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社会治理。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社会组织与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反映社会利益、协调社会矛盾、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让民众能够充分地表达意愿并揭露社会治理问题,从而形成政府有效治理与社会自我治理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善于挖掘和发挥诸如法律规范、道德约束、地方良俗、经济调节、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社会治理资源,以弥补现代技术手段的局限,做到依据社会治理事务的特殊类型、特殊属性、特殊要求进行“精准式”治理。
以维权实现维稳 地方政府要转变以行政管控为主的行为方式,在服务中实现管理,通过维权实现维稳。一方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地方政府要通过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推行公共服务清单制度、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服务需求,从而最大程度地解决民生问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另一方面,加强维权的制度化建设。首先,地方政府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推动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的能力,强化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其次,地方政府要加强维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覆盖城乡、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等。最后,地方政府要建立制度化的维权机制。只有让民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制度化的表达渠道,进一步推进合法维权,才能提高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实现更有效的维稳。
完善考核与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要完善社会治理的考核与问责机制,以矫正社会发展的功利化与非均衡化倾向。要转变效率观念,全面理解发展内涵,即发展不仅仅局限于效率的提高,还包括发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与公正;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的增长与发展,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此,地方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特别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精神。
为此,地方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全面的政绩考核制度,以消除社会治理中过分追求效率的倾向。例如,在政绩考核中增加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投入等内容,在考核过程中增加民意调查、民意测评等技术环节与程序,从而使地方政府将社会治理置于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并重点突出社会治理中的民生领域建设。同时,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治理问责力度。此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媒体舆论以及民众的问责参与作用,做到政府问责与社会问责有机统一。总之,通过完善考核与问责机制,让考核与问责的压力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动力,从而强化社会发展的公平导向并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研究”(15ZZC01)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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