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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市场价格的政府监管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郭跃 参加讨论

    案件已经告一段落,网友的热情很快会“移情别恋”。然而“青岛大虾”事件却给我们留下了无尽的反思:拷问我国旅游市场存在的较为严重并带有普遍性的价格问题。“青岛大虾”事件与此前被报道的“天价新疆切糕”事件、“三亚活鱼”事件、“云南导游”事件可谓堪称“中国旅游四绝”,都与价格有直接关系。虽然游客被宰并不是青岛的特产,却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价格欺诈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沉默。对山东而言,一只大虾不仅把“美丽青岛”的名誉玷污了,山东省多年来花费几亿元努力打造的“好客山东”的形象也一朝尽毁,受损害的还有我们努力建造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市场道德和法治精神。
    “青岛大虾”事件映现出多重政府价格监管问题:首先,“青岛大虾”事件是价格欺诈行为。这也不是个案,更不是旅游市场的“特色”,但存在于旅游市场问题较为突出。其次,政府价格监管存在的不作为现象。“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38元一只大虾绝不止其一家,38元一只大虾也绝不只卖今日,物价部门对于旅游市场价格监管的不作为及履职行为与能力应引起高度重视。再次,旅游市场的价格监管问题存在多头与交叉执法问题。政府部门职权、职责有分工和界限,但是政府机关以服务群众和社会为根本宗旨。旅游市场的价格监管绝不是物价部门“一家之事”,旅游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等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义务。在“青岛大虾”事件中公安机关不能以没有执法权为由推卸了之,首问负责制必须落地有处。又次,冷静思考之下,我们除了有对不良商家的憎恨以外,又以其被处以9万元的罚款为快。然而青岛物价部门作出的9万元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依据和正当性基础更是受到了理性网友的关注和质疑。行政执法决不能因为舆论的压力而牺牲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情感和理性固有其存在的关联性,但若不能鉴定其边界,法治经济就如同空中楼阁。
    二、旅游市场价格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在旅游市场中,价格是各方关注的核心和旅游市场的基础。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价格形成遵循市场调节为主的形成机制。由于市场形成旅游价格并非全能和完美,政府监管旅游市场价格,包括政府定价和指导定价、政府调控旅游市场价格水平等就不可或缺。“政府的宏观经济作用就是避免协调失灵。”[1]
    (一)防控旅游市场主体“经济人”的本性弱点
    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基于“经济人”的假设,趋利避害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每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动力。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是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2]14萨缪尔森赞许斯密“看出经济利益来源于个人的自利行为”[3]。
    市场主体“经济人”带来的消极问题就是可能不顾及公共利益,若在无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经济人”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就是常态。“个人利益常常促使它追求违反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归根结底可以说是违反全人类的利益。”[4]参与旅游市场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无不以经济人的动机和规范进行选择和交易,存在的限制和约束无外乎有来自外部的法律约束和来自内部的利益最大化约束,旅游市场主体实际上不断在进行二者的博弈。马克思对以资本主导的“经济人”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5]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面临着保护旅游市场主体积极性和捍卫旅游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发展的难题,即如何磨合和平衡“经济人”的私益与政府的公益,法律是“经济人”外在的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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