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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光: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文本制度比较与实践反思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摘  要】 我国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但目前乡镇一级政府仍然存在着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的情况。总的看,现在我们对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认识和实践都还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从“文本制度”分析比较与实践互动的多维视角,重点结合河南省于1983年、1992、1998年、2001年、2005年分别进行五轮乡镇机构改革的效果,试图探讨制约我国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障碍及其人为因素。
    【关键词】乡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文本制度比较;实证研究
    温家宝总理日前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现在,我们对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认识和实践都还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乡镇政府存在着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的情况。各地在试点中普遍感到减人、减支都比较难,深层次的原因是对乡镇政府职能界定不清,事减不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公共行政原则,乡镇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课题”[1]。为此,本文从“文本制度”分析比较与实践互动的多维视角,重点结合河南省于1983年、1992、1998年、2001年、2005年分别进行五轮乡镇机构改革的效果,试图探讨制约我国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障碍及其人为因素。
    一、农村改革初期“社改乡”的机构设置与职能定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失去了权威基础,“无法容忍新兴的社会力量,无法协调和统帅整个农村社会”[2](p211)。因此,在1982年的“一号文件”中,中共中央特别强调指出:“最近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这种情况应当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切实解决好”[3](p853)。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p1060),由此确立了“乡政村治”二元治理体制的新模式。
    1982年冬季,河南省遵照宪法规定和中央指示精神,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43个县和2个城市郊区的142个公社进行“社改乡”工作试点。1983年4月上旬,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第一书记刘杰同志的安排,由省委政策研究室负责召集各地、市、县参加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举行座谈会,会后形成了《河南省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提出,“实行政社分开后,建立乡党委、乡政府、乡经济联合社三套机构。其中,2万人以下的乡,配备干部25人;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乡,配备干部30人;5万人以上的乡,配备干部35人。乡(镇)建立财政所,但目前尚不能成为一级财政。原农村人民公社下属的供销社、信用社、粮管所、食品站、教育工作组、文化宣传队、卫生院等也要进行改革,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协调一致地做好工作”[4]。该《纪要》中的三个附件是《关于乡党委、乡政府、乡经济联合社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规定如下[4]:
    (一)乡党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草案)
    乡党委是党在农村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对全乡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它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乡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乡党委对乡政府、乡经济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工作,主要是思想、政治和组织的领导,不能包办代替,使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2.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提高政治觉悟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3. 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发展新党员,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不断加强党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建设。
    4. 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民族、宗教和统一战线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尊重群众、专家的知识和合理化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和帮助他们改善物质和文化生活,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密切党内外群众的联系。对于群众中的错误意见和不良风气,要用适当的方式加以纠正;对于群众中的矛盾,要妥善地加以处理。
    5.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党内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社会上要大力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教育活动,发现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及其他为社会主义所需要的人才,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支持他们改进工作,进行革新和创造。
    6. 要按照“四化”标准培养干部,配备班子,广开才路,选贤荐能。关心干部生活。妥善安排老干部。热情帮助犯错误的同志。教育并带领干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促进农业生产的更快发展。
    7.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监督本单位财会人员和各种执法的专业人员不得执法犯法,同时保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8. 搞好民兵、武装、保密、保卫工作,教育党员和群众提高革命警惕,坚决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作斗争。
    (二)乡政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草案)
    乡人民政府是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是乡级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乡政府的乡长和副乡长,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实行乡长负责制。它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 乡政府在县人民政府和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领导和管理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教育、卫生等事业。按照宪法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监督集体和个人执行国家计划指标(包括审查乡经济联合社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完成粮、棉、油征购任务和国家计划内的其他农副产品派购、交售任务。加强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完成农业、工商等项税收任务。同时,做好生产救灾和扶贫工作,帮助解决五保户和军烈属生活困难。在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时,主要是方针、政策领导和必要的行政干预,不要包揽经济事务,不应干涉企业的自主权。
