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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连载1]“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之忧

http://www.newdu.com 2018/6/11 《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3期 毛昊 尹志… 参加讨论

    [原文标题]中国创新能够摆脱“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吗
    [作者]毛昊 尹志锋 张锦
    [摘要]尽管实用新型专利能够为一国在技术追赶阶段带来技术学习和创新累积效应,但是不能为该国在进入高收入阶段后提供持续增长的动力。本研究从理论层面论证了,伴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未能进入理论预期的“倒U型”增长模式,实现发明专利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挤出与替代。如果延续目前的发展态势,在政府不能主动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调整的前提下,市场主体也难以自发放弃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从而形成“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结合1985-2015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本文发现,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依次经历了不显著为负、显著为正、不显著为负、显著为负的发展变化特征,过度“膨胀”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对中国经济和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了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负向冲击。更趋理性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走向应沿袭日韩路径,在接近或进入高收入国家阶段时主动大幅度降低制度依赖。对此,政府应弱化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激励政策,主动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调整,适时引导市场降低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增强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全要素生产率;技术追赶;专利质量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强国战略路径研究”(批准号17ZDA14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司法大数据下的专利诉讼与企业创新研究”(批准号17CJY007)
    [作者简介]毛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尹志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张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一、引言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中低收人国家实现技术追赶的有效制度安排。通过对“小”发明创造的保护,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得到激发,发明创造的商业化进程得以加速,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后发国家培育本土创新文化、在更高水平上从事研发活动积累了实践基础。伴随着发展中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能力的提升,技术追赶国能够产生足够的学习和技术积累效应,在模仿、消化、吸收过程中发展创新能力。然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具有不稳定胜,其在为创新主体带来学习效应的同时,也可能抑制高水平发明创造动机,阻碍国家专利质量整体提高,形成低水平创新的路径依赖。目前,中国持续增长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在技术市场融资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形成了并不准确的信号效应,引发了市场寻租行为。在司法领域,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也被频繁用于发起重复诉讼,带来诉讼总量的上涨和损害赔偿金的降低,甚至引起了专利滥诉的发生。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特征决定了其在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中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其制度使用的阶段性。结合历史经验,日本和韩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均经历过增长后的迅速回落。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在1986年高峰时曾达20.4万件,但近几年仅维持在6000-8000件的水平;韩国在1996年高峰时也曾达7万件,但2015年仅约8000件。与日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阶段性调整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需求增长旺盛,具有高本国人使用、高速度增长、高实施比率等基本特征。2015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数量已达112.76万件,占世界总量的93.55% ,而这一比重在2008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为71.91%,在2001年中国“入世”时仅为44.94% 。
    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的爆炸式增长与积极的、富有策略性的市场实践形成了历史交汇,引发了本文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的担忧。后发经济体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实现技术追赶,但当该经济体的技术创新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则必须借助高质量发明创造引领经济发展,否则该国无法摆脱旧的学习与技术追赶模式,国家创新将陷入较低水平。新时代中国正主动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建立经济高质量发展模式,力争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由此迫切需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所处历史发展阶段进行深入探讨,权衡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中国带来的制度收益与成本,了解现阶段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提升了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简称TFP)水平,还是已经形成了低水平发明创造的制度依赖。对此,本研究尝试通过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历史经验的考察和制度使用现状的分析,回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否存在过度增长的问题,进而如何在维持既有增长惯性与触发历史数量拐点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设计与使用
    1.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设计特点
