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传统中国的债务偿还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一直是法律史和社会经济史研究者极其关心的热点话题,且被视作近代中国法律亟需转型的客观原因之一。摊还习惯,在传统中国的借贷关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专门处理资不抵债的债务偿还问题。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调查,呈现了摊还之纸面意义上的具体规定,以此为基础的前人研究勾勒出了摊还的“静态轮廓”,但始终未能揭示摊还的“动态过程”及其复杂性特征。
本文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发现,清至民国关于摊还的债务纠纷中,无论是借贷双方的措辞与诉讼逻辑,还是官府的审判逻辑,均充斥着斯科特所谓的道义经济之伦理规范。然而,案情的曲折反复、债权人的出尔反尔、摊还方法的多元性与可变性特征,使人不难发现摊还的“动态过程”蕴含着当事人的风险分摊意识与债务清偿逻辑相均衡的债权思维,还需强调的是,摊还规则的实践过程始终是以尊重与顺应传统中国的土地市场逻辑与农民的生存逻辑为根本前提。
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允诺摊还,既是对窘迫债务人的怜悯,也是市场主体因应各种社会风险的一种自发性经济策略。某种程度上讲,它与现代《公司法》与《破产法》之“有限责任”对商人的保护机制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现代《破产法》还规定,债权人为债务人的金融风险承担部分责任,但前提则是强迫债务人偿还债权人50%的债额。债权利益的保护策略具有机械且僵硬的特征。
相比之下,“摊还”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可协商空间,其规则可随着借贷双方的利益损失程度与可变的经济状况而及时地灵活调适,摊还之有限责任带有“暂时性”与“可协商性”特征。需强调的是,“摊还”之暂时性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之本利清偿的债权诉求并不冲突。因为摊还仅是表面上借贷关系的暂时性终结,实质上则是一个长期且动态的债务清算过程,直至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为止,所以摊还之无限责任具有“永久性”特征。
摊还规则的实践过程,体现了“暂时性”有限责任与“永久性”无限责任的有机结合,更好地满足了不同经济处境下借贷双方的利益诉求。所以,摊还比《破产法》之“免责主义”更符合传统中国的市场逻辑与清偿之债权思维,这也是《破产法》一时难以彻底取代摊还习惯的结构性原因。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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