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乡村社区治理是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当前,乡村社区治理研究主流分析范式具有“二元性”,研究方法及分析单位“类型化”、研究视角具有“多元性”特征。总体上来看,既有的社区治理研究已经开始落后于乡村社区发展,需要进行创新与探索。在研究范式上,应将市场力量纳入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范畴,尝试构建“国家—市场—社会”的分析范式;在研究方法及研究单位上,应该尝试将心理学、行为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数学方法引入到乡村社区研究中,实现多学科的交叉性,通过大样本与小个案的结合、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不同层级研究单位的结合,力争研究的科学性,提升研究理论的厚度;在研究视角上,应更加注重本土性研究,力争从本土现实、历史发展及中国特有的乡村特征为基础,在现代社会转型中探寻提炼本土理论。不被既有的研究思维所限制,保持研究的多样性、灵活性与丰富性,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进步与创新。
【关 键 词】乡村社区治理研究述评 农村社 区二元分析范式 类型化 分析方法 多元性研究视角
作为社会的微观基础,乡村社区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历来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乡村社区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演进过程,各个时期的乡村社区的形态、结构都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乡村社区的治理更是具有明显的差别。不同时期的乡村社区治理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同的治理逻辑,这就对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提出了挑战。当前正值农村社区建设的攻坚阶段,农村社区作为基层治理中的一个微观治理单元,在快速的工业化、市场化及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如何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构建合适的治理机制,既满足国家治理的现实要求,又能够切实维护民众的基本权益与利益需求,形成基层社区治理的双赢局面,值得深入思考。作为实践中的社区治理更需要理论上的引导,而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建立在科学的分析范式、有效的分析方法及新颖的研究视角基础之上。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对我国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范式、方法及研究视角已经较为丰富,本文尝试对此进行梳理,以厘清乡村社区研究范式、方法及研究视角的脉络,同时结合现实探讨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乡村社区治理研究进路进行展望。
一、主流分析范式的“二元性”
研究分析范式的确定,对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作为一种工具,不同的分析范式易于对同一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国乡村社区经历了一个历史性发展过程,乡村社区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随着现代国家建设的推进,乡村社会是逐步被纳入国家化轨道之中的,因此,乡村社区治理的过程实际上反映出了国家与社会力量的互动过程,正是基于此,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研究乡村社区治理问题。另外,乡村社区治理是一个历史性变迁过程,乡村社区的发展及变化内在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外在于推动乡村社区发展及实施社区治理的制度体制,制度也是规范社区行为与发展的重要规范,乡村社区治理更是一种制度性安排,它会随着乡村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变迁与演进,这就是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总体上来看,无论海外汉学研究家,还是国内的学术界,主要使用了“国家—社会”关系和制度主义这两种分析范式分析乡村社区治理问题。
(一)“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
从总体上来看,“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源自于国家的产生及国家与社会的逐步分离。在西方国家,这一分析范式产生后,其初衷在于应该建立良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促使国家与社会都能够在各自领域内更好地运转,保障市民社会私人领域免受国家的侵犯。“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也是分析中国乡村问题的重要分析框架之一,这种分析框架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及运用实践,它经历了一个从国外初创到西方学者对中国问题研究的运用,再到国内学者消化吸收用来分析中国乡村问题的基本路径。“国家—社会”分析范式在西方国家形成后,最初是用于分析西方国家问题,不过随着诸多学者研究领域向东方国家的转移,这一分析范式也就被用来作为分析东方国家的基本学术工具。其中,中国传统乡村社区研究是这一分析范式运用的重要领域。这一分析范式也不断受到国内学者的重视。国内学者也积极主动借鉴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引进这一分析范式,经过修正后作为本土研究的重要工具。从已有的研究来看,这种分析范式对我国乡村社区治理研究产生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也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1.国外学者的运用
国外学者运用这一分析范式分析中国乡村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是运用这一分析范式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学者,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他指出,在王朝强盛时期,国家会自然地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例如汉代鼎盛时期,由乡村领袖担当基层的政府职务,以达到国家控制乡村的目的。[1](P112)由此可以看出,他已经非常注重从国家视角研究中国乡村问题。而美国史学家R. Keith Schoppa通过对20世纪国民党统治时期不同地域地方精英的社会背景、社会流动、职业状况、政治参与、地方治理的研究,深入探讨地方精英影响下的政治发展,在其中,特别关注了地方精英与宗族组织、地方自治机构、士绅的作用以及公共领域等方面的问题,也是早期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运用。[2](P6)黄仁宇则在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中指出,国家的介入还表现在它改变一贯的消极行为模式,不仅涉及商业领域,还希望通过金融手段实现目的。[3](P128-129)孔飞力(Philip. A. Kuhn)认为,在社会和思想的构成中引起基本变革的更为深刻的进程,这样一个进程不同于朝代循环,其不同点在于中国的政权和社会再也不能按照老的模式重建起来。[4](P3)费正清则侧重于从地方社会视角对中国乡村问题进行研究,他指出,“地方自治”成为晚清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基本精神和组织形式,“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它们的政治权力”。[5](P463)杜赞奇指出,在传统社会尽管国家权力试图通过官僚化体制进入乡村社会,但是苦于资源提取能力、支付能力的限度,不得不借助乡村权威资源作为有效的工具,监控能力自身有限,乡村权威具有自己的考量,最终产生了“保护型经纪人”和“赢利型经纪人”,并形成了政权下乡中的内卷化现象。[6]总体上来看,学界运用这一范式分析中国问题时,各自有所侧重,有的学者偏好于从国家视角出发,有的学者则偏好于从社会视角出发进行研究。
与以上学者不同,有学者在“国家—社会”这一宏观的分析框架内,试图开辟出新的研究分析范式,黄宗智所提出的“第三域”就是其中的重要代表。他在对中国传统社会、民国时期、集体化时代及改革时代以来的乡村社会的考察发现,在纯正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实际上还存在着具有不同形式的第三域。在他看来,司法体系中的民间及国家权力全面介入、民国时期的乡保和牌长、治水、修路、救济、办学堂、调解争端等传统的公共活动、公社时期的人民公社、改革开放时期的村镇社区的经济情况都是独立于国家与社会的第三域。[7](P421-443)吉尔伯特·罗兹曼在对中国现代化进程分析中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资源提取的新方法并没有形成,作为理政和发展的老一套办法却变得越来越不顶用。地方的自主性发展也开始超出国家的掌控范围。[8](P218)也有学者指出,国家没有动员农村力量或者网罗传统的村落首领,而是趋于在村、乡、县或更高层的衙门里培植一类政治机会主义分子。然而,国家权力的强力介入,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造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紧张。[9](P368)陈佩华(Anita Chang)通过研究指出,中国社会团体作为一个整体开始由向“上面”负责转而向“下面”负责,从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向社会服务角色转变。[10](P31-61)苏珊·奥格登(Suzanne Ogden)则认为,在儒教传统下,人们一方面被要求从属于权威,一方面被要求重视教廷—族系的纽带,因此独立于国家和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在中国的文化环境里原本就难以成长。[11](P279-280)