    不同于发明专利制度,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没有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允许签署国采用二级专利制度体系的方式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因此,不同国家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可专利性门槛、保护期限以及审查方式上拥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但总体而言,其制度设计也具有一些共同特征。通常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并不复杂,对创造性的要求不高,具有相对较低的新颖性标准,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更适用于为技术生命周期较短的产业提供保护。当某一产业的生命周期非常短时(如某些电子工业),实用新型专利比发明专利的授权程序便捷,具有保护费用低、授权快等特点。作为二级专利制度体系,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填补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之间的间隙,通过适宜的可专利标准及保护期限设计鼓励对小发明的技术开发,实现快速商业化。正是由于上述机制设计的差异性,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尽管不能促进原创型研发投入增长,亦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度较低,但是其能够通过促进技术扩散引发增量创新,进而实现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后发追赶者通常会借助技术代差,以创造性仿制或直接复制的方式提升创新效率,实现技术追赶。
    然而,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仅作形式上的、针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初步审查,使其确权机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制度设计会因短期、不稳定的排他性限制而造成制度使用成本的增加。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和限制性模仿同样能够对新技术形成自然抑制,并最终将导致创新活力的下降。从制度设计的原理上讲,审查阶段缺少实质性审核的专利,在进入市场阶段后,仍可进一步通过无效程序和诉讼程序检验其权利的稳固性,进而修正审核中可能产生的疏漏或者错误。但是实证研究发现,当越来越多的实用新型专利出现在制度体系中,则可能产生大量的过度行使权利、指控他人侵权的情况毛昊等(2017)基于专利诉讼数据的研究表明,在中国现行专利司法体系下,大量低稳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正在被广泛用于诉讼发起,且超过9成取得胜诉;而事实上,多数胜诉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并未能进入无效程序,其专利权稳定性实际上可能并不高,原告胜诉更多地表现为策略性的诉讼行为,具备“专利蟑螂”的潜在特征。专利诉讼能够对侵权者(或潜在侵权者)产生威慑作用,但通过不稳定权利、以滥诉为目的、旨在打击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的策略性诉讼将降低诉讼机制运转效率,甚至会给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浪费了司法和行政资源。
    2.技术追赶后发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定位,能够为后发国家实现技术追赶提供充分的学习效应;中低收入国家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下可以积累知识、分享技术溢出,以低于发达国家的成本实现技术创新,实现经济的快速赶超。历史经验表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日本、韩国成功实现技术追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日本在“二战”后、韩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均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积累创新能力,通过技术学习、技术扩散和增量创新来驱动经济发展。实际上,在实现技术赶超的过程中,日本、韩国并没有多少发明是原创的,主要依靠引进国外技术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改良。虽然这些改进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但依然能够获得相对稳定可行的权利。当一种渐进式的创新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体系,其将对经济体的TFP带来积极影响。
    然而,欠发达经济体因模仿而产生的学习效应是边际递减的,过度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增长不能带来足够的学习效应和内驱动力,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阶段适用性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弱保护性共同削弱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价值。一国经济体需要结合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制度选择。Kim et a1.发现,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促进韩国企业效益增长方面经历了从强向弱转化的过程:1970-1986年实用新型专利显著地影响了企业销售增长,但发明专利则没有;然而,1987-1995年发明专利的作用变得显著,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显著降低。从既有聚焦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经济贡献的研究看,Zhao and Liu发现,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在1988-1998年对TFP产生了推动作用;而1999-2009年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对TFP产生了正向影响。张杰等基于1985-2012年省级面板数据发现,发明专利与中国各省份人均真实GDP增长率具有显著的U型关系,但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效果并不显著。很显然,以上两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贡献的研究因时间序列和对象选择不同而产生差异。
    3.高收入发达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
    对发达经济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作用却并不显著。美国、英国根本未曾建立过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比利时、荷兰在2008和2009年废除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法国、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极其有限,日本、韩国在进入高收入阶段后弱化了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WIPO的官方数据中,198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全球占比为72.03 %,到2015年仅为0.57%,韩国也由1985年的6.52%下降到2015年的0.72%。Bielig的研究表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德国国内生产总值具有负面影响。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的一份内部报告也没有观察到实用新型专利同销售增长等经济变量间存在任何相关性;也没有证据表明伴随着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引进,澳大利亚或其某个产业部门的研发投入出现突破性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澳大利亚并未鼓励后续高水平的发明创新。经济学家们普遍担心,实用新型专利所具有的弱稳定性将推高专利制度的运行成本,导致专利制度运行效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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