    3. 教育干部、群众积极实行计划生育,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上级要求的范围内,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法制教育,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利,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
    5. 组织乡财政收入,严格财经纪律,实行预决算制度,加强对乡、村财务工作的领导,广开财源,提高财政工作水平。
    6. 加强对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指导,特别要加强林业管理,大力发展林业生产,扩大林木覆盖面积,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
    7. 做好乡村基本建设统筹规划。加强对宅基地和耕地的管理,禁止乱占乱抢;组织和领导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大型农田设施兴建以及公路建设和维修;搞好村庄环境绿化和文物、自然资源保护。
    8. 积极发展乡村教育、卫生事业,努力普及小学教育,抓好扫盲工作,办好各类专业学校,并加强对乡村医生管理,搞好卫生防疫,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乡经济联合社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草案)
    乡经济联合社是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农村经济的综合性、区域性的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乡党委和乡政府直接领导下,按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联合,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为农村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生产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服务。它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 实行计划指导。依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组织和指导各农业生产单位、个人按计划进行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完成征购、派购和其他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把农、林、牧、副、渔等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纳入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2. 组织购销协调。扩大和疏通商品流通渠道,解决群众买难买难问题。根据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精神,少环节,多渠道,组织和开展各种商业经营,发展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把产、供、销衔接起来。要继续改革供销社经济管理体制,扩大其在产前产后的经营和服务项目,使之逐步形成为农业服务中心。
    3. 开展加工储运。充分依靠集体和群众力量,组织农副产品加工,并且逐步改变把农产品远距离运到城市加工,农村光生产原料的状况。当前重点抓食品加工和饲料加工。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充分利用群众的物力、财力、人力优势,举办加工、运输、仓储等服务项目。
    4. 做好信贷支持。组织和指导信用合作社改善服务态度,聚集资金,办理信贷。除了管好用好国家支农资金外,农村有些基础设施,如仓库、公路、小水电等,可鼓励个人或合股集资兴办。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借款、投资、入股、收费等方式筹集农村闲散资金,广开资金来源。
    5. 开展技术服务。积极支持发展专业户、专业组和其他专业科技组织,建立“三级”科技网,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发挥各类农技站和各种能工巧匠的作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承包业务,广泛开展技术服务。
    6. 实行社会保险。采取多种联合方式,经过重点试验,逐步开展各项保险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先从畜禽保险开始,继而发展植物保险,有条件的地方亦可试行人身和财产保险。
    7. 搞好信息传递。不断分析、研究、交流经济情报,向农民及时提供和传递市场信息,使他们了解工农业产销情况,生产和消费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促使其按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8. 广开生产和经营门路,按照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组织和动员群众力量,发展修理、服务和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并完成国家和群众委托的其他经济事务。
    ——摘自《河南省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在这里,我之所以把一份由地方党委政策研究部门起草的原始“文本制度”摘录下来,主要基于四点考虑:一是,它来源于当年河南省选择信阳县(代表豫南地区)、武陟县(代表豫北地区)、沈丘县(代表豫东地区)三个“社改乡”试点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具有原创性和说服力;二是,它比1983年10月正式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稍早一些;三是,它比1986年9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草案)》,涉及乡党、政、经三套机构的职责内容更全面一些,更具体一些;四是,河南省在组建乡经济联合社方面,与全国其他地方相比起步早,规划细致,成效明显[5]。通过它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乡党、政、经三套班子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定位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比如说,乡党委的工作性质仍带有浓厚的政治化和革命化色彩;乡政府的主要职责仍带有明显的计划指令性和行政强制性色彩;新组建的乡经济联合社实质是一种行政捏合下的“大杂烩”。总的看,我国农村改革初期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初衷是“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3](p867),但由于在计划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互相交叉,“国家行政权”与“群众自治权”互相渗透,“条条垂直管理”与“块块统一领导”互相分割,“事权”与“财权”互相脱节等等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实行“政社分开”后乡党、政、经“三驾马车”表面是职责清楚、分工明确,事实上仍然是沿袭过去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直到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但由于这项改革的时间不长,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去,当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党、政、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乡政府还没有完全起到一级政权的作用”[6](p83)。因此,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入了“再造乡镇政府”和“实行村民自治”的新阶段。
