的手段来组织经济活动来节省私人组织手段所需要的成本。但是,政府手段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而且这种成本有时会大得惊人(Coase,1960,pp.17~18)。(2)关于产权界定与市场交易效率的关系的理论。这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Coase,1959,p.27),或者“没有产权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Coase,1960,p.8)。第二,“如果假定定价制度的运行不需要成本,那么,(使产值最大化的)最终结果就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Coase,1960,p.8)。这是通常所谓的科斯第一定理。科斯曾明确强调,由于假设不现实,该定理在现实中是不成立的(Coase,1992,pp.717~718)。第三,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不为零的现实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Coase,1960,p.16)。这是所谓的科斯第二定理。(3)关于负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科斯认为,假设A的某种负外部性行为对B造成了损害,人们如果按庇古传统为避免B受损害而制止A的行为,那就会使A遭受损害(Coase,1960,pp.1~2)。这种在处理负外部性损害问题时为避免任何一方的损害就不可避免地要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特性,就是科斯所谓的负外部性问题的相互性。(4)关于效率的观点。基于科斯第二定理,他认为,“一种权利安排可能会比另一种权利安排带来更大的产值”,“但除非这正好是由法律制度所确立的权利安排,否则,由于通过市场调整和组合权利来达到相同结果的成本是如此的高,结果人们可能根本就无法实现权利的最优组合以及由其带来的较大的产值”(Coase,1960,p.16)。这说明,在科斯看来,任何经济资源在任何时候都客观存在着外在于交易者个人的意愿和行为的最有效率的配置方式,但它们并不是所有的都能通过相关者个人自由交易的方式来实现。可见,科斯持有客观主义的效率观。对他来说,自由并不总意味着效率。科斯认为,人们可以通过政府强制手段来促成任何经济资源在任何时候客观地存在的最有效率的配置方式,但都这样做是不可能都符合效率原则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手段的成本可能大于自由交易的成本或者大于其所促成的配置所能带来的收益(Coase,1960,pp.18~19)。
在规范性政策方面,科斯的主张可分为总的原则主张和具体主张两个部分。其总的原则主张是要求根据社会整体效率最大化的需要来决定经济制度的设计或选择。他认为,“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Coase,1960,p.15)。“所有的产权制度都会影响人们使用资源的能力”,“目标应该是使产出最大化”(Coase,1959,p.27)。所以,他强调,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社会安排的各种不同成本和收益,考虑总的效果,以保证所设计和选择的社会安排确实符合得大于失的效率原则(Coase,1960,p.44)。具体主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要求根据效率原则来确定政府行为的边界,来确定解决经济问题的私人手段与政府手段的界限。由于对政府手段的成本和优势都有较为充分的认识,所以,科斯既反对那种“仅仅因为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就认为政府管制就是必要的”的观点,也反对“认为政府的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的观点(Coase,1960,p.18)。他强调,“政府管制”的“界限”“只能通过对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果的详细考察来决定”(Coase,1960,pp.18~19),应该由是否“能使国家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Coase,1970,pp.127~128)来决定。其二是要求根据效率原则来决定产权的界定和调整。这首先体现在他要求根据效率原则来处理负外部性妨害问题。在科斯看来,庇古传统忽视了负外部性问题的相互性,是错误的(Coase,1960,p.2)。他认为,法院应该根据“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制止产生该妨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来决定是否“限制那些有责任者”(Coase,1960,pp.26~27)。如果允许妨害行为的收益大于制止该妨害行为的收益,那么,允许妨害行为继续就是合理的,法院就应该“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服”(Coase,1960,pp.19~20)。其次是体现在科斯认为,只要法院的强制能以比市场自由交易更低的成本促成能“带来更大产值的最优权利安排”,那么,法院就应该直接通过强制手段改变相关各方原来所拥有的“由法律确立的权利安排”,来促成这种最优的权利安排。他说,在市场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从而使许多可以带来生产价值增加的产权重组无法进行(Coase,1960,p.15)。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太多的不确定性”,“即使是在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律界定的时候”,“减少这种市场交易的需要,从而减少为进行这种交易所消耗的资源,显然也是值得的”(Coase,1960,p.19)。
