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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砚峰、封越健:《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前言

http://www.newdu.com 2020/9/27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王砚峰、封越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编者按:本文为《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一书前言,作者王砚峰、封越健,2008年6月初稿,2008年10月定稿,2020年9月修订。《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全23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整理组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珍藏《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以下简称《粮价表》),包含了清代后期90年间全国各地的粮价资料,是20世纪30年代由前社会调查所汤象龙先生等一批学者对清代历史档案中道光朝至宣统朝的粮价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编制而成的。这一资料在图书馆珍藏了70余年,最近得以重新整理并出版。在出版之际,我们对清代粮价奏报制度及粮价资料、20世纪30年代《粮价表》的编制以及我们的整理工作做一简单介绍,作为读者利用本书之参考。
    一、清代粮价奏报制度与粮价资料i
    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国,粮食供应是否充足,直接关系到百姓生活、社会安定与历代王朝统治的稳定。历代有作为的统治者都重视采取发展农业生产,保障粮食供应和调剂的措施,诸如开垦荒地、赈灾、建立仓储、实行漕运,等等。清代政府对这些措施的重视较之历代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明清时期,粮食已经是广泛流通的商品,粮食价格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指标之一,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广度、深度均超越以往。不但民众日常生活与粮价息息相关,朝廷财政也与粮价发生密切关系。因此清王朝对粮食价格的重视也远远超过历代。出于掌控粮食供需状况以保持社会稳定和财政预算、考核和报销的需要,清王朝创制了粮价奏报制度。这一制度肇始于康熙朝,定型于乾隆朝,一直延续到清亡。粮价奏报制度为前代所无,是少数几项由清朝独创的制度之一。
    康熙帝是比较注重民生的一位皇帝,对民生与统治安危的关系有较深刻的认识。他说:“民为邦本,休养宜先”,“治天下之道,以养民为本”。ii出于稳定统治的考虑,康熙帝“留心地方疾苦”,“留心稼穑久矣”。iii从康熙早年开始,凡各省官员上京奏事或朝中官吏返京复命,“伊所过某省,年景丰歉,米价贵贱,无不详悉问之”。iv康熙帝十分清楚米价的意义,他说:“知彼处之米价,即彼处年岁之丰歉亦可知矣”。v康熙四十五年因苏州粮价腾贵,康熙帝特下谕给江苏巡抚于凖,说:“朕思苏松米价所关匪轻,倘再加腾贵,民心必至惊恐”,要求江苏督抚“留心”,“着速细细察明具题”,“亦不得不防微杜渐也”。vi可知,康熙帝深知粮价贵贱与年岁丰歉、民心安定,进而与统治稳定的关系。
    康熙三十二年七月,康熙帝正为南方亢旱,“民心慌慌”而“夙夜焦思,寝食不安”时,苏州织造李煦上奏《苏州得雨并报米价摺》,呈报了苏州当时雨情、收成及米价:“目下米价亦平,粗者七钱上下,细白者九钱、一两不等。”康熙帝接到奏报后十分欣喜,硃批曰:“闻尔所奏,少解宵旰之劳。秋收之后,还写奏帖奏来。”vii这是目前所知最早的粮价报告。此后粮价奏报逐渐增多。康熙四十八年,康熙帝说:“凡督抚许上折子,原为密知地方情形,四季民生,雨旸如何,米价贵贱,盗案多少等事”。viii雍正帝也曾说:“当年圣祖命各省督抚折奏米价雨旸”。ix由此可知,大约在康熙后期,康熙帝已经下令各省督抚上奏米价贵贱。到雍正时期,各省督抚已经无不奏报米价。但当时粮价报告尚无统一规定,既没有按月奏报的规定,各地报告也繁简不一,有的仅概述全省的最高价与最低价,有的胪列各府州县粮价时,粮食种类、度量衡、货币标准都不统一。报告格式也不统一,各省或专折报告粮价,或于奏报其他事情时附带报告粮价。
    乾隆帝即位后,很快统一各地的粮价报告。乾隆元年(1736)五月颁发一道重要谕旨:
    各省督抚具折奏事时,可将该省米粮时价开单,就便奏闻,不必专差人来。其奏报单内或系中价、或系中贵价、或系贱价,俱逐一注明。其下月奏报之价,与上月相同,或不相同,一律注明。x
