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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我曾经做过的有关分配问题的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9/12/31 爱思想 赵俊臣 参加讨论

    
    
    分配问题牵扯到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在对林彪、“四人帮”搞乱的理论拨乱反正中,理所当然地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作为经济学者我当然不能置身外,也曾经就怎样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及社会上一些普遍关心的问题,做过研究。现在看,那些研究看法都是常识,并无新意,但当时还是有几分论战色彩。
    一、洗去泼在按劳分配身上的污水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论证社会主义的一种特征,这在今天是人们所公认、共知的常识了。改革开放初期,这个问题的拨乱反正非常重要、非常迫切,而且又非常敏感,幸亏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出面论证,一言九鼎,既“镇住”了反对派的口,又统一了改革派的意见。在这样环境下,我以学习邓小平指示的方式,发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按劳分配的重要论述》(载《经济问题探索》1983年第9期)。
    (一)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
    改革开放前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四人帮”的军师张春桥把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胡说成“资产阶级权利”,并由此断定社会主义社会几乎全部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都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把要到共产主义社会才应否定的“资产阶级权利”,说成是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破处的弊端”。
    邓小平以彻底地唯物主义观点和很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明确地指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98页,以下只注页码);强调“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同上)。这些论述,对于解除禁锢人们头脑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左”倾思想,无疑起到了非常重大的思想解放的作用。
    按劳分配原则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性质,而不是资本主义性质,这时因为,它是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出现的,是对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原则的彻底否定,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之一。
    按劳分配不但在性质上不是资本主义的,而且也不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因素和条件。这是因为,第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它能引起劳动者在收入上的差别,但不导致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第二,按劳分配坚持“不劳动者不得食”,本身就是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反对不劳而获的,它要求一切由劳动能力者都必须参加劳动;第三, 按劳分配坚持“多劳多得”, 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它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第四,按劳分配揭示了社会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分配之间的关系, 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二)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
    由于“四人帮”反对“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祸害,我国过去长时期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地存在着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阻碍了广大群众积极性的发挥。针对这种平均主义的弊端,邓小平明确指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 (同上):“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同上);“要实行考核制度”;“今后职工提级要根据考核成绩,合格的就提,而且允许跳级,不合格的就不提”;“奖金制度也要恢复”;“稿费制度也要恢复”;“总的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鼓励大家上进”。
    邓小平的以上论述, 是对平均主义理论的清算和行动的纠正。平均主义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是根本不相容的, 因为它不问工作勤惰、技术高低、贡献大小,都给予一样的报酬,实际就是让工作少、技术低、贡献小的人,无偿占有土作多、技术高、贡献大的人的劳动。这就打击了勤劳上进的人们的生产积极性,鼓励了落后,培养了懒汉,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使全体劳动者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因此,它不但与社会主义毫无共同之处,而且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反动。
    (三)按劳分配必然导致一部份人先富裕起来
    邓小平依据按劳分配推导出“一部份人先富裕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成功运用和发展。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原则,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本身就是承认劳动人民在富裕程度上有一定差别的;至于劳动人民富裕有先有后的差别,虽然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已经包含了这个意思,然而明确地表述出来,并且明确指出承认和保护这种先富后富、富裕程度的差别,从而鼓励劳动者通过辛勤努力,有先有后、程度不同地共同富裕起来,这在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史上还是第一次,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新贡献。
    有的同志担心,允许有先有后、程度不同的富裕,会产生“两极分化”,影响“共同富裕”。对此,邓小平指出:“一部份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作用,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同上)。因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由于劳动数量、质量不同以及瞻养人口不等而造成的富裕先后、富裕程度的差别,和私有制社会的“两极分化”,是根本不同的;同时,这种差别不但不会造成“两极分化”,且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
    (四)贯彻按劳分配决不是提倡人们向“钱”看
    在恢复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社会上除出现了一种新的平均主义外,还出现了另一种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倾向,即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例如有的单位、有的个人,只顾本单位和个人多得收入,不但不照顾左邻右舍,而且不顾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甚至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其表现一是巧立名目,滥发奖金;二是扯破脸皮,争闹工资;三是按酬付劳, 斤斤计较;四是议价成风,乱增收入;五是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六是丢开本职工作,到处捞取外快,等等。特别是有的利用职权之便,权钱交易,索取巨额报酬,这已经是违法犯罪了。
    针对这种错误倾向,邓小平及时指出:“我们提倡按劳分配,承认物质利益,
    是要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我们厉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第297 页) 这些论述,为克服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指明了方向。
    专门为个人的利益奋斗而一切向“钱”看的倾向,是根本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因为按照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并不是把社会总产品全部地、“不折不扣”地全部分给劳动者个人,而是在分配时,社会和集体首先要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各项必要的扣除,包括用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生产方面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行政管理费用、教育保健设施等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等等;如果没有这些扣除,劳动者个人的利益最终也要受到损害。因此,那种不顾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集体的利益,而一味地一切向“钱”看,分光吃光,以及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与按劳分配原则相违背的。
    二、农村包干分配中的“标准产量”是怎样成为衡量按劳分配中“劳”的尺度?
