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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连载3]“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4/16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娄敏 参加讨论

    (三)“仝佃”关系之权、责分割
    “合伙”是一种传统乡村社会中十分普遍的生产组织形式,在商业中被称为伙贸,在农业中被称为“伙种”或“仝佃”。郭松义在研究清代农村伙种关系时发现,“伙种”人之间的关系,与当时农村中存在的租佃、雇佣关系不同,因为他们都参加劳动,是平等的伙伴关系,不存在剥削关系。同时,郭氏还格外强调,伙种的分配形式主要与投入劳动量的多少有关,至于具体的分配条件,除了传统的习惯外,还取决于“伙种”者各方对劳动力、土地以及农用工本所需求的程度。刘秋根在郭氏之农村“伙种”关系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巴县档案等材料,深入分析和归纳了清代乡村社会中农村合伙制的三种类型及表现特征,即与租佃制有关的合伙制、资本与资本的合伙、由共买共有关系转化而来的合伙制。前人对“伙种”关系内部伙友关系的形成特征与权利分割方式给予了充分研究,然而,当金融风险到来时,伙友之间是否会如“伙贸”关系一样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呢?张吉安、田华轩与李兴成三人之间的利益纠葛,能够为该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宝贵线索。
    张吉安之所以状告田华轩和李兴成,根本原因是他不能接受二摊还的巨大损失。鉴于债务人已濒临生存危机,张吉安出于道义上的考量,故把追债的主要责任扣在了充当“仝佃人”及负责摊还事宜的田华轩身上。但县知事在最后的讯词中却表明:“再查田华轩与本案无甚关系,覆讯时勿庸再传。”
    需提醒的是,摊还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偿债规则,债权人即便拒绝被摊还,也不应迁怒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者。多年在乡村借贷市场从事放贷业务的张吉安不会不明白这一点。但张吉安究竟是基于什么理由,而认为田华轩与李兴成的债务责任有牵扯呢?
    1922年2月28日,县知事对此案进行了最后一次的讯问。张吉安和田华轩在状词中均提到“退佃摊债”的关键信息。当张吉安向债务人李兴成追债时,李兴成躲匿起来,1921年旧历11月23日,李华轩告知张吉安说,债务人已退佃,二人的伙佃关系已终结,95两押金仅剩60两用于摊还300两债务。张吉安反对摊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对中人的不信任,另一方面与田华轩的伙友身份有关。借贷用途是为了凑足押金,所以被退还的押金,应优先用于清偿张邹氏的20两本金。再者,既然是仝佃关系,那么田华轩有责任为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清偿。
    从李兴成与田华轩的合伙方式来看,他们是通过共交押金的方式来建立伙佃关系的,因此“合伙”的分配方式,是以押金比例为基础的,即李兴成与田华轩分别凑押银95两,收益对半分。参照商业之伙贸习惯,伙友理应为“破产者”承担债务的“无限责任”。在众多债权人中,唯有张吉安极力反对摊还,且将责任扣到伙友田华轩头上,其潜在动机是企图比附援引“伙贸”之“无限责任”的偿债习惯,即要求田华轩为资不抵债的伙友李兴成分摊债务责任。然而正如前辈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伙种关系的权利和责任界限十分清晰,押租制度中的伙佃关系同样如此,所以官府和债务人都认为田华轩没理由要为李兴成分担债责。
    从摊还规则的最初设计理念上讲,它是为了捍卫弱者的生存权利,可在实际的摊还实践过程中,债权人则把摊还理解为“渔利”,甚至有些债务人(如古作霖)也认为摊还是“昧良”行为。风险角度看,摊还则是债务人要求债权人来承担部分金融风险。李兴成案表明,当事人为避免本利被摊还,或采用担保制度,或援引伙贸之偿债习惯,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利益。需强调的是,当事人规避风险的策略必须要以尊重既有社会习惯与土地市场逻辑为前提。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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