    这道谕旨规定各省督抚都要按月奏报粮价,必须注明中价、贵价、或贱价,并且和上月的粮价比较。这道谕旨还规定奏报粮价必须开列清单,不能和其它奏报事项凑在一起,这便是粮价单或粮价清单。这道谕旨以在五月下旬到六月中旬间传达到全国各省。由此,一种全国性的粮价奏报制度初步确立。
    乾隆三年(1738)更进一步划一粮价单的格式。这年二月乾隆帝看到湖广总督德沛奏报的“湖北、湖南(乾隆二年)十二月分米麦时价清单”,觉得非常明晰,便立刻命令军机处将德沛的粮价单抄寄各省督抚,并饬令各省按照这份粮价单的格式奏报,以便查览。德沛奏报的粮价单的特色在于,它不但遵循乾隆元年谕旨中的各项规定,而且按府州分别罗列重要粮食的价格。例如,湖北省粮价,首列武昌府如下:
    武昌府属价中 查与上月价银稍增
    上米每仓石价银八钱三分至一两
    中米每仓石价银八钱至九钱五分
    下米每仓石价银七钱至八钱五分
    大麦每仓石价银三钱至四钱七分
    小麦每仓石价银六钱至八钱五分
    黄豆每仓石价银八钱五分至九钱xi
    此后,各省督府陆续统一按照德沛的清单格式奏报粮价,这个格式遂成为粮价单的标准格式,一直沿用到清朝覆亡。
    自乾隆元年以后,粮价报告便分为经常性报告和不规则报告。乾隆元年之前的粮价报告都可看作是不规则报告,经常性报告形成后,不规则报告依然保留。凡是有上奏权的官员,不论地方官或是中央官员,亦不论文武,都可将驻在地或巡视所经地方粮价随时奏报,其报告的粮价资料,既可是亲自或派人调查,也可根据属员报告,或者就便打听而得;既可在奏事或请安时顺便报告,也可专折报告,也不必按照规定的粮价报告格式。不规则报告的特点就是没有一定的期限和格式,奏报人也不限于督抚。
    经常性报告的奏报有一定期间、一定程序和一定格式,每月由督抚上奏皇帝。经常性报告由州县根据当地米粮牙行报告或直接由书役采集市集主要粮食价格,按旬或按月呈报知府。知府查核后汇集各县主要粮食价格,再综合府州州内各县不同品种米价,列入最高价和最低价,并与上月分别比较,注明较贵、较贱、或相同;另和上月综合比较,在府(州)名称下注明增、减、或相同,上报布政使。布政使根据各府州报告,每月编制综合性的全省粮价报告,包括某一月份各府州各种主要粮食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与上月粮价的比较以及“价中”、“价贱”、“价贵”之类的说明,送呈总督及巡抚衙门,督抚再加核对后每月上奏皇帝。起初总督和巡抚均有奏报粮价之责,大约在乾隆中叶后总督不再奏报粮价。但在奉天、热河、乌鲁木齐等未设行省的地区,一直由中央派驻的将军、都统等呈报,直到清末一些地区设立行省,才改由巡抚呈报。此外,各省布政使每月还要编造各州县粮价细册,咨送户部,以备查核。
    粮价单经常附在一个奏折后,这个奏折报告全省各地一个月来的天气情况、农作物生长状况,主要农事活动、商情、民情、全省某种粮食的最高价和最低价等等,被称为雨雪(水)粮价折。康熙时朱批奏折没有必须缴回皇宫的规定,雍正帝上台后严格规定朱批奏折必须缴回皇宫,有关粮价的奏折也就保存在宫中。乾隆四十九年(1784)五月,乾隆帝鉴于这时期的粮价单多数仅批“览”“知道了”之类官词,有内容的批示大多写在原折下的情况,认为粮价单发还奏报人已无实际意义,只将原奏折发回就可以了。这样奏报来的粮价清单和奏折的副本共同存放在军机处。嘉庆元年(1796)九月二十一日,嘉庆帝批示,将粮价单与奏折一同缴回宫中保存。嘉庆十一年(1806)底,嘉庆帝重新又规定粮价单直接留在军机处存放,此制直至清亡,再无变化。因此,目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粮价单也分存不同全宗,康熙朝至乾隆四十九年保存在宫中档案全宗,乾隆四十九年(1784)六月至嘉庆元年九月存于军机处档案全宗,嘉庆元年(1796)十月至嘉庆十一年(1806)存于宫中档案全宗,嘉庆十二年(1807)至清亡存于军机处档案全宗。xii
    各省向皇帝按月奏报的粮价单,开头署奏报人的官衔及姓名,其次写明系何省、何年、何月份的粮价单,然后按照府及直隶州等为单位,将各种主要粮食价格依次列出。最后写明奏报日期。各省开列的粮食种类不尽相同,王业键曾将清代各省粮价清单中的粮食种类列表,据此统计共有39种。xiii各省一般奏报本省数种主要粮食价格,少者三种,多则达十余种。督抚也可视当地情况改变奏报的粮食品种,但须奏请皇帝核准。
    各省粮食价格的衡量大多以仓石为单位,但甘肃和乌鲁木齐将军(新疆)所奏报的粮价单,其衡量单位向来采用京石,而非仓石。京石较仓石小,一京石等于仓石七斗。另外,我们在《粮价表》中还发现,部分地方偶尔也有用“市石”、“百斤”为衡量单位的,如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至光绪三十年七月,贵州全省各地在按仓石计量的同时,还增加按市石计量;湖南省宣统元年十二月后各府(州、厅)奏报的粮食品种增加红薯,以百斤为计量单位。粮价一般以银两(当系库平)表示,多数粮价计价称量小数位到“分”,也有部分计价到“厘”,最细致者如,奉天府宣统元年九月,小麦价格为1.2584685两白银,已精确至“微”。
    王业键根据柳诒徵所发现的光绪年间苏州布政使司各属的粮价报告,认为清末江苏省各州县粮价报告以漕平为货币单位。xiv但我们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藏的《粮价表》中发现清末江苏粮价表与其他各省一样,并未另外注明货币单位,可能也是以库平为货币单位。
