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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市场价格的政府监管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郭跃 参加讨论

    (四)落实旅游价格及执法的信息公开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旅游市场价格公开内在地包含两个方面的维度:一方面是管理和监督的维度,要求旅游市场产品供给者将其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向消费者和社会事前公开并建立“黑名单”。另一方面是自我的维度,要求政府将涉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④
    建立旅游产品消费价格消费前强制公示,信息对称才能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强制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对于旅游景点应当通过统一的景区门票价格牌置放于景区人口前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餐饮、小商品、住宿、旅行社等应当在交易之前进行明码标价。旅游产品交易前公示信息应当全面、客观,不能有欺诈性、误导性价格公示。对于公示旅游商品价格情况旅游部门等要定期检查,公示不规范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基于旅游消费价格信息事前强制公示的重要性,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价格公示的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地方可以先行先试。政府旅游价格执法信息公开既是对旅游产品供给者的要求,以防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是旅游市场监管者的要求,以防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以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者应当将作为监管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执法过程和价格执法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公开的方式可以通过网站、送达、报纸等多种方式,如果政府价格执法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青岛大虾”事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如此关注和重视,原因在于旅游市场的价格问题绝不是个案而是当下我国旅游产业存在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价格对于旅游市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涉及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关系到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当下我国旅游市场刚完成了起步的坎坷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黄金期,政府如何以解决旅游市场价格存在的客观问题作为切入点来实现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实属任重道远。一是制度的落地研究。价格执法的裁量、综合执法、政府价格裁决或是价格信息公开,如何从应然走向实然,具体实现的机制和操作方法和路径需要深入研究。二是对社会和民众自身遭受旅游产品价格侵权的唤醒与抗争。个体对于旅游市场价格不端行为的忍让就会导致整个旅游市场价格的无序和政府监管的无为,如何唤醒游客和社会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并激励其对旅游市场不端价格行为进行抗争值得去进一步探索。
    注释:
    ①统计数据来源于《2015中国旅游业发展报告》。《2015中国旅游业发展报告》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系列发展报告项目成果,由中国旅游研究院武汉分院发布,自2012年起每年发布一次。
    ②参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文)。
    ③《旅游权利法案》第一条规定的内容。《旅游权利法案》是1985年9月世界旅游组织制定和通过的。
    ④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1914)在其所著的《他人的金钱》(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一书中写道:“公开是救治现代化社会及工业弊病的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
        (原文刊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合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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