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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越健:《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置産簿》前言

http://www.newdu.com 2020/9/2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封越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以下簡稱經濟所)及其前身向有重視契約文書的學術傳統,是收藏、研究徽州文書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學術機構之一。早在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間,在南京的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經濟所前身)即由梁方仲先生經手,購入契劵票據簿記等史料三零六件,原保藏者據説是國立編譯館一職員。①除少量古籍殘葉外,這批史料絕大多數是徽州文書。一九五〇年代徽州文書甫一流出,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即率先購藏徽州文書。筆者曾在二〇一四年秋訪問經濟所魏金玉先生,據魏先生告知,他征得副所長嚴中平先生同意後,前往屯溪購買徽州文書。當他到屯溪時,尚無其他機構前往購買。因簿册文書較散件文書史料價值更高,可以做長時間多方面的研究,因此他將一間屋子的簿册文書“竭澤而漁”,悉數購入,散件文書則未購。此後,經濟所通過屯溪市古籍書店和徽專文物商店寄來的資料目録,繼續選購徽州文書。經濟所中國經濟史研究室現在尚存部分屯溪市古籍書店及徽專文物商店編印的資料目録,②從這些目録上可以看到,嚴中平、李文治先生曾選勾擬購文書,是否還有其他先生選勾,則已不得而知;彭澤益先生曾負責保管目録。此外,經濟所還從北京中國書店選購了部分徽州文書。對文書的選擇,則根據經濟所的科研需要,時段上以清代爲主,兼有部分明代、民國文書,內容偏重經濟史方面,在注重簿册文書的同時,也選購了部分散件文書,總數約貳千五百件。一九五〇年代以後,經濟所內部一直將所藏徽州文書稱爲“屯溪資料”。
    二〇〇九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土地文書選編”課題獲得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批准立項,次年一月课题开始工作。我們經過認真考慮研究,決定將經濟所所藏“屯溪資料”中的全部九十三册置産簿和全部散件文書整理出版,最終成果編爲《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置産簿》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兩部書。
    關於徽州文書的價值及其收藏整理和研究狀況,已經有不少論述,本文不擬重複這些論述。這裡僅就本書收録的置産簿基本狀況、主要內容以及本書的編纂情況作一簡略介紹。
    ①據《契劵票據簿記等史料》記載。此份目録是中國科學院社會研究所一九五二年底從南京遷至北京前所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圖書館藏。
    ②經濟所中國經濟史研究室現存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一年屯溪市古籍書店油印的各種書目、資料目録十八期(其中一九五九年第十三期有兩册),複寫書目兩份;徽專文物商店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四年油印書目各兩期,鋼筆手寫書目一份。
    一
    本書收録經濟所藏“屯溪資料”全部置産簿(或稱謄契簿等,本文一般稱爲置産簿)九十三册,其中簿內可見地點(縣名)者二十七册,經編者考出地點(縣名)者六十三册,另有三册未能考出簿主所屬縣份。在九十册可知地點的置産簿中,歙縣七册,休寧縣四十七册,祁門縣二十一册,黟縣五册,績溪縣三册;另有七册不屬於明清時期的徽州府:
    《明嘉靖四十四年十月至清康熙六十一年正月〔淳安縣〕徐氏謄契簿》,
    《清道光十六年十二月至光緒六年十二月〔淳安縣〕徐氏置産簿》,
    《明成化二十二年十一月至嘉靖卅三年十二月〔遂安縣〕陳氏謄契簿》,
    《明萬曆二十年立〔遂安縣〕張良真户新受契册》,
    《明萬曆四十六年三月至崇禎七年十月〔遂安縣〕龍溪汪氏置産簿》,
    《明崇禎十五年七月至清道光六年四月〔遂安縣〕鄭氏置産簿》,
    《清道光十年八月至咸豐四年五月〔旌德縣〕江氏抄契簿》,
    其中《明萬曆二十年立〔遂安縣〕張良真户新受契册》有書店價簽而無書店名稱,據其他文書顯示,有書店價簽而無書店名稱的文書係徽專文物商店收購出售;其餘六種根據現存書店價簽,均係屯溪市古籍書店收售。這些非明清時期徽州府所屬六縣的置産簿,因係屯溪市古籍書店或徽專文物商店收售,故作爲附編收入本書。①