    中国的改革开放自安徽小岗村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开端,经历了保守势力的惊涛骇浪般的顽强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违背了社会主义公有公营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幸亏有邓小平、万里等老一辈领导人的有力支持,才得以在全国推广。期间,改革派学者发明出“按标准产量分配”的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高级研究员林子力在通过实地调查而写成的文章(载1982年8月27日《人民日报》) 中提出“标准产量”的新概念。他认为,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大包干“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制度,即“联产计酬”取代过去的旁动日制度,依据不同的承包地亩在正常状况下过去三年的平均实际产量,加上可靠的增产潜力作出规定,实质是在一个集体内耕种承包地亩必须付出的平均劳动量,是一个客观的尺度,按标准产量分配也就是按劳分配。其后他又在《论联产月氏包责任制——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济的新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和《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进行了展开论述。
    大包干分配即按标准产量分配,这里分配的尺度一个是“产量”,一个是“劳动”,为什么“产量”、“标准产量”能够成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标准产量怎么和按劳分配等同起来。我经过研究,写出《关于正确认识包干分配性质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科学》1984年第2期),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我首先认为,标准产量本身反映的是凝固(物化)劳动形态,而不是非劳动。因为,所谓劳动有潜在的、流动的和凝固的即物化的三种形态。实践证明,在农业生产中,潜在形态和流动形态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劳动量;而凝固即物化形态的劳动,才一次性、准确地、无可争辩地反映了农业劳动者对社会付出的劳动量。因为现实的劳动量即劳动者体力和智力的支出,有以下几种考核因素:一是劳动时间,二是劳动强度,三是劳动复杂程度,四是劳动熟练程度,五是劳动质量,六是劳动的有效性。这六大因素在劳动的凝固即物化过程中, 是互相制、互相影响。只有综合考察这六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全面反映农业劳动者的现实劳动量,单凭其中一个或两个因素,当然是片面的;而这六个因素最终都由其劳动的物化结果——劳动产品准确地反映了出来。
    所以,产量,也只有产量,才能反映出劳动者付出的现实劳动量。
    其次,标准产量在确定时是以土地的承包均等性为前提条件的。在劳动对象——土地承包大体均等的条件下,劳动者付出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越多,得到的产量收益也就越多。
    再次, 标准产量反映的是一个地区、一个生产经营集体内部,在正常年景下社会平均劳动。我们知道,各合作经济内部确定包产指标时,一般都是按照每块地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作基础,并考虑当年的增产潜力来作出规定的。这样,在包产合同中的包产指标,就具有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超过包产指标,说明他付出的劳动多,反之则少。
    其四,产量之所以能够成为衡量现实劳动的尺度,还在于它是现阶段按劳分配实现的一个前提条。马克思曾经讲过:“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 98页);恩格斯也讲过:“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5页)。确立这样一个前提条件,是因为如果没有任何产品可供分配,当然也就没有按劳分配;在目前产品具有一定的量,
    
    
    但又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尽管实现了公有制,
    则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就告诉我们,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任何分配都是以劳动的最后成果——产品(产值、利润是产品的表现形态),作为基础或前提条件;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也只能以劳动的最后成果——产品作为基础。包干分配以标准产量作为分配的尺度,它虽然是指在整个集体内耕种承包地亩所必须付出的平均劳动量,但它本身确实是农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也就是说可供分配的产品,在“交够国家、留足集体”以后,以合同形式明确规定,超产、减产都由承包户自己负责,从而真正实现了马克思所讲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
    三、按资本金分配并不违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改革开放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把按资分配当成资本主义的专利而大批特批。改革开放后的乡镇企业股份制及城镇股份制的蓬勃兴起,顺理成章地采用按股分红即按资金分红,自然为反对派们所不容。怎样看待这种分配?我在《关于按资金分配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劳动科学》1987 年第 2 期)中,进行研究。
