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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分配关系失衡及其矫正对策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本站原创 佚名 参加讨论

姜国强

摘 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现象日益严峻,这与寻租形成的行政垄断、腐败及权力资本化密不可分。改变寻租导致的分配关系失衡现状必须找到寻租的根源,加强对公权力的制度约束是解决寻租的根本之策,只有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的不公问题。

关键词:分配关系,寻租,行政垄断,腐败,法治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基尼系数由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的0.33上升到2009年的0.47,已经远远超过0.40的国际警戒线。对于我国这样的转轨经济体,特殊的“二元结构”,加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改革,收入差距的扩大存在一定的历史因素。但是收入差距出现持续扩大的趋势,表明分配关系也出现了失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我国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平均主义分配倾向被消灭了,同时分配关系也出现了失衡。收入分配改革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背后隐藏着各种利益集团复杂的政治博弈。本文尝试从经济利益背后的权力因素入手,分析转型时期寻租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及应该采取的对策。

二、 寻租及其对分配关系的影响机理

寻租理论由公共选择学派所开创,并为国际贸易学派、芝加哥学派所发展。现代社会的寻租主要指为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重新分配而进行的包括寻求垄断和特权的游说活动、权钱交换的腐败行为、政府的公权力寻租等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寻租活动的最终结果都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的增加,形成“租值耗散”,扭曲社会资源配置,是一种负面博弈。贺卫按照租金的来源,将寻租分为三类:政府无意创租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时产生了租金,该租金是作为政府不当干预经济的一种副产品而出现的;政府被动创租是政府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左右,制定的政策和法规客观上给特殊利益集团带来租金,公共权力已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谋利工具;政府主动创租是政府中的行政机构和官员直接利用所代理的公共权力,人为地制造租金,主动谋求经济利益,其寻租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商品化(贺卫,1998)。

寻租产生的动因比较复杂,主要有公共政策选择的困境、市场经济下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权力边界的模糊。由于国家政策的制定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个人或利益集团常常由于利益冲突在政策选择上难以达成一致,因此,一项国家政策一般都会在实施中维护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又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如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等);国家政策制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各阶层、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过程,这就给游说、行贿等寻租行为留下了空间,同时也会给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的设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留下了空间;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市场也是普遍存在的,市场无法取得帕累托最优而失灵,从而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政府也会发生失灵的问题,这是政治经济体制结构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即使随着政府决策水平的科学化,政府的无意创租行为会逐渐减少,但很难完全规避。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未必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模糊的权力边界成为寻租行为孳生的土壤,在委托-代理失灵的条件下,加之利益集团的游说,政府可能会改变公共服务的目标机制,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客观上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马克思使用了“超经济强制”这一概念来描述政治权力滥用对分配关系的负面影响。在政治性权力介入经济活动后,经济活动就背离了一般的经济运行规律,掌握政治资源的一方在宏观经济资源配置和微观交易行为中获得优势地位,造成“权力统治财产”的现象,“通过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方法来捉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1965)。寻租对分配关系的负面影响是明显的:第一,寻租使寻租者以较低的成本垄断市场获取高额甚至超额利润。审视我国转型过程中寻租造成的收入差距发现,寻租的边际成本过低,有时只需一纸文件,却产生大量外部性。寻租者在官员的庇护下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依靠护租者的保护设置行业壁垒,控制资源价格,阻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垄断者通过攫取垄断和竞争之间的价格差额形成的租金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拉大了垄断者和其它自由竞争者的收入差距。第二,既得利益集团对制度创新的阻挠使得收入分配改革缓慢。寻租过程会产生既得利益集团(又称特殊利益集团)。这个集团主要包括:由垄断行业成员组成的垄断群体;掌握公共权力并设租护租的官僚;向官僚寻租并获取租金的商业群体。这些群体或凭借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或凭借对资源的垄断性占有,或凭借行贿获取巨额的寻租收益。由于这部分既得利益集团获得了相当规模的寻租收益,集团成员对本集团利益极度忠诚,成为制度改革的坚定阻止者,而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因设租寻租而形成了新的既得利益之后,也会反对制度变革。第三,产权的模糊性为寻租行为提供空间,导致收入分配失衡。由于租金的巨大诱惑和缺乏制度的约束,许多有价值的资源停留在产权模糊地带。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公有制产权的利益一致性,产权对收入和利益分配没有影响。而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行政权力与资源使用权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实际控制权,所有权对资源控制权的制约力被弱化,灰色收入、隐形收入等寻租收入就成为实际控制权的“权力红利”,加大了收入分配格局的非均衡性。

