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彪
[摘 要] 企业犯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制度的不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的失范以及利益的冲突是企业犯罪的主要成因,基于企业犯罪行为的谋利性和企业犯罪行为的明显理性,因此建议借鉴犯罪计量经济学理论来控制企业犯罪行为,主要路径是提高企业的犯罪成本、降低企业犯罪收益、消除企业犯罪情境和增加企业合法收益的机会。
[关键词] 企业犯罪,犯罪成因,犯罪控制,犯罪计量经济学
企业犯罪则是单位犯罪中最为典型的形态,我国最早针对组织体的犯罪规定也是缘起于企业而非其他组织体的犯罪现象。但是什么是企业犯罪,如何控制日益严重的企业犯罪,理论和实践皆无定论。本文拟对企业犯罪的成因以及控制企业犯罪的具体路径作一探讨。
一、企业犯罪概述
企业犯罪这个概念应该说并非一个专业的刑法学术语,最初是一个犯罪学概念,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学界,企业犯罪的概念均无定论,颇有争议。国外企业犯罪概念常常和“白领犯罪”、“公司犯罪”、“法人犯罪”、混合使用。所谓“白领犯罪”,按照提出这一概念的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说法:是指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于其职业活动中所实施的犯罪。不过,在英美犯罪学研究中被译为“企业犯罪”的“enterprise crime”,与我国的“企业犯罪”意义并非完全相同。
在日本,虽然日本刑法典中并未规定企业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在行政刑法中企业作为犯罪主体大量存在,企业也是行政刑法中经济犯罪的主要主体之一。宝伏哲即氏认为:“企业犯罪就是企业及在企业内的人员,即法人或者法人的代表,利用这些人的代理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关企业业务所犯全部罪。”麻生利胜认为:企业犯罪是指对企业活动相关而发生的全部犯罪。其中包括从业人员、管理者犯罪和企业组织体犯罪。前两种是指企业的从业人员或管理者,利用自己的地位或业务活动,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犯罪,其罪责也不应由企业承担而应由从业人员和管理者本人承担罪责。而只有企业组织体的犯罪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犯罪,是企业作为组织体整体的犯罪,不宜归责为企业的某一成员或某一部分成圆,理应由企业整体承担罪责。
我国,有论者倾向于将企业犯罪定义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企业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为企业的利益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此定义有“企业代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之犯罪行为’受过”之嫌。
鉴于此,本文同意克林纳德与耶格的观点,他们在进行的一项“公司犯罪”的实证研究中,“把公司犯罪定义为机构性的犯罪(组织性的犯罪,organizational crime),将公司视为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把企业犯罪的主体看成是企业整体的犯罪。因此,我们将企业犯罪定义为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在企业整体意志支配下,通过企业成员的职务活动而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们认为,虽然企业作为组织体,其本身的行为必须通过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企业成员的具体实施行为而实现企业整体意志,但此时企业成员仅作为企业这一组织的构成要素而行为,因而定义时不宜将“企业成员”作为逻辑主语,而应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定义的逻辑主语,如此才能反映出企业犯罪真正的主体,即企业本身。
二、企业犯罪的成因分析
犯罪现象的特点就是:它的产生不是由社会整体的各部分和谐发展的相互作用,而是由它们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犯罪现象是社会发展的矛盾产生的、并且在一些犯罪总和中反映着的特殊社会现象。这些矛盾也正是犯罪的成因所在,我们认为,企业犯罪的成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点。
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是企业犯罪首要原因。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又是不充分的发展为企业犯罪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这种利益驱动性和竞争性是企业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利益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价值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市场主体与作为具体利益受益者的社会大众群体不再始终如一地视国家法律评价标准为确认个体伦理评价标准的指南,追求个体利益一跃而成为其首要目标,法律之恶与道德之恶之间出现了“裂痕”,“个体面对具体的现实利益时,他就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冲破法律之网。”
2.社会转型时期企业行为模式的不完善是企业犯罪的主要原因。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而其中经受最大变革的可能就是形形色色的企业了。由于企业行为规范的转变却没有跟上企业行为模式的转变从而导致企业犯罪的产生。正如迪尔凯姆指出的:“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繁荣愈盛,欲望愈然,就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可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就愈大,脱僵野马般的激情就更加剧了这处无规则的混乱状态。”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企业行为模式的不完善,加之市场经济多元利益的强烈刺激下,企业行为失范就在所难免了。在2007年9月7全国百强县(市)检察长论坛会议上,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长郝银飞透露说:“在2006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些公司企业也加入行贿者的行列,出现‘公贿’现象。”
3.企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互冲突是企业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是一种控制力很强的社会群体,也是社会生活中极为活跃的社会组织体。企业的控制功能基本来自于利益、职权和规章制度,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经济、荣誉。因此经济控制是企业控制的核心要素,为了谋求对自身成员的控制,企业必然追逐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我们现在社会企业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个体利益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冲突,从而刺激了部分企业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道路。
除此之外,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立法的不健全、司法的打击不力等也是企业犯罪的成因之一。
三、企业犯罪控制的理论探寻
对企业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问题,学界有过诸多努力,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是我们基于企业行为目标的逐利性,提出借鉴犯罪计量经济学的理论来实现对企业犯罪的控制。
1.企业犯罪控制的理论寻求
基于企业犯罪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异于自然人犯罪的诸多特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做出过努力来寻求控制企业犯罪现象的措施,主要观点有:
(1)通过刑事政策控制企业犯罪。
(2)进行必要的企业犯罪知识的宣传。
(3)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铲除企业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
(4)建立控制企业犯罪的有效社会机制。
其他还有如加强企业犯罪审理程序方面的立法,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等措施建议。但是这些理论探寻主要集中于比较宏观的层面且未能根据企业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对症下药。
2.企业犯罪控制的理论提倡
鉴于现有的理论寻求未能针对企业犯罪原因而提出具体有效的对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理论,构建有效的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等法定犯罪的多发,引起了犯罪学家们的普遍关注并提出了诸多犯罪控制理论,其中犯罪计量经济学派对经济犯罪有其独到的理论建树。
犯罪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 of crime)对那些用计量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特别是犯罪决策问题中提出的理论观点的统称。用计量经济学研究犯罪的学者们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的和自觉的行为,是犯罪人在权衡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可能招致的损失后选择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选择就像经济活动中的选择一样,是以个人对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为基础的,犯罪决策在本质上类似于任何其他的行为决策。在进行这些计算后,如果认为进行犯罪行为的收益小于正当职业的收益时,他就会选择合法职业;相反,如果他认为犯罪行为可以带来最大的收益时,就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沙利文认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把犯罪人看成是一个正常的、理智的、能够进行计算的人”。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1期
责任编辑: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