    我认为,我国之所以采用这种分配形式 ,归根结底是由我国改革后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是一种和按劳分配井存的、并作为按劳分配补允形式的、社会主义的按资本金分配。
    我在文章中指出,关于按资本金分配的合理性问题的难点在于,社会上劳动者购买和持有某一企业的债券和股票,他们并不是该企业的劳动者,也没有参加该企业的劳动,而仅凭借投资就获得了股息和红利,这是不是违背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吗?过去,我们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仅仅理解成直接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劝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而过去劳动(死劳动或物化劳动)不能增加一丝一毫的新价值;而以生产资料表现的资全,在生产过程中只能起转移价值的作用。  
    我认为,上述理解是不全面的。一方而,马克思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和雇佣工人受剥削的秘密,其着眼点在于论证剥夺剥夺者的合理性。但是,马克思在肯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一再肯定生产资料在生产过担中的重要贡献。如果不是这样,马克思就无法也没有必要得出工人阶级迸行革命、剥夺剥夺者、
    变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为工人阶级公有制的结论了。另一方面,马克思、思格斯也确实分析了表现为过去劳动成果的科学技术——如新机器设备等,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意义,即能比落后的机器设备创造出更多、更大的价值。马克思还论证了资金流转速度加快对资金增值的重要意义。因此,把过去的劳动完全排除在劳动价值论之外,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全部思想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应该包括活劳动和资金的有机结合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新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资金分配是不违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
    四、按经营收益分配
    《关于按经营收益分配的几个问题》(原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1987年第2期)
    (一)社会大量存在的按经营收益分配
    所谓经营收益,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所获取经济效益的分配。谁的最终收益多,谁的个人所得自然也多;反之也就越少,甚至没有,以至破产。有的学者称为 “按经营成果分配”(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郭元晞的文章《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 晓亮的文章《论经营及按经营成果分配》)。我认为按经营成果分配容易被理解成按经营产品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经营产品存在着一个能否 交换出去的问题, 如果交换不出去, 即使有经营成果, 也不一定有经营收益。 因此,概括为“按经营收益分配”较为贴切些。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按经营收益分配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生产和经营的自然条件不同而引起的经营收益不同;二是由于投资和追加投资不同而带来的经营收益不同;三是由于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而精心经营所带来的经营收益不同。
    应当指出,按经营收益分配应该排除掉非正常经营收益。例如,由于价格不合理,而歪曲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这需要通过价格体制改革而消除;在价格体系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可通过税收进行必要的调节。再如,有的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利用欺诈手段,坑害国家和消费者,而获得大量收入,决不是经营收益,
    应该通过罚款和重税等形式收归国家所有。
    (二)按经营收益分配的必然性
    按经营收益分配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 的内在要求。按经营收益分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即在市场交换中,谁经营得好,收益多,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也必然多。
