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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村运动的异化与扶贫体制转型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第81-87页 王文龙 参加讨论

    二、新一轮包村运动的复兴加剧了权力的异化
    作为一种扶贫手段,包村运动对促进贫困农村的发展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它有利于及时了解农村状况和农民需求,化解农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及时贯彻上级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它能为农村发展提供急需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支持,促进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教育干部,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但这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推动的扶贫运动也存在重大缺陷,一些包村干部为获得短期效果,往往急功近利,浪费大量资源。包村运动还助长了一些地方政府和群众的扶贫依赖性,导致越扶越贫(严国方等,2004)。[2]一些包村干部形式主义严重,导致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多,劳民伤财,效果不佳。包村运动也加重了包村单位的经济负担,打乱了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部分包村领导以钦差大臣自居,胡乱干扰农村工作,还有一些干部下乡之后吃喝玩乐,增加了农村经济负担(邓云龙,2010)。[3]尽管包村运动扶贫效果并不理想,效率低下,国内对于包村运动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但由于包村运动实施范围一直非常有限,参与包村部门的政府级别也不高,加上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能够动用的资源有限,对社会的负面作用也就有限。因此,包村运动一直被容忍了下来。然而,随着中央政府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以工补农的城乡发展新战略的实施,对密切联系群众路线的强调,包村运动获得了新的政治意义和资源补充,迅速蔓延开来,特别是中西部一些省份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包村运动,形成浩大声势(李开南,2012)。[4]但在基本性的农村治理机制没有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没有理清,扶贫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强势推进包村运动不仅难以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其带来的负面问题可能比其解决的问题更多。如果再考虑到包村运动在政绩竞赛中地位的变化可能带来的长期社会危害,这种运动式的扶贫就更值得商榷(朱常青,1992)。[5]
    如果说在包村运动的第一、二阶段扶贫还属于次要目标,从属于经济发展的中心目标,在政绩竞赛中处于次要地位的话,那么随着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差距的持续扩大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扶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一些落后的中西部省份,扶贫效果甚至已经成为政绩考核的最重要指标之一。随着扶贫效果在政绩考核中地位的提高,作为重要扶贫方式的包村运动的重要性也就不断提高。但与市场竞争依靠商品与服务的提供不同,包村运动竞争依靠不同部门对权力的行使,权力越大,能够调动的资源越多,其获胜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权力之所以能够调动更多资源在于其拥有合法伤害权(吴思,2009)。[6]与市场交易双方通过为对方提供更多的服务与产品而相互得益,也使整个社会福利增加不同,建立在合法伤害权基础上的交易不是以建设性为基础,而是以破坏性威胁为基础,双方交易的是减少合法伤害的承诺而不是商品或服务。这是一种零和甚至负和博弈,它并没有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增加,反而导致不公平的分配与资源配置的扭曲,降低了整体社会生产率。政府部门这种建立在合法伤害权基础上的交易就是寻租,它普遍存在于法制不健全的第三世界国家,成为社会发展之癌,抵消了这些国家现代化的努力。当前包村运动中一些权力部门调集社会资源的方式其实也是一种寻租,其背后依仗的是合法伤害权,目标是获得政绩竞赛的优胜,以获得更大的合法伤害权、更多的租金。
    从长期看这种建立在合法伤害权基础上的政绩竞赛可能导致炫耀性寻租,使包村运动异化,造成市场化、法制化的倒退,寻租问题的恶化。随着包村运动在一些地区政绩竞赛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各部门为获得政绩竞赛的优胜,对包村运动的投入不断增加,对合法伤害权的利用不断升级,导致普通的物质性寻租逐渐演变为炫耀性寻租(刘飞,2005)。[7]政府官员普通的物质性寻租主要目标是通过权力为自己捞取经济利益,或通过权力为子女发展铺路,最终还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影响范围比较小,对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破坏发展机会均等,扩大社会贫富差距,提高社会整体交易成本,降低经济发展效率。这种寻租对合法伤害权的运用比较谨慎、隐蔽,受社会习俗、公共舆论、法律规章的严格制约,寻租者顾忌较多,对社会破坏、经济的扭曲程度有限。炫耀性寻租则不仅仅追求个体物质层面的经济利益,更希望通过炫耀自己的权力和地位而获得更高的社会声望,然后通过社会声望的提升获得更大权力和更高地位,最终实现政绩竞赛的持续优胜。为实现这个目标,炫耀性寻租者会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合法伤害权,扩大权力使用的范围和强度,这样,权力寻租就不仅仅体现在私人利益领域,更渗透到经济资源控制、社会机会分配等各公共领域,不断强化自己的影响。因此,与普通的物质性寻租相比,炫耀性寻租对权力滥用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对社会机会均等的破坏、资源配置的扭曲更大。
    如果炫耀性寻租仅仅是个别现象其危害也有限,但当前包村运动在全国范围内的四处蔓延将这种寻租普遍化。因为在包村运动中政府功能错位,政府很多部门自己并没有资源进行包村扶贫,必须依赖于权力的寻租才能调动社会资源实现目标。尽管有些权力部门可能坚持原则不愿意滥用权力,也不愿意寻租,但在扭曲的政绩竞赛下,这些少数坚持原则的部门领导人就可能被淘汰出局。根据吴思的“血酬定律”,一个部门掌握的合法伤害权越大其寻租的能力也就越强,其调动的资源也就越多。这样就导致政府权力部门领导人渴求进一步增加自己的权力,并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炫耀性寻租。在扭曲的政绩竞赛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权力部门加入炫耀性权力寻租,权力部门的权力也会不断强化,导致不同部门之间发展机会的更不均等,资源配置效率的更加低下,社会交易成本的不断攀升,最终可能影响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除权力部门的一级寻租外,为进入权力部门,或为与权力部门建立更密切的关系,其他非权力部门人员、社会人员会进行二级寻租,使腐败问题进一步恶化(贺卫,2000)。[8]在正常情况下,政府权力部门的寻租会受到上级部门、监察部门、社会力量的一定制约,但在包村运动中,上级部门的政绩也与包村扶贫的绩效紧密相关,加上炫耀性寻租经常打着为民兴利的旗号具有政治正确性,并且带有某些再分配性质而具有一定的道德合理性,导致人们对这种权力寻租的破坏性常常认识不足,加上中国长期的人治传统,使人们对这种准强人式的权力寻租往往采取纵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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