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昌锟:晚清浙江厘金的开征及收支结构
作者:熊昌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清史研究》,2019年5月第2期,第121-133页
[摘要] 厘金是咸丰年间实行的临时性筹饷措施,并逐渐成为中央和各省的主要财政来源。先行研究关于浙省主要厘捐的开征时间有几种不同说法,而收支数量按照江苏的银钱比价进行折算,并非按照收支原数呈现不同货币所占比例。浙省厘金的收支结构,既受各厘捐征收办法影响,也与大宗货物的结算紧密相关。光绪中后期清廷试图通过整顿、提调等方式加以控制,而浙抚多次奏请减免或减征厘捐,双方为此进行了多番博弈。进一步看,地方财政的日益独立,对晚清政局的走向产生了较大影响。
[关键词] 晚清;浙江;厘金;开征;收支结构;
[基金项目]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近代中国市场上的外国银元流通研究(1843-1923)》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CZS028)。
[中图分类号] K25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587–(2019)–02–0121–13
厘金最初是为了应对镇压太平天国庞大军事开支的临时筹款方法,随后演变成内地固定的商业税收,日渐成为清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厘金的征收对晚清财政和地方政局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学界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较具代表性的成果,如日本学者吉田雄虎开创分省厘金研究的先河,对江苏、浙江、湖北等各省的厘金制度作了细致考证。a 木村增太郎对中国厘金的征收、税率以及弊端和裁厘问题进行了考察。b 王振先论述了厘金的沿革、税率、税额以及免厘加税等问题,并对厘金的沿革进行了分期。c 井出季和太对中国的关税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讨论,对各省厘金的介绍较为详尽。d 罗玉东详述了各省设置厘金的过程,统计了全国以及各省的厘金收支细数,且对收支细目进行了分析。e 傅衣凌认为,厘金的起源如果仅从制度层面进行讨论显得单薄,需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综合考察。f 何烈重新考订了厘金的起源以及辨析了厘金与财政、中央与地方等方面的关系。g 周育民对全国厘金的大致收入以及各省厘金的创办时间进行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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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吉田虎雄:《支那關稅及釐金制度》,北文館,1915 年。
b 木村増太郎:《支那の釐金制度》,大倉高等商業学校東亜事情研究会,1926 年。
c 王振先:《中国厘金问题》,商务印书馆,1927 年。
d 井出季和太:《支那內國關稅制度》,臺灣總督官房調查課,1935 年。
e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1936 年。
f 傅衣凌:《清末厘金制起源新论》,《社会科学季刊》1946 年第 2 期。
g 何烈:《厘金制度新探》,(台北)商务印书馆,197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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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段)弥补了罗玉东著作中的部分错漏之处。a 郑备军从财政学的角度检讨了厘金的性质,认为厘金是“费”而非“税”。 b 徐毅探讨了江苏省厘金的设置和从战时军费到善后支出的转变过程。 c 侯鹏对浙江省厘金的创办、收支内容以及与茶叶、棉花等商品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上述论著对厘金的来源、收支税项以及分省研究为后续厘金研究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关于主要厘捐的开征时间、收支数量以及货币结构等主题仍有较大讨论空间。本文拟以浙江省厘金为例,并依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销档案及台湾“故宫博物院”所藏宫中档及军机处折件,探讨其确切的开征时间及存废变化,分析浙江省厘金收支的货币结构,兼及讨论厘金对晚清地方财政及政局的影响。
一、浙江省主要厘捐的开征时间及变动情形
关于浙江厘金的开征时间,主要有三种说法。顾家相根据《浙江省财政局说明书》,判断浙江省创办厘金的时间是在同治初年(1862)。e 罗玉东沿袭顾家相的说法,认为该年秋间左宗棠在衢州设牙厘总局,征收盐茶厘税,然后推行于浙东各郡,应为浙省厘金创办之始。f 而周育民、侯鹏根据咸丰六年(1856)浙江巡抚何桂清所奏“浙省捐厘事宜,前抚臣黄宗汉在省城设局试办,并据杭州府王有龄在前署湖州府任内于该郡试办丝、绸各捐,俱有成效”的内容,g 以及咸丰七年新任巡抚晏端书所称“浙省自咸丰三年军兴以来……所有捐局名目,除先设捐输局,次设助饷局而外,又于(咸丰)四年间前抚臣黄宗汉任内劝办厘捐,五年间何桂清任内劝办茶捐”,h 认为王有龄于咸丰四年已在湖州创办丝、绸各捐,以此作为浙省创设厘金之发端。i 史志宏、徐毅则根据吴煦档案中的相关记载,认为浙江厘金的征收始于咸丰五年十一月在嘉兴抽收茶厘,创办人为浙江巡抚何桂清以及具体办厘委员吴耀华。j 侯鹏则认为浙江茶厘征于同治二年(1863)。k
笔者在考订几任浙江巡抚的奏疏以及吴煦、王有龄等人的往来函电时发现上述三种说法均可存疑。其一,顾家相、罗玉东认为浙省厘金开征是在同治元年,而实际征收时间应在此之前。事实上,顾家相也提到:“《平浙纪略》谓浙省有倡议抽厘者,巡抚黄公宗汉不果行,但自黄公去后,迄杭城再陷,时阅数载,官更数任,曾否仿办,纪载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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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育民:《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再估计》,《清史研究》2011 年第 3 期;《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清史研究》2006 年第 3 期;《清末〈各省厘金创办年月及人名表〉的订正与评议》,《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 年第 2 期;《晚清厘卡与苏南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 年第 1 期。