    但是,我们看到,社会上出现了曲解按经营收益分配的现象,至今没有有效解决:一是有的国有垄断企业利用自己产品垄断,如烟草专卖、通讯进入和频道垄断、电力和天然气供应垄断等,获得了垄断利润,单位工资福利远远该与其他行业;二是有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原来圈地地盘等资源牟利分给职工等。这根本不是按经营收益分配,是应该被纠正的。
    (三)按经营收益分配是作为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并存在的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按经营收益分配是作为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并存在的,它和按劳分配既紧密联系,又有一定区别。
    我们知道,所谓经营,是一种需要付出大量脑力和体力的劳动。有的学者据此把按经营收益分配归于按劳分配的范畴,这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但我更倾
    向于把这种劳动归于经营,以和直 、接凝结于商品中的活劳动相区分。 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设想 , 按劳分配中的“劳”,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企业里劳动中所付出的活劳动。马克思、恩格斯讲的活劳动是特指企业里职工的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 并不包括经营劳动。因此,按经营收益分配和按劳分配相比,仍然是有所区别的。
    五、为进一步提高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呼吁
    粉碎“四人帮”后,全国人民获得了第二次解放,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猪年提高,但是“四人帮”余毒的肃清有个过程,有段时间社会上一些人仍然抱着“左”的眼光看待知识分子,认为提高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不合理;有的热衷于散布要取消知识分子浮动工资、边疆补贴等流言;有的单位一直拒发知识分子应得的某些补贴;有的对知识分子业余或兼职劳动报酬大比例提成,甚至视这种劳动报
    酬为非法,以不许入党、不升职称来要挟有的部门借干部审批权限下放之际,大批提拔非知识分子干部,以此压制知识分子干部;再加上劳动报酬制度尚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许多地方“读书无用沦”又重新抬头。前些年掀起的学习热潮很快冷淡下来,没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不但不影响提拔,反而提拔得更快。
    为纠正社会上这股邪风,我动笔写成《进一步提高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尊重知识分子的思想的一点体会》(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获198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首届优秀社会科学理论文章(著作)二等奖。
    (一)知识分子较高报酬是因为他们的向社会提供了较高的劳动价值
    我认为,知识分子较高报酬是因为他们的向社会提供了较高的劳动价值。这种较高的劳动价值大体上可以从经济价值、精神价值和变革价值三个方面来分析。
    经济价值是知识分子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直接物化在劳动产品中的价值。大家公认这种价值是倍加的简单劳动。
    精神价值是指知识分子创造的精神产品所发挥出来的社会价值。由于知识分子的复杂劳动“代表着简单劳动这一肉体要素以外的发明和思想这一精神要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607页), 因而能够对社会做出难以估量的贡献。这种贡献以及应得的补偿,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通过抽象思维形式,概括和总结出人类认识活动的成果,描述、解释并预见客观世界运动发展的过程,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推动人类向自然界的自由王国不断进军,其价值就不仅是倍加的或几十、几百倍的简单劳动,而是上千上万次方的简单劳动。二是通过形象思维的形式,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陶冶人们精神情操,既提高人们认识自然、认识社会的能力,又能使人们的体力疲劳得到恢复,更好地为社会建设服务。
    变革价值是指知识分子对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革命、改革或变革作用。这种作用,一是由于知识分子的劳动,促进自然科学知识的发展,从而引起生产力的发展,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以至引起革命,即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起来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二是由于知识分子的劳动,促进社会科学知识的发展,从而引起社会意识形态的变革,导致思想解放运动,推动社会革命;三
    是由于知识分子的劳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体力劳动向脑力劳动转化, 逐步改变工农和城乡结构,促使三大差别日趋缩小,为人类社会最终向大同社会过渡创造着条件。
    (二)知识分子较高的劳动报酬是维持他们正常的工作条件的需要
