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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市场价格的政府监管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郭跃 参加讨论

    三、旅游市场价格政府监管的困难性研判
    对旅游市场价格进行政府监管,使其良性并符合社会公益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旅游市场的三重特殊性给政府价格监管带来了现实困难。
    (一)旅游产品的多元属性
    旅游市场供给既有作为国家和集体的公主体的供给,也有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私主体的供给,产品的归属主体性质不同受政府干预的情形和程度也不同。
    政府对类似自然资源类景观和人文类遗址拥有所有权,对其价格形成有相互矛盾的二元悖论:一方面,基于所有权的全能原理,依据市场价格形成的机理,政府依据供求关系的状况对其进行任意定价而可以不考虑其他,买或不买是市场的选择。政府所有的旅游产品就像其他私主体提供的旅游产品一样除了受到法律审视以外,自主性包括价格自主性是其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对其所有的旅游产品的价格生成又受到种种限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定价必须考虑到民众的价格承受能力而不能唯利是图,因此类旅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更不能一味地“谋利导向”。“旅游自然资源的天然垄断性带来了旅游产业行业的垄断,旅游产品属于社会公共产品。”[8]故而大多此类产品定价听证环节往往是不可或缺的。以可以被广大民众承受的较低价格来满足社会对基本旅游市场产品的需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同时又不能一味过低甚至全部免费,对政府财政、国际旅游、生态的保护及旅游产品的可持续供应的影响需要权衡。
    (二)旅游市场的空间依赖
    旅游市场具有空间效应,这是一种地理意义上的关联性,它表达的是旅游产品和特定的空间地理的绝对和相对固定性。旅游市场产品的形成具有显著的空间依赖性,旅游产品与其特定的地理空间及其距离密不可分,不可移动,无法复制。
    无论供给主体属性为何,旅游产品具有的空间依赖的特性,形成了旅游产品的垄断性基础。政府所有的包括山川、水面、湖泊、草原等自然旅游资源及历史形成或现实建造的遗址、馆舍等人文旅游资源,这些旅游资源是自然形成、历史演进或文化发展的产物,具有空间的固定性和依赖性,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复制性。我们到达一处自然或是人文景点的城市,整座城市成为了旅游商品的供给者,所有商品成为旅游商品。这种多样性的旅游商品供给看似为游客提供了大量可选择的空间,形式上不具有垄断性,却仍然没有摆脱空间依赖性。多样性的商品供给总是与景点保持较小和固定的空间距离,这也是所谓的“景点特产”的空间前提。旅游资源空间的依赖性产生其独特性,因而具有垄断性。由旅游产品存在的空间依赖性决定的地域垄断性造成了旅游产品市场调节的失灵,构成了旅游市场政府价格监管困难的根源。
    (三)旅游产业的地方保护
    旅游对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由于旅游业关联度高,旅游业的发展能带动系列产业的发展,对于地方扩大就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改善生活具有乘数效应,可谓“旅业兴,百业旺”。黄河“壶口”瀑布可以从山西或者陕西进入观赏,对于游客来说从山西或者陕西进入观赏瀑布壮观的美景实为无所谓,但是对于山西或者陕西却意义重大,不仅涉及到门票和景区税收的归属,更是在于景区的餐饮、住宿、交通收入的归属,陕西和山西都不会主动让出壶口瀑布管理权。
    对旅游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维护正常、平稳的旅游市场价格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职责。然而利益部门化和地方化却危害地方政府的形象,许多景点及相关收入都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公益代言的地方政府沦丧为区域“公益”的代言人,成为适格的“经济人”,这就不难理解其在调控旅游市场价格上的消极不为。旅游产品直接或间接空间依赖性产生旅游产品经营的垄断性,垄断又扭曲价格机制、破坏市场秩序。基于利益的地方化,给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带来巨大的抉择困难和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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