b 郑备军:《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年。
c 徐毅:《江苏厘金制度研究:1853-1911 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年;《晚清江苏厘金制度的起源与推广实态考:以 1853-1865 年为背景》,《历史档案》2006 年第 3 期;《从“专济 饷糈”到“妥办善后”:同治时期江苏省厘金政策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 年第 4 期。
d 侯鹏:《清代浙江厘金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年;《清代浙江厘金制度的创办与衍生形态述论(1854-1866 年)》,《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12 年第 4 期;《晚清浙江厘金 制度与地方商品市场》,《清史研究》2013 年第 1 期。
e 顾家相:《浙江通志厘金门稿》卷上,民国八年铅印本,第 6 页。
f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 253 页。
g 《录副奏折》,咸丰六年三月初四日,浙江巡抚何桂清:《奏请浙江试办捐厘筹款情形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同,不再一一注明),档案号:03-4414-051。
h 《录副奏折》,咸丰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浙江巡抚晏端书:《奏为遵旨复查浙江省捐输各款牵涉官幕商人情形事》,档案号:03-4420-069。
i 周育民:《清末〈各省厘金创办年月及人名表〉的订正与评议》,《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 年第 2 期。侯鹏:《清代浙江厘金研究》,《晚清国家与社会关系论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 年,第 223 页。
j 史志宏、徐毅:《晚清财政:1851-1894》,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111-112 页。
k 侯鹏:《清代浙江厘金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年,第 1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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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段)……绍郡乱前,事有厘捐之外,继以户捐之语,是庚申以前已有厘捐。”a 根据文意理解,咸丰年间巡抚黄宗汉试办抽厘,未能成功,但此后数年是否另有试办,无法核实。而根据记述,绍兴等地在庚申年(1861)以前已有厘捐,因此与同治元年(1862)征收厘金的说法相矛盾。
其二,周育民、侯鹏认为咸丰四年(1854)王有龄在湖州创办丝捐,除了依据前揭何桂清、晏端书的奏折外,另根据《南浔志》的记载:“南浔镇自咸丰四年设局抽捐,蒙前抚宪王于抽捐项内以一分派作本镇义举,四厘作局费”,认为此记载佐证了王有龄在南浔创办丝捐的事实。实际上,这条记录存在明显的问题,“抚宪”是对巡抚的尊称,王有龄出任浙江巡抚是在咸丰十年以后,咸丰四年的浙江巡抚为黄宗汉,接替黄的是何桂清。因而用此材料说明咸丰四年在湖州(南浔)征收丝捐难以成立。而无论是黄宗汉的奏疏,还是其他材料,均未见王有龄在湖州创办丝捐的内容。
事实上,根据吴煦档案等资料可发现浙江的丝捐经历了开征、迁移、复征等曲折过程。咸丰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吴煦向江苏布政使何俊禀告办理丝茶加捐情形时指出:“窃卑府等仰蒙宪札,会办上海丝茶增捐,必须每包捐洋两元。旋因浙委员亦在沪劝加丝捐,续奉宪檄,丝茶捐须与浙省一律。”江苏、浙江两省需饷甚殷,因此均在上海劝加丝捐。但浙省丝捐并未确定征收地点,而是在嘉兴、湖州一带劝捐,而商人以丝、茶捐未定为由,意存观望,于是办捐委员提议“浙省原办丝捐,随时换给湖州府印实收,准照筹饷新例请奖”。b 缴纳丝捐可按筹饷新例给奖,这与传统的捐输存在重要联系,限于篇幅,容另文探讨。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浙江丝捐一直在征收,因上海征收丝捐,也按照浙省的标准执行。咸丰七年七月,王有龄在整顿上海捐务时称:“丝茶捐向归商董经办,大都市井积习,未谙大体,盘踞挟制,惟利是图。总局委员仅司转解而已,其稽查收捐各层,未尝过问。且浙江丝包,自四月间议定,五月初一日起每包捐库平足纹三两。职道在浙时,曾经会同省局司道详咨上海等处一体照办,乃因循两月之久,竟未议定。职道到后,饬令印委各员邀董传商,谕令丝茶两捐,一律照加。”c 七月二十日,吴煦致函王有龄称,上海出洋丝茶畅旺,前捐短绌,浙江茶捐,每引捐钱一千二百八十文,丝捐自本年五月初一日起,每包捐库平银三两。……随据该商董等具禀,丝包照浙省每包改捐库平银三两。d 而在咸丰七年九月,皇帝发布上谕称浙江捐款名目太多,此前所办厘捐、茶捐卓有成效,可照章办理,近年添设江运局、船捐局、串捐局等扰累过多,一并裁撤。e 上述材料都说明,至迟在咸丰六年,浙江业已征收丝捐,至于是否在湖州设卡征收,尚难确定。
到了咸丰十年(1860),太平军进入浙江,此前在嘉兴、湖州一带劝加丝捐已无法实现,因此王有龄致函吴煦,希望吴在上海代征湖州丝捐。f 到了六月初六日,王有龄又跟吴煦诉苦,浙省军饷已无其他办法筹措,唯有依赖丝捐为主的厘捐。g 六月十一日,王有龄更加急迫,其称浙省厘捐已绝,钱粮无征,h 因此仍希望将浙省丝捐移至上海征收,否则饷银将无以为继,而吴煦并未给予正面回应。六月二十六日,王有龄致吴煦称,一方面战事紧急,双方仍在争夺嘉兴,另一方面,军饷又急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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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顾家相:《浙江通志厘金门稿》卷上,第 6 页。
b 《吴煦等禀上海城乡厘捐捐数已定拟即起捐》,《吴煦档案选编》第 6 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年,第 202 页。
c 《王有龄整顿上海捐务情形禀》,《吴煦档案选编》第 6 辑,第 242 页。
d 《吴煦等禀丝茶加捐遵办各缘由》,《吴煦档案选编》第 6 辑,第 228-233 页。
e 咸丰七年九月初三第 1 条,盒号 1193,册号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上谕档。
