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当下中国社会领域问题的深切关注与回应。政府从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转向“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社会治理思维、手段、行为与目标都应有所调整。各级地方政府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并担负重要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精神与使命担当,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在实践层面取得不少成绩。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在治理思维上,应转变市场化导向的经济理性思维,重视社会治理的价值理性。在治理手段上,要摒弃从技术层面解决社会治理表层问题,深入解决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在治理行为上,重视运用平等对话的协商与合作,转变片面强调行政管控主导的维稳导向。在治理目标上,强调治理实效性与功利性的同时,重视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总体来看,即是要充分突出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公共性”,转变经济建设的治理思路。为此,地方政府必须适时调整社会治理思维、方式、行为与目标,以彰显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实现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现代化。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 社会治理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体。工具理性回应的是建立在经济、效率等基础上的管理性内容,价值理性回应的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公共利益等基础上的公共性内容。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中比较重视工具理性,没有充分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因此,当前须注重培育民主与公平的价值理性思维。
就民主思维而言,地方政府应重点构建与完善政府与民众的平等沟通与协商对话机制、社会治理参与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从而发挥民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疏导社会矛盾。就公平思维而言,地方政府要转变以发展经济进行社会治理的思维,努力建构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社会治理导向,从而使社会治理成果公正分配,并与社会共享,以回应“谁之发展”。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关注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也应关注社会治理手段的民主性与治理目标的公正性。
多种社会治理手段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许多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比较重视运用信息化与数字化管理等技术手段。技术手段能够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并促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解决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如公民权利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等。因此,要运用多种社会治理手段,以激发社会活力,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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