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治理和社会转型的理论内涵 国家治理能力与社会转型是正相关系,当国家治理体制的适应性和创新性能有效化解社会转型产生的政治矛盾或控制社会政治矛盾的恶化,就能促进社会成功转型,并确保社会稳定;当国家治理能力弱化,无法解决经济和社会急剧转型所产生的矛盾激化时,就可能导致政治体制的崩溃,使社会转型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这是由国家治理和社会转型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国家治理是国家本质的具体体现。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就随之产生。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本质上讲,国家是适应阶级统治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中形成的产物;当社会陷入了不可自我调和的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法挣脱这些对立面的束缚,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的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这种代表“社会”来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并约束个体行为的普遍力量,即表现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功能体系、制度体系及方法体系,其本质属性即是消除制度不均衡,平衡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个层次的利益关系,调节社会冲突与矛盾,确保政府的组织性、有效性和社会稳定的制度设计。[2]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发展国民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调节社会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维护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稳定,使社会得以正常发展,保护国家领土免受外来入侵。同时,国家治理是一个结构性的动态均衡调试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结构性变化,可以不断对国家治理体系中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的部分进行改革和调试,以确保社会整体上保持一种有机的均衡,保障国家的基本稳定。
社会转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各种矛盾的爆发和社会危机的出现,影响到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的安全和稳定。这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本质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它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历史时期都是毫无例外的普遍地起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处于持久循环的矛盾运动中,当一种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适合的时候,便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这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只不过这时的矛盾处于量变阶段,生产关系尚未发生本质的变化;当生产关系已经无法适应生产力的时候,生产力必然要求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而且越来越尖锐,经过从量变阶段到质变阶段的过程,最后导致生产关系发生根本变革。因此,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生冲突时,如果生产力继续发展进步,就只能变革生产关系;否则,保持原有生产关系就必然阻滞生产力或者打击生产力发展,如果这种现象是普遍性的,很可能爆发革命来推翻旧生产关系的维护者。
社会转型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变、社会结构变动、社会形态变迁,并由此引发社会分层流动、群体组织、制度关系、利益格局以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总体性变革[3],其本质是生产关系的自我与自觉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更替,规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矛盾的进一步尖锐化。当这种调整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产生新的适合时,经济社会就会持续稳定发展;当这种调整长期无法促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合时,就会导致生产力的停滞和社会制度的崩溃,并重新构建新的生产关系。
国家治理和社会转型的本质属性表明,社会结构性转型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自调整过程,社会转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都脱离不了国家治理的范畴,社会转型危机的生发及随之导致的不同转型国家的不同结果,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体制应对转型危机的能力差别和在面临治理危机时自我调试和矫正的能力差别。只有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才能确保社会转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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