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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连载3]“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4/16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娄敏 参加讨论

    倘若李兴成有能力清偿债务,那么张邹氏、李兴成与担保人张吉安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将可以善始善终。不料一年过后,债务人李兴成以资不抵债为由,委托田华轩处理债务摊还事宜,以二摊还全部债务。诉讼纠纷由此产生。坚决反对摊还之偿债方式的张吉安,甚至在状书中将摊还定性为“渔利”之举。详情如下:
    
    
    张吉安将债务拖欠的责任归到处理摊还事宜的田华轩身上,张吉安认为田华轩存有“夯骗”及“渔利”的嫌疑。所谓“夯骗”,应是指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条件下而擅自摊还债务的行为;“渔利”是指“二摊还”全部债额。“二”偿债,意味着债权人失去了80%的债权利益。如图2的债务关系图所示,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张邹氏将追债对象指向了担保人张吉安,由此张吉安将直接损失16两。这是张吉安不能接受的。那么,究竟由谁来承担摊还导致的债权损失,就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节点。
    摊还体现了维护债务人“生存权利”的人道主义关怀,为了证明自己摊还的合情合理,李兴成和田华轩的辩诉状不仅交代了自己的借贷原因,而且还强调了生活的穷困程度。1922年2月,被告之李兴成与田华轩二人联名递交了“民事辩诉状”。详情如下:
    
    值春耕之际,米价昂贵,李兴成一家遭遇生存危机。或许是由于李兴成早已债台高筑,在其现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已失去了基本的借贷能力,为解决“乏食”问题,李兴成母子决定“将佃处银业两顶”以度荒年。然而,李兴成退佃的打算,但却因“无人承认”而落空,“无人承认”与“仝(暨伙)佃”关系有关。因为李兴成一方顺利退佃并取回押银,必须要通过“顶银”或“顶业”的方式,来保证“伙佃”条约继续生效。最终,李兴成请求业主潘洪轩“暂退银20两”,“买食以便耕种”。依“伙佃”契约之约束力来讲,业主拒绝李兴成退佃取押,是有道理的,那么业主答应暂退李兴成银20两的理性逻辑又在哪里呢?
    李兴成随后的田产收益减少表明,所谓“暂退”,应是伙友之间租佃权利的部分转让。1921年8月秋收,李兴成母子顺利退佃,关于当年的田产收益,李兴成的表述为“仅分九石零”。1921年的田谷少于往年,与春季“暂退银20两”有关,因为在租佃关系中押金额与应缴地租是呈反比关系的,据以上数据可以算出,佃户的押金收益利率为39.6%。在伙佃关系内部,收益与投资成鲜明正比关系。由于伙佃是均分收益,所以双方可从田产中共获得79.2%收益,则业主的收益仅有20.8%。业主与佃户对田产收益的比例不同,意味着业主无权擅自“退银20两”,唯有伙友之间才有权重构“押银”及“谷收益”的分配比例,那么“退银者”为田华轩。这是张吉安怀疑田华轩从中舞弊的原因之一。但在被重构的押租关系中,田华轩的押金增至115两,相应的谷收益也多达13.8石。从处于生存危机的角度讲,田华轩“退银”带有人道主义的救济性质,更重要的是,其行为完全符合押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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