    縣名不明的三册置産簿,《清〔某某縣〕某姓休歙各産業簿》簿主當係徽州某縣人;《明崇禎十三年九月至民國十年二月某某縣汪氏祖遺手置産業天字號契底》,係屯溪市古籍書店收售,且簿主似亦屬徽州人。《明嘉靖卅七年八月至弘光元年二月某某縣陳氏置産簿》有中國書店定價簽章,此簿內載萬曆八年三月廿八日契買陳孝水田,“土名水福廟前”,此“水福廟”當係“水府廟”之訛,天啟三年三月十五日契買陳孟孫水田五號,其中一號在“水府廟下”;又載萬曆十四年十二月廿八日契買十八都胡仲社水田一號,“北至磻溪田”。案同時有“水府廟”和“磻溪”者,筆者所知有婺源與祁門兩縣。婺源在縣治南街明道坊有水府廟,在西鄉三十九都有磻溪;②祁門縣二十一都二圖有磻溪,該縣二十一都一圖陳氏文書有萬曆三年九月陳學益立賣地契,其地“坐落十保土名水府廟邊”。③雖然要確定此“陳氏置産簿”屬於何縣,尚需更多資料,但屬於徽州府應無問題。
    在九十三册置産簿中,按朝代分,明代十八册;由明至清十八册,包括一册《明嘉靖卅七年八月至弘光元年二月某某縣陳氏置産簿》,弘光元年按斷代已至清代;由明至民國一册;清代五十一册;由清至民國五册,其中一册《清同治元年七月至民國廿七年〔黟縣〕葉氏置産簿》有關置産的記載限於同治年間,其餘爲民國年間錢糧、土地陳報單、修理堨腿打斛及碓門墻等賬目。除四册置産簿無明確起訖年份外,跨越時間最長者爲《明洪武九年至清乾隆四十九年閏三月〔休寧縣〕茗洲吴氏各堂券契目録》,達四百零九年;最短的是《明隆慶四年三月至隆慶六年二月休寧縣余氏謄契簿》,僅有三年。④
    ①據記載,當年屯溪市古籍書店等書店收售契約文書時,收集的範圍以當時的徽州地區爲主,當時的徽州地區包括歷史上不屬於徽州一府六縣的旌德、太平等地。此外,還到安徽青陽、銅陵,浙江金華、淳安、衢縣,江西婺源、景德鎮等地收集文書。見嚴桂夫、王國健《徽州文書檔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二〇〇五年版,第一〇頁。
    ②光緒《婺源縣志》卷十一《建置四·祀典》,卷二《疆域四·坊都》。
    ③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一輯第九册,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二〇〇五年版,第二八一頁。
    ④《明萬曆二十年立〔遂安縣〕張良真户新受契册》,封面寫“皇明萬曆二十年壬辰立,拾伍都叁圖甲,下張良真户新收”,第一葉首行寫“拾伍都叁圖拾甲下張良真户新受契册”,册內所記每次契受田地並無時間,簿內“新受契”未必均是這一年所形成。此册亦作爲無起訖時間置産簿。
    九十三册置産簿中,涉及吴、王、方、羅、胡、程、汪、洪、余、黃、潘、朱、金、巴、戴、陳、孫、江、曹、徐、鄭、李、康、張、饒、謝、舒、葉、高二十九個姓氏,其中歙縣有吴、王、方、羅、胡、程六個姓氏,休寧縣有汪、吴、胡、洪、余、王、黃、方、潘、朱、程、金、巴、戴、陳、孫、江、曹、徐十八個姓氏,祁門縣有鄭、李、程、吴、康、胡、陳、汪、張、饒、謝、洪十二個姓氏,黟縣有舒、余、王、葉、汪五個姓氏,績溪縣有程、高兩個姓氏;旌德縣一册屬江氏,浙江淳安縣二册均係徐氏,遂安縣有陳、張、汪、程四個姓氏。縣名不明有陳、汪兩個姓氏。另有兩册不知姓氏。此外,還有兩册非家族謄契簿,分別爲《清康熙十年十月至五十六年二月〔休寧縣〕三十三都六圖推收謄契簿》和《清順治四年五月至乾隆三十五年九月祁門縣赤橋約規登高約條例暨登高約置産簿》。
    需要指出的是,這九十三册置産簿中,部分置産簿存在缺葉的情況,已經並非全帙。如《明洪武二十年十一月至嘉靖二十三年九月休寧縣汪氏謄契簿》第一葉首行爲“中見人汪永節、汪奇員”,且原簿此葉以蘇州碼標有葉碼三五,可見此前應有三十四葉已缺失。《明嘉靖卅七年八月至弘光元年二月某某縣陳氏置産簿》第一葉第一行爲“門前租數三年未交,將此田寫出。除扣還本利輕谷弍拾弍秤,仍找〔陳〕汀價穀拾秤整”,且該葉右下標有葉碼七,可見此册前缺六葉。《明隆慶四年三月至隆慶六年二月休寧縣余氏謄契簿》第一葉第一行爲“隆慶四年三月初四日立賣契人余新洪號契”,此前亦有缺葉。《明宣德二年至萬曆二十四年十一月祁門縣奇峰鄭氏祭祀共業產土謄契簿》隆慶以前的契約共十四葉,編有葉碼,其中缺九、十、十一葉。
    我們爲了掃描方便,曾將置産簿拆開,發現一些置産簿有整葉被撕掉,僅存打眼穿線的書腦部分的情況。如《明清〔休寧縣〕胡氏本房及桃李榛榴四房祖業謄抄簿》、《明萬曆二十年正月至清雍正四年十月休寧縣汪氏敦敘堂田産契白》、《清順治四年十月至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休寧縣〕吴氏謄契簿》、《清順治十八年七月至道光二十四年七月〔休寧縣〕程氏置産簿》、《清康熙四十五年十月至雍正六年六月〔休寧縣〕黃氏謄契簿》、《清乾隆七年四月至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休寧縣〕江氏謄契簿》、《清嘉慶十二年三月至道光廿五年二月〔休寧縣〕吴氏置産劵底》、《清嘉慶二十一年十一月至同治七年八月〔休寧縣〕吴氏抄契簿》、《清道光七年十一月至民國廿年〔休寧縣〕程氏汪成户契録》、《清道光廿一年三月至光緒十二年三月黟縣余氏休黟契白簿》、《清道光二十五年六月至同治十二年四月〔黟縣〕王大經户丁貽羆置産簿》等,都或多或少發現殘存的書腦。如《明清〔休寧縣〕胡氏本房及桃李榛榴四房祖業謄抄簿》大部分葉面在書腦上標有從一至八五的葉碼,但其中有缺葉,就是被撕掉的葉面。由於部分置産簿曾經修補重新裝訂,經過重裝的置産簿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已難以追溯了。有些被撕掉的葉面原來是有文字的,如《清乾隆七年四月至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休寧縣〕江氏謄契簿》殘存的書腦上還可看到文字筆畫;而有些被撕掉的葉面是否有文字已不可知。