    粮价单上的各种粮食价格,大多是各府(直隶州、直隶厅等)将所属州县粮价汇总后报送的当月最低价和最高价。但有些地方,或因直隶州或厅无领属,或直接将下属州县数字上报,而未汇总,则未分最低、最高价,只有一个当月价格。还有如河南省全省粮价均只报送一个当月单价,而未分最低、最高价,具体原因尚不清楚。
    除粮食价格外,每府各月在上报各种粮价时,还须注明总体粮价的平贵等级属价平、价中或价贵等;以及和上月比较,何种粮价增加,何种粮价减少,何种粮价相同。粮价贵贱标准因省而异,由督抚及布政使谘访市集上重要粮食的价格,参酌三、五年间中等之价订定,高于此者为贵,低于此者为贱。粮食种类和价格标准订定以后,还要规定选择一府中哪一县、哪一州或哪些州县的粮价去比较,才能在府名下注明价贵、价中、或价平(贱)。如江西省是按照一府内各州县粮价水准的多数来决定贵贱。直隶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以前是依照一府中粮价最高的州县来决定的,当时直隶总督方观承觉得这个规定不合理,奏准改为按多数州县的粮价水准来决定贵贱,同时将例外的少数州县注明。xv另外,有的省份,则直接列出具体粮食的平贵等级,如湖北省武昌府,道光十年正月至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均标示:大麦价平,余价贵。
    粮价单上还要注明和上月粮价比较结果,有的仅述或增、或减、或相同,有的则明确注明增减多少。据王业键研究,直隶省早期的规定是依照“一府州属中至贵之价以为增减”,即一种粮食的价格在前后二个月间是否增加或减少,完全看价格的上限(最高价格)来决定。江苏和福建也采用这个原则,除极少数月份依照下限变动定增减外,其它全都按上限而定。他另外总结了奉天粮价差额计算的四个原则,“第一,如某种粮价前后二月的上限相同,就按下限差别以定增减。第二,如果下限相同,则比较上限定增减。第三,如果上限和下限都不同,而上限和下限同时增加或减少,以二者增减之和定差额的大小。第四,如果上限和下限都不同,而二者增减方向不同,则视增减之差(即增减净额)而定。”xvi
    我们在《粮价表》中发现,粮价差价的计算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当月价格仅包含一个单独的价格,未分最高、最低价格者,以当月价格与上月价比较,如河南、新疆等地。
    第二,当月价包含最高、最低价两个价格系列者,不论哪个系列的价格出现变动,都以一个固定的价格系列为准计算差价,多数依照最高价比较,如山东、山西、江苏、福建等大多数省份,也有部分地区在某些月份以最低价与上月价比较,如甘肃省平凉府咸丰元年四月至六月,巩昌府、凉州府咸丰元年闰八月的各种粮价。
    第三,当月与上月的最高价差额与最低价增减差额一样,如广东省广州府道光元年六月与五月上米价格比较,最低价和最高价均减1分银,则标示差额为减1分银,如下表:
    
    此种情况主要见于江西、湖南、广东、贵州等地。另外,个别月份里,两个价格系列增减差额不同的,一些地方有时以最高价,有时以最低价进行比较,还有将最低价和最高价的价差合并计算的,或分别标列差价,如广东省粮价差价计算就包括了上述的各种方法,而江西则分别标示两个系列的差价。计算方法在各地并不统一。
    第四,最高或最低价的其中之一与上月相同而另一种价格有变化时,即计算并标示出有变化的价格之差价,这种情况主要见于奉天、直隶、浙江等地。如直隶省顺天府道光元年四月粟米价最低价较三月增4分银,最高价与上月相同,则标示差额为增4分银,如下表:
    
    第五,最低、最高价均有变化,增减方向相同,且最低价和最高价增减数额不同,有三类计算方法。一是将最低、最高价之差额单独计算、标示,这种情况基本见于直隶省道光元年至大约光绪五年二月。二是将最高价差额与最低价差额再行合并计算并标示,基本见于直隶省约光绪五年二月以后,及奉天大部时间。如直隶顺天府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与二十四年正月粮价,见下表:
    
    注:算例:光绪二十四年正月粟米最低价较上月增5分,最高价增2分,则差额计算并标示为增7分,其余类推。【此注可以进入正文】
    从杭州府籼米价变化可看出,八月籼米最低价较七月减2钱银,最高价与七月相同,故依最低价,差额为减2钱,这属于第四种计算方式;九月最高价较八月减4钱银,最低价减1钱银,最高价间的差额大于最低价间的差额,故依最高价标示,差额为减4钱银,这属于第五种中的第三类计算方式。
    第六,最低价和最高价同向增减且数额相同,有两类计算和标示差价的方法。一是仅计算并标示其中一种价格的差价。如直隶广平府道光二十二年九月粟米价与八月比较,见下表:
    
    二是将最低、最高价的差价合计,如直隶广平府咸丰五年二月麦价与正月价比较,见下表:
    
    三是如浙江省,根据最低价、最高价两个价格系列增减差额的大小来确定,选取其中差额较大的差数标示,如浙江省杭州府同治六年八月至九月籼米价,见下表: 
    
    第七,最低、最高价均有变化,而增减方向相反,则将两个差价数值再行合并计算,这种方法原折称为“较上月增减牵算”增或减银若干,这种计算方法主要见于直隶和奉天两地。如直隶省顺天府道光十三年十月和十一月粟米价,十一月最低价较十月增1钱,最高价减8分,“牵算”后差额为增2分,见下表:
    