三、寻租导致的分配关系失衡的现状透视

1.行政性垄断导致的分配关系失衡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机构运用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从寻租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政垄断来源于政府的主动创租行为,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社会福利的损失和收入分配的不均。1988年,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055,而2007年的行业间收入基尼系数达到了0.188,增长了约2.40倍(任重、周云波,2009)。依赖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企业获利的机制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竞争下形成的市场垄断,其行业垄断地位的形成得力于主导改革进程的权力主体的授权,这些垄断企业依据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通过国家认可的垄断高价,获得垄断利益(韩东林,2010)。垄断行业畸高的收入不仅来源于高工资性收入,还有工资外收入,如奖金、住房公积金和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等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垄断福利”也作为隐形收入的形式长期存在。由于行政性垄断行业较高的工资福利形成了巨大的收入分配效应,使社会各行业职工的收入差距拉大不可避免。2008年,证券业人均年薪是17万元,而畜牧业人均年薪只有1.08万元,两者相差15.9倍。国有垄断企业的生产效率普遍偏低,统计数据显示,国家电网1万亿元的资产,每年净利润为40多亿元,总资产报酬率仅为0A%,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中石油2008年的净利润率仅为1.94%,而国际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和壳牌公司却高达9.8%和5.7%。尽管国有垄断企业的利润率偏低,但是其职工的收入水平却明显偏高,与竞争性行业的差距十分巨大。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年收入为24932元,而中石油平均每位员工的年收入为97996.34元,是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单东,2010)。

行政性垄断有其复杂的历史因素。自改革开放后政府管制领域逐渐放开了商品和服务以后,在土地、金融、石油等领域仍有大量管制,产生巨额垄断租金。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自然垄断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垄断不是公平竞争演化而来,而是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依赖行政权力形成的。在缺乏有效产权制度约束和以GDP为主的政绩标准的制度安排下,国有企业不可能把利润极大化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预算约束不断软化,国有垄断企业巨大的利润没有纳入到收入分配体系中。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对利用权力进行垄断、排斥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垄断形成的收入差距。

当前行政垄断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表现为垄断行业依托行政权力,排斥竞争,如以国家安全等名义阻挠民营资本的介入等。同时一些国有垄断企业借行政手段兼并重组,削弱竞争,如盈利能力较强的山东日照钢铁公司被亏损的国有山东钢铁集团收购。行政垄断的加强,使社会财富从竞争性企业向垄断性企业更大规模的转移,成为后者的垄断租金,从而拉大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垄断国企偏好资本密集性的重化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垄断的加强使得企业吸纳的劳动力减少,进一步加剧社会收入的不平等(邓伟,2010)。过高的垄断给社会带来的巨大福利损失已经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被称为“新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开了部分领域向民间投资开放,对打破行政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一定积极作用。

2.寻租性腐败导致的分配关系失衡

腐败一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变幻。近年来,我国权力寻租活动日益加剧,腐败形成的租金规模越来越大,从近年来被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端倪。200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办结的违纪违法腐败案件违纪的总金额共321.2亿元;腐败形态的层次也越来越高,甚至出现了“政府俘获”(即立法腐败)这一寻租的特殊形态,如近年查出的原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案,故意设计立法漏洞进行寻租;腐败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其中房地产领域的腐败程度最为严重。近年来,违规批地和更改规划等腐败行为屡见不鲜,2009年我国的受贿案件中一半以上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涉及房地产的贿赂案90%以上都是受贿金额百万元以上的大案(林跃勤,2010)。

由于腐败行为有很强的隐秘性,很难准确估计腐败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Gupta等基于1980-1997年间的跨国数据分析发现,腐败同时恶化了收入差距和贫穷率,腐败指数每提高一个标准差将会令基尼系数增加,并认为腐败抑制了经济增长、扭曲了税收制度和对穷人有利的公共计划、恶化了人力资本差距、增加了要素积累的不确定性等。王小鲁在2010年发表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一文中,基于对全国19个省份64个城市4000多户城市居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数据的分析,认为到2008年灰色收入大约占到国民总收入的15%。由于一些收入无法明确界定其合法与否,但其中的相当部分,实际上是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通过不公开的渠道流失,转化为私人收入。这部分漏出的收入既不是劳动报酬,也不是资本报酬,而成为对权力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结果(王小鲁,2010)。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导致出现了通过种种手段获取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商收入层比穷困层更快速度增长的“相对分化”趋势,使近些年我国居民的收入差别呈现出极化格局(陈宗胜、周云波,2010)。