三、科斯主义的反新自由主义性质
新自由主义是一种以复兴自由为目的的意识形态运动(Hayek,1967,pp.148~159)。其所谓的“自由”,是指“人们之间的所有关系都应该建立在彼此自由同意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强制的基础之上,无论这种强制是来自于其他个人,还是来自于在国家中作为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的“社会伦理原则”(Knight,1939,p.5),以及由于这一原则的实现而达到的“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Hayek,1960,p.11)。本文所说的自由皆指这种含义的自由,新自由主义运动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主张将这种自由确立为决定社会制度安排的首要原则。比如,“‘芝加哥学派’的头脑”弗兰克•奈特(Dow&Duncan1974,
p.351)认为,“自由主义原则”除了要求“彼此自由同意”或“彼此关系自由”之外,“不对任何特定思想中的有关个人或社会的任何性质或内容的善做出逻辑的承诺”,无论它出自于“多伟大或多重要”的“个人”(Knight,1939,p.8)。他主张将“自由主义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生活关系,而不仅仅是那些被称为经济的关系”,反对把除了“自由主义原则”之外的任何目标如“效率”、“公正”、“生存的权利”、“教育提供、知识传播以及科学、艺术和大众文化之进步”等设立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Knight,1939,p.6)。哈耶克极力主张“把某些历史时间的过程中添赋在”他们所谓的“自由”的理论之上的其他“观念从这种理论中清除出去”(Hayek,1967,pp.148~149),以使他所倡导的“自由”成为决定整个社会制度安排的唯一原则。弗里德曼则直接强调说,“作为自由主义者,我们把个人自由,也许或者是家庭自由作为我们鉴定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弗里德曼,2004,p.16)布坎南也坚称,作为持“自由论”观点的人,他“视自由本身为首要价值”(布坎南,1988,p.18)。另外,只要我们对流派纷呈、具体观点各异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稍加考察就会发现,它们的目的都在于揭示和论证自由原则的合效率性。所以,尽管它们看起来似乎都是探讨如何提高效率的理论学说,但正如奈特曾指出的,对于它们来说,“目标是自由”,“效率”“并不是目标,只是相对于目标的一个辅助性和工具性概念”(Knight,1939,pp.8~9)。但对科斯主义来说,我们已经看到,他主张的首要原则或目标不是自由,而是效率。所以,很明显,在社会经济制度安排所应遵循的首要原则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科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存在着分歧。
如果科斯是像布坎南那样的主张“一致同意是效率的唯一检验”(Buchanan,1959,p.137)的主观主义效率论者,科斯主义就不因为在首要原则上的分歧而与新自由主义发生任何的矛盾或对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即效率,效率即自由,主张效率首要原则与主张自由首要原则在逻辑和实践上都是能完全一致地相互兼容的。但科斯是客观主义效率论者。在他看来,自由并不总意味着有效率。科斯在这种效率观的基础上主张效率首要原则显然意味着,只有在自由符合效率原则的时候,他才会拥护自由,在自由不符合效率原则的时候,他就会反对自由,就会要求人们为效率而牺牲自由。这说明,在决定何者作为首要原则时候,科斯主义的效率原则与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原则是势不两立的。对于任何一个在思想上不自相矛盾的人来说,坚持前者显然意味着他是要反对后者的。
科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另外两个重要分歧表现在政府行为边界和产权制度这两个问题上。这两个分歧尽管其实只是它们二者在首要原则上的分歧的具体体现,但通过考察这两个具体分歧,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科斯主义所具有的反新自由主义的性质。
