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行为的理论向度 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是一种公共产品。虽然招商引资行为并不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但可以从政府过程的角度界定它的公共性。招商引资行为是国有土地处置中的服务性行为,附属于国有土地处置的政府过程。国有土地的处置理所当然地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招商引资行为也必然是公共利益导向的,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地方政府实施招商引资行为的法理基础,就在于它的土地所有者地位。表面上看,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以市场化的行为与投资者进行的平等交易。然而,这种政府行为的背后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程是一个典型的政府过程。
招商引资公共产品供给的能力匹配原则。既然招商引资是一种公共产品,那么它的供给也要遵循公共产品的供给原则。传统的公共产品理论主张受益者付费原则。然而,招商引资行为在应用受益者付费原则时会遇到困难。因为,招商引资行为具有受益者的多重性特征,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具体的受益者范围。即便是基层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受益者也会遍及各级政府,财政、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治理绩效通常被众多治理主体分享。
招商引资公共产品的供给,应该遵循能力匹配原则。每一级地方政府只负责提供符合自己治理能力优势的招商引资要素。招商引资中的政府治理能力类型可以划分为发展引领能力、服务提供能力和需求感知能力。在实践中,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的治理能力结构,高层级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发展引领能力,中层级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服务提供能力,而低层级地方政府的优势则在于较强的需求感知能力。
招商引资公共产品的系统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招商引资行为具有系统性,即招商引资的各环节、各要素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任何一个单一的治理主体,都无法完全掌控招商引资的整个过程。一次成功的招商引资活动集合了规划过程、协商过程、服务过程、反馈过程等多个要素,一些行动过程具有较强的公共性,而另一些行动过程具有较强的市场交易特征。如果人们的注意力局限于市场色彩较强的要素,那么很容易得出地方政府应该完全退出招商引资的结论。因此,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职责转型的科学规划,需要着眼于招商引资公共产品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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