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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越健:《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前言

http://www.newdu.com 2020/9/2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封越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以下簡稱經濟所〕及其前身向有重視契約文書的學術傳統,是收藏、研究徽州文書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學術機構之一。早在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間,在南京的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經濟所前身〕即由梁方仲先生經手,購入契劵、票據、簿記等史料三〇六件,原保藏者據說是國立編譯館一職員。①除少量古籍殘葉外,這批史料絶大多數是徽州文書。一九五〇年代徽州文書甫一流出,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即率先購藏徽州文書。筆者曾在二〇一四年秋訪問經濟所魏金玉先生,據魏先生告知,他征得副所長嚴中平先生同意後,前往屯溪購買徽州文書。當他到屯溪時,尚無其他機構前往購買。因簿冊文書較散件文書史料價值更高,可以做長時間多方面的研究,因此他將一間屋子的簿冊文書“竭澤而漁”,悉數購入,散件文書則未購。此後,經濟所通過屯溪市古籍書店和徽專文物商店寄來的資料目録,繼續選購徽州文書。經濟所中國經濟史研究室現在尚存部分屯溪市古籍書店及徽專文物商店編印的資料目録,②從這些目録上可以看到,嚴中平、李文治先生曾選勾擬購文書,是否還有其他先生選勾,則已不得而知;彭澤益先生曾負責保管目録。此外,經濟所還從北京中國書店選購了部分徽州文書。對文書的選擇,則根據經濟所的科研需要,時段上以清代爲主,兼有部分明代、民國文書,內容偏重經濟史方面,在注重簿冊文書的同時,也選購了部分散件文書,總數約貳千五百件。一九五〇年代以後,經濟所內部一直將所藏徽州文書稱爲“屯溪資料”。
    ①據《契劵票據簿記等史料》記載。此份目録是中國科學院社會研究所一九五二年底從南京遷至北京前所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圖書館藏。
    ②經濟所中國經濟史研究室現存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一年屯溪市古籍書店油印的各種書目、資料目録十八期(其中一九五九年第十三期有兩冊),複寫書目兩份;徽專文物商店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四年油印書目各兩期,鋼筆手寫書目一份。
    二〇一〇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土地文書選編”課題獲得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批准立項。我們經過認真考慮研究,決定將經濟所所藏“屯溪資料”中的全部散件文書和全部九十三冊置産簿整理出版,最終成果編爲《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置産簿》兩部書。
    關於徽州文書的價值及其收藏整理和研究狀況,已經有不少論述,本文不擬重複這些論述。這裡僅就本書收録的散件文書基本狀況、主要內容以及本書的編纂情況作一簡略介紹。