    首先是知识分子的脑力劳动需要较普通体力劳动者为多的营养成份补充。知识分子的脑力劳动,主要是大脑细胞的运动,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生理运动,至今还有许多问题不为人知,然而大脑运动所需要的营养成份极其复杂却是人们公认的。如果大脑所需营养得不到满足,它可以用牺牲躯体其它器官细胞的方式来解决,否则大脑的运动就不能正常进行,而且已经死亡的大脑细胞的修补和再生就可能受到影响,这就是知识分子之所以多病、早衰和早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是需要补偿更新知识的费用,例如购买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等等。
    再次是需要补偿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创造所需费用。
    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处于发展中的国家,训练知识分子的费用,有相当一部分是劳动者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劳动者家庭供养一个大学,通常都得节衣缩食,支出全家收入很大比例的收入,这部分费用理应在知识分子劳动报酬中得到补偿。  
    此外,在劳动仍是谋生手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知识分子的复杂劳动的训炼,本人必须支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他们不得不在学习间放弃参加正常劳动和取得收入的机会,而这些也需要在他们成为知识分子后的劳动报酬中得到补偿。
    
    
      
    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一般说来,科学文化程度高一些的比低一些的,脑力劳动者比体力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上高一些,是完全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
    (三)反对在知识分子劳动报酬上搞平均主义
    我发现,我们在解决知识分子和体力劳功者之间在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的
    时候,却在知识分子内部发展着事实上的平均主义,违背了按劳分配的要求,不利于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首先,完全根据学历文凭、职称和参加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报酬,忽视了知识分子的劳动贡献的差别。其次,把知识分子的劳动贡献“平均化”,不讲实际劳动贡献的差别。再次, 劳动贡献的计量缺乏科学性, 分不清实际的 劳动贡献的差别。
    我忧虑,知识分子内部的这种平均主义诱使一
    些人单纯追求学历、文凭、职称的偏向,严重挫伤一大批知识分子的劳动积极性,更助长了社会妒贤忌能的歪风。
    六、放开知识分子业余劳动及分配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一度对知识分子参加业余劳动颇多指责,例如一些学校、科研部门、医院里, 知识分子参加业余劳动始终无人支持,处于非法地位。不少人对这种工余劳动持怀疑、抵制、反对态度,政治上批,经济上卡,甚至牵扯和影响到参加过业余劳动的知识分子的学术职称评定问题。为回应社会上对知识分子参加业余劳动的指责,我撰写了《关于知识分子业余劳动的几个问题》(载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
    (一)知识分子业余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需要。
    改革开放初期,各行各业都要大上快上, 特别是农业、交通运输、能源、通信等关键部门更是战略重点, 但是却受到资金、技术、设备的制约, 而人才奇缺则是诸多制约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我们需要成千上万的各行各业的专家,需要上百万、上千万的各类技术人员,需要包括各个域、各个层次的人才大军。而没有足够数量的、具有现代科技术知识的人才大军,就无法进行四化建设。在短期内,我国人才奇缺的状况是不会从根本上改变的。而允许知识分子业余劳动,就是挖掘潜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在下大力用好现有每一个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允许他们从事业余劳动,就成为一个必然的要求和自然的趋势。
    (二)知识分子业余劳动的存在和发展,也是他们献身四化建设的本身要求。
    由于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和教育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 使不少知识分子在本职工作岗位上难以充分发挥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也就是说他们在本职工作之后,仍有余剩精力可以发挥。在国家短时期内难以较大幅度提高知识分子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一定的有酬的业余劳动,增加一些收入,不但可以贴补家庭开支,而且还可以使他们增加更新知识用费,更有利于他们对社会作贡献。
    (三)反对知识分子业余劳动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反对知识分子从事业余劳动的意见认为,一个人的精力和体力毕竟有限,“一心不可二用”,热衷于搞业余劳动,就不可能全神贯注于本职工作。
