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在工业社会中,人的平等原则与社会的能力本位之间是相冲突的,因而,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上都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在此情况下,社会治理无非是要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之中寻求平衡,以求矛盾不至于演变成激烈的对立和冲突。在社会发展的维度中,人的能力显得非常重要,正是人的能力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如果说社会发展中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由人创造的,那么,在这些成就背后就包含着人的能力问题。然而,工业社会使人的能力畸形化了,得到鼓励和促进的仅仅是人的竞争能力,或者说,让人的其他能力都服从于竞争能力,为人的竞争能力的发挥提供支持。随着人类进入全球化、后工业化,随着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人的竞争能力的片面发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要求,反而带来了诸多人类无法承受的消极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求人的合作能力对人的竞争能力的替代,在人的合作能力的培育中去实现人的共生共在的目标。
关 键 词:合作行动 竞争能力 合作能力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的伦理重构”(16JJD720015)”的阶段性成果
在历史上,常有一些怀才不遇的人,这些人要么归隐山林修仙问道;要么游戏人生诗酒遣怀;要么找个草莽英雄,说服之,使其改打家劫舍为抢夺皇宫龙座。那是一个人不得尽其才的时代,人的能力无法得到发挥。工业社会使这种状况得到改变,有了各行各业,提供了人的能力得以发挥的多种途径,人在不同的领域中都可以展示自己的能力。这是因为,工业社会的启蒙运动设定了人权,赋予人以自由、平等,让人有了依靠自己的能力参与社会生活并作出优异表现的机会,而且,在所有社会活动中,也都倚仗人的能力去创造卓越的业绩。由于表现出了对人的能力的倚仗,也就需要培育人的能力,因而有了完整的教育体系。为了使人愿意将自己的能力发挥出来,就以人的能力为依据以及根据人的能力发挥的状况去确定人的报酬,而且会辅之以各种各样的激励措施。所以,工业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一个能力本位的社会。但是,依据人的能力的社会分配机制又制造了不平等、非正义的问题,从而走向了启蒙思想的反面。其实,在社会契约论中已经包含了某种与其宣示的平等原则相悖的因素,那就是对人的身份的确认而使人可能被置于不平等的地位,拥有公民身份的人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是不平等的。特别是财产权的神圣化,使得人们可能会因为经济的原因而不平等。因而,在工业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逻辑:由于社会分配上的差异引发了人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又使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进而产生了妨碍人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运行机制,使绝大多数的人无法获得发挥其能力的机会。事实上,这个社会无处不见压抑人的能力的社会设置和事项,进而导致了平等和正义问题,从而演变成社会冲突。现在人类正走在告别工业社会的道路上,在思考社会重建的问题时,也应将创造一个让人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空间作为考虑的重要内容对待。一旦我们在这方面的探索有所进展的话,就可以达到消除一切压抑人的能力和妨碍人的能力发挥的社会设置的目的,从而让每一个人都为了人类共同的事业去尽情发挥自己的能力。
一、人的能力提升中的正义问题 20世纪中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开始启动,发展中国家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由外国投资所带来的财富增长,其收益首先会流入精英的口袋,而这并不单纯是因为GDP只是一个平均数,未能将分配考虑在内……从外国投资中获取的利润很多时候甚至不能提高国内的平均家庭收入。此类财富增长的收益并不会下渗至穷人家庭,除非是当地的精英致力于推进财富再分配的政策,而且财富增长的收益尤其不可能下渗至贫困妇女,她们的就业机会要远逊于男性。经验研究已经表明,如果没有直接的政府行为,仅有经济增长本身并不会带来健康和教育的改善”[1]。然而,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外部投资已经成为常态,事实上,这种投资也是全球化的经济驱动力之一,而且外部投资也确实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这种条件下,正如纳斯鲍姆所揭示的那样,在财富的分配方面,却存在着一个正义的问题。也就是说,上述纳斯鲍姆所说的情况看似由于人的能力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收入上的差距,但在实质上,却是源于既有社会结构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分配上的不平等。正是社会结构的不平等首先造成了人的能力差异,然后才是根据能力的分配而引发的正义问题。
实际上,造成这一不公平问题的原因可以追溯到社会契约论,因为在社会契约论那里就已经存在着某种根本性的缺陷。“出于社会生产力和针对所有不健全的人的花费的理由,契约教义似乎不能满足他们获得特殊社会关注的需要,而且,他们也没有被给予更深层次的公民身份。和非人类动物一样,他们也不被认为能具有那种必要类型的互惠。再一次,和动物一样,他们‘当然能获得某种保护’,但是不具有成熟的公民地位”[2]。所以,他们是人,却没有做人的尊严。其原因就是他们不具有某种能力而能够被作为生产力的构成要素看待,因为不能进入生产过程去对社会作出特定的贡献而被排除在契约论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就此来看,社会契约论的平等原则显然是不周延的,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正义观念也就在此处出现了一个大大的漏洞。