    一
    編纂《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首先需要確定收入的散件文書範圍。
    關於“徽州文書”的範圍,筆者讚同這樣的看法,即徽州文書包括徽州人在本地形成的官私文書,徽州人在外地形成的文書,及外地人在徽州形成的文書。經濟所現存“屯溪資料”散件文書,包括這三類文書,但並非全部屬於徽州文書。
    如上所說,經濟所“屯溪資料”的來源包括一九四〇年代末梁方仲先生在南京購入、從屯溪市古籍書店及徽專文物商店、北京中國書店購入。屯溪市古籍書店及徽專文物商店出售文書時均貼有各自價簽。中國書店出售的文書多貼有“北京市图书业同业公会”印製的價簽,也有鈐蓋“中國書店”定價簽章者。幸運的是,這些價簽或定價簽章在歷次整理中多數被保留下來了,我們可以據此追溯文書的出售者。有些文書沒有價簽或定價簽章,但背面或正面有鉛筆或紅色蠟筆寫的價格,應爲從北京中國書店購入,如《明正德至清乾隆年間分析墳山田地房屋合同》十二件,每件文書正面或背面有鉛筆或紅色蠟筆所寫價格1.00,前輩整理時註明“北京中國書店購”。
    據記載,當年屯溪市古籍書店等書店收售契約文書時,收集的範圍以當時的徽州地區爲主,當時的徽州地區包括歷史上不屬於徽州一府六縣的旌德、太平等地。此外,還到安徽青陽、銅陵,浙江金華、淳安、衢縣,江西婺源、景德鎮等地收集文書。①經濟所從屯溪市古籍書店和徽專文物商店購入的“屯溪資料”,亦有不屬於明清時期徽州一府六縣的文書。以下散件文書係從屯溪市古籍書店購入:
    “清嘉慶至民國年間絶賣田蕩契約”〔屬浙江安吉等縣,共十一件〕,
    “清光緒九年青陽縣審理客民楊萬卉控陶萬春牽豬抵欠案案卷”〔四件〕,
    “清光緒年間青陽縣審理客民田萬春錢債糾紛案殘卷”〔二十六件〕,
    《清嘉慶元年七月〔浮梁縣〕汪趙夏黃等姓立給趙黑子山憑執照附某姓渤立賣茶窠批》,
    《清嘉慶十八年正月〔浮梁縣〕趙汪王朱等姓立給王舜十公分山文憑》,
    《清光緒元年寧國縣爲清釐田糧給任廣才細號執照聯單》,
    《清光緒三年九月寧國縣給任廣亮承種官地應交本年租銀收條》,
    《〔清光緒三十二年某月〕虞廷等請飭金衢嚴三府官紳籌款選生赴日學習鐵路專科文含批文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遂安縣統計學費學生照會》。
    ①嚴桂夫、王國健:《徽州文書檔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二〇〇五年版,第一〇頁。
    另外,《清池州幫李鏡禦等四十六船立籌款存公例貼頭船議約》、《清光緒三年二月湖北省給潛江縣甘恒豐絲繭行牙帖》、《清光緒二十四年閏三月安徽鑄造銀圓總局劄旌德縣飭典商籌款解鑄領銷銀圓文》、《清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寧國府飭旌德縣出示嚴禁不准錢鋪壓低龍洋兑價劄》、《清宣統三年二月湖廣總督兼湖北巡撫瑞〔澂〕頒發復準湖北省變通牙帖章程》五件,有書店價簽而無書店名稱。據其他文書顯示,這些有書店價簽而無書店名稱的文書係徽專文物商店收購出售。
    這些文書涉及安徽旌德、青陽、寧國、池州,浙江安吉、遂安,江西浮梁以及湖北等地,亦無證據顯示是徽州人在外地所形成,不應屬於徽州文書,但因購自屯溪市古籍書店或徽專文物商店,本書亦作爲附編收入。
    從北京中國書店購入的文書,亦有其他地區文書,如“清乾隆至民國年間福建江西契約契尾”〔四件〕。“明隆慶至民國年間出賣田地屋宇契約及監照等文書”一包六十六件中,多數爲徽州文書,但其中二十七件係山西靈石縣及北京大興、宛平等地契約文書。這些非徽州文書,本書均不收。另有一件《清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江蘇省牙釐總局給徐厚德丹徒縣隆泰行牙貼》有北京市圖書業同業公會價簽,亦係從北京中國書店購入,無法確認爲徽州文書,亦不予收入。