总体上来看,国外学者对我国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他们为本土学者展示了西方国家眼中的我国乡村社区治理究竟是什么样子,其寓意是什么。不过,西方国家学者的研究,主要注重于从国家如何将权力延伸进入乡村社会实现对基层社会控制这一核心出发展开研究,更多的是对历史现状的一种解读或揭示。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权威主体的国家及作为地方性力量的乡村社区具有不同的行为表现,每个行为主体都在从自身利益角度展开行动,并进行不断的博弈与互动,由此带来了各种绩效,不过这种运用“国家—社会”关系的全面透视与揭示,给我们很好地展现出来中国乡村社区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互动过程,为本土学者研究乡村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示及工具借鉴。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外学者的研究往往带有一定的西方价值判断,易于将研究西方的价值思维凌驾于中国的乡村问题上,可能会忽略中国的既有历史现实。
2.国内学者的运用
“国家—社会”分析范式产生并被西方学者用来分析中国问题后在国内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这一分析范式的逐步引进及消化吸收,它持续受到国内本土学者的青睐,用这一分析范式研究中国问题经久不衰,也产生了众多学术成果。国内学者运用这一分析范式分析乡村社区方面,如刘志伟在《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尝试用这一分析框架分析了赋役制度在地方实施中国家、地方政府及基层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注重研究了基层社会组织在制度实施、运行及变迁中的作用。[12]王笛在《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一文中则从国家公共领域扩展角度对地方治理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公共领域的扩张与国家有着密切关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公共领域来实施地方管理;公共领域可能成为国家与地方士绅合作的一个连接点,也可能成为一个矛盾聚集点,但无疑,公共领域的产生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3](P16)科大卫与刘志伟认为,明清时期宗族的产生与发展,“实际上是明代以后国家政治变化和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是国家礼仪改变并向地方社会渗透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扩展”,[14](P3)进一步显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宗族组织所构建起的一套社会秩序正是与国家秩序链接的重要表现。赵世瑜则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角度对乡村社区治理进行了研究,在乡村治理中,民间社会利用国家来壮大自己,国家则利用民间力量来控制社会。这种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不是激烈的冲突,而是温和的互动。[15](P18-25)虞和平在对20世纪初的现代化进程分析中指出,国家权力的下沉,有两条路径可选:一是通过扩大官僚政治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强化国家对社会的驾驭;一是开放部分地方政权,吸收各种新兴政治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政治的重组与整合。[16](P724)陈春声指出,“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和文化的“正统”始终存在于基层社会的集体无意识中,也始终影响着乡民的“信仰空间”,而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揭示这种“信仰空间”得以形成的历史过程和历史场景,感悟与其相伴相生的社会心理情形。[17](P721)由此看来,国内学者在对传统乡村社会及社区治理的研究中,也是灵活运用“国家—社会”框架进行分析,并不仅限于从某一视角出发展开研究。
在运用“国家—社会”分析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也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孙立平就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时刻处于变化状态的,并不局限于固定的组织结构,在其看来,“结构—功能—绩效”法无法有效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动态过程进行考察,通过“过程—事件”可以展示国家与农民的流动关系与实践形态,并据此理解乡村社会的治理。[18]李远行通过“过程—事件”分析方法来揭示乡镇、村庄、农民三者之间复杂而微妙的互动关系,或者说是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践形态,也可以说是一种实践动态的权力关系。[19](P12-14)“过程—事件分析”对于农村政治研究者所带来的方法论冲击几乎是革命性的,它有助于避免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非此即彼的对立。[20](P72)王铭铭在对农村基层改革研究中指出,过于强调农村基层组织与20年来的中国改革史相联系,有可能忽略区位行政制度规范化与现代国家发展历程之间的关系以及基层政权作为国家地方代理机构的本质,而从历史的短程来看,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发展,只不过是公社化的区位社会—经济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而已。[21](P130)在运用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中,徐勇教授特别指出,国家与社会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国家与社会是相互渗透的。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不从“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研究农村社会,是根本无法准确认识和解释当下农村社会及乡村治理。[22](P69)不难看出,“国家—社会”分析范式在引入中国后,对推动我国乡村社区治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本土学者除了从社会学角度研究乡村社区外,多了一个研究分析的工具,通过运用“国家—社会”范式这一分析框架,可以挖掘乡村社区运行的多种机理及内涵,探索乡村社区治理之道。不过,国内学者对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也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在具体运用这一工具分析中国乡村社区问题时,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创新与修正,尽量适应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乡村社会有其自身的生长与发展逻辑,与西方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如何理解这一范式的中国化也需要进行深入地思考。
总体上来看,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运用“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分析中国乡村社会及社区问题,给我们研究中国乡村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也为我们研究中国乡村社区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特别是将这一研究范式引入中国乡村研究后,诸多学者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改进与创新,以期望更加符合中国实际。尤其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发源于西方国家,作为东方具有几千年历史的封建集权主义国家,即使封建社会解体后,国家高度集权的特征仍然较为明显,与西方国家的政治结构有着迥然的差异性;另外,中国长期积淀的历史文化因素及农民特性都对乡村社区治理产生着重要影响。虽然“国家—社会”分析范式具有重要的运用价值,也受到人们的一致追捧,但是其在中国的运用空间究竟有多大,还值得深入思考。
(二)制度主义分析框架
制度构建了一个社会,为社会的运行提供了相应的规则、秩序及组织,它体现为一种结构性安排,约束并规范着个体的行为,为社会的运行提供了一套规范,制度是社会运行的关键性要素。当然,社会的变化与发展也会对制度的变迁与发展产生内在的要求,推动制度的创新与发展。由此,制度角度分析社会问题就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制度主义分析框架就是其中的重要分析工具。