    二、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的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1986年9月至11月,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7](p176-177)。1986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草案)》中提出,“为了真正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乡党委要保证乡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支持乡长大胆地开展工作;县级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按照党政分工的正常工作渠道领导基层工作,凡属于乡政府的工作,就不要布置给乡党委;乡政府管理经济,主要是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乡政府要支持乡经济组织行使其自主权,不能包揽或代替经济组织的具体经营活动,更不能把经济组织变成行政管理机构;县级许多部门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要简政放权,健全和完善乡政府的职能”[6](p84-85)。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新概念。1988年4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了,“今后5年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和重点是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各地在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可不按国务院机构设置搞上下对口”。1991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了,“要以县级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3](p925)。1992年5月,李鹏同志在全国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讲话时指出,“县级机构改革总的方向,是走‘小机构、大服务’的路子,逐步减少对企业和基层的行政干预。在改革中,省、地、市要适当地下放权力给县,县要适当地下放权力给乡镇。要在县级机构转变职能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县与乡镇的关系,让乡镇这一级能够办更多的事情”[8]。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2年底,全国共有23个省份确定了290个单位进行县级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是像山东莱芜、诸城、江苏常熟、常州、河南新郑、山西隰县、湖南华容、内蒙古卓资、广东顺德、福建石狮、四川邛崃、甘肃定西、河北藁城、浙江上虞、陕西宝安等,都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试验,摸索和创造出了许多有益的经验[9]。
    譬如,从1986年5月15日开始,山东省莱芜县(后改为县级市)率先打响了“简政放权”第一炮,由此拉开了全国县级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该县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共有26个,这次改革除法庭、邮政、金融三个部门仍维持现状外,共向乡镇下放了23个县直部门的分支机构(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质的19个,属于企业性质的4个),下放干部职工13500多人(其中干部1800余人),移交固定资产1120万元,下放财政事业费支出1500多万元,使全县28个乡镇分别组建起“五委一办一站”(即农委、经委、商委、文委、社会保障委、政府办公室和统计站),乡镇一级普遍建立了财政所[10](p1-20)。这样,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支出的前提下,改变了过去“乡镇政府牌子响、责任大、权力小、办事难,有为农民分忧的愿望,而无为农民服务的能力”的状况。同时,诸城市通过实行“简政放权”,创造出来了“组织农村商品经济大合唱,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典型经验。一时间,山东省“莱芜经验”和“诸城经验”这两个“姊妹篇”成为全国各地学习的样板。再如,河南省新郑县(后改为县级市)也不甘落后,在学习山东经验的基础上,对19个县直部门(主要包括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农机局、土地局、建委、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乡镇企业局、一工局、二工局、文化局、交通局、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实行“企业化管理”,要求这些单位的80%以上人员分流到服务性经济实体中去,从1990年1月1日起,县财政事业费拨款改为贷款,每年按10%的比例递减,直至“自负盈亏”为止。据河南官方媒体报道,“新郑县农口8个委局,共有干部职工798人,改革后分流692人,兴办经济实体61个(其中县级19个,乡镇42个),年产值可达3000多万元,实现利润86万元[11](p6)。另据报道,“河南各地农村通过学习新郑县‘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的经验后,在全省47678个行政村中,1990年共办起了集体企业项目59342个,产值已达到137亿元,接纳163万人就业”[12](p1)。然而,这种依靠行政命令一哄二起培育出来的“改革盆景”,红火一阵子就销声匿迹了。
    总之,这场自下而上发起的县级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由于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和操作规范,加上1988年下半年发生‘经济过热现象’和1989年上半年发生‘六四政治事件’的冲击,实际从全国范围看,中央在‘治理整顿’期间不仅暂停了省以下的政府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而且强化了必要的集中手段,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进展缓慢,管理方式也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机构庞大、人员臃肿的现象再度复发”[13](p125)。对此,时任山东省委书记的梁步庭同志曾经总结说,“全面的政治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进行,这一点不能忽略。局部试验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改革方向是对的,但如果不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等它们积累多了,就容易走回头路”[14]。1993年9月,万里同志在与中央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谈话时也指出,“深化农村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自上而下的总体规划,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创造。但解决农村中存在的问题,涉及一些部门和个人的既得利益,没有权威的决定,不抓紧检查,就难以奏效”[15](p636)。
    三、20世纪90年代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1992年初春,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谈话》提出,“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7](p372-380)。1992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对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员发表讲话时也指出,“我们的党政机关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已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全国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3140万人,其中党政群机关906万人,事业单位2234万人。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超编60万人,乡镇一级超编214万人。1990年全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数,比1980年增长70%。