    散件文書中還有兩包不知書店來源的文書,分別爲“北京契約文書”〔二件〕及“咸豐至民國年間江蘇浙江等地執照公文”〔十四件〕,均非徽州文書,本書均不收。另有一包“明洪武至民國契約文書”〔二十三件〕應是整理者歸併爲一包,並非書店整理爲包〔套〕,其中有梁方仲先生經手購入徽州文書十二件,民國年間中和煤礦公司檔案等十一件。十二件徽州文書中,八件爲簿冊文書或古籍殘葉,本書僅收入散件文書四件。
    經濟所“屯溪資料”散件文書中,有三包會書文書,分別爲“明萬曆至咸豐年間會書借票”〔四十件〕、“清康熙至光緒年間會書”〔十三件〕及“清康熙至民國年間會書”〔七件〕。這三包會書文書中,有散件會書,但均有較多簿冊會書,因此本書暫不收入,留待以後歸入簿冊文書出版。
    一般契約、訴訟文書等在形成時僅有一份一件,但有的文書如合同、分家書和官府告示在形成時即出現一份兩件或多件的情況。經濟所所藏散件徽州契約文書中,十五份文書各有兩件:
    《明萬曆十年九月某某縣謝廷謨等立鬮分産業資本鬮單合同》,其中一件有“準照管業”批;
    《明崇禎十二年十月〔休寧縣〕吴一漳等立議鬮分祖地合同》;
    《清康熙四十三年正月某某縣吴阿傅立分單鬮書》,其中一件有附文“康熙四十八年二月因二房身故重阄再批”;
    《清康熙四十五年六月某某縣汪振祖等立鬮分房屋園地竹山議約合文》;
    《清雍正十一年十二月某某縣張光旭等立分糧清累議墨附雍正十二年正月張光旭等立新置園業税畝清單》;
    《清乾隆九年正月某某縣胡志林等立鬮單》;
    《清乾隆十三年三月〔祁門縣〕康啓登等立爲墳山被害鳴官控理同心協力束心文約》;
    《清乾隆二十九年五月〔祁門縣〕康啓琰等立爲謝氏毀界阻佃鋤害青苗合族鳴官費用照丁均出誠心合同文約》;
    《清乾隆二十九年七月〔祁門縣〕方黍等將房屋基地繪圖拈鬮管業鬮書》有草底和定稿各一件,內容相同;
    《清嘉慶七年七月某某縣吴應法等立分關約》;
    《清同治八年四月休寧縣爲買賣茶觔務須憑牙行議價過秤完繳税釐請領休照方準販運出境告示》;
    《清同治十一年八月徽州府爲休寧縣屯溪李新成等八茶行照舊在榆村地方代客買茶他行毋得藉端阻誤告示》;
    《清光緒五年十一月徽州府經廳曉諭歙縣鮑南堨業佃人等遵奉憲示按畝捐費重修坍塌石磅告示》;
    《清光緒十四年六月徽州府曉諭〔歙縣〕鮑南堨業主佃户按畝派捐歸還修堨墊款應交水利之榖照常交納告示》;
    《〔民國某年某月〕休寧縣不准斗山黃矛一帶旅店窩賭窩贓佈告》。
    另有一份文書《明嘉靖三十三年五月〔祁門縣〕鄭嶽等立分基地合同文約》有三件,內容全同,惟紙張、字體、數字爲大寫漢字或小寫漢字有別,其中一件附圖基地圖線條爲紅色,另一件簽名下有“號”字,其餘兩件無“號”字。
    對於一份兩件或三件的文書,凡有不同者,即使僅爲文字或格式不同,本書亦一并收録,我們還不清楚爲何有此不同。而文字寫法或字體不同,亦可作爲文字學的研究材料。契約文書是研究文字演變或俗字的第一手資料,漢語史界已經出現不少根據徽州文書研究俗字的成果。或文字、格式雖完全一致,但如殘損或字跡不清部位不同,亦一并收入,以助於辨認文字。如文字、格式完全一致,又無殘損或字跡不清之處,則僅收一件,此種情況僅《清同治八年四月休寧縣爲買賣茶觔務須憑牙行議價過秤完繳税釐請領休照方準販運出境告示》一份,此份告示在成包〔套〕文書“清同治至民國年間官府告示及出抵股份合同”中有一件,其他散件中亦有一件,兩者完全一致,且均完好無損,本書只收録前者。