    章有義先生已經指出,《清道光十年八月至咸豐四年五月〔旌德縣〕江氏抄契簿》第十四號田産下有注文“此號原占租廿七件。咸豐六年四月新收子厚叔占租干榖卅六件。今此號全稅全業共包租利六十三件,其新契據租字列卅七號之內,查看便知”,而該簿所載田號截止卅一號,看來這家地主實有置産簿不止這一册。①此外,《明崇禎十三年九月至民國十年二月某某縣汪氏祖遺手置産業天字號契底》原題名有“天字號契底”字樣;《清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至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休寧縣〕汪祥生户友記置業册》封面有“第一册乾隆三十年乙酉秋月立”字樣;《清同治十年五月至光緒元年十一月〔祁門縣〕洪氏謄契簿》所録契約均有編號,起自一百〇四號,止於一百四十四號;這三種置産簿應該都不止一册,但經濟所所藏“屯溪資料”均僅有一册。
    二
    關於置産簿的定義及各種名稱,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稱:“置产簿:徽州地主、宗族购置田产的登记簿册,内容有卖主、契号、田亩、买田时间、鱼鳞图册号。它又叫誊契簿、合同簿、产业簿、家产簿等名称。”②在嚴桂夫、王國健合著的《徽州文書檔案》中,有較爲詳細的解説:“謄録簿又稱謄契簿、抄契簿、置産簿、堆積簿,是一個家族將名下歷年購買的土地等財産契紙以及其他對宗族或家庭具有重大作用的文書檔案抄録下來裝訂成册備案的簿册”;又説:“爲了理清産權,便於管理,宗族將所有的田地山場等買賣管理契約,一起謄録在一本或數本簿册中,這種簿册即稱爲謄録簿,有的又稱爲置産簿、抄契簿、謄契簿、契底、契紙清單等。
    ①章有義:《明清徽州土地關係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一九八四年版,第二〇九頁。章先生將此簿地主擬爲黟縣或績溪人。另參看章有義《明清及近代農業史論集》,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四五八頁。案績溪僅十五都,黟縣僅十二都,但此簿內有二十二都。簿內道光十年八月江懋珩立杜賣水田契,中人有王伯明爲白地人。案白地屬旌德,鄰近績溪。簿主江姓在二十一都二圖,恰爲旌德江村江氏所在地。故編者擬此簿簿主江氏屬旌德縣。  
    ②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合肥:黄山书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三八页。  
    (接上段)有時,一户地主也形成謄録簿,但徽州留存更多的是宗族地主,又稱爲公堂地主形成的謄録簿。”①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纂的《徽州文書類目》,在“宗族文書”類中,有抄契簿,括號説明包括謄契簿、契底、契紙清單、推收底抄、租批清單,此外,目録內還有置産簿、堆積簿等名稱。②除上述三書所述名稱外,本書收録的置産簿名稱還有置業册、契録、謄抄簿、契白簿、進産簿、買契簿、契簿、契據譜、契册等。這些名稱,細加區分,“謄録簿”、“謄契簿”、“契底”一類名稱意爲抄録契約或其他文書之簿册,而“置産簿”、“進産簿”及“置業簿”等名稱著重表示“置産”。
    將散件契約文書抄録成簿册之目的,上引《徽州文書檔案》説是“爲了理清産權,便於管理”,這一説法大致不差。如《明宣德二年至萬曆二十四年十一月祁門縣奇峰鄭氏祭祀共業産土謄契簿》前有言:“權、秀、夔、敬四公分下祭祀共業産土總立謄契一本貯匣,又四房各收一本,編作孝弟忠信四號,續有增益,隨時謄録,以便檢閲”;《明嘉靖四十年十月至清康熙五十三年十一月休寧縣吴氏謄契簿》首行有言:“順治丙戌年仲夏月 日吴孟嘉寫謄清源流,以便查□”;《清康熙五十六年二月至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休寧縣程氏仁房進産簿》前有自稱“休邑雲溪王崑原偶筆”的“敘言”,道出了將散件契約抄録成簿的目的和作用:
    天下之人進業必資契墨而有成,契墨之成則又散亂而無序,一有應用,則難於檢閲也,且多遺失之慮,此爭端之所由肇也。以故余寫立進産簿,良以此也。今將逐年營放所置産業,如某年買某處某人田地若干用價若干依契開具於後,則契墨雖散亂,而茲簿則有序而易閲矣,故弁數言,豈不美哉。”③
    ①嚴桂夫、王國健:《徽州文書檔案》,第一一〇、三二五頁。
    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收藏編纂:《徽州文書類目》,合肥:黃山書社二〇〇〇年版,第六一五至六一九頁。
    ③此“敘言”作者自署“休邑雲溪王崑原”,但該簿主人爲程氏,令人不解。
    從這一“敘言”可知,當事人鑒於契約對産業的重要作用,散亂之契約不便檢閲,故而將契約抄録成册,以便於檢閲,更爲了免於遺失,從而可以避免糾紛爭端,起到保護産權的作用。