这么庞大的机构,大大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1980年全国行政管理费开支66.8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5.5%,到1990年已达333.5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9.7%。如果加上事业费,1990年共支出1255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6%,各级财政已不堪其负”[16](p5-6)。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17](p35)。1993年3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对省以下各级地方党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职能定位等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标准。但迄今为止,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只是停留在省一级,而对省以下的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似乎还没有理出一个头绪。譬如,“现在乡镇的很多机构是县直接管理的,到底实行双重领导以乡镇为主,还是维持原来的垂直领导,还是实行双重领导,还是下放给乡镇?这个问题中央现在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将来大体上是要划一个界限的,但现在还不可能划这个界限”[8]。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对各级地方政府机构“纵向权力”的调整,从一开始就隐含着“行政性分权”与“经济性分权”的内在矛盾和利益冲突,因而政府职能转变并没有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实现。“尤其是在一个由中央、省、市(地级)、县(市)、乡(镇)5级政府构成的行政体系中,政府任务会逐步增多,越是到了最低一级的乡镇时,政府任务和目标呈几何级数增加。如我们调查的一个乡,仅仅是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上级任务就多达200多项。这就使得乡镇政府成为一个面对上级,主要完成上级任务的机构”[18]。可以说,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后,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其他大多数省份各级地方政府都变成了“吃饭财政”,根本无力考虑如何去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
    譬如,从1994年到2000年,全国县乡财政供养人员由2251万人增加到2959万人,平均每年仅“人头费”一项就需增加地方财政支出上千亿元。而全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21%,财政供养人员却占到了全国的71%,尤其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中,中央财政只承担2%,省级财政承担11%,县级财政承担9%,乡镇一级财政竟然承担了78%。这样就出现了乡镇一级政府“事权”与“财权”严重脱节的问题,导致不少乡镇主要领导都把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作为“政府第一要务”,实际是在农民群众头上打主意[19](p60)。1994年11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提出,“当务之急是力争3年内把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基层组织整顿和建设好”,使村一级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按照“五个好”(即建设一个好班子、培养一支好队伍、选准一条好路子、完善一个好体制、健全一套好制度)的标准,切实加强乡(镇)、村基层组织建设 [20](p690)。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由于法制和政治体制的不健全,使得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寻租行为”增多了。为了争夺农村地区有限的经济资源,上级部门把设在乡镇分支机构的人权、财权、物权(甚至包括党组织关系)统统收回去,实行“条条”垂直管理,致使乡镇一级政府变成了一个“空架子”。同时,随着上级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现代化水平”(如修建豪华办公场所和干部家属住宅小区、购置小汽车和高档通讯设施、发放职工福利和津贴等)的改善和提高,“乡镇政府机关和干部职工在办公设备和经费方面的攀比风气、个人收入方面的‘钢性’原则、以及职务和升迁方面的‘棘轮效应’也都表现出来了”[21]。于是,在20世纪的整个90年代,全国上上下下、四面八方总有无数双“看得见的手”(政府)、“看不见的手”(市场)、“第三支手”(乡村干部)齐刷刷地伸向农民,有的“要粮”(征收农业税),有的“要钱”(收取三提五统),有的“要地”(征占非农建设用地),有的“要命”(计划生育罚款和“三乱收费”),“致使有些地区的农村人口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22](p1)。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到1999年,全国共清理出各种涉农收费政策文件和地方法规多达2.53万项,仅在2000年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46万起,处理涉案人员8000余人。据媒体报道,“截止2002年底,全国乡镇一级需要农民出钱养活的人员多达1316.2万人,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1名干部,因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大约在40%左右”[23]。总的说,到了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我国“地区”一级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实体型政府”,其工作重心也转向了城市发展和市政建设;“县”一级过去是融行政、财政、议事、决策、司法于一体的功能完备的强势政府,现在却变成了一种“双重衙门体制”;“乡镇”一级基本处于一种责任大、权力小、功能弱、效率低的被动施政状态,甚至已经陷入了“有政无财、人多无事做”的尴尬局面;“村”一级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主体,又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长期处于一种行政和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状态,致使其在代理国家利益与行使农民自治权利方面的功能不断弱化、虚化、甚至异化[24]。因此,1998年10月召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一致认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地、县两级要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25](p30-31)。这标志着全党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了,也意味着中国“三农”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严重了。
    从1998年10月到2002年10月召开党的十六大,我国乡镇机构改革的重点和主要特征是“减人、减事、减机构、减支出”。如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八部分,提出了“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目前先要坚决把不在编人员精简下来,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25](p24)。于是,河南省在1998年下半年和2001年上半年,又分别进行了两轮乡镇机构改革改革,前一次改革侧重于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后一次改革侧重于“撤乡并镇”。但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滞后,加上地方各级政府(省、市、县、乡)之间互相推脱分摊改革成本的责任,结果是河南省这两次乡镇机构改革都变成了虎头蛇尾的“假改革”,所谓的“全省十万名乡镇人员大精简”是分而不流,流而未走,工作照样干,工资照样拿,一个都不能少[26]。据河南省编制办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底,全省共有2100个乡镇,编制总数16.21万名,实有工作人员30.23万名,平均每个乡镇超编63人,超编幅度达到86.5%。其中,超编200人以上的乡镇有60多个,个别乡镇超编三四百人,最多的超编400余人,乡镇临时聘用人员多达1.25万人。