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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业分工角度的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优劣势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20/5/12 《经济纵横》2020年04期 邓洲 参加讨论


    (二)协作的网络和方式 

    分工就意味着经济活动不同参与者之间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协作模式,才能实现整个产业链的高效运行。在工业化进程中出现了若干次分工协作模式的调整,如在以电力应用和大规模生产为特征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垄断公司和巨型企业陆续出现,但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又逐渐出现大型公司的垂直解体和水平解体。在分工基础上,数字经济各参与者之间打破传统技术关系范式,逐步构建新的适应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协作网络,不同参与主体间的协作呈现平台化和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从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短视频、共享交通等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数字经济领域研究可以发现,数字经济通常都会以平台的方式实现要素的聚集和整合。在一个新兴业态出现的早期,往往会出现众多平台,每个平台的功能相对较少,只能为较少的用户提供比较单一的服务,随着平台间的竞争,以及新的需求不断被挖掘,在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效应共同作用下,平台的数量会逐步减少。平台设计并构建数字经济业态构架,提供基础的数据服务,一般采用开放的模式吸引各种参与者聚集。一些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共享交通等数字经济平台并没有创造真正的供给和需求,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供需匹配过程,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数字经济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替代了传统的供需对接渠道,但同时也激活了更多的资源要素和潜在需求,并且后者规模巨大。如,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金额超过30万亿元,相当于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78%。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促进下,我国居民消费在2005年后增速明显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对缓解产能过剩、去库存、消费升级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平台一方面链接各种数据资源,另一方面为各行各业输送处理加工的数据,可以说,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以数据为基础要素,但平台才是生态系统的核心。
    作为一项使能技术,数字技术除了自身形成数字经济,还能够在几乎所有的其他产业部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数字经济的核心参与者(主要包括数据企业、互联网企业、软件企业、硬件制造企业等)与其他行业的参与者之间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数字技术与商业的融合比较成熟,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中发展最快、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领域。近年来,数字经济与社会管理的融合程度也不断加强,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大大提高了社会管理的效率。由于行业间技术特征差异大,数据的专有属性较强,农业和工业与数字经济的融合难度大,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智能制造、智慧农业等尚未出现具有通用性的融合模式。

    (三)价值的创造和分配 

    数字经济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价值创造:第一,数字技术、数据信息的应用提高了经济运行体系中原有要素的价值转化效率,这是数字经济的乘数效应。信息化改造是近二三十年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变革最重要的方向,数字技术的使用几乎促进了所有行业和领域的效率提升,5G、人工智能、量子通讯等新兴数字技术的成熟和应用将数字经济的乘数效应推向新的高潮,通过数字技术提高生产效率远未结束。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entre,IDC)的分析报告,到2022年全球GDP的60%都将实现数字化,每个行业的增长都是由数字化增强的产品、运营和关系驱动的。第二,数字经济自身发展成为规模巨大的新兴产业,产生新的价值,这是数字经济的增量效应。目前,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发展已经比较成熟,成为数字经济重要支柱,不断涌现的内容产业业态创新,其本质也是基于数据信息的价值创造。2018年,全球大数据产业规模达到454亿美元,增速远远超过能源、汽车、化工等传统行业,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几乎每年翻倍增长,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还将进一步提高。[10]
    数字经济价值创造是对数据等投入要素的知识价值导入,属于高知识密集型产业。正如劳动力需要经过教育和培训、土地需要经过耕种和处理、资本需要集中和分配、企业家需要成长、技术创新成果需要转化一样,数字经济中数据信息等投入要素自身并不具有价值,没有经过加工的数据既不会产生价值,也不会提高效率,更不能参与价值的分配。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和参与分配必须经过四个步骤:第一,数据要素的创造,自然界、人类生产生活,以及国家、城市、个人都在无时无刻发生变化,将这些变化记录下来便形成数据,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进步及信息化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升级使得数据要素创造的成本越来越低,覆盖面越来越广。[11]第二,数据要素的传输与加工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一步,原始数据将转变为能够被直接应用的生产要素,一般由专业的信息化公司或机构完成,不同参与主体间的流程、方式和效果存在区别,这也决定了同样的数据资源最终能够产生多大的价值,并以多大的比重参与价值的分配。第三,数据的价值创造,根据不同需要,经过加工的数据会传输给组织和个人使用,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或者直接创造价值。第四,数据参与价值分配,数据的所有者从效率提升和直接价值创造中获得收益。
    相对于价值的创造,数字经济价值的分配面临更多障碍,也存在一些问题。数字经济部门对价值增量的贡献测算很困难,同时价值的分配受数据垄断的影响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数据价值的衡量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数据的产权模糊不清,收益是属于创造数据的一方还是数据应用的一方,还是多方共同参与分配,各自所占的比例是多少,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具有垄断势力的环节——通常是数据的传输和处理环节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这容易造成价值的分配不公、数据资源的违法使用,不利于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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