    考慮到上述情況,本書收録經濟所所藏“屯溪資料”散件文書共一四二二件,其中徽州文書一三七一件,屯溪市古籍書店或徽專文物商店收售的徽州以外各地文書五一件。這裡的文書計量單位“件”,既考慮物理獨立存在性,又考慮內容完整性。①如“清光緒九年七月十四日青陽縣提訊楊萬卉等二人點名單、驗傷單、供單、堂諭及七月十五日青陽縣給差役李得等查明調息稟復行稿”,在我們整理前即係五份文件粘連而成,我們將它作爲一件文書。而“清咸豐年間徽州府爲防禦太平軍公文附清河縣八約抄稿”共有七份公文,除兩份公文外,其餘五份均寫於二張或三張大小不同的紙上且未粘連爲一紙,亦未裝訂爲一冊,仍可作爲散件文書,考慮到內容的完整性,我們仍將一份公文作爲一件文書。又如《清乾隆四十八年六月〔歙縣〕戴景榮立出替怡盛面坊替約附怡盛磨坊傢伙交單》,“替約”稱:“今將黎陽怡盛面坊內自置傢伙物件豬牛一切等項另立清單挽中出替與胡允超名下”,而替約與“怡盛磨坊傢伙交單”分別寫於兩張大紙上,兩張大紙並不黏連合訂,我們也作爲一件文書。除了一份文書有兩件或三件的情況外,還有物理形態爲一紙,而其所抄録的內容卻有七份文書的情況,“清嘉慶元年十一月至咸豐六年六月某某縣〔項氏〕鬮書當房契抄白收租産業單暨項崇通等立按股承管里役合同抄白”一紙抄録了七份文書,從文書類型來看,既有分家書,又有契約、合同,這種情況也作爲一件文書。
    ①關於物理獨立存在性與內容完整性之先後,有不同意見。劉伯山認爲,應以徽州文書形成及保存方式的內容完整性與獨立物理存在性爲計量單位標準確定的基礎,由之確認以“份”和“部”爲基本計量單位,“份”的概念多運用於以頁、張等形式存在的文書,而“部”的概念多運用於以卷、冊等形式存在的文書,參見《“伯山書屋”一期所藏徽州文書的分類與初步研究》(上),載《徽學》二〇〇〇年卷,安徽大學出版社二〇〇一年版,第四〇六頁;《關於徽州文書的計量標準》,載《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二〇〇六年第二期。嚴桂夫、王國健認爲應首先尊重歷史基礎,在考慮物理獨立存在性后才能考慮內容完整性,見《徽州文書檔案》,第三〇頁。本書讚同後者意見。
    二
    本書收録的一四二二件文書中,排除一份兩件或三件重複者,不重複的文書共一四零六件,其中徽州文書一三五五件,屯溪市古籍書店或徽專文物商店收售的徽州以外各地文書五一件。這一四零六件文書中,朝代不明六件;明代三五八件,其中永樂朝一件,正統朝二件,景泰朝一件,天順朝一件,成化朝四件,弘治朝三件,正德朝七件,嘉靖朝六三件,隆慶朝一四件,萬曆朝一五三件,天啓朝一五件,崇禎朝九四件;清代九五一件,其中南明弘光年號五件,順治朝二六件,康熙朝一一二件,雍正朝二六件,乾隆朝一六六件,嘉慶朝六九件,道光朝一二五件,咸豐朝七一件,同治朝九七件,光緒朝二二零件,宣統朝三一件,朝年不明二件,另有一件抄録自嘉慶至咸豐年間七份文書;民國九一件〔含“洪憲”年號一件〕。除不知朝代的文書外,最早爲《明永樂十七年三月〔祁門縣〕鄭詵立賣山赤契》,最晚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某某縣汪增啓立租賃住屋并菜園字》。從地域看,包括徽州府及所屬歙縣、休寧、祁門、黟縣、績溪、婺源六縣,以及徽州以外的安徽青陽、寧國、池州、旌德,浙江安吉、遂安,江西浮梁,湖北潛江等縣。在徽州文書中,有少數是徽州人在外地形成的文書,如《明萬曆三十二年七月祁門縣王諤卿等立出佃山地約》,係祁門縣廿三都王諤卿同其侄子三清將浮梁縣梓舟都山地出佃與當地黃天準等六人的契約;“清嘉慶年間休寧縣張氏商人承租基地水碓石山契約”共有五份,係休寧縣張氏商人在江西浮梁縣承租山地、水碓的契約。又如《清同治十一年四月署兩江總督江蘇巡撫何〔璟〕給黟縣商人仁記販運皖茶落地税照》等。也有少數外地人在徽州形成的文書,如《清咸豐九年九月〔潛山縣〕胡年勝立承種看守茶山約》,係胡年勝向祁門縣倪氏承種茶山所立契約;嘉慶三年湖口縣張文廣在徽州承租土地山場,“屯溪資料”中藏有他的五份租地契約〔《清嘉慶三年三月某某縣邵彩明等立出租地約》、《清嘉慶三年八月某某縣汪大興立出租地批》、《清嘉慶三年二月某某縣汪有公户立出租坦地山場約》、《清嘉慶三年三月某某縣汪祖法户等立出租地坦約》、《清嘉慶三年十一月某某縣汪永吉立出租土地約》〕。還有立契人跨越府縣者,如《清乾隆十八年三月黃氏元和公秩下人等立收回焚毀貪賄賣宗摻收偽派宗譜如有此弊同心理論合墨》,簽訂人包括休寧、石邑〔石棣〕、建邑〔建德〕、婺源、歙縣、黟縣、池邑〔池州〕各地黃氏元和公秩下族人。
