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经济史 >> 正文

[文萃·连载3]“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4/16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娄敏 参加讨论

    原文标题:“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以江津县债务类司法档案为中心
        (续)
    三、权益与道义的均衡:借贷双方的妥协
    摊还的最初设计,的确是倾向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同时上述研究还表明,摊还本质上是借贷双方均摊金融风险的表现,被保护的债务人也需付出相应的代价,即信用透支。民国初年的社会动荡,使摊还规则的实践愈加困难:一方面债务人为减少信息成本而擅自分偿债,这使摊还所彰显的道义,“变形”为债务人“损人利己”的私欲;另一方面,社会人员的加速流动,大大降低了固定社会关系网络中“信用资本”的价值,所以债务人减少了因摊还而产生的精神负担。显然,这两方面使债权人更加排斥摊还规则,它们也构成了债务纠纷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渔利”与“道义”的表达
    1922年1月,居住于江津县三才乡关圣场的张吉安,因反对债务摊还而状告田华轩与李兴成。原来,1919年,债务人李兴成向债权人张吉安借银10两,年利息合谷4斗,以1918年谷价3.3石/两来计算,双方的借贷年利率约为13.2%。李兴成如期偿还了1919年、1920年的利谷。1920年,李兴成与田华轩仝佃三才乡第五团潘洪轩的柏杨塆产业,押金共银190两。所谓“仝”,即“合伙”之意。田华轩与李兴成是“合伙”租佃的关系,均为业主潘洪轩的佃户。佃约规定,田华轩和李兴成每人缴押金95两,分别承租半股田产,均分年租。为凑足押金,李兴成向债权人张邹氏借银20两,前债权人张吉安充当担保人。以李兴成之辩诉状书为证:
    
    根据上述状书提供的信息,大概可描述此案之债务关系,以图2为例。
    
    经张吉安担保,其族亲四伯娘张邹氏借给李兴成银20两,用于凑足押金。年利谷8斗,经计算可知,借贷利率为13.2%与之前的借贷利率相等。借约存于张邹氏母子手中。据双方状词可知,张吉安利用担保人之便,私自从张邹氏之本金中扣还自己的本金10两。事实层面上,张吉安和李兴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完全终结。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文萃·连载3“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