    置産簿的抄録並無固定格式,在九十三册置産簿中,很少有這樣的敘言或抄寫説明。有些置産簿抄録時頗爲鄭重其事,如在葉面或兩葉騎縫處鈐蓋個人或家族堂號等印章,個別還有官印,如《明永樂十七年五月至崇禎十七年十二月祁門縣李氏官契簿》部分葉面有祁門縣印,大概因此而稱爲“官契簿”。《清乾隆二十一年七月至民國十六年十一月〔休寧縣〕貴溪曹秀堂買契簿》第一葉鄭重聲明“照依契稅搓〔?抄〕寫,壹字不差號簿”,並且幾乎每葉有“貴溪號曹秀堂已〔?己〕簿永存子孫世用”字樣。《明宣德二年至萬曆二十四年十一月祁門縣奇峰鄭氏祭祀共業產土謄契簿》封面有抄寫説明:“權、秀、夔、敬四公分下祭祀共業產土總立謄契一本貯匣。又四房各收一本,編作孝弟忠信四號。續有增益,隨時謄録,以便檢閲”,時間爲隆慶五年八月初一日,有“同謄録人”簽名。此“謄契簿”隆慶以前的契約編有葉碼凡十四葉,此後無葉碼,則當是後來“續有增益”而謄録上去的。《清雍正四年二月至宣統二年十二月〔休寧縣〕程氏置產簿》有一張散頁專門説明謄寫時應注意“出業之人”和“中人、代書名字”:“謄批之時須要看格出弦。倘年月、出業之人字多者,先要劃算做兩行寫。再者,中人、代書名字多者看格幾行劃算配寫,過頁緊留,恐放失記”。部分置産簿有目録編號,如《清順治六年至同治十年〔休寧縣〕汪氏置産簿》、《清順治十四年至咸豐六年〔休寧縣〕汪氏契據編號簿》、《清同治十年五月至光緒元年十一月〔祁門縣〕洪氏謄契簿》等。有些置産簿在目録或內文契約上有以手寫或鈐蓋“清”、“對”、“印過”等字樣。部分置産簿按地點或按類抄録。如《明崇禎二年四月至清乾隆八年十一月歙縣胡氏總契底》首有“契底目録”,分爲“黃蔚本處”、“鳩坑源”、“梓桐源”、“七都源”四個部分,內文按此抄録契約,各部分內不按時間順序,但無“七都源”。《明崇禎元年十月至清咸豐七年八月休寧縣朱氏置産簿》亦按地點抄録,分爲“陳家塢租契(存祀)”、“山九塢祖遺赤契”、“千甫坦租契”、“白石塢祖契”、“季房板操塢祖契”。《清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至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休寧縣巴氏謄契簿》按祖輩、父輩及續置分類,首爲“大清雍正捌年季冬月弍拾七日祖文秀公身故祖文秀公分扒世福得受田肆坵共計叁拾砠外廚房對面樓上房壹間”,次爲“父德隆公遺存房屋田山乾隆柒年弍月初七吉日祜、禎、福、祹肆房每房鬮分得屋田山照鬮管業”,再次爲“乾隆弍拾陸年正月吉日立爾常續置産業總集”。《明萬曆十年四月至崇禎元年七月〔祁門縣〕吴氏謄契簿》分爲五個部分,包括“十四都契書”、“本家親族契書”,“山佃契”(他人承佃吴氏山場契約)、“??(力)坌契”(出售力坌的契約。租種山場,與山主按一定比例分成,種植者所得部分稱爲力坌),“佃契”(他人承佃吴氏山場契約,但此部分亦有賣契)。
    大多數置産簿在抄録契約文書時既不分類,又不按時間順序。九十三册置産簿中,僅有《清順治四年五月至乾隆三十五年九月祁門縣赤橋約規登高約條例暨登高約置産簿》、《清康熙五十六年二月至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休寧縣程氏仁房進産簿》、《清嘉慶二十一年正月至道光三年十二月〔休寧縣〕王智祀會置産簿》等少數幾册按時間順序抄録契約文書。
    《徽州文書檔案》將謄録簿分爲純粹的土地謄録簿、綜合性謄録簿、節録簿三種,綜合性謄録簿是將土地契約與其他重要文書抄録在一起,節録簿只抄録契約中的重要內容,如田地字號、購買年度、用價、賣主、土名、稅畝、租額等。①
    ①嚴桂夫、王國健:《徽州文書檔案》,第一一〇、三二五至三二七頁。
    本書收録的九十三册置産簿也有上述三類,如《清道光十一年十一月至道光三十年三月〔歙縣〕吴氏置産簿》全爲他人出賣田地給吴氏的契約,屬土地謄契簿。一般置産簿或謄契簿都是抄録一家或一個宗族歷年置備的所有土地房産契約,但本書收録的土地謄契簿有兩種例外情況。一種是僅抄録某種土地的契約,如《明景泰四年十一月至萬曆廿三年九月〔歙縣〕方氏摽掛簿》,根據簿前方氏外甥許應春序,方氏祖先“三塋有田十餘畝,以供膳塋,以奉祭祀……然條例未悉,恐其久而或怠,故欲更置簿書繪畫……計其田畝之數,租利之入,與其經界疆理及牲醴楮儀之費,俾世守……忽焉……置簿書四扇并繪圖本,及田畝租利疆理經……規纖悉畢紀,每各授其一,馀其一攝祭事之家,以次輪授,各書每歲……於祭事必先時而戒預之,毋敢怠忽焉”(省略號文字原簿殘缺),可知是專門抄録祭田契約的謄契簿;《清雍正十年正月至乾隆十年十二月〔休寧縣〕程氏朱家園住後山風水契録》,顧名思義,此簿專門抄録購買“開造阡葬”及“抱護墳塋”風水山地的契約。另一種情況是並非家庭或家族置産簿,《清順治四年五月至乾隆三十五年九月祁門縣赤橋約規登高約條例暨登高約置産簿》抄録的是赤橋約與登高約兩個鄉約置買田産之契約;《清康熙十年十月至五十六年二月〔休寧縣〕三十三都六圖推收謄契簿》封面有“推收謄契丁酉限”字樣,丁酉年即康熙五十六年,簿內土地買賣契約賣主有方、丁、李、吴、謝、盛、胡、汪等姓,買主有吴、李、方、謝、倪、汪、張、劉、丁、陳、陸、許、於、盧、胡、程等姓,從契約來看,賣主或買主至少一方屬於三十三都六圖,契約天頭寫有“某甲”、“某甲收”、“某甲推”或“某甲推某甲”等字樣,因此,該簿應是三十三都六圖辦理土地稅糧推收時,將各家買賣土地的契約謄抄匯集爲簿册。顯然,該簿只能是謄契簿,而不是置産簿。《徽州文書檔案》説謄録簿是家庭或宗族形成。應該説,謄契簿、置産簿主要是家庭或宗族形成,但由這兩册謄契簿看來,謄契簿或置産簿不限於家庭或宗族。近年搜集並出版的《景德鎮新安書院契録》,抄録康熙二十三年至一九四九年景德鎮徽州會館購置房産契約, ②也是一種非家庭宗族置産簿(謄契簿)。
