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着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挑战,社会治理的负担进一步加重。社会治理迫切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同共治”,即夯实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主体的职能定位,形成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的协调发展的多元治理共同体。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与自我管理能力不足,谈判能力和服务能力亟待提升,加之合作程序规范程度不高,合作过程缺乏监督,易产生“寻租”行为等,使社会组织公信力备受质疑。第二,社会组织自我增能赋权能力不足。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够科学,资金筹集渠道相对单一,财务信息不透明,自律机制有待完善。第三,社会组织发展制度性障碍明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与评估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组织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趋利化现象凸显。第四,部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太顺畅。对此,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机制,更好地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
制度建设:破除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壁垒。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坚实保障,也是应对治理风险的治本之策。其一,限制公权组织与社会组织一体化。取消社会组织“挂靠制度”,确保党政体系与社会组织分开,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社会组织的关键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其二,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公共平台。政府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和相应的财政预算,梳理出可面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在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与招标网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资历、业务能力、信用度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加以监督,对实施效果加以评估。其三,建立科学的社会组织评估与评级体系。
分类治理:创新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治理模式。当下,我国社会组织大体可分为全国性人民团体组织、专业类服务型社会组织和草根性利益表达型社会组织。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在政府的直接引导下组建而成,发挥着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枢纽性”作用。全国性人民团体应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财产、人员与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结构运行经验,聘请职业经理人专业化实施组织管理。在资源配置上,采用项目立项的形式,做好项目评估,主动让渡出部分行业类较强的公共服务项目交予专业性服务型社会组织,并实现有效监督。专业类服务型社会组织,或者是依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来发展自身,或者是通过独立的经营性行为获取资金来源,承担着不同级别、不相统属的社会服务职能。政府往往倾向于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向专业性社会组织定向购买公共服务,这会使社会组织容易丧失独立自主性。长远来看,政府应在对社会服务内容进行具体化与专项化分割的基础上,结合实践需要有选择地在重点服务领域开展层级化的服务购买,避免购买的人为偏好和重复管理。草根性利益表达型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弱势维权行动中表现出较强的社会整合能力,有效地避免了非制度化力量以抗争的方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应当考虑以一定授权的方式,明确其法律地位,促进组织内部体制建设,并将其吸纳到现行体制框架内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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