    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宗极为珍贵的粮价资料。从康熙中叶开始出现粮价奏报直到宣统三年清亡,粮价资料延续了200余年。而从乾隆元年开始的经常性粮价报告,则形成了长达175年的连续不断、完整的粮价资料,地域范围覆盖20余个省区所辖的各府、州、厅、县,包括了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并且这宗粮价资料至今保存基本完好。据王道瑞统计,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粮价资料就达31 421件xvii;另在台北故宫博物院等处也有收藏。这样长时段的粮价资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惟一的,在20世纪以前的世界历史上恐怕也是惟一的,它对研究清代物价史、市场史、区域史、人口史、社会史等众多领域的价值,可以说是难以估量的。
    二、《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的编制
    1930年开始,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所属社会调查所的陶孟和、汤象龙等人组织了清代财经档案的整理、统计工作,这是中国史学界第一次大规模清代财经档案整理研究工作,1934年社会调查所与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合并后,清代财经档案的抄录、整理工作得以延续,直至约1937年。他们的成果现收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至今基本保存完好,其价值弥足珍贵。
    据社会调查所资料记载,从1930年10月至1932年8月,该所抄录、整理自故宫博物院文献馆保存之清代军机处档案之道光至宣统五朝各省督抚折片约10万余件,其内容包括钱粮、粮价、关税、厘金、盐税、漕粮、耗羡、参票等十数类。xviii其中,在1932年6月前,已将光绪三十年以前之史料搜齐xix。据社会调查所第七年年报(1932年7月至1933年6月间)载,抄写方面,因清代经济史料大部分业已抄完,故临时抄写员由三十八人减至五人。该书又记载,抄录道光至宣统年间各省的月度粮价报告达二万余件,并据此整理出道光至宣统间粮价统计表。1932年至1933年,该所曾计划开展“清季九十年全国粮价之变迁”研究,xx但其后或因人员变动,或因新的档案整理工作上马而未见延续。1933年10月,社会调查所开始派员抄录北京大学及故宫博物院所藏前清内阁档案。xxi由此可见,《粮价表》的整理编制时间应该在1930年10月至1932年8月之间,最晚也应不超过1933年10月。
    《粮价表》的具体组织和抄录者,从社会调查所年报可见,汤象龙先生自1930年7月入所就读研究生,一年后被聘为研究员,是主要组织者之一。同时,1930年7月至1931年6月,社会调查所临时雇用抄写档案雇员由4名增至16名,1931年7月至1932年6月,雇用抄写员至30名。xxii但由于相关资料缺乏,抄写员的姓名大多已无从查考,仅山东卷留有“王抄”字样。
    (一)《粮价表》的内容和结构
    现存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的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的《粮价表》,数量近9000页,共装订为20册,以省分册,顺序为:奉天(与热河道合为一册)、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台湾、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共21省依次序排列。
    根据我们统计,《粮价表》中共记录了清代21个行政省域内约450个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道等各级地区的月度粮价数据约400万条。从时间上统计,绝大部分地区是从道光元年正月开始,大部分截止于宣统三年六月前后,最晚截止于宣统三年十月,按开始于道光元年正月,截止于宣统三年十月计,共有1124个月度的全国粮价数据。其中,除少部分地区因战争、灾害等原因在一段时期内未能上报,或部分地区因区划变动、或少量原始档案缺失等情况之外,绝大多数地区的粮价资料都是系统的和连续的。
    与原始粮价单每省每月一单的形式不同,《粮价表》通过统计表格的形式,将各省按各府(州、道、厅、县)报送的粮价数字重新集中排列:自道光元年至宣统三年,每三年一页,每月一行,以粮食品种为列的格式,将粮食价格依次排序。
    清代道光至宣统年间,粮价报送制度已经成熟和完善,各地报送价格的粮食品种已经相对固定并具有连续性,基本上可以反映南北各地粮食市场的品种结构。根据《粮价表》统计出的清代道光至宣统间各省报列的粮食品种如下表:
    
    注:1.主要品种指自《粮价表》中各省长期报送价格的固定粮食品种,新增或个别品种指后期新增报送价格的粮食品种或仅个别地区(府、州等)报送的品种。