运用制度主义分析中国乡村社区问题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才开始的,主要运用于乡村社区治理、地方改革、基层变迁等领域。在早期,研究者们十分关注此一时期中国村庄社会的政治变迁,并且将这种变迁置于一个更大的革命化政治时代的背景下进行考察。[23](P16)如白霖(L. T. White III)用其来考察中国改革开放,中国的改革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地方利益和地方权力的兴起才是推动中国实行改革的最大动力。[24](P192)有学者重新利用制度分析框架考察基层社会问题,指出地方的自发力量不可忽视,所有标志性的制度变迁都是由基层无数无名的行动者推动的。[25](P1503-1522)“中国乡村的非集体化的改革是农民自下而上的推动的,自发的、无组织的、无领导的、无意识形态和无政治倾向的运动。”[26](P232)David认为,中国乡村改革与其非集体化的发展及其程度和方向既不是单纯由自上而下的国家上层决定的,也不单纯是自下而上由农民决定的,而是国家、地方、基层干部和农民不同方面相互角力和作用的结果。尤其是不能忽视各地方及基层干部的态度对改革进程的决定性影响。[27](P12-19)Richard Levy通过对广东省村民自治的实证考察,认为作为一项治理制度安排,通过民主赋予的自治权力主体约束现有国家政治权力的能力是有限的。[28](P28-65)改革开放以来,以当前的徐勇、贺雪峰、吴毅、项继权等为领军人物的华中乡土学派的村治研究是运用制度主义框架分析乡村治理的重要代表。徐勇是运用制度主义分析村民自治最具权威性的代表之一,他的代表作《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生成、运行机制、功能发展等都做了全面、详细深刻的分析。于建嵘的《岳村政治》及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通过对国家制度如何在乡村社会展开、运行及绩效等的探索来解读制度,可谓新世纪以来乡村政治研究的双子星座,贺雪峰的《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与《新乡土中国》则是从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角度入手研究乡村治理,并进入到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这一领域。张厚安在《农村村级治理》一书中指出,现代化使乡村治理面临危机,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造成乡村治理的失序。但是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权力又需要逐步下沉,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整合,从而使国家与农村社会、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面临着大的调整。[29](P1)项继权教授从农民理性和理性国家行为角度,通过对集体经济背景下河南南街、山东向高、甘肃方家泉村村治的实证研究中指出,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及产权结构的变革影响着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及其治理形式。[30](P370)制度层面的分析,使我们不仅能够清晰地看到国家的一项制度是如何在基层落实与实践运行的,而基层社会的变化又如何推动着制度的改革与变迁,并能够更好地判断出制度的影响因素及未来发展趋势。
不过,制度主义分析框架并不是纯粹就制度而论述制度,而是从不同的主体视角出发来分析制度。例如,在看到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有学者指出,乡村政治体制及制度运行,是国家在各种矛盾的错综交叉之中因势利导、掌握主动的一项国策。[31](P51)转型期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是现代化背景下由国家主导的乡村社会制度变迁过程,国家的制度性特征较为明显。[32](P295-345)有学者从理性选择角度指出村民、村干部以及乡镇干部在村委会选举中通过权衡利弊,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行动来促进或阻碍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建立。[33]徐勇从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提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自下而上的成分很少,而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还权于民”,中国的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这样的进程很难用市民社会的发展来理解。[34](P58-59)郭正林通过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变迁的深入分析,考察制度创新中农民政治参与方式、程度及观念改变是如何变化的,又是如何影响农村社会政治关系以及治理方式变化的。[35]从现存问题研究现状及现代化发展的现实出发,徐勇指出,当前的农村研究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学术上来看,都应该回归国家,要重视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中的另一个维度——国家,“通过民族—国家的建构为每个国民的自由发展提供组织平台;通过民主—国家建设,为每个公民的平等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由此达致每个国民对国族的高度认同和忠诚,并不断提升国家的能力”[36](P26)。因此,其制度建构特征是较为明显的。除此之外,也有研究乡村治理的其他分析框架。如“政治—经济”分析法,陆益龙在《嵌入性政治对村落经济绩效的影响——小岗村的个案研究》中指出,嵌入性政治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改变着传统的经营方式与基层治理结构,嵌入性政治可能导致权力对权利的限制,破坏原有的正常秩序与社会关系。[37](P125)制度主义分析框架为我们理解乡村社会的变迁及治理的变革提供了更好的研究视角,特别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基层制度如何制定,受制于哪些因素的影响,何种制度才是有效规范基层个体行为、促进基层社会良性发展的好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体上来看,不可否认,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框架及制度主义分析框架在乡村社区治理中的运用,为我国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推动乡村社区治理发展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从现实来看,两者呈现出不同的价值优势。国家与社会关系分离框架突出了关系社区治理的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中的表达,能够清晰地展现出两种力量是如何在社区治理中互动的,而在历史发展中,双方力量的变化又是如何推动社区治理方式及机制变迁与发展的。而制度主义分析方式则能够从制度层面去考察社区治理是朝向哪个方向演进的,其演进的方向及路径如何,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到制度的设计及制度的变迁,不过,制度主义倾向于从国家本位出发进行制度考虑。我们应该看到,在现代化启动后,整个乡村社会的发展都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发展路径,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使多元性经济及社会力量不断兴起,它们在现代乡村社区发展中呈现出多重功能角色,利益的分化性使不同的行动主体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单纯地用社会去概括并不能展现出不同力量主体的行为、作用及价值,而这些也同样对制度主义的研究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在制度设计中,哪些因素需要考虑进去,应该从何种本位出发进行制度设计也需要进行重新思考。
二、研究方法及分析单位的“类型化”
任何一项哲学社会学的研究都必须有相应的研究着落点或载体,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就从我国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来看,国内外学者大多采用人类学和社会学相关研究方法,如早期的乡村社区研究基本上都是采用人类学调查研究方式深入田野调查,这一方式在当前的乡村社区研究中也被继承下来。不过,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乡村社会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开始发生显著转型,乡村社区经济社会的变迁与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都促使人们开始采取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单位。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使乡村社区治理研究方法及研究单位呈现出“类型化”特征。
(一)单村落的民族志研究
