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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熙保、朱兰:“中等收入陷阱”存在吗?——基于统一增长理论与转移概率矩阵的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经济学动态》杂志社 郭熙保 朱… 参加讨论
郭熙保 朱 兰
    
来 源:《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10期
    “中等收入陷阱”是否存在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已有研究缺乏理论支撑。本文首先根据绝对和相对收入标准分析历史上中等收入国家(地区)在该阶段的停留时间和经济增长率,发现中等收入国家(地区)在该阶段平均停留时间为78年且经济增长率最高,无法证明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然后运用统一增长理论证明中等收入阶段不存在稳定的均衡点,否定了中等收入陷阱稳定均衡的本质含义。最后计算139个国家的收入转移概率矩阵发现,中等收入国家的收入转移概率最高,从概率上支持了中等收入阶段更容易发生收入转移的事实,再次证明了中等收入陷阱的不存在。
    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2010年我国进入中高收入国家的行列,2015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达到7800美元,处于中高收入国家组的中等水平。但是进入中高收入阶段后,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恶化、产业转型困难、经济增速持续下滑引起了决策层和学术界对中国是否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极大关注。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呈爆炸式增长,我国国家领导人在一些国际场合也偶尔使用“中等收入陷阱”这一概念,但在国内讲话中从未提到过这一概念,在中央文献中也从未使用这个概念。一些学者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性进行了论证,但大多数学者只是人云亦云地接受了这一概念,然后就把中等收入国家存在的问题都归结为是中等收入陷阱的表象,把转换发展动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等战略方针和政策措施都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范畴里讨论。但是,如此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含义?这一概念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至今很少人从理论上对这个概念进行严肃证明和系统的论证。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论证一下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性问题就变得非常必要,以免在学术界有可能把一个错误的概念当成一个科学概念加以接受。
    学术界普遍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是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在2007年发表的《东亚复兴:关于经济增长的观点》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报告》援引Garrett(2004)的“中等收入国家被主导成熟产业的、低工资的穷国竞争者和主导技术迅速变化产业的、追求创新的富国挤压在了中间”,“比起较富或较穷的国家,中等收入国家的增长会相对较慢”的研究结论,警示东亚中等收入国家想要继续繁荣必须经历三种转型:生产结构从多样化向专业化转变;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教育系统从培养工人技能使之适应新技术,向培养工人自己设计新产品、新工艺转变。报告直接使用“避免中等收入陷阱”作为标题,将拉丁美洲和中东国家作为陷入陷阱的典型例子,强调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由于该报告没有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清晰界定,之后不同学者从报告中提炼或引申出不同含义。
    大部分学者直接将Garrett(2004)的研究结论作为中等收入陷阱的定义,即中等收入国家由于工资上涨而无法与低收入国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相竞争,又因创新能力不足无法与处于技术前沿的高收入国家竞争,丧失了比较优势。Garrett(2004)等发现全球化时期各国经济增长率按收入排序呈U型分布,这被认为是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增长率低于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证据,为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提供了经验支持。
    《报告》同时指出了中等收入国家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和阻力,认为中等收入国家必须要解决城市拥堵、收入不平等、腐败等问题才能顺利实现转型。因此,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又被一些学者延伸为一国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长期停留在中等收入阶段。导致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力资本、金融创新、收入分配、社会民主和制度演化等。可见,中等收入陷阱成为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发展道路上一切障碍的“代名词”。
