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首先,要明确第三方评估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参与节点、评估效力等细节,强化法律保障。其次,要确立第三方评估主体遴选机制,对评估主体的资格、能力等问题进行法律限定,明晰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权利与职责。再次,要借鉴相关经验,合理规范评估范围、程序,量化评估标准,科学设置相关评估指标。最后,确立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以法律形式落实评估主体选拔、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的公示标准,保障评估结果实效性。
第二,因地制宜,构建切实可行的评估制度。可借鉴我国已有的地方政府的经验,如2015年11月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结合该州实际情况,出台《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了该州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的评估范围、操作流程、评估主体条件等。2016年2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后评估实施办法》,重点对评估结果运用、经费管理、监督问责等作了详细规定。2017年5—8月,湖南省长沙市依托地方资源,探索建立 “14+2+X”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模式,即14家评估组织选取1—3家牵头组织,审计部门及审计中介机构、国家统计局长沙调研队全程参与,相关市直部门及区县(市)、园区支持配合,对重大公共政策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系统的分析研究。
地方政府依据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针对性地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细则。一方面,完善评估人员管理制度,培育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第三方评估专业人才;尝试确立公共政策评估师职业制度,推动政策评估职业化的发展;建立评估人才库,成立相关行业机构,积极开展业内交流。另一方面,建立阳光透明的评估结果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如实反馈决策制定、执行中的情况,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培育多元评估主体,实行“竞争上岗”。地方政府应立足科研院校,建立专业的政策评估中心,保障民间社会组织、智库公司的主体地位,并尝试引进国际第三方政策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起科研院校、民间智库、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化评估主体。如2015年,湖南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确定湖南省社科院、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等14家机构为第三方评估主体。地方政府应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息网络系统,确立公平合理的遴选机制,实现主体竞争上岗。同时,主动采取措施为第三方评估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使决策中心、第三方评估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最大限度的有效沟通,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信息截留、失真情况。从而保证第三方评估主体获得真实、详尽的信息,确保第三方评估主体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公平竞争、公开投标,政府科学论证,选出最佳评估主体。
第四,加强地区合作,开展“异地评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上存在的差距加之地理位置的影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智库发展差异日渐明显,东部地区智库组织多、人才充裕、技术手段先进;而中西部地区智库存在数量少、结构单一、人才缺乏、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明显的差异使得东中西部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效果发挥情况存在差距,因此,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必须重视地区合作,引进高水平评估组织,增强地区间评估组织交流的广度与深度,提升第三方评估主体的综合实力;建立评估专家资源库,允许不同地区间评估人才借调,实现地区间评估人才的有效流动;通过地区间评估经验分享研讨、组织评估技术报告会等,增强地区间评估技术方法交流。同时,在现有第三方评估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异地评估”,如邀请其他地区智库组织,通过公平竞争,成为评估主体,或者采取本地智库与异地智库共同参与评估等形式,从而扩大评估主体选择范围,使水平高、能力强、技术先进的异地评估主体脱颖而出,提升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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