f 当时吴煦为署理江南苏松太道,负责江海关(上海)的厘捐征收。
g 《王有龄致吴煦函》,《吴煦档案选编》第 1 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年,第 329 页。
h 《王有龄致吴煦函》,《吴煦档案选编》第 1 辑,第 3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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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段)因此王有龄又安排专人去绍兴、宁波办捐。a 二十八日,王有龄要求候补道员杨启堂、俞乃舟二人迅速前往办理由绍兴运往宁波的丝捐,以接济饷需。b 这一时期,王有龄多次以军饷无着等理由,希望通过吴煦在上海征收丝捐。
八月二十七日,吴煦复函王有龄:“浙省丝捐间有所收,第夷人自办之丝,种种巧避,目前难与力争。俞丞回沪后,清厘各事,芥蒂当可渐释。”c 王有龄此前要求吴煦设法在上海征收浙省丝捐,吴煦深感为难,勉力而为,但洋商直接向产商购丝,无法征收。十一月初七日,王有龄致电吴煦:“丝捐闻有不令在沪办理之语,以弟揣之,觐翁与阁下断无是言,浙能保全,未始非沪之福,倘舍此而无,大局尚堪设想耶?况梓谊情深,断无不关切之理。且前此在沪办捐,亦非弟始,尚祈大力主持,浙之幸即大局之幸也。”d 王有龄仍以浙省安危关系上海为由,坚持让吴煦在上海征收浙省丝捐。但是江苏巡抚和吴煦没有答允,反而要求将丝捐移回湖州,王有龄无奈,只得请求苏省通融,“丝捐移至湖州,借地本非正理,何敢不遵命而行。第湖属遍地皆贼,丝客不由湖郡捆包,无从查办。惟有仰恳仁兄大人俯念梓乡饷需万难,代求觐翁通融办理。”e此时太平军围困湖州,丝商已无法从湖州购丝,自然难以征丝绢。十二日,吴煦复函王有龄称,“日前赵丞晋谒觐宪议论此事,曾云不如移至湖州办捐,使之无可规避。因系商酌之词,亦望事归实济”。f 吴煦的回电中语气有所缓和,声称丝捐移至湖州系“商酌之词”,也意味着在上海征收浙省丝捐有转圜余地。但此后如何处理,未见档案记载。而在湖州复收丝捐的时间应在同治三年(1864),原因在于是年二月左宗棠率军克复省垣,四月将牙厘总局从衢州迁往杭州,g 开始征收丝、茶等厘捐。
其三,史志宏、徐毅认为浙省茶捐于咸丰五年(1855)十一月在嘉兴征收,侯鹏则认为浙省茶捐征于同治二年(1863)。事实上,茶捐确切的征收时间应为咸丰五年五月。该年六月初八日,浙江巡抚何桂清奏称:“自军兴以来,浙省办理各路防剿并协济邻省军饷,支应浩繁,藩运粮关各库万分支绌,而在浙之开缺湖北粮道金安清奏请试办茶捐,浙省客货以茶叶一项为大宗,近年来浙省种植较多,而邻省产茶之区亦常假道浙江运赴上海销售,获利丰厚。”因此何桂清委任金安清与杭州知府王有龄办理茶捐,“设局试办一月,收钱三万余串”。h 试办一月,说明茶捐自该年五月征收。而具体办理人为茶局委员金安清及杭州知府王有龄。九月二十五日,何桂清再奏:“浙省设局试办茶捐以济军饷……计自设局四月以来,据该委员金安清陆续呈报收捐钱二十四万串,除饬随时解交筹防局济军需、防费。”i 设局四月,印证了茶捐的征收在咸丰五年五月。次年三月初四日,何桂清奏请将厘捐推广至金华、兰溪等地时也提到“上年茶局委员金安清在嘉兴接着试办(厘捐)”,这也可佐证茶捐在咸丰五年征收。j
左宗棠就任浙江巡抚后,在衢州设立牙厘总局,兼收盐、茶厘税,并逐渐向浙东各府推广。同治二年,绍兴克复,浙东肃清,设立盐茶专局抽收厘税,同时又派员在宁波筹办捐输。k 次年收复杭州后,左宗棠奏称浙省饷项支绌用款浩繁,请求复征厘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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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有龄致吴煦函》,《吴煦档案选编》第 1 辑,第 263 页。
b 《王有龄致吴煦函》,《吴煦档案选编》第 1 辑,第 265 页。
c 《吴煦上王有龄禀(底稿)》,《吴煦档案选编》第 1 辑,第 429 页。
d 《王有龄致吴煦函》,《吴煦档案选编》第 1 辑,第 451 页。
e 《王有龄致吴煦函》,《吴煦档案选编》第 1 辑,第 452 页。
f 《吴煦为浙丝捐移湖州办理事上王有龄禀》,《吴煦档案选编》(第六辑),第 385 页。
g 顾家相:《浙江通志厘金门稿》卷上,第 6 页。
h 《录副奏折》,咸丰五年六月初八日,浙江巡抚何桂清:《奏为试办茶捐事》,档案号:03-4270-002。
i 《录副奏折》,咸丰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浙江巡抚何桂清:《奏报设局以来收取茶捐数目等事》,档案号:03-4270-068。
j 《录副奏折》,咸丰六年三月初四日,浙江巡抚何桂清:《奏请浙江试办捐厘筹款情形事》,档案号:03-4414-051。
k 《平浙纪略》卷 14,同治十二年浙江书局刻本,第 5-6 页。复旦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索书号:4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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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段)得到清廷允准。a 因而又将牙厘总局迁至杭州,并在各郡县重要市镇分设厘卡。b 此后,浙江八府均设府局(杭州、金华、严州由省局直辖),府局以下又设正卡、分卡。据光绪二十三年(1897)的统计,共计正卡 75、分卡 242,另有若干丝、茶、茧卡及郡局兼卡。c 厘卡遍布浙江各府州县,征收的捐厘数额也不断增长,逐渐成为该省最重要的税项之一。
除了以上三种观点外,笔者检索档案发现,另有两份奏疏值得关注。咸丰七年(1857)七月,浙江巡抚晏端书奏称:“浙省各府属捐厘助饷,前经酌定章程,并于省城设立总局,专司收放文案,极为繁琐,必须派委大员驻局经理,以专责成。前抚臣何桂清于咸丰四年间饬委候选道顾椿会同司道暨前署金衢严道周缙督率稽查,三载以来,收捐钱一百余万串,藉以接济军饷。”d由此奏可知,浙省厘金至迟在咸丰四年时业已征收。咸丰九年三月,时任浙江巡抚胡兴仁奏称:“窃照浙江省筹防、筹剿兼之协济邻封,需用浩繁,时虞匮乏。经前抚臣何桂清于咸丰六年四月间奏明在省城设立总局劝捐助饷,派令委员分司其事,会同绅士经理并行知各府一律劝办在案。第自军兴以来,时历数年,捐数一次与初办时情形迥异……截至八年十二月止,计收捐输助饷银二百余万两。”e 而在省垣杭州设立厘捐总局,则为咸丰六年四月。
综上,笔者认为,浙省厘金最初的征收时间应是咸丰四年开始收取丝捐,但是根据《南浔志》认为王有龄在湖州征收丝捐却缺乏有力证据。因为战事的关系以及杭州、湖州等地的陷落,浙省委员曾在上海等地劝加丝捐。而茶捐的具体征收时间为咸丰五年五月,而非该年的十一月或同治二年(1863)。至同治三年,左宗棠在杭州设置厘捐总局,重新在浙省各府征收丝捐、茶捐等厘金,因而经历了开征—迁移—复征等过程。
二、主要厘捐的收支结构
