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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连载4]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4/16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娄敏 参加讨论

    建立在道德绑架基础上的摊还允单,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债权人对债务清偿的夙愿。在传统中国乡村的熟人社会内部,债权人为了挽回损失,始终在密切关注债务人的收入与继续偿债的能力。黄金茂发现,两年以后的李陈氏母子,业已积攒了十分可观的财富,所以继续追还余债。本案历时三个月结束,且双方在官府仅出现一次“交锋”,以李陈氏的辩诉状结束。针对李陈氏的辩诉内容,县知事曰“案经准理,所呈是否不虚,候讯察夺”。
    此外,李陈氏对摊还处境的描述,恰恰证明了笔者前文关于信用资本之观点,即李陈氏自称自己摊还债务后,“既失信用,借贷无门”。可见,表面上摊还体现了对债务人的偏袒,但从根本上说,债务人为此大大透支了自己的信用资本,导致她失去了在熟人社会群体内融资借贷的资格。对乡村社会中青壮年的男性而言,信用资本尤其重要,因此他们十分害怕被冠以“摊还昧良”的恶名。
    黄金茂案显示,摊还本是民间协商的产物,且这种协商具有时效性,一旦债务人在摊还后数年再度发迹,债权人必然会继续索债。因为在传统中国人的债权观念中,家庭之财产与债务,都将会随着子孙后代而无限传递下去。通过侵蚀债权人利益,来保全债务人生存权利的策略,仅是权宜之计,受道德绑架的债权人之清偿夙愿是永不可磨灭的。
    (二)“永久性”的无限责任
    字面意思上看,摊还似乎体现了现代西方破产法之免责主义特征,然而在实际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对清偿的不懈追求,使摊还带有强烈的无限责任特征。除了上述债权人因债务人之子之发达而拒绝摊还的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债权人之本利曾被摊还,但数年之后,债权人会凭借追债之凭据向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子进行“加找”,以弥补曾经被侵蚀的债权利益。
    摊还机制一方面体现了保全债务人生存权利的逻辑,同时也隐含着债权人对自己债权利益被侵蚀的强烈不满,而且债权人同样会以生计困难为由,向摆脱贫困的债务人继续追债。以谢玉祥案为例。1921年11月,四序镇真武场的商人谢玉祥,因欠债不还被状告。原告是82岁高龄的张朱氏,家住在一德镇高牙场,代诉人是他的女婿彭辉五,职业同样为商人。张朱氏所追的债发生于1891年,被告谢玉祥经营碗场生意,向张朱氏的丈夫张天成借银30两,“每十两每月加利息钱二百文”,以1两银等于1000文计算,则每月该利息约0.2两,年利率为24%,但此后谢玉祥生意惨淡,家境没落,债权人张天成念及戚属关系,没有“促追”本利。1921年,张天成已去世多年,张朱氏的生活因此愈加贫困,孤苦无依。所以,她打算依赖故夫的债权收益,安度晚年。张朱氏的状书还强调说,近年来谢玉祥经营的碗业十分发达,财力雄厚,“非比前日贫不能偿”。
    自1891年延续至1921年,借贷长达30年,这不由令人奇怪,债权人何以能忍受债务人如此长时间的债务拖欠?谢玉祥接到县知事发出的传票后,针对张朱氏的控告作出了回应,详细交代了他们之间借贷关系的产生与解决方式:
    
    
    早在1895年,资不抵债的谢玉祥兄弟5人,在债权人们的允许下,收回了所有的押银底货,按照五的比例摊还全部债务。当时张朱氏故夫张天成的30两债务,被当众摊还15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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