运用民族志研究中国乡村社区问题是我国乡村社区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这种研究方法一般都是对某一单村落展开研究。民族志的研究方法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利用人类学和社会学对乡村社区所进行的研究,它主要是通过对乡村微型社区的参与观察,采用民族志撰写的方法来透视我国乡村社区问题,通过对全国农村社区的分类,通过深入调查与回访,以小见大的方式,揭示社会问题。吴文藻是其早期的代表,其论文《现代社区研究的意义与功能》、《中国社区研究的西洋影响与国内近状》都做了较好诠释。受其影响,早期的一批社会学和人类学家都以对微观乡村社区进行调查剖析的方式,试图全面揭示乡村社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问题。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禄村农田》、《清河:一个乡镇村落社区》、林耀华的《凉山彝族家》、张之毅的《易村手工业》、《玉村土地与商业》、《洱村小农经济》都是其中的主要代表作品。《江村经济》一书的写作,正如作者所指出的,它是一本以描述中国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为主,是根据对中国东部太湖东南岸开弦弓村的实地考察写成的。它旨在说明这一经济体系与特定地理环境的关系,以及与这个社区的社会结构的关系。同大多数中国农村一样,这个村庄正经历着一个巨大的变迁过程。[38](P20)在费孝通看来,“如果我们能对一个具体的社区,解剖清楚它社会结构里各个方面的内部联系,再查看清楚产生这个结构的条件,可以说……有了一个具体的标本。然后再去观察条件相同和条件不同的其它社区,和已有的这个标本作比较,把相同和相近的归在一起,把它们和不同的和相远的区别开来,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或模式了”。[39](P7-8)另外他还特别提出了跟踪调查回溯,在他看来,“跟踪调查要么要反映被我们研究的那个社会自身的变化,要么要反映我们研究者自己的理论和心态的变化,这两种选择都可行”[40](P135)。葛学溥带领学生在广东凤凰村进行家庭社会学调查,于1925年出版了英文著作《华南的乡村生活——家族主义社会学》,对广东凤凰村的经济、婚姻与家庭、宗教、人口及社区组织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考察与全景描述。[41]在国内,黄树民的林村、林耀华的义序和黄村、杨庆堃的鹭江村、杨懋春的台头村都是对乡村社区进行全景式透视,揭示乡村社区的内部构造与人文社会生活。肖凤霞(Helen Siu)通过对广东新会环城区的调查,认为20世纪以来,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渗”造成了村落社会权力体系的“细胞化”,消解了村落权力的“内敛性”。[42]当然,村落是社会发展中的村落,折晓叶的《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毛丹的《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和王铭铭的《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都已经预示着乡村微观社区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不断变化。李培林指出,应当建立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村落终结类型,建构村落城市化整个链条的最后一环,以便能够在理论上复制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村落非农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全过程。[43](P168)在对村庄民族志的研究中,马林诺夫斯基强调指出,应当提供对民族志陈述、特殊叙事、典型说法、风俗项目和巫术程式的汇集,作为语言材料集成和土著人精神的资料。[44](P18)
总体上来看,单村落的民族志研究从历史的角度对一个村落的变迁与发展展开详细考察,能够使我们很好地了解一个单村落社区的发展变迁历程,社区内部的经济社会结构、社区文化历史等,这就对一个社区进行了历史性、全方位的全景式展示。由此,可以对相同类似的社区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不过,我国乡村社会地域之间差距较大,仅通过单个村落社区的个案研究,也很难反映中国乡村社会的实情。
(二)多村落的联合比较研究
正是看到了单村落研究的缺陷,费孝通提出了多村落与类型化研究方式,力图通过对多个村落的联合比较分析,透视中国的乡村社会问题,并受到诸多学者的赞同。李培林也曾指出,村落的个案调查,尽管可以做得非常深入细致,但也容易囿于个案的特殊性而失去普遍的解释力。[45](P7)金陵大学卜凯(J. L. Buck)教授曾于1921年至1925年对中国7省17县的2866个农场进行了为期五年的调查,出版了《中国农家经济》,试图以多村落联合研究的方式,对乡村经济做出客观性分析。费孝通对云南三村的调查研究,就是试图通过对三村的研究,为比较性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人类社会学家李景汉在1926年到1927年对北京郊区挂甲屯等四村160户家庭进行了人口结构、经济收入及结构、社会交往、社会生活等状况的调查分析,了解乡村社区之现状。[46]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的著名领袖人物梁漱溟及晏阳初对山东邹平和河北定县等多个村落的调查展开深入调查,探究乡村社会的经济社会现状及乡村社会衰败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梁漱溟提出了乡村建设运动及“文化救国”的思想。[47]后来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无论》则是通过对三村的比较来分析村庄运行中的文化与权力关系。钱航、谢维扬的《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一项社会人类学的研究》和肖唐镖的《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都是通过对多个案地区的农村宗族的比较,来研究宗族发展形态、发展趋势及在当代基层治理中的深远影响。而在多村落的联合比较研究中,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的著作《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和项继权的《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南街、向高和方家泉村村治实证研究》则是村级治理比较中的代表作,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现实基础的村庄治理现实调查,解释制度的实践运行逻辑及差异性。总体上来看,多个村落的联合比较研究,已经比单村落的研究更为客观、科学,所得出来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不过,由于中国区域之大,农村地域面积之广,区域之间在人文、历史、基础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有限的多个村落似乎也很难代表中国乡村的全部。
(三)区域及行动单位研究
有限的多村落研究也很难全面揭示中国乡村社区的实情,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Freedman Maurice)指出,仅仅将多村落并列起来进行研究,很难对整体社会做一个客观全面的审视。在其看来,多村落的联合研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区域性研究,通过多村落个案的研究并不能堆积出一个现实的中国来。所以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中,他试图将东南宗族组织的研究放置于区域性社会中进行考察,避免研究方法的狭隘性。他从广东、福建的经济社会基础角度开始,探讨东南宗族的产生、规模及发展,并进一步考察宗族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共同财产、高生产率的稻作经济和宗族精英与国家官僚之间的连接是中国东南部大规模宗族组织得以存在的基础,当地大规模的宗族组织、反国家的行动以及宗族之间的世仇成为地方宗族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中的持久张力的来源。”[48]另外,更为重要的是,1908年至1945年,“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对我国华北、华东、东北等农村地区进行的大规模系统调查,为后来海外学者对中国乡村区域研究提供了充分的实证资料基础。如黄宗智的《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农村发展》、杜赞奇的《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等都是区域研究的典范。黄宗智通过区域研究,提出了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过密化问题,并认为中国农民的第一理性在于规避风险,保障安全,并不是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同于舒尔茨提出的“经济人假说”。而杜赞奇的研究则提出了国家政权下沉重的内卷化问题。黄宗智指出,“集中于一个地区使我们有可能把它作为一个内部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来研究”,[49](P21)从而尽量展现出整体性国家的概貌。近几年来,乡土学派贺雪峰等通过对陕西、安徽、河南、湖南、山西、浙江、辽宁等地区的农村调查,认为由于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农村地区历史与地理结构的不平衡性,不同地区的地方性共识不同,呈现出区域性差异,藉此,个体的认同单位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在家族、家庭、小亲族、村民小组、村庄、社会组织等不同层面都体现出来,导致个体的行动单位及行为逻辑不同,这些都致使农村地区的乡村治理模式及治理逻辑不同。[50](P94)区域及行动单位为基础的研究比多村落研究又进了一步,至少这种努力可以能够为揭示区域之间的差异及相同点提供了相关经验,为全面揭示中国乡村社会真实面貌提供了基础。
(四)农村市场体系及集镇研究
