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玉祥补充说,张天成当时声称借约丢失,所以摊还时并未销毁原有借约。鉴于谢玉祥与张天成是表亲关系,且当众摊还,故放松了戒备心。摊还后的数十年内,张天成之子孙以及张朱氏都未曾追债。谢玉祥认为,张朱氏的女婿彭辉五拿着多年前的废约来追讨旧债,显然是无理取闹,理由如下:
谢玉祥罗列了各种人证和物证,表明25年前的债务摊还是属实的。并且,按照谢氏的观点来看,被摊还的债务,代表着借贷关系的终结,债务人及其家属不应该继续索债。并且张朱氏及其子孙尚未追债,彭辉五作为女婿有什么资格状告谢玉祥呢?
最后,此案在官府与中人的介入下,双方走向和解。具体办法是:“从中婉劝,将两造情由理明,还银揭约寝事,其银经陞过交清楚,约已揭回,民等两造遵章缴费。”官府要求当事人缴纳和解费银五角后,撤销原案。最终,债务人必须向25年前被摊还的债权人继续偿债。
摊还的书面规定表明,债权人允摊且摊收部分债额后,借贷关系本应终结。上述案例表明,摊还规则实践后的若干年,债权人依旧可能继续追债,且债权受官府保护。笔者以为,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大多数借贷关系的建立都是以亲戚关系为基础,摊还也多发生在以熟人为主的乡村社会内部,所以,本利受侵蚀的债权人将会时刻关注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诉诸于官府以追还本利。其二,由于生命周期规律与分家习惯等因素造成的小农家庭经济的变化,原先相对殷实的债权人可能会沦落成需要被救济的对象,所以当他们站在了弱者所具有的道德制高点上,继续向家境优越的债务人追还“余债”,自然是合乎情理的。毕竟,摊还原本就体现着强烈的扶贫济弱之道义精神。
总之,摊还是一个动态的还债过程,体现了“暂时性的”有限责任与“永久性的”无限责任的有机结合,二者的界限取决于借贷双方经济处境的变化。
[编者注释:1)第五部分,请参见连载1;2)全文注释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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