    我认为,一方面,知识分子能否搞好本职工作,与搞不搞业余劳动并无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就人的体力和精力来看,适当从事业余劳动是在负荷的限度之内,也不会影响本职工作。再就实际情况来看,知识分子业余劳动虽然多取了一点酬金, 例如一项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几十元或几百元,讲课每课时的收入在二、三元或三、五元。但由于知识分子的劳动,是倍加的或自乘的简单劳动,不能以简单劳动量来看;他们的劳动的经济效益,也难于估量。技术咨询时, 一条好建议被采纳运用,说不定为企业带来数万、数十万、数百万的经济效益。一堂课开了学生的心窍,将使学生受用一辈子。因此,我们一定要正确评价知识分子劳动的经济效益,不能盯着他们多得了一点酬金。就一般情况而言,知识分子的劳动包括业余劳动,与他们所得的报酬悬殊很大的,有时甚至不能补偿他们的劳动支出,更不可能与其贡献成正比例。        
    七、关于劳动报酬实行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议论
    我国自1950年代初中期引进等级工资制以来,由于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作了片面的理解,硬说按劳分配原则“所反映的仍是资产阶级法权”,“跟旧社会差不多”,“是滋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的温床”,因而“必须进行限制”等;而限制的办法,就是加强说服教育工作,即说服劳动贡献多、大的人不多得,让劳动贡献少、小的人不少得,不劳动的也照样得。这样,久而久之,形成了一股声势大、范围广的顽症: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影响了干部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经济效益长期提不高。因此,本来是有多有少、有升有降的工资和奖金,在长期“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下,变成了“上有顶、下有底”的固定物。
    粉碎“四人帮”后,实践打破了这种限制,企业试行“浮动工资”、“浮动奖金”和“超额工资”,使劳动报酬在一定范围内“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后,普遍收到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社会上颇多非议。为回应这些非,我写了《关于劳动报酬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几点议论》(载《学习研究参考资料》1984年10月13日第86期)。
    (一)劳动报酬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所决定的。
    在“上封顶”的情况下,多劳的只能少得。多劳者而少得的那部分,如果作为“社会扣除”部分,而转归国家或集体,是多劳者为社会多作贡献的话,那当然是应该提倡的劳动态度。但是,国家或集体已经按统一的“扣除”标准,对他们的劳动产品作过必要的“社会扣除”了,这和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所必须的“社会扣除”不符。如果多劳者而少得的那部分,并没有转归国家或集体,而是被少劳者或不劳者拿去了,那显然更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在“下保底”的情况下,少劳的必然不少得而多得,不劳者也可以得。这些人得到的,一是其他劳动者的多劳部分,二是国家或集体应得的那部分,但归根结底是多劳者多劳而没有得到的那部分。
    (二)实行劳动报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会导致两极分化
    实行劳动报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以后,会不会出现一部分念业和职工收入无限制地增长,而另一部分企业和职工购买力逐渐减少的两极分化现象呢?
    由于劳动报酬在“封顶、保底”的情况下,必然造成少劳者和不劳动者无偿占有即剥削多劳者的现象,这就使多劳者不再愿意多劳,少劳者和不劳者越来越懒,企业缺乏必要的内在动力,职工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创造性。
    部分企业职工在一定时期内较大的收入差别,也不能认为是两极分化。什么是两极分化?通过这几年的拨乱反正,人们都清楚,两极分化决不是指的职工之间的收入差别。
    (三)邓小平提出要顾及左邻右舍原则
    按劳分配要顾及左邻右舍的原则,这是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提出来的。当时,一些地方出现了一股滥发奖金之风。一方面,一些企业单位不管本企业是否盈利、是否为国家做出了较多贡献,都以各种名目发放实物和货币奖金,使“一些企业工人的实际工资成倍地增长”;另一方面,好多企业的工人却得不到奖金。结果是“改善了少数人的生活,增加了全国人民很多的困难。”(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22页)为此,邓小平及时向全国提出了按劳分配要顾及左邻右舍的原则。贯彻这个原则,解决了在相同劳动条件和相同贡献下的职工收入不合理的悬殊问题。
    我以为,顾及左邻右舍,就要排除因占有生产资料多少、先进与否,而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如果扣除比例对于同一类型企业和各个劳动者来说是不同的,那么就必然破坏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尺度的同一性,从而使一部分企业和劳动,把应扣除的一些社会价值,转归个人所有,违背按劳分配原则。
    我还认为,顾及左邻右舍,就必须在计算各个企业和各个劳动者的劳动量时,以社会平均劳动量为标准;把不同质的劳动还原为不同数量的同质的劳动,从而在数量上进行比较和计量,这本身也就是一个顾及左邻右舍的过程。如果不以社会平均劳动量为标准,而是以高于平均量为标准,将使大多数企业和职工劳动报酬减少,挫伤多数人的积极性,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背道而驰;如果以低于平均量为标准,将使大多数企业和职工不经艰苦努力,不用多作贡献,就可以多得报酬,从而减少国家收入。