除了采用以上多种研究方法及研究单位研究中国乡村社区问题外,还有的学者另辟新路,以乡村集散中心为基础对乡村社区展开深入研究,这也是透视乡村社区的一个重要思路。其中,美国学者施坚雅是其中的代表,根据他对20世纪40年代四川成都平原所作的调查,施坚雅指出,晚清之前的村落是和一个更大的市场联系在一起的,正是这种网络才从外部支撑了村落的稳定性,[51](P4-6)村庄是以市场为中心所形成的卫星分布结构,市场不仅是经济交易、资源分配的场所,也是社会交际的场所、更大范围的社区单位,它本身体现着乡土区域秩序的结构。明恩溥也指出,每个乡村都被一圈市场环绕着,每个市场都是一个圈环上的齿轮,同时也是其他乡村这种圈环上的齿轮。来到大市场的所有人都与许多周围远距离的人相识,所有买卖双方的需求都会适当地得到满足。[52](P113)杨懋春通过对山东台头村的研究指出,虽然农民现在更经常去较大的中心区购买当地没有的东西,但由于需求的增加,他们在基层集镇上的消费并没有减少,而且集镇的社会生活和传统的惯性使他们继续去集镇。[53](P237)李正华的《乡村集市与近代社会——20世纪前半期华北乡村集市研究》和石忆邵的《中国农村集市的理论与实践》也是对以乡村市场为基础的社会研究的重要著作。费孝通的小城镇理论也认为,各类集镇是乡村经济社会生活的中心,定期集市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趋向消亡,赶集是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流通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形式将会逐步削弱以至消亡。[54](P167)吴晓燕指出,农民、市场及国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由于现代国家建设既是国家权力的扩张,也是公民权利的释放,对农村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同样意味着集市功能的改变和集市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型。[55](P16)总体上来看,以农村市场及集镇为基础的乡村治理研究,着重将农村村落看作构成乡村市场的基础单位,指出村落之间以及村落与社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并发展出以市场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从而衍生出相关社会秩序,规范着个体的社会交往行为。
(五)农户及小农研究
研究方法及单位的使用是一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自由性逐步加强,市场经济机制及社会风险的存在也使个体的行为更加表现出理性化特征,个体行为逻辑差异性也日益体现出来,也有部分学者从农民个体角度为切入点研究乡村社会问题。如朱爱岚指出的,“在中国农村,户依然是日常生活的现实世界中的官方政治经济文化建构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关键性纽带。它深植于一个更大而复杂的世界之中。在这个世界里,有组织的国家角色是很突显的”[56](P129)。徐勇和项继权教授就曾指出,对于中国农村来说,其历史传统既不是以个体为基点,也不是集体式的归宿。即使经历公社化,还得回到农户这一基本起点。但是,我们的三农问题研究对农户这一中国农村的微观“细胞”研究少之又少,其精致程度和逻辑分析更是不够。[57](P1)徐勇、邓大才在对现实农户反思基础上,对当今中国农户进行了“再认识”,并以此为基点建构分析框架,提出了“社会化小农”概念,社会化小农即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小农,与外部具有密切联系,已经融入了市场经济体系,但规模化程度不高,它包括社会化小农经济、社会化小农生产、社会化小农发展阶段、社会化小农(户)、社会化农民,[58](P6)并解释了“社会化小农”的动机和行为,认为社会化小农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基于货币压力崇尚“货币伦理”,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59](P11-16)这就为理解新时期的小农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另外,恰亚诺夫的“生存小农”、马克思的“剥削小农”、舒尔茨的“理性小农”对当前把握农民理性及行为动机、深化乡村社区治理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纵观以上乡村社区治理研究的研究方法及分析单位,呈现出不同的偏好性,有的从场景展示的角度,对一个村庄的全部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场景式展示;有的则是通过多村落的比较试图寻找其中的共同点与差异性;而早期的研究还有的从人际关系及交往的核心区域出发进行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考察;还有的更是扩展到区域性比较分析。另外,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行为方式的利益化与差异性,更有学者将个体行为研究作为社区研究的切入点。不可否认,这些研究分析单位及分析方法的确定都从不同层面反映出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社区的差异性及社区影响因素的多样化,使社区研究不得不采取多样化的方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研究多采用的是社会学研究方法或者政治学研究方法,主要采取的是定性研究,这些是人们对乡村社区研究长期采用的方法。虽然这种方式能够对社区发展及社区治理进行全景展示或内部运行机理进行考察,但是无法真正考察各种因素在社区发展或社区治理中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哪些是决定性因素,另外也无法考察个体的行为如何影响着社区群体,如何影响并决定着社区的发展及治理,既有研究只能做一个大概的判断。另外,由于中国乡村地域范围大、区域之间不平衡和不同地区的社区影响要素不同,单个地区或较小范围的区域研究所得出来的结论也无法提炼出一个普及性的理论。然而,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中,学科的发展进步也是有目共睹的,交叉学科在当前快速的现代化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日益增大,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从当前乡村社区研究来看,交叉学科研究仍然显得较少。诸如心理学、行为学、统计学及数学等方法被引进乡村社区治理研究中的仍然较少。总体上来看,将这些学科理论引入社区研究更有利于乡村社区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三、研究视角的“多元性”
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乡村社区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过程,不同地区的乡村社区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易于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另外,在传统社会,乡村社区作为乡村社会的一部分,具有独立性特征,在现代化过程中乡村社区逐渐被纳入国家化轨道,表现为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逐步延伸,而现代化发展进一步推动民主化治理机制的形成,而乡村社会的传统性也在不断地消失,这些都促使学界开始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乡村社区治理问题,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视角呈现出“多元性”特征。
(一)“制度变迁”视角
制度主义分析框架是众多学者研究乡村社区问题的重要分析范式,与之相适应,制度变迁视角也是诸多学者研究乡村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分析视角。不过,制度变迁分析思路主要是借鉴了诺斯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在诺斯看来,制度的不均衡,推动制度创新的出现,并形成“均衡打破—创新”的动态制度演进过程,推动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60](P121)以此为基础,国内学者林毅夫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实背景,创新性地提出了以供求为基础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制度变迁类型,它成为学界分析乡村治理变迁的重要理论视角。陈锡文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的农村改革,是在城乡二元体制背景下农村整个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与发展。[61]柯丹青和周凯指出,中国乡村的非集体化改革是农民自下而上推动的自发性、无组织的改革。徐勇通过对中国农民的历史性考察后指出,农民是中国乡村变革的原动力,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不断冲击和突破体制性障碍,并创造出新的体制和行为模式,引发和推动乡村及整个国家体制的变迁。[62](P11-14)如项继权指出,农村社区建设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制度创新。[63](P61)在此过程中,民众自下而上的需求压力与“倒逼”机制、地方领导的默认支持和回应机制以及中央自上而下的合法性确认和推动机制共同推进了制度变迁的进程。[64](P164)乡村权力结构演变中权力运行规则由国家意志强制型向制度政策灵活型转变,必然要求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战略的调整应以建构农村基层社会的新型治理机制为核心内容。[65](P158)因此,在诸多学者看来,当前社区治理模式的变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制度性改革,不难看出,这种解释有其重要的合理性,从总体上来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社会变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变迁的实践过程。
