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工作机制,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建立与综合改革部门的工作沟通机制。沟通交流重大改革推进情况,共同研究重大改革措施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建立重大改革方案与法律制度清理方案并行的工作联结机制,凡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完善的,在提出改革方案同时,改革部门要一并提出法律法规清理的工作方案,同步梳理需要清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提出修订草案。建立重大改革与立法计划安排的衔接机制,根据重大改革措施推进的工作安排,综合改革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要求,及时通报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列入立法计划,保证与改革相匹配的立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健全决策程序,加快推进决策程序立法进程,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刚性约束,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创新审查方式,实行“开门审查”。借助外力提高审查质量,推行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对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予以充分研究和论证。严格审查标准,确保“放管服”改革决策法治化。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违反公平竞争规则、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做到有错必纠。加强分析研判,审查中可以灵活运用“不抵触”和“相一致”原则,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保护方面,严格适用“相一致原则”,对促进改革创新,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增进社会福祉的,运用“不抵触原则”进行审查。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发挥法治规范作用。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监察、机构编制管理、政务公开、效能办等部门,从推进依法行政的角度,重点做好政府职能转变、权责清单建立、权力运行监管细则落实、放权工作有效承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等事项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放管服”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积极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进一步优化服务。整合监督资源,将政府法制监督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效应和作用,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运行,保障“放管服”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
四、加强考核评价,发挥法治促进作用。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目标,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在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中的导向作用。将“放管服”改革要求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和省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方核减相应分值,强化督查,跟踪问效,促进和保障“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作者单位:安徽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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