    本書所收契約文書,絶大多數是原件,也有少量“抄白”,如《明嘉靖三年八月〔歙縣〕胡光等立鬮分山場議單抄白》、《清康熙二十八年十一月某某縣程瑞先等立鬮分産業分單抄白》等。
    屯溪市古籍書店、徽專文物商店和中國書店在出售前,已經將部分散件文書整理爲包〔套〕,每包包括文書二件至一百餘件不等。前輩在整理時保留了書店出售時的成包形態,未加拆散。我們目前不清楚書店按何種原則將若干文書整理爲包,但可以確定很多包中的文書具有同一性質或屬相同內容,這從本書目録中就可看出,本書目録第二層以漢字數字加頓號的標題即是書店整理之包。①
    ①只有“明正德至清乾隆年間分析墳山田地房屋合同”是否書店整理爲一包不能確定。該包現無書店價簽,但有一九六〇年代本所整理者的説明:“明清陰陽宅地合同等共十二張(每張壹元共十二元,每張有寫的單價)。北京中國書店購”。每張契約背面有鉛筆所寫價格。若是書店整理爲一包出售,一般有總價,而不是每張單獨定價。
    以下爲屯溪市古籍書店整理出售,書店均擬有包題名:
    書店擬題爲“〔正德—宣統〕明清民間佃約”一包五十二件文書均係“明正德至清宣統年間佃山地田皮等契約”,其中有“明正德至天啓年間〔祁門縣〕十五都汪氏租佃山地契約”、“明嘉靖至清乾隆年間〔祁門縣〕康氏租佃山地契約”各四件,“明萬曆年間〔祁門縣〕桃源洪氏出租山地契約”、“明崇禎至弘光年間〔祁門縣〕十三都汪氏出租田山契約”各兩件;
    書店擬題爲“同治光緒諭”一包八件爲“清同治至光緒年間績溪縣諭”;
    書店擬題爲“嘉萬乾甘服文約”一包六件係“明嘉靖至清乾隆年間〔祁門縣〕甘服還文約”;
    書店擬題爲“明嘉靖—清光緒商業合同議約”一包二十九件均係“明嘉靖至清光緒年間商業經營文書”;
    書店擬題爲“明清民間典當契約”一包三十三件均係“明萬曆至清宣統年間典當田地房屋等契約”,其中“清乾隆至道光年間〔歙縣〕二十二都程氏典當田地房屋契約”四件;
    書店擬題爲“清乾隆—光緒民間轉當契約”一包十四件均係“清乾隆至光緒年間轉當田地房屋契約”;
    書店擬題爲“明清民間借約〔崇禎—宣統〕”一包三十件均係借貸契約;
    書店擬題爲“嘉慶—民國民間租約”一包五件均係租賃田地房屋等契約;
    書店擬題“清禁約”一包十二件均係“清康熙至民國年間禁約文書”;
    書店擬題爲“明清齊心束身合同”一包四十九件均係“明萬曆至民國年間協力保産及訴訟束心合同文書”,其中“明萬曆〔祁門縣〕奇峰鄭氏保護祖墳齊心文約”三件,“清康熙乾隆年間〔祁門縣〕康氏齊心保山文書”七件,“清康熙至乾隆年间〔祁门县〕韩溪汪氏集資訴訟齐心文书”三件;
    書店擬題爲“民間鬮書分單合同”一包四十六件均係“明正統至民國年間財産分割對换合同”,其中“明成化至万历年间〔祁门县〕程氏遗嘱阄书”二件,“明正德嘉靖年間〔祁門縣〕奇峰鄭氏分單合同”七件,“明嘉靖年間〔祁門縣〕桃墅汪氏對换摽分合同”、“清順治至嘉慶〔祁門縣〕黃氏鬮書”各四件,“明萬曆年間〔祁門縣〕龍源汪氏契約分單”三件,“明萬曆三十四年某某縣張元時分家分派税糧合同”、“清乾隆年間某某縣汪氏鬮書合同”、“清乾隆年間〔祁門縣〕凌氏分單合同”各二件。
    以下爲徽專文物商店整理出售並有擬題:
    商店擬題爲“道光—民國當票十張”,均係當票;
    商店擬題“明萬曆—清光緒民間借約”一包五十件均係“明萬曆至清光緒年間借貸銀錢借田地等契約”,其中“明崇禎年間某某縣李君美出借銀約”三件,“清光緒年間某某縣方濟源出借光洋字”、“清光緒年間祁門縣方德明出借洋字”各兩件;
    商店擬題爲“清嘉慶—光緒加價增找契約”一包十三件文書,其中有四件屬於道光至光緒年間某某縣曹氏家族文書;
    商店擬題爲“告示”一包十六件係“清嘉慶至光緒年間徽州府及休寧縣等官府告示”。
    價簽上有書店擬題而無書店名稱,但疑爲徽專文物商店出售的:
    擬題爲“崇禎—道光出賣神會契”一包十四件爲“明崇禎至清道光年間出賣會社田租股份契約”;