(二)“国家政权建设”视角
与制度变迁研究视角不同,在充分借鉴西方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基础上,诸多学者尝试运用“国家政权建设”来研究中国乡村社区问题。追根溯源,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西方国家学者查尔斯·蒂利等考察欧洲国家的形成、发展历史时所提出的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它特别指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权威结构,”表现为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国家力量不断向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渗透,通过权力扩展与渗透,形成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杜赞奇成功地运用这一理论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社区发展,并提出了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两个目标:一是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全面控制,二是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逐步扩大。[66](P231)张仲礼在对19世纪中国绅士的研究中指出,绅士在推动乡土教育、维护秩序、司法裁判、治安等方面承担着重要功能,在权力下延的过程中,也不断被国家化,呈现出多重身份特征。[67]在黄宗智看来,在中国传统社会,公众领域以各种形式持续扩张,然而独立于国家政权的公民权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汉学界的萧凤霞(Helen Siu)在《华南的代理人和受害者》一书中指出,中国乡村经历再从传统社区向现代社区转化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独立性社区向国家政权延伸控制下的行政“细胞化”转变。[68]弗里曼、毕克伟的《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对一个村庄如何纳入国家化轨道的考察指出,革命、战争等方式使村庄逐步被国家化,农民逐步形成对国家的认同。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过快的土地集体化又逐步改变着党和农民的关系。张静指出,国家政权建设和乡村自治具有明确的竞争关系,国家常常是一个力不从心的被动者,基层政权通过控制财产权力,实施自己的专门规范,建立自己的相关支持网络,巩固并强化以自己为中心的基层秩序,同时,通过形式化国家所有权和抑制村民参与的实践,保持相对自主的空间,将国家或村民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69](P288)之后,这一理论被部分学者所推崇。徐勇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建构一个“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相对均衡的现代国家,为每个公民的平等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也以此达致每个国民对国族的高度认同和忠诚,并不断提升国家的能力。[70](P26)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无疑是新时期国家政权实现对基层社会整合的一个重要手段。叶本乾认为,一方面国家加强政治整合和社会整合,促进国家认同,另一方面国家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创造人民的福祉,强调政企分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再者健全民主制度,提高民主意识,公民社会的发育和生成;法治和宪政的建立,以此构建新时期的社会认同。[71](P33)另有学者指出,应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的界线以社区政治自治为核心,推动乡政村治向县政乡社的模式转换,构建以社区自治为核心的乡村自治体制。[72](P49)由此看来,在乡村社区的治理变迁过程中,国家权力一直都处于重要地位,在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中,国家都力图通过权力下延、组织重构来实现政治统治的目的,这与西方国家有着明显的差距。
(三)“公民社会”视角
如果说国家政权理论更多地体现出从国家本位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乡村问题,那么“公民社会”视角则是注重从公民社会的生长与发展角度探讨中国乡村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随着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空间扩展,乡村社会的生长与发展更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有其特定的自主性与权力空间,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所以公民社会的理论便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公民社会概念最初源于西方国家的,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在对原本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那种自上而下单向性‘国家’范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把社会或市民社会的观念引入了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之中,进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分析框架。”[73](P609)俞可平是较早对中国公民社会展开研究的学者之一,运用案例式研究有代表性地选择了中国青少年基金会、行业协会、村民组织、社区组织等民间组织实体,对改革开放后民间组织的影响、功能、运行机制管理方式及其对治理的影响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74]他进一步指出,公民社会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75](P110)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社会的逐步兴起在逐渐推动着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变化。在中国特定的语境及现实发展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的研究主旨,无论是从国家角度出发,还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来看,最终都是要推动公民社会的成长与发展,或者说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运用公民社会理论对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乡村社会组织的崛起及其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如欧阳兵指出,当前乡村治理模式表现为“社团式治理模式”,其实质是乡政权服务性和社团自治性的结合,体现公民社会的各类社团组织的兴起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将成为未来乡村社会的发展模式。[76](P93-95)程同顺的《农民组织与政治发展:再论中国农民的组织化》则是从中国农民组织角度入手分析乡村治理问题,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族宗族组织以及农民社区自治组织与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关系等角度,论证了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及作用,并对其前景做出了瞻望。[77]在诸多学者看来,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乡村社会自组织等力量茁壮成长,乡村社会日益从同质性、单一性走向结构分化的状态,经济社会结构的分化不断推动现代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在现代化发展中更大程度上赋予公民社会的自主空间,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进一步推动基层治理关系的调整与完善,乡村社区治理更加走向开放性与民主化。
(四)“多中心治理”视角