    2.云南省咸丰七年五月至光绪五年闰三月未见粮价数据,且在此时段前后两个时期报送的品种不同。
    另外,《粮价表》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了当时的粮食种植、粮食市场等方面的变化。从《粮价表》的记录可以看出,清末,即主要在宣统元年十一月之后,一些省份报送粮价时增加了一些品种,主要包括如黄豆、绿豆、黑豆、芝麻、包谷(玉米)、红薯等。这些粮食品种,在一些省份属于长期报送价格记录的主要品种,而另一些省份就属于新增品种。一些地方新增粮食品种报价的情况,也可从一个侧面为清代粮食生产、粮食运输、粮食市场的结构变化提供参考。各省新增粮食品种情况如下表:
     
    注:由于地域等方面的差别,粮价表中一些省份部分新增报价的粮食品种,在其他省份则属于主要品种。如,包谷(玉米)价格分别见于新疆和湖南两省,在新疆,包谷是主要粮食品种,而湖南则属于新增品种。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把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主要粮食品种分类列表如下,由此可基本归纳出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食市场上的主要品种。
    
    (二)《粮价表》对原档案的校勘
    《粮价表》将原始粮价档案中的相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统计的同时,还做了大量的注释,对原始档案中的数据进行了校勘和说明,总计约6000条。原表中的注释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对数字缺失情况进行说明。
    如陕西汉中府,道光二十三年二月,自小麦栏始无数字,原表有注:“以下那段折子失掉了,理应陈明。”
    2.对价格数字的说明。
    如福建各府各月份粮价差价多数均按最高价为依据计算,但咸丰二年七月则以最低价计算,粮价表抄录者即在福建泉州上米价格差价下注释:“照原折抄。”以示区别。
    3.对各府所呈报粮价的准确性进行说明。
    如咸丰三年六月,台湾府粮价表中注释:原报系与三月份比较,内有错误。
    4.对衡量单位进行说明。
    如湖南长沙府宣统元年增加红薯价格,原表即注:“红薯以每百斤计。”
    5.对粮食价格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如四川保宁府,光绪二十二年八月,表中所报中米价格为2.50-2.60,并注:“南郡县因雹伤谷,米价增至2.60-2.70。”
    6.一些在统一格式的统计表格中不易表示的内容,也在注释中注出。
    如湖北武昌府,道光十年正月至道光十二年十二月,“价格平贵”栏均注:“大麦价平,余价贵。”该省其他府、州,以及陕西省等亦有此类注释。
    在上世纪30年代,汤象龙等先生组织人员以统计表方式编制《粮价表》,不仅将粮价数据完整地由文字转换为数字,并且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类统计,重新排列、校勘,使有关的价格信息更为准确且方便易用。我们曾抽取了粮价表中光绪三十四年元月到四月各省的全部数字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的宫中粮价单原档进行校验,没有发现数据错误,显示《粮价表》的准确率达到极高水平。由于原始粮价档案数量巨大,每一份档案只能反映一个省一个月的粮价情况,同时清宫档案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主要分散在北京和台北两地,而《粮价表》将各地粮价以表格形式汇总,更能全面直观地反映各地粮价情况。因此,就利用而言,其方便性已大大超过原始档案。由此可见《粮价表》所具有的巨大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
    三、《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的整理
    2004年7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将《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列入文献整理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承担。我们对这批资料的整理,首先将全部数据录入计算机,根据原表格格式和内容建立EXCEL格式电子表单,录入的粮价数据总计达约400万条。由于《粮价表》是一部编制于20世纪30年代的统计表格,内容以数据为主,与粮价有关的背景、制度和数据来源等资料并未见于表中。我们在进一步的整理工作中,亦尽可能地查对原档和相关资料,以尽可能地加以完善,做了一些加工和整理,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1.在保存粮价表的原貌的同时,为了排版方便,对粮价表的表格格式进行了统一处理和调整;在省区顺序上,将山东省部分内容与奉天、热河合为一册,另一部分与直隶省合为一册。