    擬題爲“康熙—光緒商業合同契約”一包二十六件除兩件爲“清道光至光緒年間某某縣王氏等合股建造小窯燒灰合同”外,其餘均係商業合夥合同;
    擬題爲“萬曆—光緒眾族合同文約”一包十六件〔實存十四件〕均係“明嘉靖至清光緒年間祠堂祭祀等宗族事務文書”。
    以下爲北京中國書店出售:
    北京市圖書業同業公會價簽上題爲“明地契”的一包六件文書均係“明永樂至崇禎年間出賣山地契約”;
    有北京市圖書業同業公會價簽的一包文書〔無擬題〕七件,除一件爲《清順治七年九月某某縣八甲里長方祿稟爲叩恩金批償照以便揭貱早完國課事附縣批》外,其餘六件均爲順治十年十月祁門縣給三四都二圖八甲謝廷光户户丁謝讓的業户執票。
    有的包內文書還具有歸户性。如屯溪市古籍書店擬題爲“明正德—萬曆僕人應主文書”的一包四件均係“明正德至萬曆年間〔祁門縣〕桃源洪氏僕人應主文書”,屯溪市古籍書店擬題爲“天啓萬曆斷骨契”一包七件均係“明萬曆至天啓年間〔休寧縣〕三十三都汪氏斷骨出賣山地契約”,北京市圖書業同業公會前門區議價簽上擬題爲“明契”的一包二十二件均係“明萬曆年間休寧縣十二都汪氏買賣田地山林等契約”。
    由於書店整理的成包狀態很多具有這樣的關聯性或歸户性,我們在編輯時決定保留書店形成的包〔套〕狀態,不予拆開打亂。有的歸户文書分屬幾個包,如清光緒年間〔祁門縣〕歷溪塢王氏帖八公出租山場契約分見于“明嘉靖至民國年間租田地山場房屋等契約”〔徽專文物商店出售,原擬題“明—民國民間租約”〕、“明萬曆至民國年間租田地山場屋基契約”〔徽專文書商店出售,原擬題“明萬曆—民國民間租約”〕、“明崇禎至清光緒年間承佃田皮山場契約”〔徽專文物商店出售,原擬題“明崇禎—清光緒民間承佃約”〕、“清康熙至民國年間租田地山場房屋等契約”〔疑爲徽專文物商店出售,原擬題“康熙—民國租約”〕四個包。又如民國年間〔歙縣〕芳村謝氏出租産業契約,既見於“明嘉靖至民國年間租田地山場房屋等契約”〔徽專文物商店出售,原擬題“明—民國民間租約”〕,又見於“清康熙至民國年間租田地山場房屋等契約”〔疑爲徽專文物商店出售,原擬題“康熙—民國租約”〕。這種情況不止上述兩例,我們均不予歸併。一包文書內常有若干文書具有歸户性,我們則將這些歸户文書集中編排,置於其他文書之前。
    按照成包文書的主要內容,我們將本書的徽州文書分爲買賣文書及加價增找契約、土地税契憑證文書、佔用對换基地及合造房屋合同、典當文書、租佃文約、借貸文書、商業文書、承攬文書、宗族財産和宗族事務文書、鄉規民約和社會關係文書、官府公文告示十一卷。另有六包文書因每包文書內容龐雜,無法單獨歸入某一主題,故單獨編爲卷十二。未整理爲包的文書則歸爲“其他散件”,編爲卷十三。徽州以外的散件文書作爲附編,原有的成包狀態亦予以保存。
    本書所收文書涉及內容廣泛,包括土地關係和財産文書、賦役文書、商業文書、宗族文書、官府文書、會社文書、社會關係文書等。
    一四二二件文書中,數量最多的是土地關係和財産文書,標的物有田地山塘、菜園茶園竹園、房屋基地、水碓土碓、道路、墳塋、廁所、商業傢伙、樹木、耕牛等等。土地關係文書中,標的物既有土地所有權,又有土地使用權,即所謂田底權與田面權。不同的地權形態在文書中有多種不同表述,如《明萬曆四十四年十一月某某縣吴應祖立出佃佃作田約》、《清康熙五十年八月某某縣胡佛奇立出佃佃脚田約》、《清雍正八年七月〔歙縣〕汪藴文立出佃佃頭田約》、《清乾隆十九年正月某某縣汪阿項等立出佃佃皮田約》、《清乾隆四十六年十月〔歙縣〕吴子耀立出佃田皮約》、《清道光三年二月歙縣姚吉祥立杜賣大買田赤契》、《清道光十年八月某某縣周覌慶立租大買并小頂地批》、《清咸豐八年九月某某縣章天河立轉當小頂地約》、《清咸豐九年三月某某縣胡成松立租大買并頂田批》、《清咸豐九年八月〔歙縣〕吴曉平立杜賣小買田赤契》、《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歙縣程招海立杜賣大買山税赤契》、《民國二年十二月歙縣吴章氏等立杜賣大小買地成田税赤契暨民國某年某月歙縣吴章氏等賣契執照》、《民國二十年八月〔歙縣〕張義源立承攬租大小田及大小買田批》,等等。
