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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连载4]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4/16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娄敏 参加讨论

    据李陈氏说,1919年5月李双成去世时,遗债共计银三千余两。在诸多债权人索债的形势下,李陈氏请县知事作主,官方的态度是要求借贷双方协商决定偿还方式,或是破产摊还,或是展期清偿。债权人、债务人与团甲经过多次讨论后,最后达成了共识,即书写允单、破产摊还。此外,李陈氏还阐述了摊还的细节,具体内容如下:
    
    李陈氏为偿还遗债,找中人寻找买主,以银800两的价格出售借贷抵押物。李陈氏先支付给佃户押银400两,余银400两用于摊还。她以两种方法分配债额,其一,抵押借贷之债务,按两摊还;其二,非抵押借贷之债务,按一半摊还。最后,揭回契约已偿2000余两,尚有1400余金之债权未能清偿,据此可知,确立允单与摊还债务后,债务人从债权人处领回了契约,债务关系立即解除。
    摊还发生在1919年5月,而黄金茂向官府诉追债务的时间则晚至1921年8月。李陈氏的状书,故意模糊了“破产摊还”与黄金茂追债两件事的时间界限。因此,她才会把黄金茂追债视为“欲望过奢”的表现。具体表述如下:
    
    李陈氏的理由可分为三点:其一,黄金茂曾亲自书立允单,接受破产摊还的偿债方式,按情理则不应继续追债;其二,本着债权平等的观念,黄金茂应与其他债权人一样,无优先权,所以黄金茂凭借约要求清偿,实属贪得无厌;其三,与各债权已立破产摊还之允单,导致李陈氏信用丧失,以致于“借贷无门”,所以她已失去借贷偿债的能力了。这番证词在1919年5月是有说服力的,因为在李陈氏母子二人罄尽家产摊还巨债的情形下,所有债权人都会在道义与生存伦理的压力下被迫接受摊还规则,即便仅能回收15%的本金。生存与债权利益就像是天平的两端,乡村熟人关系网络之舆论与官府裁决自然倾向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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