    綜合性謄契簿以《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最爲典型,這本謄契簿除抄録土地山場房屋買賣、典當、租賃契約外,還有僉業票、收稅票、推單、商號議墨、借約、鬮分合同、遺囑、婚書(實係買賣奴僕契約)、抄録的黃册和編審册、祭祖文、會社序、碑記、充役合同、充當書吏文件,等等。
    節録簿既有土地謄契簿,也有綜合性謄契簿。前者如《清末〔休寧縣〕某姓二房晴川産業簿》;後者如《明洪武九年至清乾隆四十九年閏三月〔休寧縣〕茗洲吴氏各堂契劵目録》,此簿全係目録,包括土地買賣兌換租佃契約、給僕婢則略、承充里長約、煙户門牌、應主文書、戒約、婚書等文書。
    有的置産簿既有契約全文,也有節録。如《明正德六年四月至崇禎十四年四月祁門縣奇峰鄭氏謄契簿》多數抄録契約全文,但也有契約摘要,如“買居仁祖基地一塊,三保土名西峰堂前,當議價艮〔?銀〕十兩四錢正。隆慶元年十一月廿四日立契兄居仁,代書男啟魁”。《明隆慶五年十二月至崇禎十二年九月歙縣羅氏置産簿》均係抄録羅氏置産契約,但並非每一次置産均抄録契約全文,有的僅在上手契后加説明,如“崇禎八年二月江聚奎立出便山契”,將德字六百三十八號山一厘零三絲并山上杉松木一併出便與親人余氏爲業,契后有“此契轉賣與羅季明,契內價銀一併收訖。余中和批”,余氏賣給羅氏的契約全文並未抄録。
    較之散件文書,置産簿的內容更爲豐富,史料價值也更高。章有義先生曾論述分家書、置産簿的史料價值:
    分家書、置産簿等册籍,內容涉及多方面,包括一些必要的批註,往往可以直接從簿內材料中,查出簿主的籍貫。更重要的理由,則是分家書和置産簿乃是同一個家族亦即同一個經濟單位的財産綜合紀録,因而可以作爲一個研究對象,從中考察各相關因素的縱向變化和橫向聯繫。比如,就縱向説,從同一宗田産新契和老契的對比,可以看出地價的變動;從現租約同原租約的比較,可以看出租制和租額的變化。就橫向説,可以算出田皮(小買)和田骨(大買)的比價,活賣和絕賣的相對頻率,可以統計各種地權形式或地租形態的比重,等等。所有這些重要信息,都不是孤零零的散件文契的彙編所可揭示出來的。①
    置産簿(謄契簿)的史料價值,遠比章先生所説的要豐富。就單純的土地謄契簿而言,記録了某一家庭或家族短則數年長達數十百年的土地交易,交易形式包括買賣、找價、租佃、典當、對換、清白等,這些內容,不但如章有義先生所言,可以考察地價和租額的變動,可以統計各種地權、地租形態的比重;而且可以據此考察該家庭或家族的經濟狀況及其變動。另外,謄契簿往往附帶抄録簽業票、收稅票、歸户票、吊帖等,如《清康熙四十二年十月至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休寧縣汪氏謄契簿》在每一份契約后都有簽業票、收稅票、歸户票或吊帖,從此可以看出明清時代土地稅收管理制度的變化。一些置産簿還抄録上首契約,有的抄録多次上首契約,如《清康熙四十二年十月至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休寧縣汪氏謄契簿》多數契約有上首契約。有的不止一份,如乾隆四十三年五月歙縣十五都八圖汪天其立賣地契,將土名鄭五山道字三千八十一號地稅一分五釐賣與簿主汪氏,附有來腳契五份,從中可以看到地價的變動。這一分五釐地塊,其中七釐經過幾次交易,第一份來腳契爲順治十六年(1659)閏三月十七都四圖謝阿方等以四兩五錢賣與本都二圖吴氏;第二次康熙四十年三月吴阿方等賣與十六都一圖吴氏,契內寫“定時值價紋弍兩四錢正”,但后有説明“又一契照此契一樣價艮〔?銀〕廿四兩正……係白頭契未印,故未抄”,可見實際賣價應爲二十四兩。第三次康熙四十一年十六都一圖吴元茂賣與十五都八圖汪氏,分兩次立契,先是十一月以紋銀十二兩賣與汪氏,至十二月又立一契,將該地以紋銀十八兩賣與汪氏,契后有批:“其價原議叁拾兩,前立有拾弍兩一契,此契拾八兩,共合三十兩,其稅只七釐”,可見實際賣價爲三十兩。另外八釐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吴又李等以紋銀五兩賣與十五都八圖汪氏。至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十五都八圖汪天其將此八釐與七釐地一併賣與簿主汪氏,價九三銀一百六十兩。這幾份契約,不但可以看出同一地塊從順治年間到乾隆年間的價格上漲情況,而且還可以看到民間利用契約的避稅手段。康熙四十年三月吴阿方賣地契,同樣一次交易,一份契約價格只有二兩四錢,而另一份“白頭契未印”即未加蓋官印納過稅的白契上載明賣價達二十四兩。另一情況是康熙四十一年吴元茂出賣該地時立了兩次契約,從下文《清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至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休寧縣巴氏謄契簿》的事例中可以看到,這是一種少交契稅的手段。這種情況提示我們,赤契所載地價未必真實。有的則以批註形式説明同一田地的出售情況,如《清雍正八年十月至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休寧縣〕汪祥生聚記户田地山塘册》在“康熙十一年汪亮先立賣田契”后,有批註“此田於康熙五十九年出賣與弍都四圖程名下爲業,乾隆弍年四月聚遠付出價紋弍拾肆兩續〔?