新自由主义要求根据自由原则来决定政府行为的边界。所以,尽管由于对政府能以符合自由原则的方式来实现的职能内容的看法不一致,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所认可的政府的具体行为边界不完全一致,比如,哈耶克所认可的政府行为(Hayek,1960,pp.222~226,231)比奈特(Knight,1939,p.5)、弗里德曼(弗里德曼,2004,pp.30~41)的就广泛得多,但他们都一致地认为,“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于存在的那个原则(自由原则,笔者)相冲突的政府活动”,“都是必须加以拒绝的”(Hayek,1960,p.222),反对政府的除了为保障自由原则的实现所必要的强制性行为之外的任何强制性行为(Knight,1939,p.5,12~17;弗里德曼,2004,p.40,212;Hayek,1960,p.21,232;Buchanan,1959,p.134)。但我们已经看到,科斯主张根据效率原则来确定政府行为的边界。而且在他看来,作为解决经济问题之方式存在的政府,其经济合理性的根源是它能诉诸其所垄断的强制性权力来节省在采用市场或企业等非政府方式解决问题时所需要的成本。根据他的这些观点,对任何经济社会问题,只要采用政府的解决方式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人们显然就必须选择政府的解决方式,反对采用效率较低的以自由为基础的市场或企业等私人方式。而且一旦人们根据效率原则选择了政府方式来解决某个经济问题,相关个人就必须忍受政府为有效率地解决该问题而采取任何能对其自由造成侵犯的强制性措施。这说明,根据科斯主义,新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根本不是一种值得尊重的原则,而只是和强制一样,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完全取决于它是否是有助于促进效率的一种工具,是政府随时可以为了效率的需要予以剥夺的权利。
米塞斯曾强调说,“自由主义纲领,如果浓缩成一个词,就只能是财产,即生产手段的私有制”,“或者说也就是资本主义”。“自由主义所有其他的要求皆来自于这一基本原则”(Mise,2002,pp.18~19)。奈特指出,“自由主义的根本原则是,每一个‘个人’(其实是指每一个家庭)都必须能自由地以他自己的方式使用他自己的资源,来满足他自身的欲望”(Knight,1939,pp.3~4)。“自由主义的直接和首要的目标”就是这种“经济自由”(Knight,1939,
p.8)。这表明,新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原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从奈特(Knight,1939,pp.12~16)、哈耶克(Hayek,1960,p.232)、弗里德曼(弗里德曼,2004,pp.211~212)等人对分配正义或公平的批判中人们可以看到,任何可能对该原则构成威胁的理论或主张都会被新自由主义者视为对“自由”原则的最严重的侵犯,遭到他们最为激烈的反对。但从科斯要求根据效率原则来决定产权的界定和调整的主张中我们看到,无论是私人部门对他人私有财产施加的外部性侵害行为,还是公共权力部门对私人财产所进行的强制调整行为,只要是符合效率原则的,那么,它们都将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应该的,任何私人都得忍受这种侵害或强制调整。这显然是违背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
可见,科斯主义包含着对新自由主义要求将自由确立为决定社会制度安排的首要原则的主张的否定,包含着对其所主张的作为原则的自由的否定,包含着对其根本目的的否定,是一种包含着深刻的反新自由主义性质的经济学说。将这样一种经济学说纳入新自由主义的范畴显然是不科学的。
四、科斯主义的实质
很明显,科斯主义之具有反新自由主义的性质,是它的客观主义效率观和它要求在经济制度的设计或选择中彻底地贯彻效率原则的主张结合的必然结果和体现。所以,科斯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效率至上主义。显然,我们只有将科斯主义的这一特点与科斯眼中的经济现实即他的实证经济理论观点以及实际的经济现实相结合时候,我们才可能明确地得到它的政策含义,从而才可能获得关于科斯主义实质的科学认识。
科斯的企业边界理论意味着,一个社会如果被组织成为一个大企业,即完全用行政计划的手段取代市场机制来组织经济,该社会经济的组织就必定违背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违背其效率原则。这种观点与他的效率至上主义结合显然意味着,任何社会使用以强制为特征的“政府”手段所组织的经济规模都必须是有限的,因此都必须同时把以自由原则为基础的“企业”和“市场”作为经济组织手段。而且,只要政府手段的规模超出了效率的边界,科斯主义就会和新自由主义一样,要求缩小政府规模,扩大经济自由。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博弈论(Shaked