全省乡镇一级负债总额为95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89万元,其中负债1000万元以上的有179个乡镇,负债最多的竟然超过了5000万元”[27]。当然,就全国范围而言,从1986年到1996年,全国乡镇数量由91138个减少到43112个,行政村数量由94万多个减少到74万个,村干部总人数由455.9万人减少到259.2万人。截止2005年底,全国乡镇总数为35473个,又比1996年的乡镇数量减少接近1万个,平均每天撤并乡镇4个。照此发展下去,预计到2010年全国乡镇数量将减少为3万个左右,“如此大规模的乡镇精简并没有产生激烈的社会震荡,乡镇改革可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一起并称为农村改革的三大奇迹”[28](p609)。但随着乡镇建制规模的不断扩大,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成本却是有增无减。据农业部199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乡镇一级负债总额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8万元;村一级负债总额1483亿元,平均每个村负债21万元,全国9亿农民人均负债务为374元[29]。另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这一数字可能已增至8000~10000亿元。总之,我国下一步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法治型和公共服务型乡镇基层政府,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大现实课题。
    四、我国取消农业税后的乡镇机构设置与政府职能重新定位
    温家宝总理提出,“农村税费改革6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两件事。一件是从2000年开始的正税清费,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取消乡统筹、村提留和各种专门面向农民的集资摊派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件是从2004年开始的减免征农业税,到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这两件事每年为农民减轻负担1200多亿元。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就是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阶段。‘十一五’时期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他进一步强调指出,“这次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考虑乡镇政府职能问题,要从农村工作的现实状况出发,从农民群众的愿望出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出发。重点强化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包括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益,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三是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加强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基层自治能力。在履行好政府职能的同时,要把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1]。毫无疑问,这将为我国新一轮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指明了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然而,正如党内最著名的农村问题专家杜润生先生经常告诫我们的,“理论上揭示并不等于实际上解决问题,尤其当问题涉及重大的利益调整时更是如此。可以认为,至今这一问题仍然存在”[30](p145)。
    令人感到兴奋的是,2005年9月至12月,河南省在认真总结和吸取前四次乡镇机构改革失败的沉痛教训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坚持“权责一致、精简效能、配套改革、分类指导、快速推进”的原则,统筹考虑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协调,着力解决改革中引发出来的各种复杂矛盾和问题,最终形成一种有效整合、协调一致的合作型博弈机制。仅仅用了3个多月时间,全省共撤并乡镇236个,合并各类事业站所3117个,清退和分流人员接近20万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31]。在此基础上,河南省依法界定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权范围,即“凡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县级政府部门履行的职责,一律不准转交给乡镇政府承担;确需由乡镇政府配合的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赋予乡镇相应的办事权限,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严格控制对乡镇的‘一票否决’事项和各种‘升级达标’评比活动,对乡镇工作的考核原则上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32]。同时,要求“把乡镇工作的重点从直接办企业、抓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转到提供政策服务和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引导和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32]。为此,河南省根据农业税取消后的农村工作新形势,把全省乡镇机关统一设立为3个办事机构,即党政办公室(挂靠社会治安综合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挂靠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把全省乡镇事业单位统一设置为4个服务中心和3个所,即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民政与劳动保障所、财税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把全省乡镇人员编制统一核定为:人口在4万人以下的乡镇,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事业编制为40名;人口在4万人至5万人之间的乡镇,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事业编制为43名;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事业编制为46名[32]。河南省规定:“乡镇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巩固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各乡镇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重点”[32]。此外,对全省乡镇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也作出了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是[32]:
    (一)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种植业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培育、推广;指导乡、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人员培训、技术检测、维护修理等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试验、示范;负责农村水利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培训。
    (二)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指导乡、村规划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三)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搜集、整理、保护民族和民间文化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及保护工作;指导村、组文化室的工作。