清初曾规定各省钱粮收支均需造具四柱清册,每年向户部具题奏销。但太平军起事后,奏销制度遭到破坏。同治七年(1868)上谕要求各省厘金报部章程,按照两淮盐厘格式,每年分两次奏销,浙省遵照补办。f 浙江省办理厘金奏销案始于同治十二年六月,第一次奏销档案中所包括之收支系自同治三年四月至十一年十二月底。g 不过浙省前期厘金收支数额差距较大,直到光绪年间才趋于稳定,“浙江厘金同治间尚无比较之法,光绪初年始定以元年收数为准,比较盈绌以定去留功过”。h
浙省厘金的征收种类,主要分为百货厘捐、丝捐、茶捐以及洋药、土药厘金。洋药、土药最初在百货厘项下征收,税率为每包抽钱七钱五分。光绪十一年(1885),每箱改抽厘银八十六两。光绪十三年,洋药厘金改由海关代征。而土药厘金的收支,独立于百货、丝捐、茶捐等主要捐项之外。i 因此,本文的统计主要包括百货、生丝、茶叶等捐项,光绪十三年后的洋药厘金以及土药厘金并未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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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朱批奏折》,同治三年五月二十日,浙江巡抚左宗棠:《奏报浙省饷项支绌请照常收捐事》,档案号:04-01-35-0692-100。
b 《平浙纪略》卷 14,第 7 页。
c 顾家相:《浙江通志厘金门稿》卷中,第 26、66-67 页。
d 《朱批奏折》,咸丰七年七月十九日,浙江巡抚晏端书:《奏为委令前任宁波府告病知府罗镛接办浙省厘捐总局事务事》,档案号:04-01-12-0488-093。
e 《录副奏折》,咸丰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巡抚胡兴仁:《奏请奖励浙江省历年捐输助馆并办理茶捐出力各官绅事》,档案号:03-4140-028。
f 《厘金历年收数报部收支大略》,《浙省地漕厘捐考》。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索书号:11236:3。
g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第 263 页。
h 顾家相:《浙江通志厘金门稿》卷中,第 1 页。
i 顾家相:《浙江通志厘金门稿》卷上,第 61-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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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货币结构来看,浙省厘金收支以银锭、洋银及制钱并计,无论是收数,还是支出,均以具体货币的数量呈现。然而罗玉东为了统一,在《中国厘金史》中将浙省厘金收支的数据全部折算成银锭,但是历年厘金奏报中均未记载三种货币的兑换率,所以罗著借用江苏省的兑换率进行折算。实际上,从《北华捷报》《申报》《钱业月报》等记录的银钱比价、洋厘来看,各地不同货币的汇兑比率早市、晚市尚有差异,遑论两个不同的省份。因此笔者对浙省厘金收支原数进行了整理,并试图分析货币结构及出现此种结构的原因。
在浙省几种主要厘捐的数额中,以百货厘捐为最,每年收数均在一百万两以上,多者接近一百五十万两。丝捐总数仅次于百货捐,历年数额常在四十万到六十万之间,仅有同治十三年(1874)和光绪六年(1880)超过七十万两。而从收入货币结构来看,百货厘捐中银锭所占比重最高,占总数的 48.26%,制钱次之,占总数的 28.37%,洋银所占份额最少,占总数的23.37%。a 在丝捐的收项中,几乎全是洋银,仅有少量制钱,银锭几可忽略不计。茶厘捐在光绪十二年以前,其收数仅次于百货厘捐和丝捐,光绪十二年以后,洋药厘捐超过茶厘捐。b 茶厘捐主要收项是银锭,洋银和制钱的数额极小。
除了百货厘捐外,丝捐和茶厘捐的收数几乎全是一种货币,结算货币直接影响其结构。生丝是浙省最重要的商品,明中后期,以太湖为中心的湖州、苏州、嘉兴、杭州等地丝织工业兴起,正如张瀚在《松窗梦语》中提到的:“余尝总览市利,大抵东南之利莫大于罗、绮、绢、纻,而三吴为最。即余先世亦以机杼起,而今三吴之以机杼致富者尤重。”c“三吴”,指吴郡、吴兴郡和会稽郡。以丝织而久负盛名的双林镇,“隆万以来,机杼之家相沿比业,巧变百出。有绫有罗,有花纱、绉纱、斗绸、云缎,有花有素。有重至十五六两,有轻至二三两。有连为数丈,有开为十方,每方有三尺、四尺、五尺长至七八尺。各直省客商云集商贩,里人贾鬻他方,四时往来不绝。”d 而丝织之利也甚为丰厚,“吴丝衣天下,聚于双林。吴、越、闽、番,至于海岛,皆来市焉。五月载银而至,委积如瓦砾。吴南他乡,岁有百十万之益。是以虽赋重困穷,民未至于空虚,室庐、舟辑之繁庶,胜于他所,此蚕之厚利也。”e 因此“浙省所产丝斤,为课税大宗”。f 而外国商人使用洋银购买生丝日渐频繁,美商琼记洋行 (Augustine Heard & Co.) 行东何德二世 (Augustine Heard, Jr.) 指出,西班牙银元不仅在上海深受欢迎,在内地的生丝产地,同样炙手可热。g1857 年,由于生丝的交易,引起了对现金的需求,使得一个西班牙银元值一两白银。此后,由于生丝交易的剧增,西班牙银元供给减少,银元价格攀升,每百元值纹银 120 两,较其实际价值高出 75%。h 此外,丝绢也与各项厘捐的规定有重要关联:“收捐定章,百货以钱数,茶及洋药以银两,丝以洋元,当纳捐时,彼此折扣,不无高抬抑勒之弊。光绪二十四年嘉兴改办认捐,案内拟定条款,准其钱洋并缴。”i 虽然百货、丝捐等均规定用一种货币结算,但也允许在折算的基础上用另一种货币代替。如最大宗的百货厘捐,多以铜钱征解,“厘捐钱文应通饬各局一律收钱也,查各处厘局或有钱洋并收者,非高抬洋价即掺杂低洋,流弊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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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此数额为根据档案资料重新整理的浙省厘金收支原数整理而得。
b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第 265 页。
c 张瀚:《松窗梦语》卷 4《商贾纪》,中华书局,1985 年,第 85 页。
d 乾隆《湖州府志》卷 41《物产》。
e 唐甄:《潜书》,中华书局,1963 年,第 157 页。
f 《朱批奏折》,咸丰七年七月十九日,浙江巡抚晏端书:《奏为奉旨查办夷商贩运丝茧情形事》,档案号:04-01-01-0863-038。
g 琼记洋行档案,Augustine Heard, Jr. “Old China and New.” GQ-2, p.33. 转引自郝延平:《晚清沿海的新货币及其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史论文选集》(下),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0 年,第 1581 页。
h Six Essays on the Trade of Shanghai, reprinted from “The Celestial empire”, Shanghai: Gazette Office, 1874, pp.64-65.