    2.对原《粮价表》内容进行了校勘。其中,在整理过程中,我们通过计算、校验,将《粮价表》中存疑的数据依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原始粮价单进行了核对,校正了原表中的一些数字、地名、粮食品种等方面的错误,总计约数千条,并补录了奉天、热河、山东、直隶、四川等省的约50个月度的数据。在出版过程中,又承蒙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协助,对《粮价表》的数据做了进一步的校验,并再一次全面查核了原始粮价单,做了大量的修订工作。
    3.对表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和注释。包括:
    ①对原表中存疑问题和重新查对校勘结果的说明。
    ②对数据缺失情况进行统计说明,如江苏省咸丰三年正月至咸丰七年二月、咸丰十年三月至同治四年六月无数据的地方包括江宁等七个府州,在表中即在江宁府相应注释中将所涉各府州地名一并说明。
    ③对原表中分属不同年份、月份,而内容相同的注释或说明进行归纳汇总。
    ④对地名、粮食品种等内容所做的校勘的说明。
    ⑤对原表进行调整的说明,如对台湾各府排列顺序的调整。台湾在清代建省较晚(光绪十三年置省,省置拟定台湾府,二十年驻台北府。),各府、厅、县等曾属福建省,后又属台湾省,按建府顺序先后为台湾府、台北府和台南府。原表中将台南府列于台北府之前,编者按设府时间次序,将顺序进行了调整,将台南府置于台北府之后,并加以说明。
    ⑥对原表中出现的变化进行说明,如部分地方,多数时间均报送府一级地方的粮价,但有部分时间报送的是下级地方的粮价,我们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具体如,福建、台湾册粮价表中,道光元年至同治元年五月,台湾府均按府一级地方报送粮价,而同治十二年正月至十二月,则仅分别报列台湾府属下的四县三厅(台湾县、凤山县、彰化县、嘉义县、淡水厅、澎湖厅、噶玛兰厅)之粮价,而未报台湾府粮价,我们则在表中进行说明。
    4.对各省的粮价表中报送粮价的地名和行政区划、粮食品种、粮食价格起止年月,计量单位、数据缺失情况、粮价数据结构、差价计算方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统计和说明,分别列于各省粮价表之前。
    5.编制了粮价表所涉及的区划沿革情况(以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为主要资料基础)和“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纪年-公元纪年月份对照表”。
    结 语
    近几十年来,清代粮价开始受到经济史学界的重视,一些学者,如全汉昇、王业键、李中清等先生都对清代粮价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整理。其中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业键先生多年致力于清代粮价的资料整理和研究,在其主持的“清代粮价的统计分析与历史考察”计划中,包括了整理大陆和台湾所收藏的清代至民国初年粮价系统资料,建立大型的清代粮价资料库等工程。另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已于上世纪80年代末所将收藏的自乾隆元年至宣统三年的粮价单全部制作成缩微胶片,根据秦国经介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宫中档粮价单共有36mm缩微胶片328盘。xxiii近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还配合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启动了“清代雨雪粮价单与晴雨录”整理项目。
    《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倾注了几代学者的心血,今天终于得以出版,它顺应了经济史研究的需要,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对系统、全面、深入研究清代后期粮价变化的规律和趋势,粮价变动原因,粮价变动对清后期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都具有重大价值。我们相信,《粮价表》的出版,能够在清史纂修工程和以后的清史研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全文注释: 