贖〕回,使用在外”。有的置産簿抄録者加入了一些批註或説明,也很有價值。如前述“汪祥生聚記户田地山塘册”記載很多田地交易的額外費用,有“包字”、“折席”、“契紙”、“酒水”、“代筆”、“管家”、“言身”、“簽歸户”、“印契掛號”、“補包”、“補戥”、“□承管”、“折酌”、“次酌”、“酒儀”、“酬儀”、“言身中人”等等名目,如“乾隆二年七月吴征助立賣田契”后有附注:“正價壹百八十八兩五錢。印契八兩三錢(庫吏朱祥禎、金宗魯先生)。契紙一錢二分。推稅叁兩。收稅乙兩。歸户:八都三圖宋村胡歸户六張去艮〔?銀〕九錢二分,一都七圖長塘汪歸户十張去艮〔?銀〕六錢,廿七都三圖汪溪橋金歸户去艮〔?銀〕②。中金伍兩六錢五分。酒水一兩六錢。管家四錢。言身晉一兩,琪六錢,云六錢,共弍兩二錢。”有的謄契簿有土地買賣經過的説明。如《清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至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休寧縣巴氏謄契簿》在“爾常續置産業總集”之第六號“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巴阿夏等立賣田契”,編號上有説明:“其稅在於尚禮户內起推。此稅廿六年冬月巴常福户內辦納,印過契,簽過業”。下述購買經過:“買此下秧田,計租七砠,計稅八分八釐,係敢字八十八號。將此田填成地造新屋住宅的。爾於乾隆廿一年八月廿一日,爾爲此業,菱湖店中動身旱路管〔?趕〕回家,請問祖母應允,説價銀廿四兩正。尚嬸不肯,要價銀廿七兩正。爾只得依他價銀廿七兩正。因印契推收要省頭,以至〔?致〕寫作弍張契”。正説明爲了少交契稅,將同一交易分寫兩張契約。第六十七號“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巴阿戴等立賣山契”,編號下有説明:“此山估賣價不值。迎弟媳再三情説,顧〔?姑〕此與他買。中資七八錢五分,酒酌錢一百四十文曾孺人、新侄媳、長龍三人分。”此簿第一葉還抄録了當地上中下則田地若干步合一畝,塘、山、與田地的折算,地稅與山稅與田稅的折算。上則田合一百九十步爲一畝,上則地合二百步爲一畝,塘合下則田成稅,山合下則地成稅,地稅算田稅合七三八折,山稅算田稅合二二一折。上述三個方面的史料價值,是散件文書所不具有的。
    ①章有義:《明清及近代農業史論集》,第三〇一頁。
    ②此处原簿未记归户去银数量。
    綜合性謄契簿內容更爲豐富,史料價值也更高。除了與土地交易有關的買賣、租佃、對換、典當等方面契約外,還有多種類型文書,茲就若干類型舉例如下。
    如賦役文書,《清康熙三十六年正月至乾隆五年十二月〔休寧縣〕吴尊德堂契録》有康熙四十五年、康熙五十年、康熙五十五年、康熙六十年、雍正四年六甲一户吴法祖、九甲一户吴保之、拾甲一户吴泉盛等三户的編審割繇清册;《明清〔休寧縣〕胡氏本房及桃李榛榴四房祖業謄抄簿》有“萬曆六年五月胡均等立輪流勾管里長合同勾單”、“崇禎十年十一月胡鳳武等立輪流應役合同”、“康熙二年十一月胡?子孫等立議貼承役之人銀兩合同”;《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有康熙五十五年三月編審時汪高起户各宗産業開付原單,五十五年三月編審造册汪高起户各宗産業單、實照收稅册抄存田地塘的大小地點字號、新立汪高起户頭各宗田稅該納糧賬,康熙六十年十一月編審計收各宗産業收入汪高起户內辦納糧差、新收入户稅畝細單、照紅册抄寫的高起户內實收田地山塘,雍正九年編審造册高起户實在、舊管、開除、新收各宗田地山塘,“順治十八年正月汪元昌等立津貼銀兩代役合同”,“休寧縣田地山塘規則”,萬曆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汪紹本抄寫清丈皇〔?黃〕册抄白,等等;《明嘉靖四十年十月至清康熙五十三年十一月休寧縣吴氏謄契簿》有“康熙十八年四月吴欽生立出替户口聽從改名頂役約”;《明萬曆二十一年六月至天啟四年十二月〔休寧縣〕黃汶公契録》有萬曆三十年、萬曆四十年、天啟三年、崇禎五年、崇禎十七年黃永盛户黃册抄底。此外,很多簿册有收稅票、僉業票、歸户票等。
    商業文書,《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有“康熙五十七年六月吴隆九等立包攬承管汪高茂字號議墨”、“康熙五十七年六月吴隆九立領銀約”、“康熙六十一年壬寅太歲六月吉日抄謄開張汪德勝布店合墨”、“康熙六十一年二月初二日汪乾初立承管汪德勝布店字”,經營布、米的往來賬目和米票,另有借貸契約。
    宗族文書,《清乾隆十五年至嘉慶二十五年六月〔歙縣〕吴氏置産簿》有〔誠思會〕則規、各節日祭品及“遞年役使僕人定規”;《明清〔休寧縣〕胡氏本房及桃李榛榴四房祖業謄抄簿》有多份宗族文書,如“天順七年三月胡宗仁等立救阻患難族人合同”、“嘉靖四十二年正月胡墻等立家規”、“隆慶六年二月胡均等立議各出銀兩生利積作常貯作爲祈保之需合同”、“萬曆二十二年正月胡尚策等立轉領銀兩生利以爲祈保之需合同”、“康熙十三年九月胡滿沖等立滿漢大兵進剿耿王兵變各種使費依田公派合同”、“嘉靖四十四年三月胡??立分家合同”、“嘉靖四十四年正月胡??