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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经济学动态》的编辑约我就收入分配问题写一篇短文。在这篇短文里,不可能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作全面和系统的探讨,也难以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作深入和细致的分析。我仅想利用有限的篇幅,对我国收入分配的改革从回顾与前瞻的角度理出一个思路(或提出若干思考),以便供进一步研究作参考。因此,文中将尽量避免引用大量数据。即使引用有限的数据,也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文中所提出的思路。
     下面,我想用提纲挈领的办法来谈谈自己的思路。
     一、经济转型期收入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转型期的收入分配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原则之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长期以来,人们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标志,从而把按劳分配当作进行收入分配的唯一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下,逐步放松了对其它分配方式的限制,使其它分配方式也有了用武之地。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的文件,一方面肯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把其它分配方式从“补充”的地位提高到“并存”的地位,并明确地指出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强调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稀缺的或有限的资源的使用不应该是免费的,不然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只有当劳动获得报酬,投资取得利润,土地和房屋的出租取得租金,股份分得红利,债券取得债息,存款取得利息,乃至企业家获得风险报酬……等情况下,才能促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和节约的使用,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的局面,促进经济的高效率发展。
     强调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不会影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从广义来说,劳动本身也是生产要素,而且是一种特别重要的生产要素。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收入在各种生产要素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是相当高的。何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收入所占的份额只会更高。因此,即使强调劳动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也不会冲击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原则之二:先富带共富。
     所谓先富带共富,是指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促进效率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先富带后富政策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强烈的针对性。1978年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转折点上。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平均主义分配僵局不仅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痛切的感到,普遍贫穷决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才是我们的目标。而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打破平均主义的僵局,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二十多年来,它已经成为指导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之一。
     当然,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实际情况的发展比原来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例如,先富裕起来的人中有一部分并不是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富起来的;有的先富起来的活动也并没有促进效率的提高。但是,这些情况的出现只能说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并不能以此而否定我国现阶段先富带后富原则在总体上的有效性。
     原则之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
     在收入分配中如何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效率实际上是指如何通过分配使馅饼做得更大的问题,公平实际上是指在馅饼大小既定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抉择是最大的社会抉择。显然,在对两者进行抉择的时候,走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而应该做到两者兼顾。然而,两者兼顾还仅仅是一个大前提。现实的抉择是要在两者兼顾中寻找一个适当的均衡点。在两者兼顾的前提下是多考虑效率的因素还是多考虑公平的因素,则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和任务来确定,换言之,这个均衡点的选择是灵活的和历史的,而不是僵死的。例如,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种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则进一步具体化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化。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可取的。我国目前不仅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之中,而且处在从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型之中。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之中,由于产业结构的迅速转换等原因,经济发展比较迅速,要求效率有较大的提高,收入差距也有所扩大。所以,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上面所说的“先富带共富”原则的一致性。当经济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以后,公平的因素可能要考虑得多一些。当然,即使到了那个时候,也不能违背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大前提。不分析现阶段的具体情况,以一般来否定具体,以两者兼顾来否定效率优先,看来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起点——改革以前收入分配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这里是指1956年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以后至1978年提出改革以前这二十多年时间)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什么特点呢?如果用一句最简单的语言来概括,可以这么说:改革以前的中国是一个均等化程度很高或不平等程度很低的社会,但同时也存在着和隐含着一些不平等的因素。