    本書收録的土地和財産文書交易轉移方式有買賣、租佃租賃、典當抵押、分割對换、出拼承拼、借貸等。買賣契約基本上是由業主寫立出賣契約,偶爾也有買者寫立契約的情況,如《明萬曆二十二年四月某某縣汪惟功立收買全業山骨包約》一例。買賣契約既有赤契也有白契。租佃契約既有由出租者寫立契約,也有由承租者寫立契約者,兩種情況均很普遍。土地和財産關係文書還有清業清白合同、共業合同、合夥建造合同、保業合同、加價增找契和税契憑證以及業主執照土地證書等。税契憑證、業主執照及土地證書有清代的業户執照、税票、業户識冊清單、契尾,民國年間的驗契紙、補契執照、繳費登記由等,如《民國某年某月歙縣驗契紙》、《民國四年四月歙縣給仇雲瑞田塘補契執照》、《民國廿三年二月休寧縣政府給彼字一千四百○一號地繳費登記由》等。
    本書所收宗族文書數量僅次於土地和財産關係文書。宗族文書有不少與財産有關,包括分家書、保産合同、購置修建管理祠堂祀田墳塋合約等。分家書包括鬮書、關書、分單等文書,既有對整個家産的分割,也有若干財産的分配。有的遺囑也具有分家書的作用。部分家規家族禁約也是爲了保護宗族産業,如禁止盜賣田産樹木等。還有一部分家規家族禁約是維護風俗習慣,如禁止煙賭、不得打罵妻室等。宗族文書中有一些籌集分認訴訟費用的齊心合同,其訴訟原因部分也是因爲家族財産遭到侵害,還有一部分是因爲“逆僕背主”和外族欺凌等原因。另有部分宗族文書是有關繼嗣、修譜、嫁妝清單等內容的。
    本書收録的官府文書也較多。頒發文書的官府除徽州本地的徽州府及所屬歙縣、休寧、祁門、績溪、婺源縣外,還有工部、兩江總督、湖廣總督、湖南巡撫、湖北省、江蘇省牙釐總局、安徽省鑄造銀圓總局、皖南牙釐總局、皖南茶釐總局、安徽省實業廳、安徽省財政廳,以及寧國府及寧國縣、青陽縣、清河縣等。文書形式有稟文、呈文、告示、劄文、諭單、批文、信牌、門牌和訴訟文書。內容包括征收賦役、興修水利、商業、保護民間産業、風俗習慣、户口門牌、財産錢債訴訟等,還有關於防禦太平軍的公文。
    本書收録較多的還有商業文書和社會關係文書。商業文書有合夥經商開店合同、承攬合同、清白結算合同、商店管理合同、出頂商號股份及牙帖、當票等等。社會關係文書包括維持風俗禁止不法活動、保護山場等公益活動文約、鄉規民約,以及伏罪甘罰文約、投主服役文約、僱傭文約、甘結等。
    本書收録會社文書僅有一包十四件,均爲出賣會社田租股份契約,因數量較少,不便單獨立卷,故而歸入買賣文書類。
    本書收録的賦役文書主要是民間訂立的承役合同。本書還收録了少量其他文書,如捐監執照、書信等。這些文書在書店出售時均未單獨整理成包〔套〕,而摻雜于其他成包文書中。
    三
    經濟所“屯溪資料”曾在一九六〇年代初經劉宜誠、許鈞、趙曾玖等先生整理,對大部分文書分類、擬題、編號,製作目録卡片,部分殘損文書做了修補托裱。①二〇〇六年一至三月,按照經濟所的要求,中國經濟史研究室重新整理“屯溪資料”,由封越健負責其事,王小嘉、史志宏、林剛、紀辛、袁爲鵬、徐建生、徐衛國、高超群、劉蘭兮、蘇金花〔按姓氏筆畫爲序〕參加了整理工作,工作內容爲清點全部“屯溪資料”,包括部分原未經整理的文書,重新擬定題名,編制流水號〔財産登記號〕,製作新的目録卡片,並彙編所藏“屯溪資料”目録。
    ①嚴桂夫、王國健著《徽州文書檔案》説經濟所的徽州文書整理時保留了屯溪市古籍書店的老編號,見第一一頁。其實並非如此,而是另行編號。
