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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企业制度的演变历程与发展取向

http://www.newdu.com 2020/1/6 《经济体制改革》2019年06期 余菁 参加讨论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企业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大的阶段。改革开放前,中国企业制度实现了从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度并存向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微观结构的转变。改革开放后,又逐步从公有制经济主导的企业制度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微观结构的转变。回顾70年实践历程,中国企业制度的演化是围绕确保企业的生产性功能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在不同时代环境条件下,需要寻找支撑企业生产性功能的制度与其他相关的社会制度之间彼此适应的平衡点。中国企业制度的发展取向:一是平衡好日益壮大的混合经济内部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之间的关系;二是平衡好一系列界定政府与企业之间复杂的权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三是平衡好坚持国情特性与趋同国际规律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 

    企业制度;改革;演化;生产性功能

    基金项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竞争中性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8)。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公有制经济主导的企业制度形式。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企业经历过了几次经济结构调整,却没有摆脱生产经营困境。为了走出困境,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实验,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企业制度形式向多种所有制企业制度形式并存、共同繁荣的微观经济结构转变。历经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实践,中国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企业制度。

    一、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企业制度的演变历程 

    改革开放前,中国企业制度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这两个时期的分水岭是1956年。1956年初,随着全行业公私合营迅速推进,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建国初期的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等多种企业制度形式并存的微观经济结构被彻底地改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成的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标志着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形成。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后期,这种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格局的弊端,日渐显露出来。

    1.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萌芽与形成过程 

    中国的社会主义企业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前后。从这一时期到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企业来源自两方面:一方面,是革命根据地或解放区兴办的公营工业企业。1927年10月,井冈山根据地创建时,筹办了小型修械所,后来,又兴办了小型兵工、织布、造纸、印刷等工厂。1932年,湘鄂赣根据地也开办了机械、制药、硝盐等公营企业。到1934年3月,中央革命根据地有公营厂矿32个,职工2000余人。[1]1944年,公营企业数量达到数百家,职工达12000多人。到1949年底,仅东北解放区公营企业数量超过了300家,职工人数24万。[2]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主义企业,是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手里接收过来的。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1950年,在美英政府没收了我国在其管辖区内的公私财产后,1000多家英美等国在华的外资企业被没收。[3]据统计,到1949年底,没收了2858个官僚资本主义工业企业,这些企业拥有75万生产工人。[4]
    新中国成立之初,工业企业被分为5种类型:一是国营企业;二是公私合营企业;三是合作社营企业,即后来所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四是私营企业;五是个体手工业。据统计,1949年,全国有12万个工业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按原价计)128亿元,工业总产值140亿元(见表1)。从工业总产值的构成情况看,国营企业占比26.2%,公私合营企业占比1.6%,集体所有制企业占比0.5%,私营企业占比48.7%,个体手工业占比23.0%。到1952年,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值占比上升至41.5%,公私合营企业占比上升为4.0%,合作社营企业占比上升为3.3%,私营企业占比下降为30.6%,个体手工业占比下降为20.6%。[5]这一年,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一化三改”的总路线,提出要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以及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制定了1953~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表1 1949~1956年不同类型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单位:亿元)
      

  •     资料来源:表1中数据按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引自《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版,第214页;《中国统计年鉴(1984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194页。

          “一五”时期,企业生产增长势头良好,经济效益向好。据统计,国营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8.7%。[6]1953年之前,国营企业主要由各大行政区管理。1954年,撤销各大行政区后,由中央各部直接领导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骨干企业,中央部管企业数量由1953年的2800多个增加到了9300多个,基本形成了集中统一、以行政管理为主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7]1954年,政务院发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将公私合营视作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形式。之后两年多,公私合营,使得国营、集体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的绝对量和相对比重出现了大幅上升,而私营企业和个体手工业的工业总产值的绝对量和相对比重出现了大幅下降。1956年初的1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8]完成公私合营后,国营、集体及公私合营企业的总产值占全部工业企业总产值的占比达到了98.8%。

          2.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运行过程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成的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为适应上述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国家针对企业部门的经济统计,调整为仅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类型。集体所有制分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企业两类。这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又有“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前者规模更大、实力更强,后者指以街道名义兴办的规模相对小的集体企业。进入“二五”时期之后的10余年间,工业企业所有制构成比例基本保持稳定。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比为88%~89%,集体所有制企业占比为11%~12%,仅在1965年和1966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比达到90%,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占比降至10%以下。1971年之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比开始小幅下降,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占比出现了小幅上升。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不久,其“统得过死”的弊端就逐渐显露出来。1957年11月和1958年4月,为发挥地方积极性,中央决定扩大地方管理工业的权限,将一部分中央直接管理的工业企业下放地方,到1958年底,中央直属的工业企业,从1957年的9300个下降为1200个,下放了87%。[9]但随着“大跃进”运动在工业企业中的蔓延,出现了许多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现象,企业经济责任制废驰、瞎指挥、乱操作,片面追求高指标,[10]经济效益和效率水平大幅度下降。

          针对工业企业结构不合理,比例不当与失调,经济效益差的状况,1960年,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收回了一部分企业和权限,降低了不切实际的生产计划指标,压缩了工业基本建设规模,裁并了一批中小企业,对原材料资源不足、消耗高、质量低劣、成本高和长期亏损的企业,采取了关、停及精简职工的措施。1960~1962年,工业企业总产值大幅降低。根据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统计数据,仅1962年5月~10月,全国县以上工业企业减少约1.9万个,加上1961年已经减少的,共4.4万个,职工减少966万人。[11]1963年,工业企业生产建设有所回升。1964年,中央逐步扩大了地方管理企业的权限。统计显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数从1957年的5.8万激增到1958年的11.9万,再逐年回落,到1964年的4.5万,已经低于1957年的水平;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数从1959年21.9万的峰值逐年回落至1965年的11.2万,和1957年的水平持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人数从1957年的2451万激增到1958年的4532万、再增至1960年的5044万人,再下降为之后两年的4171万人和3309万人。[12]经过这一轮起伏波动,1965年,国营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了8979元,这是建国以来的最高水平、增长率也是当时的历史最高水平。同年,每百元固定资产原值实现的利润为20.9元,比1962年增长134.8%,仍低于1957年的23.8元。[13]

          1966年上半年,工业企业生产建设继续保持向好发展势头,但进入1967年,形势急转直下,工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被打破,中断了两年的计划工作,致使1967年和1968年的工业企业生产连续下滑。1969年,恢复了国民经济计划工作。1970年,在制订“四五”计划的过程中,工业部门提出了脱离实际、急于求成的冒进计划。同一年,国务院实行了机构调整,将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14]1971年4月,国务院启动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在1971年底至1972年初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恢复工业生产秩序,要在企业管理中,将产品质量提到第一位;还明确规定要恢复和健全7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考勤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维修制度、安全生产制和经济核算制),要抓企业的7项经济技术指标,等等。[15]这些思路,有的体现在日后整顿工业企业生产秩序的工作之中。1975年,制订了《工业二十条》。1977年,国家对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方面,加强集中管理,将一批大型骨干企业陆续上收为中央有关工业部门管理,并将50%的基本折旧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另一方面,恢复了企业基金制度,恢复了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16]1978年,制订了《工业三十条》,明确企业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企业要建立和严格执行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在计划体制下将工业企业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附属物的一套作法,没有得到根本改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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