i 顾家相:《浙江通志厘金门稿》卷上,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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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段)此后应通饬各厘局一律收钱”。a 但晚清铜钱匮乏,一些地方使用银元折价后缴纳,宣统二年十月,处州商会分会函称,收捐之洋每元只作钱八百八十文。而在征粮时,太邑每元作钱九百六十文,黄邑每元一千文。海门厘局每元作钱八百八十文,分卡每元八百六十文,关捐每元九百三十文,分关每元九百十文。而严州所属征粮洋价除桐庐作钱一千文外,建德、淳安、遂安等县概作九百五十文,寿昌、分水仅作九百一十文。b 从浙省各地折价的情况来看,铜钱相对于银元,具有较高的升水。
丝捐,又可分为运丝捐和用丝捐,前者出口外洋,后者则销往本地机坊料房。c 丝捐所收几乎全为银元,一方面是因为生丝结算主要使用银元,银锭、铜钱较为少见,另一方面则是同治三年(1864)时丝捐章程规定:“丝行经收捐洋,应令呈缴净光也。各丝行经收捐洋,令其五日一缴,洋需一律净光,加善图记缴到府局当面看估,如有夹铜、哑板、锉边、轻头等洋,立即发还调换。如已由府局收存转解,中有掺合低洋,由各府局赔缴。”而当时各地市面流通的洋元不同,宁波主要是英洋,绍兴、杭州、嘉兴等处则是英洋与本洋并用,丝捐缴纳,英洋、本洋均可使用。d 其后规定每包八十斤,收洋十六元,另有沪饷、善后、塘工、赈捐等附加捐项,同样征收银元。到了清末,每包丝捐的正项和附加捐项已达二十七元七角。以上是运丝捐征收的情形,而用丝捐原照货厘章程见货抽收,光绪初年改为向各属丝行每两征收捐银四文,其后历年加抽,到光绪三十三年加增数量已达十二文。e 而运丝捐所收捐数占绝大多数,用丝捐的数量较少,因而从丝捐的收数来看,银元占了很高的比例,同时又有少量的铜钱。茧捐最初与丝捐合并征收,但在光绪九年(1883)开始单独征收。该年正月浙省厘捐总局颁布茧捐征收章程,其中有关税率的规定为每鲜茧百斤收捐洋四斤,每干茧百斤收捐洋十二元,同时允许每收洋一元准扣洋二分五厘。f 可见,茧捐的征收与丝捐大致相似,以银元为主。但茧捐亦存在用铜钱折合缴纳的情形,不过这一数量较少。
另一重要的捐项—茶厘的征数早期以铜钱缴纳,后期以银锭为主。咸丰五年(1855)六月,时任浙江巡抚何桂清奏称办理茶捐时称,“因与面定章程,分别本省外省、粗茶细茶,每引捐输银自六钱至二钱不等,以制钱二百文作银一钱完缴,计自设局试办一月,收钱三万余串”。g而同治二年(1863)浙省颁布的《茶饷章程》又规定,箱茶、篓茶均用银锭缴纳。h 故茶厘捐的原数绝大多数为银锭,少量银元以及铜钱的出现应是折价征收的结果。
从收项的总数来看,银元比例最高,银锭次之,铜钱最少。而支出的数据与收入结构一致。因而从收支总数来看,银锭、银元、制钱在浙省厘金收支结构中均占有一定比例,其中银元最高、银锭次之、制钱最少。这样的货币结构在其他省份中十分少见(其他省份收支几乎均为银锭,但有用银元、铜钱折合银元的情况),原因在于浙江是生丝的主要产地,而丝捐主要用银元交纳。根据罗玉东的统计,仅有江苏省的厘金收支中有一定数量的银元,但数量远不及银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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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浙省新定筹饷百货捐厘章程》,《清代税收税务档案史料汇编》(59),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 年,第 29160-29161 页。
b 《浙江谘议局文牍》第 2 编,宣统年间铅印本,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624540-41。
c 浙江省省城厘饷总局辑:《浙江厘饷款目源流及沿革利弊》,宣统年间铅印本,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416591。
d 《浙江丝捐酌定章程》,同治年间刻本,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519997。
e 浙江清理财政局编:《浙江清理财政局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 10 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 年,第362 页。
f 《浙省茧捐章程》,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554262。
g 《录副奏折》,咸丰五年六月初八日,浙江巡抚何桂清:《奏为试办茶捐事》,档案号:03-4270-002。
h 浙江通省丝茶牙厘总局辑:《茶饷章程》,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416589。
i 参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下),第 463-6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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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的开征,最初是临时的军饷筹措办法,因而有关京饷、军饷等军事性开支占了很重的比例。浙省厘金支出主要集中在京饷、协饷、军需局费用、北洋海防经费等军事开支以及养廉银、织造采办工钱、委员薪水、书役工食等地方费用。a 清廷中央为了保障各项国家开支,在清初设置京饷,各省需按时向户部解交饷银。
自咸丰年以后,浙省所解京饷分为四类:一是地丁京饷,岁奉派拨银四十万两,连解员水脚均在春秋拨及地丁款内动支;二是厘金京饷,从前每岁亦拨银四十万两,嗣经屡次奏咨,奉部陆续减拨为六万两;三是盐课京饷,岁奉派拨银二十二万两,由运库动拨票课、引课;四是关税京饷,岁奉派拨银二万两,由浙海关库动支税款。b 这一数额并非一成不变,厘金在四项拨解京饷的税饷中占比较小。如同治八年(1869),浙省京饷拨解地丁银三十万两、两浙盐课及盐厘银三十万两、两浙海关洋税银二十五万两、两浙厘金银十万两。c 从总数来看,厘金所支京饷仅占总数的一成有余。但各省厘金等收入差异较大,相应承担着不同数量的京饷征缴。京饷的缴纳主要由银锭拨解,但由于清季各省纷纷设局铸造银元,因此清廷规定京饷可搭解银元:“每次报解京饷,准其搭用三成……各省征收钱粮、税厘,概准其以银元搭用三成完纳,各州县解省司道等库,各省关解部库均按三成搭收,一切支发俸饷等项亦统按三成搭放。”d 根据对浙省厘金支出的统计,浙省征解京饷的总数中,银锭占 76.19%,银元占 23.81%。e 实际上,还有铜钱折合银锭的情形,只是在奏报数据中未能体现。如同治八年(1869)时,浙省“提解天津练饷制钱准抵京饷,业经两批委解钱十万串,按照先后时价共合银六万一千三百五十二两一厘四毫,请划抵同治七年分厘金项下奉拨京饷银五万两”。f