    二〇一〇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土地文書選編”由林剛研究員領銜向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申報文獻整理項目,立項后因林剛研究員另有科研任務,改由封越健研究員實際主持本項目,徐衛國研究員、王大任副研究員、樊果副研究員組成課題組。課題組對經濟所藏“屯溪資料”散件文書的整理編輯,首先是確定收録範圍,包括考訂非徽州文書,除了經屯溪市古籍書店或徽專文物商店收售的非徽州地區文書作爲附編收入本書外,排除其他非徽州文書;排查內容相同的文書,確定收入或不收入本書;考訂歸户文書;逐一擬定成包題名、歸户題名和文書題名;按文書內容編排全書目録。工作分工爲徐衛國研究員、王大任副研究員、樊果副研究員擬定文書題名,按照文書定名原則重新擬定了每件文書的題名;封越健研究員負責選編全部文書,考訂歸户文書,擬定成包文書和歸户文書的題名,審定每件文書的題名,編制全書目録,並擬定凡例,撰寫前言。整理過程中,對少量破損嚴重的散件文書請專業機構作了修裱。
    對文書所屬地點的考證是文書整理研究的難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徽州文書類目》總結了八種方法和途徑:第一,以官印爲依據;第二,根據文書中的鄉里、村鎮等地名,通過方志和地名録來確定;第三,以都圖字號及都圖分佈爲依據;第四,以上下手契爲依據;第五,利用譜牒進行考證;第六,以文書來源地爲線索;第七,根據方志中的寺院、道觀、書院、牌坊、橋樑、石碣等人文景觀作爲考證依據;第八,利用相關契約彼此印證。上述諸條往往需要互相參補,綜合分析,慎重考證。①汪柏樹先生提出可以根據契文中的習慣語進行考證。②本書在地點考證中也參用了上述各種方法和途徑。但由於學識有限,資料不足,本書尚有不少散件文書未能考出地點,已經考出的地點也難免錯誤。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收藏編纂:《徽州文書類目》“前言”,第七至九頁。
    ②汪柏樹:《契約習慣與民國徽州土地白契的縣名考證》,《黃山學院學報》二〇一三年第一期。
    本書的立項出版,得到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的經費支持,感謝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文獻組諸位先生,尤其本項目的聯繫專家張研教授。本书的編纂還得到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支持。我們深切感謝主持購藏徽州文書的梁方仲、嚴中平、李文治、彭澤益、魏金玉等前輩學者,感謝一九六〇年代和二〇〇六年兩次參加整理“屯溪資料”的諸位先生;感謝指導幫助本項目的本所經君健研究員、魏金玉研究員、江太新研究員以及本院歷史研究所欒成顯研究員、阿風研究員,尤其是欒成顯先生對本項目熱情鼓勵,多方指導,每當我們在整理選編中遇到困難,無論電話或是郵件,欒先生均及時解疑答惑,本書目録編排亦經欒先生指教;感謝經濟所圖書館館長王硯峰研究館員和劉益建先生,他們承擔了全部文書的掃描工作。令人痛惜的是,梁方仲、嚴中平、李文治、彭澤益、魏金玉、張研諸位先生不及見到本書的出版,我們在此謹對他們表示深切的懷念追悼。
    感謝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人文分社社長宋月華女士和責任編輯李建廷等對本書出版的支持,尤其是李建廷博士承擔了主要編輯工作,費力尤多。感謝該社美編薛卿女士,尤其薛女士對圖片的處理盡心盡力,付出尤多。
    由於我們學識有限,文書整理經驗不足,在文書選編、地名考訂、題名擬定、目録編排等方面必定存在問題和不足,敬請學界先進不吝批評指正。
    封越健
    二〇一六年歲末初稿,
    二〇一七年四月改定
    【説明:《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二〇一七年十月出版】
    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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