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以江津县债务类司法档案为中心
(续)
四、无法消灭的债权 摊还,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民间自发产生的债务偿还机制,通常意义上,债务人的确到了山穷水尽和资不抵债的地步,债权人才会给予“垂怜”之情,即允许借贷金额“按摊收”。这与债权人内心对“清偿”债务的诉求背道而驰。摊还偿债机制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受道德舆论绑架的债权人,虽在特定情境下被迫同意摊还,但余债在他们内心是无法消灭的,一旦时机允许还会向债务人再度追还。
(一)“暂时性”的有限责任 1921年5月20日,九如镇的黄金茂以“为抗不履行,乘死狡拖恳传讯追”为由,把债务人之子李生民告到了官府。借贷关系之缘起还应从4年前说起。1917年旧历8月,李生民之父李双成借黄金荣“生银一百两正”。借约如下:
每年利谷为五石正,按照谷价3.7两/石计,则年利率约为18.5%,并且李双成以名为“大柏岩厂口厅屋基”的全业作抵押。若日后不能偿还本利,则任随债权人占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由此,借贷关系形成。
黄金荣和李双成之间的借贷,属谷息型抵押借贷。1918年,黄金茂收李双成利谷五石,折钱支付。1919年李双成病故,其子李生民主持家政。黄金荣凭借约多次讨债,但始终分文不得。1921年,黄金茂请团甲评理,查验契约后,团甲要求债务人偿债。李生民不服仲裁。于是黄金茂向官府递交状书,详情如下:
虽说借贷是以田产作抵押,但即便债务人一再欠债不还,债权人也不能“直接支配”抵押品,所以,黄金荣只得向官府求助,此外他还在状书中强调如今的李生民家境殷实,财力雄厚,早已具备偿债能力。起初,县知事对黄金茂的控告持怀疑态度,拒绝审理此案。之后,黄金茂再次递交诉状,且提供了证明借贷关系属实的关键信息,如作成人李荣陞、见交人黄海亭以及借约抄件。人证、物证齐备,黄金茂所述不虚。1921年5月20日,黄金茂照章缴纳诉讼费银3两,照当时的谷价,可折一石谷,足够成年人半年的口粮,黄金茂甘愿支付这么多的诉讼费用,一方面可证明此案绝非虚告,另一方面也暗示出黄金茂对胜诉具有相当大的把握。
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借贷属实,且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且债务人之子确有偿还能力,在这是非对错一目了然的情境下,李生民为何以其孀母的名义进行辩诉呢?1921年7月11日,43岁的李陈氏向官府递交了辩诉状,李陈氏即已故李双成之遗孀、被告李生民之寡母,在此辩诉状中,李生民为代诉人。在其状书中,他们详细阐述了李双成与黄金茂之间借贷关系之发展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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