除了京饷,浙省还承担甘肃、福建、贵州等省的协饷。咸丰十一年(1861),浙江巡抚王有龄奏称:“浙省本系财赋之地,从前年报顺成,民生殷阜,各州县按时征解,虽不能一律清丰,而以之抵放本省满、绿俸饷及一切杂支用款,年有余存以备部拨,并支解甘、蜀等省饷银。”g 浙省所济协饷以甘饷银数额为最,常在三十万两以上。据统计,浙省协济甘肃、云南、贵州等省的饷银之数,同治三年至光绪九年(1864—1883),每年在二十余万至七十余万两之间。光绪十年后每年在两万两至十万两间。各种解项虽以银锭为主,但在实际解款过程中,亦可搭解银元缴纳。浙省所支甘肃、贵州等省协饷中,银锭占总数的 35.05%,银元占 64.81%,制钱几可忽略不计,仅占 0.14%。东北边防经费在光绪六年(1880)起议筹解,其饷银由户部筹解。该年二月户部奏准于各省地丁关盐厘金项下指拨二百万两,其中厘金占五十六万两,由江苏、浙江、广东、江西、湖北、湖南、安徽等七省各解八万两。同时自该年始,按年解部,于五月前批解一半,于年内全数解清。h 东北边防经费征解以银锭为主,占总数的 92.32%,仅有少量银元,为7.68%。浙省海防经费以筹解北洋为主,光绪元年至光绪九年每年解款六万两至二十万两之间,光绪十年至十二年仅解三万两,十三年后复增至十万两以上。原于厘金项下动支,自浙东货厘提抵洋款以后,款项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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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罗玉东将其分为国家用款、本省用款及用途不详款。其中国家用款可分为解户部款、国家行政费、皇室用费、铁路经费、归还外债、协款、海防经费、本省军费。本省用款主要指本省行政费。用款不详则由解藩库款和其他开除组成。参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第 266 页。
b 《晚清财政说明书》第 5 卷《浙江全省财政说明书》,湖北人民出版社,2015 年,第 687 页。
c 《录副奏折》,同治八年二月初八日,浙江巡抚李瀚章:《奏为浙省奉拨同治八年京饷现拟筹解事》,档案号:03-4946-018。
d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 27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 149 页。
e 根据拙作《晚清江苏、浙江省厘金收支原数辨正》(未刊稿)整理而成。
f 《录副奏折》,同治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李瀚章:《奏报饬委候补知县华学烈等管解本年厘金京饷数目日期事》,档案号:03-4946-135。
g 《录副奏折》,咸丰十一年三月初三日,浙江巡抚王有龄:《奏请暂停拨解协济各省饷银事》,档案号:03-4443-034。
h 《湖南厘务汇纂》卷 3《户部指拨边防经费按年解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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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段)以致历有欠解。a 如光绪二十年解交北洋海军经费四十万两,分批径解北洋大臣兑收。b 而海防经费中,银锭占总数的 83.31%,银元占 16.16%,制钱仅为 0.53%。还有一项重要的支出为杭州织造局采办工料钱及办公经费等,原因在于随着江宁织造局的废弛,其织造等情事“改由杭州办运,于是派办日多,需费甚巨”。c 织造采办工料钱则几乎全使用制钱,每年均维持在 60000 千文左右。而委员薪水书役工食费用在光绪六年开始支出,前四年均使用银锭,光绪十年起开始使用银元,银锭和银元的比例大致为 15% 和 85%。
浙江本省的军事用度,以军饷及军需局的开支为主。军饷银每年少则五、六万两,多则十万两以上,而军需局的开支更甚军饷。d 军饷的支出中,银锭占总数的 11.42%,银元占88.58%。而军需局的开销款项,银锭占总数的 20.97%,银元占 34.1%,制钱占 44.93%。另有塘工局经费,其中银元占 50.13%,制钱占 49.87%。e 可见,向清廷征解的京饷、协饷及北洋海防经费多以银锭为主,而浙江本省的用度则多行使银元。因而从厘金支出的情形来看,银元在浙省实际已有较高程度的使用,虽然银锭在征解中占到很高的比重,但用银元折合银锭应属比较普遍的现象。
三、清季各省与中央关于厘金征解的博弈
在太平天国起事以前,清廷中央通过冬估、春秋奏拨、解款、协款、奏销等制度,严密控制着全国财政。f 然而战后地丁、漕项等收入均已大减,厘金渐成最稳定的税项。但各省厘金为督抚控制,中央难以有效监管,便试图通过强制摊派的方式,提解各省之厘金收入,这在甲午战后至清末颇为常见。光绪二十年(1894),户部因偿付外债及战争赔款,需饷甚殷,因此奏令各省整顿厘金。次年,各省所收厘金数目与前一年相比,江苏多收银八十余万两,广东多收银四十余万两,浙江多收银三十余万两,湖南、福建、江西多收银十余万两,“是必整顿有方,故征收立见起色,较之空谈利弊毫无实济者,自属大相悬殊”。g 然而好景不长,光绪二十二年,浙江全省厘金比上年少收二十九万两,短收之数为全国之最。因而在光绪二十三年六月,清廷以户部所奏各省厘金未能畅旺,再次要求各省竭力整顿。浙省的整顿成效颇彰,以嘉兴为例,丝捐“为数甚巨,近年逐渐短少,或藉口洋庄滞销,或称丝收岁歉,其实多以细丝藉称用丝,混相影射,地方与苏境毗连,盛泽镇又机业甚众,两省交界偷漏尤易”,浙抚为此要求嘉属裁并厘卡,留正卡七处及认定落地土产各捐。而各行店需自顾市面,不准越境偷售生丝。用丝捐既已认交,应一律照额认定,卡员更应认真查缉,以杜漏卮。h 同时对杭属江干、湖墅、硖石、海昌、余东关,嘉属之乍浦、平湖,湖属之湖郡分局、南浔,宁属之本门及船货、镇海船货、洋广、濠河,绍属之曹娥、义桥、闻堰,衢属之西安、常山、龙游,台属之海门、西垫,严属之严东关,金属之兰溪,温属之洋广及西门共二十六卡从严整顿。i 次年,又要求湖属乌镇、双林、菱湖以及杭州、嘉兴、绍兴各属十二卡奏报整顿细数,盈余共计十六万二千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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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晚清财政说明书》第 5 卷《浙江全省财政说明书》,第 703 页。
b 《宫中档及军机处折件》,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廖寿丰:《奏报于浙江省厘金项下拨解北洋防费》,台湾“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133005。
c 《合肥李勤恪公(瀚章)政书》,文海出版社,1967 年,第 309 页。
d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 269-270 页。
e 根据拙作:《晚清江苏、浙江省厘金收支原数辨正》(未刊稿)整理而成。
f 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 136 页。
g 恽祖翼:《浙省地漕厘捐考》,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11236:3。
h 恽祖翼:《浙游续识》,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11236:2。
i 《浙省厘务各详案并册》卷 2,光绪二十四年刻本,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44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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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段)此外还要求将整顿的盈余细数单独呈列。a 光绪二十五年整顿厘金后,实得盈余银为十七万七千三百六十两。b 因而自光绪二十六年始,浙江巡抚在奏报百货丝茶厘捐收支时,也开始奏报整顿厘捐盈余数目,每年均在八万两以上。