    我们看到,实践中把顾及左邻右舍原则抛弃,有的国有企业老总自定工资标准,年薪高达数十万元,乃至数百万元,远远脱离了一般员工平均收入。此外,公布的那些被查贪官收入数亿元、数百亿元,则是另一个研究范畴。
    八、关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研究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10年,我和指导的研究生郭元圆合作完成的《云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研究》(原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 4期),进行了研究,文章报送省委后省委副书记李纪恒2010年2月5日批示“此件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有对策,看后受到启发。呈省委农办领导、省委办公厅二处阅研。二处代我谢赵俊臣、郭元圆同志。”
    我们运用统计数字分析有个发现:一是云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成为全国 31个省市区中差距最大、最严重的省份;二是云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各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呈现出“马太效应”;四是云南省是西部地区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地区。
    我们分析了造成这种状况是历史的、地理的和现实的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 但是干预政策则是最重要的原因:一是现行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完全必要,但是在帮助农民创收方面尚不直接,作用不甚明显;二是农民创业遭遇金融服务短缺;三是农民工进城打工仍有较大空间;四是农民没有享受到土地市场增值的收益;五是自然灾害造成农民直接经济损失;六是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不快,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我们提出的若干解决措施建议:一是为农村全民创业与增收提供足额的金融服务;二是进一步鼓励、扶持和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扩大工资性纯收入;三是及早研究农地林地流转交易级差收益归农的新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四是完善一套灾害救治与防范机制;五是建设为农民增收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六是进一步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七是继续大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九、剖析暴富者群体产生的渠道与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不公、贫富分化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世界银行报告称,中国0.4%的人口掌握了70%的财富,而美国则是5%的人口掌握60%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超过了美国,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2008年,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写出《中国的暴富者群体是怎样产生的?——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一点思考》(首发“爱思想网:2008-08-05),具体剖析了暴富者群体产生的渠道与原因。
    所谓暴富,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收入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的现象。所谓暴富者群体,是指钻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利用职权而在短时间内发大财的人群。这一人群是社会各界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是社会不公、贫富分化的主要责任者。
    我发现,我国社会中的老百姓,对靠勤劳致富、靠能力致富、靠贡献致富,不但不眼红、不愤怒、不反对,而且持理解和支持态度。国人仇视的是具有不正当来源的财富持有者。
    一是价格双轨制造就的暴富者群体。
    所谓价格双轨制,是指在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商品交换中,通行着政府(或企业)定价和市场决定价格的两种价格体系。实践中,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并不是各自在自己的轨道上运行,而是客观存在着交叉,也就出现了有人把低价格的计划价格的商品,拿到市场上以高价格出售,赚取差价发不义之财。