&Sutton,1984,p.1263)和搜寻理论(萨金特,1997,p.83)等现代经济学的许多研究成果已经充分表明,自由是一种对拥有财富或资本越多的人就越有利的经济组织方式。既然科斯主义认为自由是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它显然是一种总有经济既得利益者能从中获利的经济学说。但人们如果因此把科斯主义定性为一种反映了经济既得利益者利益的理论,则从根本上讲是不正确的。在对科斯要求根据效率原则来决定产权的界定和调整的主张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效率至上主义使他认为,对外部性妨害问题所牵涉的任何发生争议的财产或资源,无论它原来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定所有者,也无论其所有者个人是否同意,法院都必须将它的产权赋予能利用它来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的一方。同样的,效率至上主义还使科斯认为,即使是市场自由交易中的个人产权界定明确没有争议的资源,但只要它配置到能使之发挥最大的价值的人手中所需要的市场交易成本大于通过强制手段来促成该配置所需要的成本,法院、政府等公共权力机构就应该强制地促成这种配置。如果将科斯这种效率至上主义逻辑贯彻到底,它显然还意味着,如果某个财产所有者没有或没有能力使自己的私有财产获得最有效率的利用,那么,社会就应该根据效率原则强制地把他的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权转移给那些能使之发挥更大或最大价值的人。很明显,在政府或法院这种为了效率而对既有财产或资源的产权所进行的强制界定或调整中,任何人,只要他是能够以较高或最高的效率来使用所牵涉的财产或资源的相关方,那么,无论他是不是经济既得利益者,都会成为受益者。反之,无论他是否是既得利益者,都会成为受害者。另外,对于任何经济既得利益者,只要他成了科斯主义的政府强制之手的受害者和被剥夺者,那么,他在自由经济博弈中的获利优势与程度显然也会随其被剥夺程度的提高而减损,甚至最终完全消失。可见,科斯主义的原则受益者并不是经济既得利益者,而是社会中最能够使经济资源获得高效率的使用的人或者说掌握着先进生产力的人。任何经济既得利益者,当他仍是社会中最能够使经济资源获得高效率的使用的人的时候,他才能成为科斯主义的受益者。
但是,如果我们就此认定科斯主义是现实社会中最有能力使经济资源获得高效率的使用的人的意识形态,也是不科学的。因为以上分析结果显然不能没有效率可客观测度的假设。这可以说也是科斯主义所不能没有的预设。否则,它的客观主义的效率至上主张就会面临许多理论困难,甚至失去理论意义。但在现实世界中,用于测度效率的任何标准,在本质上都只不过是标准确定者主观偏好的体现而已。而且,就是在标准既定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系统具有复杂性、互反馈性、动态不确定性和不可重复性的特点,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由于理性有限,任何人(包括标准确定者自己)其实都不可能确切地知道自己或他人可选择的最优行动。所以,在现实中,效率不可能有客观的标准,效率是无法客观测度的(Buchanan,1959,pp.126~127;Rizzo,1980,p.658)。
在效率无法客观测度的现实条件下,科斯主义在否定自由即效率的客观主义效率观基础上所坚持的要求根据效率原则来决定产权的界定与调整、政府行为边界也即个人经济自由的边界和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与设计的主张,显然就为垄断着这一切事务的决策权和强制执行权的公共权力部门的控制者把最能满足他们私人偏好或利益的状态当作或论证成最有效率的状态并据此控制上述事务的决策及其实施的行为开辟了道路。另外,由于被他当作三种可选择的组织手段的市场、企业和政府各自所需要的组织成本的模糊性,他要求根据组织成本最小化原则来决定任何经济活动的组织手段的主张,显然同样也会为上述道路的存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很明显,即使公共权力的控制者宣称自己像科斯文章通常所说的那样只把“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作为效率的标准,这种情况也不会有本质的改变。实际上,科斯还曾强调指出,“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之间做选择,当然应该在比此更广泛的条件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到这些安排在各个方面的总效应”(Coase,1960,p.43)。这说明,对于科斯来说,效率的衡量指标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所以,他所谓的效率原则,严格地说,应是指由多元效
率指标来衡量的“总效应”的最优化原则,而不是指仅“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的最大化原则。“总效应”显然是一个比“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更加难以客观地界定和衡量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科斯主义的客观主义的效率至上主义显然意味着,公共权力机构的控制者还通过选择符合自己偏好或利益的用以衡量解决经济问题的社会制度安排的总效应的指标体系,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可见,在现实中,科斯主义可以成为公共权力控制者追求自身偏
好或利益满足的工具,成为这些人的意识形态。
由于公共权力机构控制着效率标准的选择权以及关于什么是最有效率社会制度安排的最终决断权和强制执行权,因此,在现实中,显然只有那些在公共权利控制者看来是能最有效率地使用经济资源的人,才可能真正实际地成为我们上面所谓的科斯主义的原则受益者。同样的,任何经济既得利益者,也只有在他被公共权力控制者认为是社会中最能有效率地使用经济资源的人时,他才能成为科斯主义的受益者。可见,在现实中,科斯主义是而且首先是一种能够使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偏好或利益得到充分的反映、保护和满足的经济学说。所以,它的首要受益者是公共权力控制者,其次是社会中那些能最有效率地以符合公共权力控制者偏好或利益的方式使用经济资源的阶层或集团。