与公民社会视角相类似,还有一类乡村社区治理研究视角是从多中心治理角度展开的考察。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78](P8)。多中心治理强调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奥斯特罗姆夫妇在对公共池塘等资源的分配与使用问题的研究中,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不仅涉及单一的政府主体,可能涉及多个主体。[79]在现代国家的民主化治理中,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它既能够弥补国家治理社会的不足,也能够更好地满足多元利益主体的要求,在合作式治理中达成共识。而随着我国乡村社会日益走向开放性、流动性与多元化、异质性,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成为乡村社区治理治理的发展趋势。正是基于此,王春福通过对不同时期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设计及供给、当前不同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证调查,揭示了各级政府与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治理机制,并构建了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多中心治理的模型。[80]李增元则从基层民主的角度出发,认为在未来基层民主发展中,必将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民主治理机制,实现从“弱民主”向“强民主”的转型。[81](P92)阳信生认为,应以农村多元合作治理为基本治理模式,以激发农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为切入点和根本点,在现有的组织结构和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与创新,设计出一个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合力,上下左右联动、科学合理、结构完整的制度链条。[82](P89)有学者认为应根据农村基层公共事务呈现的新变化及其处理新要求,建构基于多元治理主体相互认同、合作协商、自主发展网络基础之上的新型治理结构,充分体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战略“治理发展”的价值诉求。[83](P75)在现代化发展中,多元主体参与的民主治理机制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进而推动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的生成。
(五)“社会重建”视角
与以上几种研究视角不同,还有学者从“社会学重建”角度对乡村社区治理开展了研究。在其看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转型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乡村社区衰败的过程,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将被日益边缘化并走向衰落,通过社会重建能够更好地激活乡村社会活力,促进乡村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早在民国时期,梁漱溟看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中乡村经济社会逐步走向衰败,在经过与西方国家对比及深思熟虑的思考后,提出了“文化救国”的乡村建设运动,力图通过乡村文化建设,治愚、治穷、治弱、治私。晏阳初也郑重指出,中国今日的生死问题,是害了几千年积累而成的很复杂的病,它对于民族的衰老,要培养它的新生命,对于民族的堕落,要振奋它的新人格;对于民族的涣散,要促成它的新团结、新组织。[84](P294)如果个人只是为了理性的长期自我利益而参与,那么社群将缺乏公益精神自我牺牲精神、荣誉感以及所有使社群更有价值的其他品德。[85](P349)吴理财在对现代乡村社区的分析后指出,在当前社区建设中,关注公共利益,并通过公共参与不断增进公共利益,是促进社区认同的重要思路。[86](P84)徐杰舜认为,当前乡村建设,主要是通过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不断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生活需要,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以此建构人们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形成现代社会生活共同体。[87](P246)贺雪峰则提出应立足农民自身的幸福感和消费水平,建设一个“低消费、高福利”的社会。[88](P40-41)董磊明则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展及农村政策的低下,村庄日益陌生化,亲密社群、村庄共同体不断解体的过程,需要培育诸如舞蹈队、篮球队以及老年人协会等文化类的合作组织。[89](P57)总体上来看,持此类观点的学者侧重于结合传统乡土资源,通过构建起乡村社区内部组织管理网络,推动乡村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形成具有内聚力、认同感的乡村社区共同体。
(六)“共同体”视角
如果说“社会重建”视角是从乡村社会的宏观角度对乡村社区展开的研究,从“共同体”理论展开的乡村社区研究则是从微观社区单位对乡村社区治理展开的社会学考察。共同体理论最早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所提出的共同体学说,在其看来,共同体不同于以利益、交易、支配等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场所,表现为邻里、亲属及以情感为基础,具有归属感、亲密无间的熟人社会。这一理论产生后,它逐渐成为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管理学家分析乡村社会问题的理论工具。早期,费孝通对传统乡村社区的分析指出,“农村社区是一个礼治秩序,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及熟人社会;无为政治,基层社会结构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构成的网络”[90](P22-23),自组织治理较为明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正发生着快速变迁,农村社区的形态、结构都在发生了质性变化,这些都推动着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与重构。由此,张康之认为,到了后工业社会,我们不是否定所有的组织,而是要选择一种新的组织形式,通过这种新的组织形式来重建一种健全的公共生活。[91](P64)加强公共参与是促进社区居民的交往形成社区信任的重要机制。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个人权利都离不开个人所在的社群。个人权利既不能离开群体自发地实现,也不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正是由于这种对共同体生活的向往,对至善的追求,使人们在集体的行动和公共事务的处理中,能够建立资源共享、相互合作、彼此信任的关系。[92](P137)培育社群共同体是社区组织与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的组织平台与催发器,也是社区治理的基础,有利于形成以社区群体为基础的社区认同。[93](P92)当前在社会转型期,必须实现同质性共同体向异质性共同体转化、从生活共同体转向精神共同体、从社区共同体被组织机制转向社区共同体自组织机制,社区共同体始终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推动。[94](P49)在多方努力下构建的新型共同体将成为新时期基层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纵观当前乡村社区治理研究中的分析视角,可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既运用了西方国家的基本理论知识,也有一定的本土理论尝试。多种视角的运用,可以从不同层面对我国乡村社区发展及社区治理进行考察与解读,能够使研究结论相互补充,这就避免了单方面研究的缺陷。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在研究视角的采用上,对我国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主要采取的仍然是“拿来主义”,即将国外理论知识拿来经过改造后用来分析我们国家的乡村治理,虽然也产生了很多成果,但是这种研究方式并不一定与我国乡村社区社会发展既有事实相符合。诸如公民社会理论等,究竟在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和政治传统下,公民社会究竟是什么,是否与西方国家理解的公民社会有本质的差别,与国家政权之间又是何种关系,都需要从中国的本土经验进行探索。西方国家的理论引入,易于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易于造成剪裁性,从中国既有现实及历史发展中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解释路径及社区发展理论显得尤为迫切。
四、评析与展望
乡村社区是我国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社区治理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乡村社区也是一个不断变迁与发展的过程,其性质与特征都处在不断的变迁与发展中,特别是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这种变迁更为明显。对乡村社区的研究也是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也经历着从传统研究到现代研究的转变。纵观历史发展进程中对乡村社区治理的研究,研究方法已经开始从传统的人类学、社会学的村庄整体研究,进一步深化到以农户和农民个体行为为基础的微观研究,与特定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乡村社区实情紧密地结合了起来,不得不说是一种大进步;在研究过程中,已经考虑到我国乡村社区区域面积差异较大的因素,提出了基于区域差异为基础的集体行动单位理论,为进一步分析农民集体行为、透析农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及动机提供了借鉴;在研究视角上,当前研究已经从不同的视角展开乡村社区治理研究,为全面了解社区治理、把握社区治理的内涵及动向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在分析范式上,“国家—社会”和制度主义两种分析范式也对推动乡村社区治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在国内外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历史进程中的乡村社区治理研究,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后续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及财富。