    上述两种观点都源于世界银行专题发展报告,从定性的角度进行界定。第一种观点基于比较优势理论,但比较优势理论并不能证明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首先,Garrett(2004)的研究结论建立在全球化背景下富国主导知识经济、穷国主导工资低的制造业的绝对划分上。但是经验表明,低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之间的产业区分并没有那么绝对,新兴工业化国家仍然可以是成功的制造商,知识经济也并不专属于富裕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可以同时实施两种战略。其次,比较优势理论只看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比较劣势,而没有看到其比较优势。中等收入国家的劳动力成本虽然高于低收入国家但低于高收入国家,创新能力弱于高收入国家但强于低收入国家,依然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中等收入国家具有人力、结构、制度、技术和资本的后发优势(郭熙保,2009),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产生比廉价劳动力更大的财富效应。中等收入国家的比较优势并没有丧失,只是发生了转变,在国际上仍然具有竞争力。最后,华生和汲铮(2015)将Garrett(2004)的样本时间延长到1961-2011年,并没有发现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低于高收入国家或者低收入国家,Garrett(2004)的研究结论不具有一般性。
    第二种观点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中等收入陷阱与低收入陷阱类似,是指一个经济体难以从一个较低收入阶段向下一个较高收入阶段跨越,“陷阱”一词只是发展经济学描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困境习惯称谓的自然延续。但是,发展经济学只是论证了一个贫困国家如何陷入以及如何跳出低收入陷阱,却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性从未证明过,反而间接论证过中等收入阶段经济增长率是最高的,一国经济只要跨过低收入陷阱,实现了起飞,就会进入高收入阶段。Barro(2016)依据条件收敛率,没有发现从中等收入国家收敛到高收入国家的难度比从低收入国家收敛到中等收入国家的难度大。把一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都纳入到中等收入陷阱概念下讨论,遭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被认为是中等收入陷阱概念的“扩容化”、“标签化”和“教条化”。
    由于定性层面的中等收入陷阱概念不统一且存在较大争议,学者们选择从定量角度界定并证明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Felipe(2012)直接对中等收入阶段的停留时间和增长率进行了界定,认为中低收入国家在28年内、中高收入国家在14年内没有成功收敛,即陷入“中低收入陷阱”和“中高收入陷阱”。由于缺乏理论基础,这一标准的设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Felipe et al(2014)就否定了这一中等收入陷阱概念,直接使用中等收入阶段转型代替中等收入陷阱。
    Eichengreen et al(2011,2014)和Aiyar et al(2013)基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研究指出,一国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经济增长速度出现下滑甚至停滞,人均收入长期无法达到高收入国家标准,就被视为陷入中等收入陷阱。Eichengreen et al(2011,2014)使用2005年国际购买力不变数据,测量一国人均收入达到10000美元后经济增速下降的转折点,发现拐点在17000美元处;将样本的时间跨度从2007年延长至2010年,经济增速下降出现两个拐点,即在10000~11000美元和15000~16000美元,从而证明中等收入陷阱存在。Aiyar et al(2013)基于条件收敛模型,将一国人均GDP连续偏离理论预期值视为“增长陷阱”,然后比较发现中等收入国家掉入陷阱的概率最大,证明存在中等收入陷阱。Ye & Robertson(2016)从经济停滞的角度研究指出,如果一国与美国人均收入之比长期趋于平稳,且这一经济体长期属于中等收入国家组,就说明陷入了中等收入陷阱。
    上述定量分析基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但它并没有为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下降或者停滞提供理论解释。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假设各国长期增长的基本决定因素不随时间改变,资本边际报酬递减会导致世界各国人均收入水平趋同,收入越低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越快,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处于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之间。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试图用人力资本和知识外溢效应证明高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率最快,为世界经济出现分化提供理论依据,但并没有证明中等收入国家会出现经济停滞。而且,定量分析的结果也不具有稳健性,改变样本时间和容量,使用相同的方法也将得到不一样的结论。Pritchett & Summers(2014)将Eichengreenet al(2011,2014)的研究样本扩大到不同收入阶段的国家,数据回归结果显示,所有国家都会出现经济增长率的下降。Bulman et al(2014)考察了跨越中等收入阶段国家的长期经济增长率,没有发现中等收入阶段的增长率最低或者经济增速在中等收入阶段明显下降。林志帆(2014)沿用Aiyar et al(2013)的方法研究发现,相较于中等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陷入增长陷阱的概率最大。
    综上所述,无论是定性分析还是定量分析,中等收入陷阱概念都存在诸多争议。理论上无法解释中等收入陷阱概念:以比较优势理论为依据的中等收入陷阱不存在;经济增长理论也没有为中等收入阶段经济增长率最低或下降提供理论依据。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定量分析由于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被认为是一种“罗夏测试”(Rorshach test),研究结论相互矛盾,也无法证明中等收入陷阱存在。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对中等收入陷阱概念进行一个科学的界定,并对这一概念从理论和实证上进行检验,证明中等收入陷阱是否存在。
    本文的贡献在于从发展经济学“陷阱”理论的均衡本质出发,对中等收入陷阱概念进行界定,并从理论和实证上逻辑一致地论证了“中等收入陷阱”不存在。
    ……
    郭熙保、朱兰,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邮政编码:430072,电子邮箱:xbguo@whu.edu.cn。
    全文请阅读《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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