当然,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偏好或利益从根本上讲又是由其所代表的阶层或集团的偏好或利益决定的。所以,科斯主义其实又可以说是一种能使公共权力控制者所代表的社会阶层或集团利益首先得到充分反映、保护和满足的意识形态工具。这显然意味着,如果公共权力控制者代表着经济上的既得利益集团,那么,他们就会把新自由主义论证看成是最有效率的制度,然后以主张效率至上的科斯主义之名行新自由主义之实。但如果他们代表的是一个社会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会把最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目标的社会制度安排看成是最有效率的制度,从使科斯主义成为推行或维护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策制度的工具。可见,在现实中,科斯主义不是一种刚性的意识形态。它在具体某个社会中究竟成为服务于哪个阶层或集团的利益的意识形态工具,是由该社会公共权力控制者的性质决定的。
五、结论
总之,任何抽象地把科斯主义纳入新自由主义范畴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科斯主义是一种客观主义的效率至上主义,是一种能够使一个社会的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偏好或利益得到充分反映、保护和满足的意识形态。由于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偏好或利益是由其所代表的社会阶层或集团的偏好或利益决定的,所以,它不是一种刚性的意识形态。它在某一社会中究竟实际成为为哪个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服务的意识形态,是由该社会公共权力控制者的性质决定的。
科斯主义在过去二三十年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学术界目前基本上都认为,这种现象可以由科斯主义在经济理论上的学术性贡献如将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对生产制度结构和效率的相关性的发现和理论阐述等以及它的这些贡献对“中国读者”更深刻地思考和理解中国经济和中国改革的现实所具有的基础性或启发性意义来解释(钱颖一,2011;周其仁,2011)。这种解释当然是有些道理的,但是,这种解释所揭示的原因对科斯主义的中国影响力来说必定不是最具根本性的。因为,我们没有理由假设科斯主义中国拥护者是完全自由的大公无私的纯粹的爱智慧者。因为这种假设不符合科斯主义关于人的最为本质的行为特征的看法,因此显然也一定不符合科斯主义的中国拥护者自身关于人的最为本质的行为特征的看法。在我们看来,科斯主义之所以能在中国产生巨大影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是一种客观主义的效率至上主义,是一种能够使公共权力控制者及其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和集团的偏好和利益得到充分反映、保护和满足的经济学说,在于它的这些特性使得它不但符合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所认识到的中国在社会经济体制安排上所必须坚持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而且还能适应中国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政治需要。显然,只要我们还处于必须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是不可能拒绝科斯主义在我国的存在和影响,不管这种存在或影响有没有被冠以科斯主义之名。其实,如果根据经济学逻辑,我们甚至还可以更一般地说,只要某一社会的公共权力控制者具有根据自己所理解或偏好的效率的最大化的需要来调整该社会经济制度安排的欲望或动力,科斯主义就必定会在该社会获得某种存在或影响。科斯主义不是一种刚性的意识形态,因此它在我国的存在或影响显然具有包含着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并不是必然的现实性。因为,在现实中,科斯主义的意识形态性质是由公共权力控制者的性质决定的。对我们来说,只要能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要能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目标,我们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或消除科斯主义影响所可能具有或包含的非社会主义性质,使其完全成为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一种现实有用的工具。
作者:陈美衍 单位:闽江学院
稿件来源:《经济学动态》2012年2月刊
(本文有删节,数据及参考文献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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