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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困境与合作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刘珺 郝索… 参加讨论

    四、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保护与合作优化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规范的法制体系,构建职责明确的管理制度
    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域跨度大,不同国家具有各自的实际情况,因此,针对这类线性遗产而言,当前文化遗产法规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程度较好的国家都极为重视法律体系建设。例如,为了便于遗产廊道的规范管理,1984年,美国制定《伊利诺伊和密歇根运河国家遗产廊道法》[9]。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提出两个方面完善法制体系。
    第一,以《文物保护法》《关于保护丝绸之路遗产的联合协定》为基础,考虑我国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制定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法规。
    第二,沿线不同地区和国家遵循总体法规措施,制定和补充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地方性保护规范,从而建立自上而下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同时,不同国家结合实际采用差异化的管理制度,例如,意大利设立国家文化遗产部,实行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英国政府设立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监督下,负责开发规划和审批维修经费。因此,通过设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保护的专职机构,统筹所涉及省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可以扩展申遗的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职能,为不同省区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搭建沟通合作的平台。
    (二)注重保护为先理念,协调优化综合性效益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过前期对文化遗产调查维护,有序开展联合申遗工作,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奠定良好基础。然而,后期发展若不能遵照《世界遗产公约》中“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首要原则,可能导致文化遗产地的过度开发。因此,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尽早出台《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规划》作为总体纲领,同时借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丝绸之路旅游区总体规划》,制定详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省区应该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负责区域内规划的落地实施。尤其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明确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盲目性、功利性的发展观念给地区文化遗产资源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害。另一方面,应当明确申遗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尽量避免为了获取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将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民生改善、资源保护等不同方面融入一个多元的社会系统中进行综合考量,并努力实现协调优化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良性互动循环,使得文化遗产成为当代人以及子孙后代共同享有的物质遗产和精神财富。
    (三)建立合理灵活的融资机制,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活力
    为了有效解决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针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多样化融资渠道仍未有效建立,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严重不足的现状,本文提出以下三个方面措施。
    第一,考虑到政府主导发展对文化遗产地前期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必要时设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并在相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按照《俄罗斯联邦文化基本法》规定,联邦预算2%、区域预算6%均用于文化事业,其中70%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与此同时,中亚国家可以积极争取国际基金组织的资助。
    第二,逐步建立渠道多元的融资机制,出台吸引企业、民间行业协会、个人等投资的有利政策,激发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主动性,文化遗产保护中不仅注重政府职能的发挥,而且需要引入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活力。
    第三,借助“文化遗产日”开展多样活动,强化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和展示,鼓励非政府保护组织有效参与监督管理,将文化遗产方面教育融入学生日常课程设置,院校相关专业注重培养具备素质和能力的专门人才,为文化遗产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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