而在整顿之外,中央强制要求浙东厘金抵解英德续借款、俄法借款,这也可被视为清廷加强对各省厘金控制的有效举措。清季续借英德等国洋款,“将浙东厘金抵银一百万两,原议税司代征,迨后仍归自办。第照百万之数,由厘金项下按月匀动拨解,以洋合银,凑足原额”。c 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浙江巡抚任道镕奏称浙海关每年摊派俄法洋款十六万两,三月解六成,九月解四成。d 到清末最后几年,每月需解银八万三千三百余两,一般每三个月解交一次,共计二十五万两。e 另外,还需偿还俄法等国洋款。此洋款系光绪二十五年奉户部奏定,摊派浙省每年归还本息银一百零四万两,其中四十万两归浙海关筹解,四万两归瓯海关筹解,其余六十万两,由省库将指拨加放俸饷及盐斤加价、地丁、盐课、盐厘、货厘、杂税各款抵解,计英、德三十三万两,匀分四次,于二、五、八、冬四个月批解。俄、法二十七万两,于三月解六成,九月解四成,均解交江海关道兑收转付。f 此外,清廷还通过一些非常规的调拨,以加强对浙省厘金的控制。如同治六年(1867)六月,户部要求浙省在厘金项下提银十万两,以用于赈济灾害。g
虽然清廷多次通过征解、提调等方式控制浙省厘金,但浙省不甘心厘金完全为中央所控制,因而几任巡抚都以各种理由要求减少厘金征解数量。早在光绪十三年(1887)七月,浙江巡抚卫荣光奏称浙省厘金入不敷出,请求将豁免案内滥款抵作南洋海防经费,h 但清廷并未同意。次年六月,卫又以该年丝、茶各捐,所收短绌,奏请缓解各款。i 清廷亦未应允。续任浙抚刘树堂也奏请英、德商款由他省协拨,“光绪二十四、五两年之款,至今虚悬无着者已八十余万两,无非藩库挪东补西,年复一年,愈积愈重,本年户部照案拨补银一百万两,现计可恃者,仍止五十余万两。……惟有吁恳改拨他省款银四十五万两,以资补充”。j 清廷自然清楚浙省不愿或拿不出厘捐一百万两抵还外债,其他省也难以或不愿弥补此款,因而当然不会同意刘树堂所请。到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浙抚张曾敭奏称自光绪二十六年以来,浙江全省所收地丁、新筹赔款练兵经费以及拨补厘金等共四百六十余万,而京饷银、协饷银、赔款以及练兵经费等共五百六十一万,不敷银计一百余万。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各省拖欠浙江拨补厘金之数,使得浙江无法及时征解及偿付英德几国洋款,希望清廷酌予减免。k 清廷以财力不敷为由,再次拒绝了浙抚的请求。
虽然清廷以各种名目要求各省上交所收厘金,但各省留用之数,甚至远超向中央报解之数,“各省厘局扣留经费,有扣五成、扣二成、扣一成不等。且有不按收数,先按每两扣收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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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浙省厘务各详案并册》卷 2,第 17 页。
b 恽祖翼:《浙游续识》,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索书号:11236:2。
c 《晚清财政说明书》第 5 卷《浙江全省财政说明书》,第 701 页。
d 《朱批奏折》,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浙江巡抚任道镕:《奏报筹解浙海关摊派俄法洋款银两事》,档案号:04-01-35-0845-054。
e 《录副奏折》,宣统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巡抚增韫:《奏报应解浙东厘金银数事》,档案号:03-7511-022。
f 《晚清财政说明书》第 5 卷《浙江全省财政说明书》,第 700 页。
g 《马端敏公奏议》,成文出版社,1969 年,第 35-36 页。
h 《录副奏折》,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抚卫荣光:《奏为浙江厘金收不敷支请将豁免案滥款抵解海防经费免予提还等事》,档案号:03-6617-098。
i 《录副奏折》,光绪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浙江巡抚卫荣光:《奏为本年丝厘短绌请缓解款事》,档案号:03-6620-024。
j 《朱批奏折》,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浙江巡抚刘树堂:《奏为本年无力拨补厘金请饬部另筹改拨事》,档号:04-01-35-1052-068。
k 《朱批奏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浙江巡抚张曾敭:《奏陈拨补厘金解不及半积亏日甚要饷虚悬缘由事》,档案号:04-01-35-138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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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不开报经费,屡经查询,迄不答复者;或不闻报各局处所及应支细数,一律开销十数万或数十万两。……种种任意开支,殊不划一”。a 各省留用之数,比例极高,“抽税之法,责成厘金委员每年解款若干,所有盈余,不妨公然肥己,是以税重而费繁,而国家所得之利转不足也。闻厘金所收之数,百分之七十作为经费”。b 因而,中央与各省关于厘金征解的博弈持续不断,中央既无法征解各省所收厘金之实数,各省也难以拒绝清廷各种名目的提调。
四、余论:厘金之弊与晚清政局走向
各省厘金的征解使清政府度过了太平天国带来的巨大危机,封建帝制得以维持。李鸿章曾提到:“查军兴以来,各省创办厘金几与丁漕关税同为岁入正款……中原积年狂寇藉以一鼓荡平,实有裨于大局非浅。”c 左宗棠曾复创浙省厘捐总局,其后又出任陕甘总督,奉命西征,光绪元年(1875)十二月,左宗棠奏称:“查部拨西征军饷,一岁应解之数,虽有七百余万两,其实在可靠专款,向以东南七省厘金为大宗。上年部臣筹拨海防各饷,内由苏、浙等六省划分厘金二百万两。”d 厘金征收最多的省份,主要是江、浙、鄂、粤、闽、赣几省,所以东南各省物力积疲,较同治、光绪初年差异较大。e 可见,无论是镇压太平天国,还是其后西部用兵以及东南海防,均倚赖东南几省厘金的支持。岁入千万的厘金,逐渐成为清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根据何烈对同治八年至宣统三年(1869—1911)全国财政收入与厘金收数的比较可以看出,厘金收数仅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及宣统年间(1909—1911)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 20%和 15%,其余年份均在 29%—37% 之间。f 由此可以看出,厘金逐渐成为晚清最重要的税项之一。
