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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腐败与幸福——来自CGSS(2006)的经验证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心 陈刚 佚名 参加讨论

    本研究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陈刚副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中国式分权下的地方政府质量提升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2YJC79000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经济增长的最终归宿是提高国民的福利,主观幸福感是衡量国民主观福利水平高低的一个理想的指标(Frey and Stutzer,2002)。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增长绩效,1978-2010年间的人均GDP年均增速高达8.8%,人们的生活水准得到了极大改善和提高,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从1978年的57.5和67.7下降到了2010年的35.7和41.1。但是在高增长的同时,中国经济现在似乎陷入了“Easterlin悖论”,即国民的幸福感随着经济增长出现了停滞,甚至是下降的趋势。据世界价值观调查(WVS)结果显示,1990-2000年间,中国居民的平均幸福感由1990年的7.3下降到了2000年的6.5,自我感觉“非常幸福”的居民比例也由28%下降到了12%(Brockmann et al.,2008)。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结果也显示,在2005-2009年间,中国大陆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在纳入调查的155个国家和地区中,仅仅排名第125位。
    中国当前“幸福停滞”的经济增长,促使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和工作重心发生了变化,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型为重视“以人为本”和“社会和谐”。随着中国共产党在2004年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以及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提高辖区居民的幸福感也成为了地方政府使用频率最高的施政宣言,各级地方政府以超乎想象的热情投入到幸福指数的编制和建设之中。为了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各级政府不仅推出了一系列所谓的“民生工程”和“幸福工程”项目,而且对市场的管制和干预也变得越来越频繁。例如,为了抑制近年来快速上升的住房价格,限购和征税等管制政策是政府祭出的主要调价手段,而非通过放开对土地用途和交易的管制以增加住房供给。但是,政府可能尚未意识到,通过管制和干预市场的方式来谋求增加居民幸福感的公共政策,却很可能与其初衷南辕北辙。因为,即便是最优的政府管制和干预,也将会滋生腐败活动(Acemoglu and Verdier,2000),而腐败很可能是中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之一。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腐败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在中国,政府在经济改革初期推行的价格和资源配置的“双轨制”孕育了大量的腐败机会和腐败租金,诱发了腐败现象的蔓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双轨制”造成的经济租金虽然正在逐渐消散。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各级政府依然垄断了大量资源的配置,维系着广泛的对行业准入的审批和限制,以及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制和干预(陈志武,2009),同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远远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目前还缺乏完善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上述二方面因素使得中国的腐败问题并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有效的抑制和缓解,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陈刚和李树,2012)。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发布的全球2010年腐败感知指数(CPI)排名情况显示,中国的CPI得分在178各国家中排名第78位(得分3.5),属于“非常腐败”一类国家。
    通过对既有理论和文献的梳理,腐败可能通过如下三个重要的机制影响了中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1)首先,腐败不仅是制度质量的重要逆向度量指标,而且还将弱化其它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从而对居民幸福感产生影响。文献研究证实,法律、民主等正式制度以及社会信任等非正式制度的完善,都能够显著增加居民幸福感。其中,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完善和强化对居民财产权利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民主制度赋予了居民言论和参与自由,不仅为居民提供了影响政治过程和政策结果的工具,而且还保障了程序正义和社会公平,进而创造了“程序效用”(procedural utility)(例如,Bjørnskov et al.,2010)。同时,社会信任则有助于构建和谐友善的人际关系,缓解人们的孤独感并提高人们的自我认同感(Helliwell and Putnam,2004)。但是,腐败不仅腐蚀了民主政治过程(Tavits,2008)和法律系统的效率(Herzfeld and Weiss,2003),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信任等社会资本的生成(Rothstein and Eek,2009),因为,在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中,居民主要依据行政官员的行为来断定陌生人是否能够被信任。(2)其次,腐败阻碍了经济增长,扩大了收入不平等,从而降低了居民幸福感。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经济学研究都以收入来近似衡量个人的效用水平(utility),因为,高收入提高了居民对衣、食、住、用、行等商品的市场支付能力。虽然在时间序列上,居民的幸福感可能并没有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有所提高,但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富人依然比穷人具有更高的主观幸福感(Easterlin,1974)。同时,收入不平等也显著的影响了居民幸福感,而且,其可能还与收入机会的公平性有关。其中,在低收入流动性的国家,收入不平等显著降低了穷人的幸福感;但在高收入流动性国家,收入不平等则显著降低了富人的幸福感(Alesina et al.,2004)。但是,腐败不仅降低了资本积累率和投资效率,阻碍了经济增长(Mauro,1995),而且还将扭曲政府的税收和支出结构,进而恶化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Glaeser and Saks,2006)。同时,由腐败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可能更多的源自收入机会的不平等,其不仅意味着更低的收入流动性,而且也被普遍认为是不公平的(Alesina and Angeletos,2005),从而对居民幸福感的抑制效应可能也会更强。(3)最后,腐败还可能扭曲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进而对居民幸福感产生影响。跨国研究证实,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显著影响了居民幸福感,其中,政府增加教育支出(Hessami,2010)和医疗支出(Kotakorpi and Laamanen,2010)都有助于增加居民幸福感。但是,由于政府各类支出项目中蕴含的腐败机会和腐败风险是不一样的,腐败将会扭曲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减少了教育和医疗等具有较少寻租机会的支出项目(Mauro,1998),并增加了军费支出等蕴含着更多腐败机会且难于被监管的支出项目(Gupta et al.,2001)。
    在本研究中,我们采用中国51个城市的居民微观调查数据,以与政府管制相关的企业娱乐和旅游花费来度量各城市的腐败水平,定量评估了腐败对中国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研究发现,腐败显著降低了中国的居民幸福感,且在控制了腐败变量的内生性之后,腐败对中国居民幸福感的抑制效应还明显提高了。如果样本城市的腐败水平上升一个标准差,被访问者主观幸福感的平均赋值将会因此而下降0.14左右,即意味着整体的国民幸福感会下降4.05%,这需要GDP增长率上升6个百分点才能弥补。具体来说,如果样本城市的腐败水平上升一个标准差,将会使居民感到“非常不幸福”、“不幸福”和“一般”的概率分别上升0.21%、2.02%和7.6%左右,而使居民感到“幸福”和“非常幸福”的概率分别下降8.23%和1.64%左右。
    我们将样本进一步细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居民,以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后,研究发现,腐败显著的降低了中国的低收入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幸福感,但对高收入居民和城镇居民幸福感的影响非常微弱。主要原因可能是,中国的高收入居民(城镇居民)比低收入居民(农村居民)享有更多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从而使得它们往往是腐败活动的受益方,低收入居民和(农村居民)则恰好相反。
    本研究可能是首篇定量评估腐败对中国居民幸福感的文献。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的了解和评估腐败造成的社会福利成本,而且,对于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建设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研究直观的政策含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增加居民幸福感,要求政府逐步放松而非强化对市场的管制和干预,同时,政府逐步放松对市场管制和干预也能够缩小低收入与高收入居民之间,以及农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幸福(福利)差距,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

Tags:管制、腐败与幸福,来自CGSS2006的经验证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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