    i关于粮价奏报制度前人已有较多研究,本文主要参考以下论著: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见氏著《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3年7月;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附录一“清代的粮价奏报制度”,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刘嵬《清代粮价奏折制度浅议》,载《清史研究通讯》1984年第3期;陈金陵《清朝的粮价奏报与其盛衰》,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王道瑞《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确立及其作用》,载《历史档案》1987年第4期。
    ii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8月,第1839、2268页。
    iii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2017、2150页。
    iv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2448页。该书所载最早询问回京官员年岁、米价的是康熙十一年四月向省亲回京陛见的翰林院学士、礼部侍郎熊赐履询问其家乡湖广和沿途各地年岁、米价情况。具体问及米价多少的最早记载是康熙十八年十月向从湖广恤刑回京复命的刑部员外郎达岱询问当地米价贵贱,达岱回答米每石1两,麦每石6钱。分见该书第1册,第28~29、444页。
    v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2446页。
    vi故宫博物院掌故部编:《掌故丛编》,中华书局1990年3月,第41页。
    vii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李煦奏折》,中华书局1976年5月,第1、2页。
    viii康熙四十八年(缺月日)浙江巡抚黄秉中请圣安折朱批,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724页,中国档案出版社1985年5月。
    ix魏廷珍奏报皖省麦收分数粮价折朱批,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3辑,第501~502页,(台北)故宫博物院,1978年。
    x乾隆元年湖南巡抚锺保奏报粮价折,引自陈金陵《清朝的粮价奏报与其盛衰》,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
    xi引自刘嵬,《清代粮价奏折制度浅议》,载《清史研究通讯》1984年第3期。
    xii王道瑞《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确立及其作用》,载《历史档案》1987年第4期
    xiii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见《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第23~25页。
    xiv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见《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第26页。
    xv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见《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第26~27页。
    xvi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见《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第28、29~30页。
    xvii王道瑞《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确立及其作用》,载《历史档案》1987年第4期。
    xviii社会调查所:《社会调查所概况――参加芝加哥博览会特刊》,社会调查所编印,1933年1月。
    xix社会调查所:社会调查所第六年报告,社会调查所编印,1932年6月30日
    xx社会调查所:社会调查所第七年报告
    xxi社会调查所:社会调查所第八年报告,社会调查所编印,1934年6月30日
    xxii社会调查所:社会调查所第五年报告,社会调查所编印,1931年6月30日;社会调查所:社会调查所第六年报告,1932年6月30日
    xxiii秦国经:《明清档案学》,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840页
    (编稿、审校:张佶烨)
    

Tags:王砚峰、封越健,《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表》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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