与之不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行动主义理论则要求把所有人都纳入公共支付的广义行动范畴中,因而,所看到的也就是完全不同的情景了。无论他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残障人,也不管他是否具有生产以及开展经济活动的能力,都在以其独特的方式开展行动,也因此而获得了生存和做人的尊严。就后工业文明将高于工业文明而言,就科学技术发展所展现的无限前景而言,生产以及经济生活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将会下降,即便认为它是重要的,也绝不是首要的,进而基于平等原则的互惠互利考量也会相应地退居到不太重要的位置上。这个时候,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就可以从多个视角中去看,而不是计较于生产和经济活动。人们这时即使谈论互惠互利,也是在积极广泛和非常模糊的意义上表达一种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能力就不能够从某个单一的角度去观察和评定,而是需要把人的多方面的能力都纳入考察的过程,要看到人的每一种能力对社会都是有价值的。因而,分配也就不会仅仅基于人的某一种能力作出,不再会有单单根据人的某一种能力去进行分配时而造成的不平等、不公正。
我们看到,在人的能力以及生存条件等方面存在差距的情况下,慈善有着广泛的施展空间,需要有更多的人对处于恶劣处境中的人施以援手。施惠是人的情感健全的最佳路径,在人懂得施惠、愿意施惠和乐于施惠时,不仅他的情感,而且他的整个人格都会获得促使其健康的营养。但是,一旦我们就慈善行为进行思考的时候,就会发现,之所以在我们的社会中会有慈善,会把人们分为施惠者与受惠者,无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而使得一些人需要帮助而有了施惠者与受惠者;另一种情况是因为人的能力差异而使人们成为施惠者与受惠者。就人的尊严应当得到尊重而言,一般说来,一个社会必须尽可能避免施惠者与受惠者的直接授予,以防止受惠者产生负债感并导致对其尊严造成某种潜在的侵害。除非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施惠者与受惠者一般都应通过社会的公益机制而去实现各方的需求。当然,施惠者与受惠者在特殊条件下的直接接触肯定会发生,而社会则应倡导一种原则,即鼓励施惠者在不留姓名(如果他们是陌生人的话)去获得高尚的道德体验。我们看到,在中国的某些公益项目中,往往通过媒体去制造一种舆论,要求受惠者怀抱感恩之心。对于个人来说,在受惠后通过回馈社会去实现自我的道德人格是必要的,但营造这种让受惠者终生背负债务意识的氛围,显然是不道德的做法,是整个社会道德匮乏的标志。人的尊严是道德的土壤,一个社会不应侵害它的任何一个成员的尊严。
当一个公益行动者去抱怨受惠者未给予社会某种回报时,他实际上已经忘记了对受惠者尊严的尊重。也可以认为,在他的心中没有“尊严”二字,他把公益事业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来看待了。他出于交易的目的去做所谓公益,他在交易的过程中不仅没有考虑到受惠者的尊严,甚至也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尊严。正是出于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尊重,避免施惠者和受惠者的直接接触才是应当推荐的公益路径。即便如此,也没有把人的能力考虑进去。因为,无论是直接的施惠与受惠,还是通过社会安排而隐匿施惠者与受惠者的姓名,受惠者都会被置于慈善对象的位置上。从而对他们形成一种心理暗示,即他们是能力很弱的人,需要社会的惠顾。现实情况是,人的能力总是与人的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的,当人的社会地位较高的时候,就会显示出较高的能力。当一个人成为慈善的对象时,无疑是将其置于较低的社会地位上了。那样的话,他的能力不仅在得到显示的时候会受到心理制约,而且,他会认同社会为他安排的这样一个较低的社会地位,从而丧失了去发展自我各项能力的追求。
当然,在许多领域中,人的能力都是他取得一定社会地位的条件。不过,我们也不能无视社会生活中一直存在的另一种现象,那就是,人的能力并不必然赢得人们对他的尊重。一般说来,一个人的道德操守反而更能赢得人们的尊重。所谓“德高望重”,指的就是这种状况。在历史的维度中,我们发现,在等级制的农业社会中,一个人的能力与其忠诚的德性比较起来,所获得的社会认同状况往往要稍逊一些。不仅人的能力无法成为决定其社会地位的基本条件,而且有能无德的人反而会受到社会的排斥。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竞争的普遍化,突出了人的能力,有能力的人在社会竞争中总是能够胜出,从而使人类进入一个崇尚能力的历史时期。相应地,道德功能日益式微,用一句俗语说,“道德不能当饭吃”。即便如此,一个人如果缺德败德的话,他凭借能力所获取的社会地位也是不稳固的。随着历史的变迁,当竞争的社会被合作的社会取代后,道德之于人的社会地位也就会重新变得重要起来。一个人只有在同时拥有与社会合作相适应的道德的情况下,他的能力才能获得施展的空间。否则,他的能力极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合作的消极力量。也就是说,在人类进入合作的社会后,一个胜任合作的人会更多地得到社会的承认,而一个有能力却不胜任合作的人,却无法得到社会的承认。因而,合作社会中人的能力应当首先表现为人的合作能力。如果人不具有合作能力的话,那么,他的其他能力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也就是说,在合作社会中,人的道德与社会合作实现了同构,而人的能力则在这个同构空间中得以发挥和得到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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