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朱俊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制性及道德风险(4月2日)
强制性
探讨农业保险经营中是否实行强制投保,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比较严重。尽管前面提到的费率分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逆选择,但精确划分风险单位,进行费率分区,细分费率档次,成本是相当高昂的。即使完成了分县区划和费率分区,也不可能完全解决逆选择问题。因此,从技术层面说,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实行强制投保。第二,农业保险的特征及其政策指向,或者说其要达到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如前所述,政策性农业保险既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又关系到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对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因而需要农民的普遍参与,否则其政策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但如果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而不是在一定范围内强制,其参与率可能非常低。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保险很难可持续发展。同时,没有足够的参与率,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但对农业保险是否实行强制,还需要考虑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强制的合法性;二是强制的效果。
就合法性而言,强制和补贴是紧密相关的,“补贴”给“强制”以合法性,“强制”给“补贴”以资源。只是在补贴比较到位、充足的情况下,强制性就相应地具有更大的合法性,否则强制只能拥有弱的合法性。同时,强制只有具有充足的合法性才是可以自我实施的。如果农业保险强制具有了充分的合法性,变成人们普遍接受的“成功的意识形态”,就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执行过程中的费用;相反,如果不具有合法性或仅仅具有弱的合法性,就不具有“成功的意识形态”的功能,交易成本很高,结果是实施成本很大,可持续性很差。
就强制的效果而言,为了更好地开展农业保险,需要预测实行强制性原则可能会无意中造成的后果。自愿退出权是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能够激励管理者完善农业保险方案设计、改善服务。如果实行强制,农业保险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可能会改变。“强制”取消了农民“自愿”条件下的“投票权”,这项制度的下层监督就取消了——这可能正是官员和农业保险管理人员所希望的,而来自上层的监督普遍是失效的,那么这项制度会很容易地偏离它本来设定的目标。也就是说,强制参加可能防范了居民的“逆向选择”,但是却带来了农业保险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可见,任何一项制度,要有生命力,光靠不断地强制是不行的,它必须成为“自我实施”的。看到“自愿参加”不理想就想“强制”,看到强制不理想就用加倍的强制,这是一种“管理主义”的思维方式。为了完成一项“社会过程”,政府总是习惯性地应用其权力优势,却忘了因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的社会复杂性,会有一些事后的意外后果产生。农业保险也不例外,这是我们考虑农业保险是否实施强制原则时必须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只有给农业保险足够的补贴,强制投保才具有自我可以实施的合法性。同时,自愿投保的下层监督取消后,农业保险管理人员“道德风险”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可控,这时才可以考虑选择强制投保来抑制逆选择以及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问题。
道德风险
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是活的生物而且广泛分散、农业灾害及其损失的伴生性、相互关联等),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比一般商业保险更为严重而且难以防范。因此,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就成为农业保险健康运行的保证。
目前可以考虑以下防范措施:第一,保障水平不可以太高(也就是实行共保)。我国大多数试验地区都是将产量保障水平定在50%-70%左右。也有更低的,只保费用成本。国外对农作物保险的保障一般规定在几年平均产量的60%-75%,风险小、信誉好的农户最高可以保到几年平均产量85%。畜禽保险的赔付价格也一般按照市价的70%左右确定。
第二,无赔款优待,对于没有获得赔付的农户次年投保时适当降低保费交纳数额。
第三,对信用好的农户购买保险时,给予保费折扣。
第四,对单产水平高的农户,当灾害发生时,给予他们更高的赔偿。
第五,让基层农业技术部门、经管部门参与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当地农技人员熟悉当地的气候、土壤、地理、耕作技术、饲养规范、流行疾病等,也熟悉当地的人脉,通过他们展业和防损、理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道德风险。这方面我们做过一些调查。这一条是比较特殊的,也可能是中国特色,但涉及到体制和费用。(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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