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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改革论坛网 赵岳阳 参加讨论

    四、国企深化改革的设想和展望:进一步实践社会主义道路
    在认清社会主义的优势所在以及国企在实践社会主义道路上的种种不足之后,便可以对国企的改革深化有新的展望和设想。
    第一,针对国有企业,国家亟需确立一个能被公众接受,富含社会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的评价体系。在保证资本保值增值,生产技术不断进步的前提基础上,对效率标准进行重新诠释。何为效率,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并且会随着生产关系发展而一同演变。同样,对国企经营绩效的判断,也应该在保证企业的市场生存和竞争能力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的公有制属性,特别要考虑劳动强度、劳动单位产出和单位时间劳动所用资本量等以劳动为核心的各种要素在企业利润率中的地位和贡献,从而平衡现有的以资本为核心的效率评价体系。合理的评价体系,将从根本上纠正国企的投机行为,引导其资产更多地运用到生产当中,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放宽个别行业的准入机制,加大该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一些国企所处的行业市场结构,使其可以利用垄断优势来提高资产的回报率,意味着一部分资本可以脱离劳动,在市场中仅依靠自我繁殖就可以实现利润,如资源性行业。对于这种情况,国家可以采用拆分的方式,将资源勘探、挖掘和采集等产业链上游的业务从原企业剥离出去,同时逐步开放该行业下游产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市场竞争,特别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业务的竞争程度。这样既不会动摇国家对关键生产资料的控制权和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又可以大幅度提高此类行业国企的竞争意识,迫使其更有效地使用资产,避免其在资本盈余时产生脱离主营业务的投机行为。
    第三,推行国有企业核心经理人的去行政化。由于国企经理人依然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直接任命,增加了委托代理链条的长度,加大了治理的成本,成为了国有企业受到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两方面人手:首先要将国资委从国务院序列中分离出来,使其与国企成为平行的机构。国务院管理国资委,国资委又任命经理人的模式,必然会使行政行为渗透到国企之中,经理人卸任之后往往又可以回到国务院下属部门工作,二者关系模糊不清。就国资委自身性质而言,应直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将国家行政权委托给国务院,而将国有资产所有权委托给国资委,由国家主席兼任国资委主席,由人大选举国资委委员。只有这样才能划清各机构的权责,为经理人去行政化奠定基础。其次,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范围内推行核心经理人的选举制度。西方的选举制度本身虽然完善,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因其私有制的特性,只能错误地限制这种机制的作用范围,导致过程公平的政治领域选举实际被生产领域的资本独裁者所操控。因此资本主义所标榜的自由和民主只能止步于企业制度之外。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中,才能实行经理人选举制,这同样也是向整体占有生产资料、整体决策资料用途的合作性生产方式的过渡。中国国有企业进行经理人的选举,具体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选举机制。同时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契合中国的现实,比如由国资委、学术团体、本企业职工大会提名和社会自荐等多种渠道来确定某央企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人选,然后可以通过候选人公开自述和辩论等方式来进行候选人能力展示,由全国人大确定最合适的人选。最终也可以过渡到以全民直接投票等方式来决定最优候选人,并制定合适的任期和任期内经理人详细的权责。
    第四,调整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以推行经济民主。在经理人选举的基础上,还应改造现有过于西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平衡内部人的权利,培养企业内部的经济民主。“在经济民主企业里,全体劳动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同等的重要性,他们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参与决策和进行管理。”经济民主,是国有企业内部制度创新的最终目标。当前要尝试这方面的实践,首要任务是要提高工会以及职工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杜绝管理者兼职工会主席和职工董事,拓宽企业决策信息向普通职工的公开渠道,以及职工参与决策的渠道。随后,按照联合协商、共同决定和自我管理的制度变迁路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劳动者劳动能力和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更为合理,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内部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也将迎刃而解。
    第五,推行以国企利润抵消个人所得税的二次分配制度。一些主张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折算成股份,平均分配给国内每个居民的建议不可取,因为这种分配方式无疑于化公为私,改变了资产的占有方式,已经不属于分配制度的改革。而且通过股权交换,容易造成股权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必然会产生低价贱卖股权的行为,同样会造成分配的贫富不均,甚至会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因此应该从新的角度来考虑二次分配制度的改革,保证分配结果不具备交换性,只能由收益人自身享用,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人,且还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针对以上考虑,建议从国企上缴的税收和红利中划分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全国范围内每一位劳动者薪金或劳动报酬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抵免。具体操作可以由财政部门、国资委和国企经营者代表协商这一部分资金的规模和计算方法,针对当期上缴薪金或劳动报酬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劳动者,按其工龄和工种,给予不同等级的个人所得税抵免,并且在工资单上明确标注抵免的金额。从而变相实现对劳动的减税,真正让公民感受到国企发展给自身带来的切实利益。同时抵免的金额也应该随国企经营状况的变动而变动,让民众有动力监督和支持国企的发展,使得公众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优势有全新的认识。更具深远意义的是,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劳动者上缴的税额会不断减少,最终劳动者将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从而传统意义上国家和民众的紧张关系将逐渐消亡。中国的国家性质以及国有制经济将实现根本性的质变,以实践中所探索到的途径和方法,实现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所阐述的社会主义成熟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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