立分家合同”、“萬曆十年正月胡垍等立將田地山塘租數輪流轉領以作祭掃之需合同”;《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有世系及圖序,祭祖文,敘設置祀田及愛敬堂緣由的“愛敬堂序”,多份祀田管理及鬮分合同,嘉靖三十一年“奉先祠內祭田碑記”,幾分“清明會序”,多份遺囑分單如“嘉靖四十五年八月汪希潤立遺囑分單”、“萬曆二年十月汪希潤立遺囑”、“萬曆戊申(三十六年)二月汪紹忠立遺囑”,還有“天啟元年十月吉日父汪紹忠條立各項規則”;《嘉靖四十一年三月至崇禎十五年正月〔休寧縣〕洪氏置産簿》有“萬曆三十六年九月洪文道等四人立鬮書”、“崇禎三年四月洪文道立遺囑”、“崇禎十四年三月洪中正等立分單合同”;《明萬曆某年至清康熙十七年九月休寧縣潘氏置産簿》有崇禎某年潘一枝等立分單合同,以及多份不得盜賣盜葬祖山的合同禁墨;《明宣德二年至萬曆二十四年十一月祁門縣奇峰鄭氏祭祀共業産土謄契簿》有“萬曆二十四年十一月奇峰鄭應等立戒諭各房子孫不許欺尅住歇守墓莊人合同”、“弘治十八年二月鄭仲則等立毋許變賣山場花利以備祭祀合同”;《明正德六年四月至崇禎十四年四月祁門縣奇峰鄭氏謄契簿》有萬曆三十三年十一月、萬曆四十六年十月、萬曆廿八年分單(摘要)三份分家書;《明嘉靖四十四年十月至清康熙六十一年正月〔淳安縣〕徐氏謄契簿》有“康熙三十四年五月錦里中社頭首徐國詔等立爲整理廟宇以祈保障照丁挨派議文”,記徐衷美助銀壹拾兩正,孝先及太如助銀。①
    ①原簿未記孝先及太如助銀數量。
    官府文書,《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有多份汪可嘉、汪可禮充當書吏的文件,如康熙五十七年汪景文出頂安徽按察司衙門二班督捕房書缺壹名契,以及某衙門行文休寧縣飭查汪可嘉頂充書吏查身家文,康熙五十七年族長汪鳳儀立汪可嘉身家及無弊甘結,雍正元年六月安徽布政使司給汪可禮充督捕房典吏劄等。
    訴訟文書,如《清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至乾隆六十年十二月〔休寧縣〕汪氏置産簿》有康熙三十年七月汪阿程抱稟孫汪雙得爲樓屋糾紛告官稟文;《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有“康熙五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汪嘉會在巢縣具告張東聚劉子調盜買盜買典田狀及批”,還記載有訴訟過程中的各種花費;另有“雍正三年九月汪子能等回明汪乾初欠席成候布銀事呈詞”;《明宣德二年十月至清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祁門縣善和程氏謄契簿》有康熙二十七年葉尚倫以冒業盜纂事控縣批仰捕衙查報捕詳文,四月祁門縣典史宋國安爲冒業盜纂事呈文,五月曹太爺親審金參,六月鄭姓願移舉甘結狀及曹太爺準給葉尚倫帖;另有因雍正元年僕人王臘九挖腦盜厝中村壽公墳山,雍正二年七月程士珍控告稟文。
    伏罪甘罰及投主服役文約,《明宣德二年十月至清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祁門縣善和程氏謄契簿》有多份還文約,如崇禎十二年六月鄭記立還應付文書,因住到程名下莊屋一備,“遞年應付婚娶、守墳墓、興養苗木,不許抵拒等情。又佃種蓮花壇,議交硬租廖秤十三秤十二兩,秋收交納無詞。自還文之後務要小心看墳興養,不得違誤,新春拜節、廿四辭歲、興錢二分五厘。立此文書存照”;《明嘉靖四十四年十月至清康熙六十一年正月〔淳安縣〕徐氏謄契簿》有“康熙五十六年十二月葉彩福等立看守墳塋聽呼役用契”。
    賣身約,《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有多份婚書,實爲買賣奴僕契約,如“康熙四十五年四月項國正立將親生女出繼汪宅議墨婚書”、“康熙四十六年十月余福盛等立賣男婚書”;《明萬曆十年三月至清順治十七年〔休寧縣〕王氏抄契簿》有五份婚書,都是買賣奴僕契約,如天啟六年三月陳阿王立婚書,將僕人江永貴同男班九、僕婦六弟、愛珠共四口出賣與朱某名下;天啟六年十一月因“服役繁苦,甚難活命”,江永貴等立賣婚書,將自己及男班九、妻六弟、媳愛珠轉賣與王禮元爲僕,“得財禮銀壹拾陸兩肆錢正,其艮〔?銀〕償還朱元成家身等價銀訖”。僱工約,《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有康熙三十七年四月吴細九立工雇約。
    術數文書,《明嘉靖二十年正月至清乾隆五十六年九月休寧縣潛溪汪氏謄契簿》列有“陽宅宜忌”八條;《清康熙三年九月至乾隆二十五年五月〔祁門縣〕胡氏謄契簿》末有乾隆二十四年春月洪都劍邑楊次超擇具“謹具吉詳列于左”,係擇墳塋吉兆,“録此語以爲後驗”。又有“今將吉課詳列于後”,爲“吉地遇良好期獲福彌永”,“謹擇乾隆貳拾叁年戊寅歲十一月十四丁酉日午時扦葬上上吉”,“詳此良期……録此語預賀吉兆”。
    三
    經濟所“屯溪資料”曾在一九六〇年代初經劉宜誠、許鈞、趙曾玖等先生整理,對大部分文書分類、擬題、編號,製作目録卡片,部分殘損文書做了修補托裱,部分簿册並重新裝訂。①遺憾的是,重新裝訂時少量簿册天頭地腳裁切過多,少量文字被裁掉。二〇〇六年一至三月,根據經濟所的要求,中國經濟史研究室重新整理“屯溪資料”,由封越健負責其事,王小嘉、史志宏、林剛、紀辛、袁爲鵬、徐建生、徐衛國、高超群、劉蘭兮、蘇金花(按姓氏筆畫爲序)參加了整理工作,工作內容爲清點全部“屯溪資料”,包括部分原未經整理的文書,重新擬定題名,編制流水號(財産登記號),製作新的目録卡片,並彙編所藏“屯溪資料”目録。
