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1-8页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不能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不能以混合所有制企业为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必须是成功改革后的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使命,不仅需要精准的顶层设计,更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缺乏创新理论指导的实践,只能是盲目的实践或重复的实践,不可能是可取得重大改革成果的实践。制造飞机需要先有理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同样需要先有理论。中国经济理论界必须认识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而且只能是改革成功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没有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革取得成功,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国有企业改革;公营经济;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图分类号:F043;
文献标识符: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9)01-0001-08
附件: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