    (四)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承担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保健和优生技术服务;对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五)财税所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编制乡镇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编审年度财政决算;指导、监督会计业务工作;负责“乡财县管”和“村财乡理”工作;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契税和非税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做好社会财力综合平衡和调控工作;管理和监督各项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监管国有资产。
    (六)民政与劳动保障所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工作;贯彻落实救灾救济、农村五保供养、抚恤优待、拥军优属等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开展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业务;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搞好社区服务。
    (七)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和开发整治工作;负责土地利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解决土地纠纷;负责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摘自《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由此可见,河南省这次改革是把理顺县乡关系,调整乡镇布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的,是涉及农村上层建筑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当然,我们对这种局部性改革试点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也不能估计过高。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尤其是国家对取消农业税后如何化解乡村的“历史旧帐”,至今既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也没有制定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基本处于一种“冷冻处理”的被动状态。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测算的数据显示,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全国乡镇一级每年大约需要3700亿元才能维持合法生存,即使按总支出的70%计算,每年至少也需要经费支出2590亿元;但在近几年的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仅为1643亿元(其中2001年为33亿元,2002年为245亿元,2003年为305亿元,2004年为396亿元,2005年为664亿元),如果加上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平均每年经费来源只有750亿元左右,收支相抵后仍相差1840亿元[33],致使不少乡镇政府已经陷入了“五难”(即收支平衡难、工资兑现难、工作运转难、债务消化难、经济发展难)的困境。这正是河南省在多次乡镇机构改革中一直都想解决、但凭地方自身财力根本无法解决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截止2005年底,河南地方财政总收入为537.5亿元,地方财政总支出竟然高达1115.5亿元,收支相抵后仍缺口资金578亿元。尤其是全省县级财政总收入仅为201.9亿元,其中有三分之二的县人均财力在1.2万元以下,有的县还不足1万元,平均每年一个县财政缺口资金在1亿元左右。因此,我们不要期望通过几次大规模的改革就能顺利实现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这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近30年来的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文本制度”比较分析,通过对河南省于1983年、1992、1998年、2001年、2005年分别进行五次乡镇机构改革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四条基本结论。一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实际发生在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具有渐进性、复杂性和曲折性。二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更多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并且受制于整个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快慢,具有多层次性、上下连动性和左右协调性。三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最大障碍是“一切官僚机构都具有较强的自我繁殖能力和持续膨胀能力,因而机构庞大、人员臃肿、行政效率低就成为威权政治体制下所惯有的通病”(即著名的“帕金森定律”),具有多元性、可变性和反复性。事实上,当人们讨论“如何转变政府职能”这一话题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极其重要的关键环节,即“‘官’字下面的两个‘口’,不仅意味着维持政府运转需要花费成本,而且政府官员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只是这种利益追求往往会被权力的公共形式所遮蔽罢了”[34](p220)。因此,我国下一步的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推进以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而且取决于各级政府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包括政府与政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务员和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以及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等)和“观念转变”(即正确处理“官本位”与“民本位”、“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此外,我国下一步将实行“乡财县管”和“县财省管”体制,由此是否会造成县、乡两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严重失衡?这一系列的新矛盾和新问题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但却超出了本文探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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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464000  河南省信阳市谭山包·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张新光书记/教授 收
    E-mail:zhangxinguang@mail2.xytc.edu.cn/zhangxg482@163.com/zxg8899@yahoo.com.cn
    电  话:13939708336(手机)/ 0376-6392861(办)/ 6393322(宅)
    


    收稿日期:2007-01-22
    基金项目:浙江大学卡特中心985工程二期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国家创新基地资助项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ZJUCARD200506)
    作者简介:张新光(1964-),男,汉族,河南邓州人,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全国百所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中心信阳调研基地项目主持人。主要从事《资本论》教学和“三农”问题研究工作。已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出版学术专著6部。
    文章出处:光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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