    二〇一〇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土地文書選編”由林剛研究員領銜向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申報文獻整理項目,獲得批准立項。后因林剛研究員另有科研任務,改由封越健研究員主持本項目,徐衛國研究員、王大任副研究員、樊果副研究員組成課題組。課題組對經濟所藏“屯溪資料”置産簿的整理編輯,包括確定每一置産簿所屬地點(縣名)、姓氏、是否有歸户文書、擬定題名。工作分工爲徐衛國研究員、王大任副研究員、樊果副研究員按照文書定名原則重新擬定每件置産簿的題名;封越健研究員負責審定每件置産簿的題名,考訂歸户文書,編制全書目録,並擬定凡例,撰寫前言。整理過程中,對兩册破損嚴重的置産簿《明嘉靖四十年十月至清康熙五十三年十一月休寧縣吴氏謄契簿》《清康熙二十九年八月至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祁門縣〕汪氏謄契簿》請專業機構作了修裱。
    對文書所屬地點的考證是文書整理研究的難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徽州文書類目》總結了八種方法和途徑:第一,以官印爲依據;第二,根據文書中的鄉里、村鎮等地名,通過方志和地名録來確定;第三,以都圖字號及都圖分佈爲依據;第四,以上下手契爲依據;第五,利用譜牒進行考證;第六,以文書來源地爲線索;第七,根據方志中的寺院、道觀、書院、牌坊、橋樑、石碣等人文景觀作爲考證依據;第八,利用相關契約彼此印證。上述諸條往往需要互相參補,綜合分析,慎重考證。②汪柏樹先生提出可以根據契文中的習慣語進行考證。③本書在地點考證中也參用了上述各種方法和途徑。此外,還可以利用簿册中的各種線索。如《清順治三年十月至同治六年三月〔休寧縣〕汪氏置産簿》順治十六年十一月、十八年十月兩次記載買志敦田地,均提到志敦勾結“傅知縣”,且説傅知縣“當任問罪,流徙異域”。查康熙、道光兩種《徽州府志》,清初至康熙年間徽州六縣僅休寧縣有傅姓知縣,順治十四年至康熙三年休寧縣知縣爲傅維楧,兩種府志均記載他“貪婪害民”,④因此可以擬定此簿簿主在休寧縣。但由於學識有限,資料不足,本書尚有三册置産簿未能考出地點,已經考出的地點也難免錯誤。
    本書的立項出版,得到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的經費支持,感謝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文獻組諸位先生,尤其本項目的聯繫專家張研教授。本书的編纂還得到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支持,本書並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學術出版資助,我們在此一併表示感謝。我們深切感謝主持購藏徽州文書的梁方仲、嚴中平、李文治、彭澤益、魏金玉等前輩學者,感謝一九六〇年代和二〇〇六年兩次參加整理“屯溪資料”的諸位先生;感謝指導幫助本項目的本所經君健研究員、魏金玉研究員、江太新研究員以及本院歷史研究所欒成顯研究員、阿風研究員,尤其是欒成顯先生對本項目熱情鼓勵,多方指導,每當我們在整理選編中遇到困難,無論電話或是郵件,欒先生均及時解疑答惑,欒先生提攜後學之精神令我們深爲感動;感謝經濟所圖書館館長王硯峰研究館員和劉益建先生,他們承擔了全部文書的掃描工作。令人痛惜的是,梁方仲、嚴中平、李文治、彭澤益、魏金玉、張研諸位先生不及見到本書出版,我們在此謹對他們表示深切的懷念和追悼。
    ①嚴桂夫、王國健著《徽州文書檔案》誤以爲經濟所的徽州文書整理時保留了屯溪市古籍書店的老編號,見第一一頁。
    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收藏編纂:《徽州文書類目》“前言”,第七至九頁。
    ③汪柏樹:《契約習慣與民國徽州土地白契的縣名考證》,《黃山學院學報》二〇一三年第一期。
    ④康熙《徽州府志》卷四《職官》;道光《徽州府志》卷七之二《職官》。
    感謝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人文分社社長宋月華女士对本書出版的支持,感謝該社李建廷博士對本書編輯工作的付出,本書出版歷時數年,李建廷博士爲此費力甚多。感謝該社美編李超強先生、蘇暢女士對圖片認真細緻的處理。
    由於我們學識有限,文書整理經驗不足,在文書選編、地名考訂、題名擬定、目録編排等方面必定存在問題和不足,敬請學界先進不吝批評指正。
    封越健
    二〇一六年歲末初稿,
    二〇一八年十月改定
    【説明:《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置産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二〇二〇年五月出版】
    注:置产簿共14册
    

Tags:封越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置産簿》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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