     为什么说中国在改革以前是一个均等化程度很高的社会呢?根据许多研究文献,中国在改革前夕或改革之初,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比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要低。城市的基尼系数在0.2以下,农村的基尼系数略高,但多数估计都在0.21至0.24之间。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城市的基尼系数则在0.37至0.43之间,农村的基尼系数则在0.34至0.40之间。[1]
     改革以前中国收入均等化程度较高,至少有三个原因:第一,制度上的原因。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因此,从1949年至1956年逐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以后,居民除了少量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外,几乎没有财产收入。第二,政策上的原因。决策者认为,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平,加上建设初期应该多积累、少消费,即使是劳动收入也应该是低而平均的。第三,中国文化传统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观念的束缚。这种观念离开效率来谈公平,不求做大“蛋糕”来讲分配,往往划不清共同富裕和普遍贫困之间的界限。
     不过,如果我们作进一步的考察则可以发现,即使在那样一种均等化程度很高的状态下,仍然存在着和隐藏着一些不平等的因素。例如:
     (1)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比较大。据世界银行的计算,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率是2.5(1979年),比亚洲其他低收入国家要高(平均约为1.5),稍大于中等收入的国家(平均约为2.2)。
     改革以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一般原因是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即现代工业部门同传统农业部门并存。差距较大的特殊原因是中国的决策者当时实行了特殊的政策,尤其是农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并把它作为积累工业化所需资金的手段之一,同时采取了严格限制农村居民迁入城市的户籍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城乡两个经济系统的分割。可见,在当时收入分配高度均等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城镇内部的均等化程度还高于农村内部的情况下,由于城乡之间收入的较大差别,对农村居民来说,仍然存在着不均等的因素。
     (2)在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上,强调实物分配方式,即供给制,而抑制市场分配方式(通过货币购买)。在强调实物分配的情况下,居民的货币收入的差距要小于实际收入的差距。实物分配实际上是一种暗的或隐性的福利补贴制度,这种补贴制度的初衷是要对低收入阶层作一种补偿,起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实行的结果则不尽然。首先,占人口大约80%的农民居民并不享有城镇居民所获得的补贴。其次,即使对城市居民来说,也只有按人口定量供应的那部分消费品(如粮、棉、油),其补贴是按平均主义的原则分配的,但按职位供应的那部分消费品(如住房、汽车、电话等),其补贴的分配是高度不平等的。应该说,这样一种补贴制度或福利制度,也是均等主义掩盖下的一种不均等因素。
     (3)工资的长期冻结,造成对青年一代不利的收入分配格局。改革以前,在1956年至1976年之间大约二十年期间,工资基本上是冻结的。当然,这一期间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价格基本上也是冻结的。从表面来看,在这种工资和物价“双冻结”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因为大家都同样地失去了增长工资的机会。但实际上长期的工资冻结对不同代人的收入分配效应是不一样的,它造成代际的不平等,形成了对青年一代人不利的收入分配格局。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后果在80年代初期甚至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在非战争年代,持续如此之久的工资基本冻结是相当特殊的。即使是当年的苏联和东欧各国,也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应该说,这是同“大跃进”和“文化革命”造成的特殊背景有关的,可以说是计划经济的中国式特殊形态所产生的特殊现象。这种现象也属于均等主义掩盖下的一种不均等因素。
     不过,话要说回来,尽管改革以前的中国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着上述一些不平等的因素,但总的来说,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这种平等中存在着不平等,不平等中又存在着平等的状况,说明了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复杂性。对这种复杂性进行分析,是为了对改革的起点和背景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
     三、改革以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
     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加上对其中的有些问题已经在其他文章中有所论述,因此,在这一节里仅仅对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非常简略的概述,然后着重对改革以来这种变化的各个阶段从时序上作一回顾,并对变化中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一探讨。
     (一)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
     二十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概述:(1)变化的总趋势: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已达  0.452。[2]  按照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如果包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在内,1994年和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均已分别达到了0.511和0.517。[3]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先缩小、后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在改革初期有所缩小,但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呈扩大的趋势,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985年下降到2.14,1987年扩大到2.38(即恢复到改革初期的水平),1995年扩大到2.79(详后)。(3)区域间居民收入的差距:诸多争议的问题。关于区域间收入差距的问题,特别是相对差距是否扩大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不过,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从各个方面看,区域间收入差距都有所扩大,其中,农村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要显著地高于城市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4)财产收入差距:新问题。如前所述,改革以前,中国居民除了少量的个人储蓄的利息收入以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收入。改革以来,居民的财产收入,特别是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增长很快,而且分布也颇为不均等;其中,因金融资产和住房分布的不平等而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更成为引人注目的新问题(详后)。(5)高收入阶层和寻租活动:难题。高收入阶层的问题一直引起社会上强烈的反应。但如何弄请高收入阶层的真实状况,一直是困扰着人们的一大难题。现在我们能够掌握的资料有两类:一类是各种案例调查;另一类是抽样调查。前一类的缺陷是对全国的代表性不清楚;后一类的缺陷是许多高收入人士根本进不了抽样调查的样本。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迄今为止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二)变化的几个阶段及其主要倾向