不过,任何一种研究如果只拘泥于过去,就意味着落后。因为,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的变化也不断在改变着既有的研究对象,这就对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从乡村社区来看,在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发展背景下,我国农村社区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历史大转型中,这些变化使今天的乡村社区呈现出不同于传统乡村社区的性质特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乡村社会开始发生明显的历史变迁,就从社区的形态来看,传统自然社区与现代社区并存,人口流出社区与人口流入社区并存,经济贫困社区与经济富于社并存,发展需求型社区与服务管理型社区并存,等等,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及层次性。在既有的社区治理中,有的表现为国家的全面干预,有的表现为社会力量起主导角色,有的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已经成为社区的重要管理者。这些新的变化及差异性发展方式都促使人们纷纷从国外相关理论中寻找研究社区的理论支撑,寻找我国乡村社区发展与国外的相似之处。当然,不可否认,在大的历史发展中,国内外社区发展及社区治理有其相似之处,比如都开始注重多元主体参与的民主化治理。但是从具体来看,又具有差异性。在乡村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我国乡村社区的发展脉络较为独特,在现代社会大转型中所发生的历史变迁也更体现出自身特征,需要结合我国社区发展的逻辑进行深入探讨,更应该从本土的历史、文化及现实环境中展开研究。总体上来看,在社会大变革中,既有的社区治理研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乡村社区发展进步的要求,需要在研究范式、研究方法及研究视角上进行创新与探索。
作为一种研究工具,研究范式对研究问题及研究结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范式直接决定着研究思路及研究的进步性,而研究范式的创新也必须源于研究实践。实际上,在社区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市场性要素在我国的乡村社区治理中一直都产生着重要作用,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施坚雅指出,在传统社会,作为集市的市场就是调控乡村社区居民交往、影响乡村秩序安排的重要机制;明恩溥对中国乡村社会的考察分析后也指出,可以说,每个乡村都被一圈市场环绕着,每个市场都是一个圈环上的齿轮,同时也是其他乡村这种圈环上的齿轮。[95](P113)项继权在对河南南街、山东向高和山西方家泉村的村治研究中就曾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新集体经济在乡村社区治理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于建嵘对岳村的考察中也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城乡二元结构的解构,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社会将成为全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96](P435)由此看来,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力量,已经在乡村社区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复兴,公民社会被定义为区别于“私”与“公(国家)”之间的一个领域,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私人经济领域的一部分,如前期帕森斯称之为“社会共同体”、哈贝马斯称之为“公共领域”,它是独立于市场和国家之外的第三领域。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公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97]因此,国家、市场、社会是三个不同的领域,它们在当前的社区治理中呈现出不同的作用。市场已经越来越区别于国家与社会的行为,应该尝试构建“国家—市场—社会”的分析范式,进行再研究。
研究方法及研究单位的选取直接决定着研究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关系研究结论是否正确。从总体上来说,虽然近几年来学界也开始突破从人类学、社会学角度研究乡村社区及社区治理,但是新学科介入的研究仍然不是很多。随着现代社区的发展,当前既有的研究就显得简单化,纯个体或小样本的研究所得出来的结论容易以偏概全,导致小问题无限扩大化,应该尝试将心理学、行为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数学方法引入到乡村社区研究中。数学统计及模型分析虽然具有抽象性特征,但是它可以更为科学地直接寻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关联性及影响因子,将数学模型与制度分析结合起来,可以形成清晰的制度模型,更能够形成一种清晰的逻辑指引。另外,数学模型或量化分析也可以解决个案研究或小批量研究难以得出普遍性结论的困境。模型化、量化分析与代表性大样本的结合,易于从纷繁复杂的社区治理中抽丝剥茧,所产生的结论更容易具有代表性,以此为基础结合个案场景考察或定性内在机制、逻辑分析,可以避免单纯定性或单纯定量的缺陷,使结论更加客观、公正、具有前瞻性,也不会受到研究单位选取的限制,更有利于理论的提炼。同时,通过不同层级的研究单位与数理模型的分析,可以从不同层面探讨问题与深化提升理论。另外,在多学科交叉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考虑,制定影响社区发展与社区治理的一套因素指标体系,并通过模型或量化的形式进行考察分析,以此指导社区发展及社区治理。
不同的研究视角可以考察对象的不同方面,易于得出不同层面的观点,但是研究视角的选取应该紧贴实际,特别是基于现实社会的变化,选取能够更为有效揭示研究对象真正面相的角度,而不能脱离实际,盲目套用搬用。尽管西方的理论在解释我国乡村社区发展及社区治理中有其可行性,但是西方的相关理论有其特殊的西方现实基础,是基于西方现实基础的提炼而来。从传统社会开始,我国社区发展也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历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脉络与逻辑,它与我国整个社会历史变迁及体制演进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更是我国文化发展积淀的结果,虽然自从现代化启动后,我国总体社会发展进程与西方国家有相同之处,但是仍然具有自己的路径,“中国奇迹”、“中国模式”是西方理论很难解释的。我们更应该将视线转移到我们特有的历史发展进程、国情、社会文化、风土人情、现实状况中来,通过对我们社区发展脉络、发展机理、内外环境及历史文化因素的历史性考察,去探索当前的社区治理问题,从我们特有的历史发展进程、社会变革中探寻适合我们国家的乡村社区发展及社区治理理论。
总体上来看,我国乡村社区治理的未来研究仍然需要很长的探索之路。未来研究中应该更加贴合中国的现实,而不能脱离实际,应该注重从我国独特的历史社会发展脉络中去探寻,以增加研究的纵深与厚度,通过对历史的回顾考察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去研究当前的社区治理,并提炼相关理论。在研究中,不应该拘泥于原来的较为单调的研究方法及思路,尝试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将行为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引入到社区研究中来,将数学模型、统计分析等多种分析方式较大程度地贯穿于社区研究中,实现大样本与小样本的互补、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微观与宏观的结合,同时,大胆尝试分析范式的创新。当前我国整个社会都处于大转型中,只有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尝试,不被既有的研究方式所限制,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并将理论更好地运用于指导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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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增元(1981-),男,山东日照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农村基层治理(武汉4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