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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经济中买方垄断势力的成因、作用机理与公共政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东北财经大学 吴绪亮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反垄断立法及执法的讨论均未能将垄断区分为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来加以考察,《反垄断法》及其随后陆续出台的配套规定和法律解释中也没有关于买方垄断的明确条款,这种政策思路无疑存在弊端,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实际上,中国的许多产业领域,例如零售、煤电、医药、石油、电信、钢铁、汽车、农产品流通、军工采购等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买方垄断问题,有些产业问题还比较尖锐。
    东北财经大学吴绪亮博士主持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转型经济中买方垄断势力的成因、作用机理与公共政策研究”,针对买方垄断问题提出若干政策建议,研究成果可供国家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垄断)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买方纵向限制)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参考。
    该课题研究认为,在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将垄断区分为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两个角度来对待,重视买方垄断问题在经营者集中、买方纵向限制等方面的重要影响。
    第一,针对零售等产业的经营者集中经济分析应重视纵向市场结构。
    该课题的模型研究发现,如果纵向市场结构符合上游卖方垄断程度很高,且零售层面为双侧竞争,那么只有在零售商服务是高度可替代的时候,允许(甚至鼓励)下游市场提高集中度才可能有利于社会福利,这就意味着,此时最理想的市场结构便是两个(对称地)独立的价格竞争零售商,这一结论显然支持加尔布雷斯提出的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然而,当零售商服务的替代性不是很强或者很弱的时候,市场集中度提高将导致终端价格提高和服务多样化程度降低,因此有损于社会福利。因此,实施这一宽松的并购控制政策需要极为苛刻的前提条件。
    如果纵向市场结构符合上游卖方垄断程度很高,零售商具有很高的买方垄断势力且不具有卖方垄断势力,那么无论此时零售商服务差异化程度高低,只要零售业并购行为只是进一步增强其买方垄断势力,而不会显著影响其卖方竞争格局,则均将有利于消费者福利。考虑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型连锁零售商全国统一采购,具有很强的买方垄断势力,但是在各个区域(城市)市场面临众多当地区域零售商极其激烈的卖方竞争,这时鼓励零售业并购以形成大型连锁零售商的政策可能有利于消费者利益。
    第二,制定《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指南》时应给予抗衡性买方垄断力量足够的重视。
    针对经营者集中时的效率抗辩,该课题建议在制定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指南》时,应给予抗衡性买方力量足够的重视,并重点关注:
    (1)具有买方力量的买者在行使其买方力量时,其他不具有买方力量的买者是否也能同样获得这种抗衡性的益处。如果其他买者的交易条件受此影响而恶化,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裁定这样的抗衡性买方力量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2)当买方并非最终消费者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关注具有买方力量的买者通过行使其买方力量而得到的益处(比如降低采购价格)是否能够传递给最终消费者;
    (3)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买方力量的买者是否有积极性去行使其买方力量。如果行使其买方力量的收益会同时被其竞争对手获得,此时该具有买方力量的买者可能就不会这么做,那么买方力量的抗衡性作用便得不到发挥。
    第三,针对买方纵向限制行为,提出“动机®条件®效应”三阶段分析框架。
    针对以主导零售商为典型代表的买方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经济分析框架,建议参考“动机®条件®效应”三阶段合理推定经济分析框架。
    首先,考虑纵向限制的动机是为了提高效率,还是为了试图获取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其次,要考察这种纵向限制发生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纵向限制者是否具有优势地位,所在产业的进退障碍难易,以及信息是否对称和是否完全;最后,即使企业实施纵向限制的动机是试图获取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而且它具有优势地位,还要考察这项限制行为在实施中真正产生了什么样的效应,包括是促进了竞争还是损害了竞争,是提高了社会福利还是降低了社会福利,以及在提高自己福利的同时,是否损害了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即是否为帕累托改善。
    第四,针对通道费问题,提出“八步判别法”经济分析框架
    针对通道费问题的反垄断法经济分析,建议参考主导零售商限制竞争行为的“八步判别法”,依次包括市场界定、市场结构、市场势力、行为判定、盈利水平、竞争效应、福利效应、效率抗辩等环节。
    其中应特别注意,在判别限制性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基于支配地位的限制和基于协议的限制,并权衡两个相悖的因素:合谋带来的私人效率收益和削弱竞争的影响。
    此外,如果买方势力面临相对弱小的供应商,那么就需要引起反垄断机构的高度关注,因为这一势力的滥用可能包括对生产者(供应商)剩余以及供应商的长期的生存能力有一个决定性的影响。相反,如果买方势力与上游显著的卖方势力相联系,那么买方势力的存在或加强的福利净效应就需要进一步具体分析。
    第五,应当鼓励中国的食品零售业进一步集中。
    该课题首次针对中国情境下的买方垄断势力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综合考虑市场集中度、纵向竞争关系、开放程度、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甄选出最具典型性的中国零售业作为研究对象,并基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检验了食品零售业买方抗衡势力与零售价格指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买方垄断势力测度,通常考虑买方集中度指标。买方集中度指标的优点是直观明了、便于计算,但是它仅仅测度了下游买方层面的垄断势力,却没能反映其面对的上游卖方层面的垄断势力,因此并不能够测度买方抗衡势力的大小。该课题构造的买方垄断势力指标较好地克服了这一问题。
    研究发现,自1999年至2007年的情况来看,中国食品零售业买方抗衡势力呈现下降趋势,这种现象既可能是食品制造企业平均规模的相对上升造成的,也有可能是食品零售企业平均规模的相对下降造成的,或者兼而有之。但是买方抗衡势力的变动幅度与食品零售价格变动幅度呈现负相关,这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是高度一致的。因此,近年来中国零售行业纵向市场结构的变化不利于零售价格的低位运行。考虑到市场竞争格局改善的需要和消费者福利,从最宽泛的意义而言,反垄断当局应当鼓励食品零售业进一步集中,而对食品制造业则可采取相对更为严厉的并购控制政策。

Tags:转型经济中买方垄断势力的成因、作用机理与公共政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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