    现在,我们看当时的这些紧俏商品的双轨制可能有点不理解,有的认为一下子放开不就得了。但是,当时就是一下子不能放开,其原因:(1)如果一下子放开,就被称为苏联的“休克疗法”,就不是渐进式改革,不但要遭到反改革派们的反对,就是改革派中的多数人也不会拥护;(2)当时把计划定价称为“社会主义”,是必需坚持的底线,如果一下子放开,老革命家们不同意,左派们不同意;(3)当时的掌权派不赞成,因为如果一下子放开,他们手里的权没有了,没有人找他们批条子了,一方面他们的权力失落感驱使他们不赞成,另一方面他们不紧紧抓住批条子的权,也就没有受贿的机会了。
    二是国企初期的不成功改制所造就的一批暴富者。
    1990年代以前,我国的国企改制经历了包括扩大自主经营权、厂长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等。由于国企本身的理论问题(杜光先生曾指出国企不是公有制),所能想到的改革方案,全试验过了,始终成效不明显,要么是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不多,亏损不少),要么是社会效益不好(服务态度恶劣)。以至于人们惊呼:中国国企的改革已经走进了“死胡同”。但是,不改革,退回到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统包统配”的旧体制,问题更加糟糕。我们在此讨论问题是,每改革一次,都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都使一批人成为了暴发户。例如扩大自主经营权,这在社会产品极其匮乏的年代,就成为了市场上的抢手货,厂长、销售人员和市场“倒爷”(二道或三道贩子)中一部分人,便暴富了起来。
    三是产权改制过程中造就的暴富者。
    在明晰企业产权为标志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正如著名学者杜光先生深刻指出的:“股份制改革因官商勾结,中饱私囊而畸形发展;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重点国有企业更成为权贵阶级的囊中之物。这两种类型的企业诞育了豪强资产阶级和权贵资产阶级,造成了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
    四是国企特别是央企管理层自己给自己定的天价薪酬而造就的暴富者。
    由于国资委对央企管理层的薪酬规定太笼统,又设有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事实上形成了央企管理层自己给自己定薪酬的中国特色现象。事实上,央企管理层年薪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以上,而大多数非国企员工月工资一两千元,差距悬殊。以中国神华为例,2007年实现净利润213.48亿元,16位高管年薪2404万元,平均每人150.25万元,超过百万元的高管年薪8位,而两位副总裁(郝贵和王金力)年薪均为304万元;上述计算的仅是国企特别是央企管理层工资表上的薪酬,并没有计算他们的职务消费,更没有计算他们的灰色收入。据媒体揭露和学者研究,我国的国企贿赂别人和接受贿赂已非常普遍和相当严重。据北京青年报2008年7月12日发表署名若夷的文章,揭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陈双全在职三年受贿1700万元,其经验是“受贿优先考虑国有企业,因为国企比较安全”,而且“国企普遍爱好做假帐,并且精通这方面的业务——‘有办法做’,因而接受其贿赂户‘比较安全’”。
    五是资本市场不完善造就的暴富者。
    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发较晚,很不成熟,从而成为暴富者群体的孕育、诞生的温床。正如吴敬琏先生所指出的,中国股市的“政策市”顽疾并未根除,有权力的人可以大发横财,而普通股民总是利益受损。由于受计划经济分配指标、不喜好信息公开的影响,中国资本市场建造和改造过程中沾染了大量原体制中的弊端,为有权有势的官员们及其亲朋好友暴富,提供了机会和平台。在此常用的手法:(1)暗箱操作;(2)上市的配额制,一些省市区为了争取配额,不得不采取送内部股大礼、行贿受贿等手段,贿赂有关部门的官员,甚至于上市评估专家、发审会专家组成员;(3)股东同股不同价,大小非解禁,就使拥有的股东能获得超额利润;(4)内幕消息操作暴富;(5)上市公司老总自定高薪,其中蝉联年薪最高老板桂冠的是中国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年薪6616万,2007年他的薪酬比上一年增394%。
    六是基本建设投资招标投标过程中造就的暴富群体。
    较长时间以来,包括城市建设、交通、能源、环保等基本建设领域,一直是产生暴富群体的机遇、摇篮和平台。虽然我们在基本建设中较早就推行投资招标投标的改革措施,但是有不少人正是在合法的招标投标中,找到了为自己谋利的机会与平台,伴随着内定中标人、多次转包的“把戏”,也就出现了两个产物:一是“豆腐渣”工程屡屡出现;二是一些人迅速腐败,暴富者群体应运而生。
    七是官商勾结大发土地财而产生的暴富者群体。
    因土地能够让一部分人暴富的,是城市国有土地和通过政府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于政府要卖的、能够卖的土地不多,地方政府又有政绩的硬约束,其中官商勾结的机会就来了。这从已经揭发的腐败案例中,有大量的证明。
    八是贪官暴富
    目前,我国的以权谋私贪官暴富者,已经从改革开放前的几千元、改革开放初期的几万元,发展到“千万元”“亿元”级别了。
    上述的案例都是人所共知的。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改革开放不彻底、市场经济新体制不完善、残存的计划经济旧体制顽固地起作用,才造就了我国的暴富者群体,才引起了贫富不均。因此,解决我国的暴富者群体引起的贫富不均问题,就只有深化改革。与此同时,扩大社会监督,加强反腐败,也是不可少的。

Tags:赵俊臣,我曾经做过的有关分配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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