然而,以厘金为名的各种加征,让商民苦不堪言。浙江为商业繁盛之地,厘金的征收阻碍了当地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咸丰七年(1857),“据称浙江省前办厘捐、茶捐尚无扰累,惟近年添设江运局、船捐局、房租局、串捐局等名目,委员董事多至百余人,所得无多而商民交困,并有幕友金朴斋从中煽弄,奸商胡锡年联络钻营,毫无忌惮,又于省城各钱店勒令领帖缴银,以致人心不服,几至罢市……”g 而战事结束之后,厘金非但没有停征,加征的税项却更多了,因而商民的负担日甚一日。厘金一方面仍用于京饷、协饷、军饷等军事性经费支出;另一方面,地方地丁、漕粮等收入渐绌,地方支出也愈加仰赖厘金,原因就在于此前税项之大宗如地丁、漕粮等,收数锐减,“咸丰、同治以后,增益洋税、厘金两大宗,岁入八千余万两而财用不足。……厘金抵充防军饷项,洋税抵充洋务经费,新增入款所余无几。而常税短征,田荒赋减,旧例所入,转有缺少”。h 因而在同治七年(1868)时,浙江巡抚李瀚章称:“浙省克复数年,一切经费仍以厘金为大宗,京协各饷、防兵口粮、海塘工用此数大端,取给于厘金者十之六七,开销于正供者十之三四。”i
此外,地方增设的厘卡亦有增无减,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御史潘祖荫曾称:“近闻各省厘局,但有抽厘之名,实则抽分抽钱,有加无已。凡水陆通衢及乡村小径,皆设立‘奉宪抽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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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 26《遵旨会议开源节流事宜疏》。
b 《皇朝蓄艾文编》卷 34《福州英领事论中国厘金弊病》。
c 《李鸿章全集》第 4 册《奏议四》,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年,第 39 页。
d 《光绪东华录》,光绪元年十二月丁丑条。
e 《拟具整顿各省厘金说帖》,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索取号:50615。
f 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 85-86 页。
g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 7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320 页。
h 盛宣怀:《愚斋存稿》奏疏卷 3,第 49 页。
i 《录副奏折》,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浙江巡抚李瀚章:《奏报遵旨查明浙省厘捐及裁并局卡情形事》,档案号:03-489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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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号。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之地抽之,卖货之时又抽之;以货易钱,以钱易银之时又抽之。微末之店铺,肩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之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刮,其弊不可胜言。”a 厘卡遍布,也使得土货的竞争力急剧下降,洋货充斥。中英《天津条约》规定,洋货输入中国内地享有子口半税,而其他各国因享有“最惠国待遇”,所以各国货物均享有这一权利。因此,与华商“过卡抽厘,逢关纳税”相比,洋商所交商税甚微,这就造成土货的成本大幅提高,难以与洋货竞争。如光绪年间洋货骤盈,土货骤绌,洋布、洋纱充斥,岁耗中国白银三、四千万两。b 而征收委员贪婪成风,随意加征和摊派的现象层出不穷,“厘金之衰旺,视乎商货之盈虚多寡,原无定额,乃各省局卡,正因其并无定额,得意为赢缩,其弊大致不外乎商贩之偷漏、委员之中饱、司事巡丁之卖放。”c 委员中饱私囊,又使得厘金收入锐减,进而加征更甚,“浙省厘捐积弊日深,捐数年绌一年,二十二年短收竟为各省之最,弊不出于商贩偷漏、委员中饱、巡丁卖放三端。”“杭、嘉、湖三属以丝为大宗,而湖属每年多者收洋银六十余万元,少亦五十余万元,独二十二年分仅有三十余万元。丝收尚非歉岁,藉口开办茧捐之故。而是年湖属所收茧捐,仅六万余元,切询短绌缘由,则又以洋庄滞销为词,乃近来访闻竟有通同行户以小票卖放,而委员中饱甚巨。”d 因此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四月二十四日,清廷曾颁布诏令称:“近来各省厘金,大半利归中饱,而尤以江南为最甚。其弊不仅在委员侵蚀,即司事巡丁等项人役,一遇商货到卡,或故意留难,收多报少;或藉端讹索,假公济私,甚至盘踞把持,得贿卖放,以及票根不符,大头小尾,弊端种种,不可枚举。蠹国病民,实堪痛恨。若不严加厘剔,何以塞积弊而塞漏卮。”e
此前的研究多认为厘金的征解加上各省铸造银元、铜元等货币,导致地方财政日益独立,地方主义逐渐兴起。实际上,地方与中央的财政关系,既有各省企图扣留厘金等税项的一面,同时也应看到清廷通过整顿、提解等方式,整合或控制地方财政的一面。何汉威认为,晚清中央由于需要偿付洋债和赔款,在列强支持下通过强制性的摊派措施,强化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力。而江苏、浙江这样的厘金收入大省,由于部分区域的盐、货厘而被海关接管,财政基础遭到相应的削弱。f 然而,尽管各省在中央控制下仍在不断地解款及指定作特定用途的饷源截留,但实际上却反应出各省财力渐绌,疲于应付。此外因外债、战争赔款等巨额支出,使得清廷整体财政状况入不敷出,经济形势也在不断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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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潘祖荫:《遵议整顿厘金章程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 37“户部”。
b 《皇朝经世文三编》卷 47《强邻环伺疏》。
c 恽祖翼:《浙省地漕厘捐考》,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索取号:11236:3。
d 恽祖翼:《浙省地漕厘捐考》,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索取号:11236:3。
e 《清德宗实录》卷 443,光绪二十五年四月辛丑。
f 何汉威:《清季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的反思》,《“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二本,第三分,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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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熊昌锟,晚清浙江厘金的开征及收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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