寻租经济学认为,不是所有寻租活动都是腐败,只有那些利用公权力寻租的行为才是腐败。政府官员利用其控制的公共权力,在利益诱惑和制度监督不完善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通过出售“政府产权”(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标等)给寻租者,即通常所讲的权钱交易,产生寻租性腐败。这里权力成为寻租的重要手段,本质上是通过权力出租或出卖获取非法或不正当收入。腐败在我国的日趋蔓延,寻租的低成本高收益是重要诱因。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寻租者通过较小的寻租成本获取较高的寻租收益,如通过较少的贿金获得收益不菲的公共工程项目。而政府官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获取的寻租收入用以改善政府官员个人的福利,其成本最终都将转嫁给全社会,产生明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3.政府的公权力寻租造成的收入分配失衡

权力寻租除了腐败的表现形式外,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表现形式,这就是公权力的直接寻租。在政府主动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公权力变成了无形资产的产权,形成特殊的经济资本,作为生产要素渗透到市场,直接参与到收入分配中,导致本已受到严重干扰的分配关系更加恶化。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政府权力是有法制边界的。如果权力配置清晰,在收入分配过程中积极作为,通过灵活运用税收调节和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是能够不断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但是一旦政府权力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直接干预初次收入分配,就无法保障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和自由的竞争权利,同时又失去了对再分配的调节功能,会导致收入分配的过程和结果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当权力和生产要素直接结合在一起,必然造成生产要素之间的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当它与资本要素结合时,必然会利用信息优势影响市场价格,形成对资本市场的权力垄断,侵犯资本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当它与土地要素结合在一起时,必然形成对土地要素权力垄断并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在我国转轨期,权力寻租主要表现为政府权力与利益集团(国有垄断行业或企业、私人资本)“联姻”并被俘获,即权力“被绑架”为利益集团服务(崔建华,2010)。

当前地方政府寻租最明显的领域当属房地产。房地产是继价格双轨、金融等领域的又一寻租场所。由于土地产权是通过土地市场中的层层委托、分级代理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代理人之间的代理链很长。过长的代理链以及每级代理内部责权不清,为政府以行政手段介入国有土地资产运营、进行寻租提供了空间。在行政权力的支配下,土地供给价格不断攀升,居民住宅的价格也水涨船高,形成土地收益的逆向分配效应:低收入阶层被阻挡在住房市场之外,中等收入阶层置房成本加重,而财富大量向房地产商和有能力炒房的高收入阶层转移,结果是政府获取大量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赚取超额利润,而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成为了福利损失者,其产权利益被剥夺,使得土地收益分配主体严重错位,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被破坏。

四、治理寻租的根本之策

1.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首先要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是克服产权主体虚置状态,使长期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由于国有产权流转的价格最终要靠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中的价格博弈,为此要发展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开辟多种产权交易形式,使产权流动有多种工具和渠道可以选择,最终形成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对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资本结构进行调整,使国有经济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清理各种非国有资本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允许非公有资本平等地进入竞争性业务,或适当参与垄断性业务的经营权竞争,使参与这些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产权性质上实现多样化。同时要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建设,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配套制度安排。这样,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格局一旦形成,垄断企业的高收入自然会向市场的平均水平靠拢。

2.进行约束公权力的政治体制改革

在我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权力最容易演变为鼓励再分配性努力的寻租工具。在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下,由于委托-代理失灵,公共权力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公共权力极容易失控并引发寻租活动,导致政府取代市场直接进行资源配置,结果是经济发展受到阻滞,寻租者获得利益,市场的公平分配机制被破坏。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寻租,必须从公共权力的约束方面着手。要充分发扬直接民主,合理划分政治权力,作为权力行使后果承担者的委托人,应该合理地把某些权力委托给代理人行使,而保留另一部分权力,即人民应当保留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权力运作的不透明;也给寻租人提供了寻租空间,必须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政府权力的功能边界进行重新界定,完善公共权力的科学配置,建立有限政府。最重要的是完善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包括独立的司法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和网络等自由新闻媒体的监督,廉政机构的独立性也应适当加强。

3.加快法制建设

权力对经济资源的任意操控,根源在于没有足够强大的法制约束。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寻租才有孽生的空间,社会财富才集中在少数寻租者及其关联人手中。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才能给予每个市场参与主体以平等的机会,才能真正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制政府,才是遏制寻租、解决分配关系失衡的根本之策。要对寻租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在制度设计时增加寻租成本,将制度“锁定”在正常供给的空间,减少寻租的盈利空间,从根本上遏制寻租的蔓延。

来源:《现代经济探讨》2011年第5期

责任编辑: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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