     从时序上看,我认为二十多年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可以分为以下三段:
     (1)    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平均主义。
     在改革开放初期,即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期和中期,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倾向仍然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平均主义。这一阶段农村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无论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其经济利益的分配是比较均衡的。当时城市的改革还没有全面推开,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收入分配领域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做法。
     (2)    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两种现象并存。
     到了八十年代中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由于双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特征是两种现象(计划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和体制外和体制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的并存。所谓“手术刀不如剃头刀”、“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之类的抱怨,就是双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初现时的矛盾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反映。在这一阶段,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利用双重体制所进行的  “寻租”(rent—seeking)活动所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扩大。
     (3)90年代中后期以来:差距过大。
     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尽管平均主义问题在某些部门和企业内还存在,但从全社会来看,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主要倾向,特别是同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高)无关的收入膨胀,即所谓的暴富,则更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不满。如果说,经济增长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正常扩大是人们所能普遍认同的话,那么,这一阶段因权钱交易、贪污腐败、各种垄断、内部人控制、设租(rent-creating)活动等因素引起的收入差距的非正常扩大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三)变化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1)究竟应该如何衡量和看待全国的收入差距?
     对于全国的基尼系数,目前有各种各样的计算和估计。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估计:低估计:0.4左右;中估计:0.45左右;高估计:0.5左右。如果撇开计算方法上的差异,三种不同估计的差别是:第一种估计主要考虑货币收入,而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第二种估计则比较多地考虑了实物收入;第三种估计则不仅考虑了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而且考虑了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
     针对基尼系数的日益扩大,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其中有两种看法值得提出来讨论。
     一种看法是:由于国际上有人把0.4作为差距是否过大的警戒线,因此,为了使我国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尽量使基尼系数控制在0.4以内。我认为,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均质性很低的社会,客观上容许有较高的基尼系数,不必机械地、死死地收住0.4这条线。当然,突破0.4这条线以后,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究竟放松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仍然可以讨论,但是,为了进行这种讨论,打破死收这条线的自我束缚是必要的。
     另一种看法是:我国是二元经济社会,城乡之间的收入有较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能分别计算城市或乡村的基尼系数,而不能合起来计算全国的基尼系数。不然,就会夸大我国的收入差距。我认为,全国的基尼系数、城市的基尼系数、乡村的基尼系数、乃至各省的基尼系数等等,都能各自说明不同的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取此舍彼或厚此薄彼。事实上,许多属于二元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也都分别计算城乡的和全国的基尼系数,我国似乎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寻求例外。
     (2)究竟应该如何衡量和看待城乡收入的差距?
     由于计算口径和方法的不同,对城乡收入差距程度的估计也往往不一致。但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先缩小后扩大的总趋势的判断是没有什么分歧的。除了上述课题的研究成果以外,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这一比率超过2的极为罕见。但中国在1995年这一比率已经达到2.5。而且,如果加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福利,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会增加72%。[4]  即使考虑到农民进城打工从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这一因素之后,1995年城乡实际收入的比率也在4左右。即使根据2002年三月人代会公布的官方数据,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其比率已达2.899。这种举世无双的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涉及到全民族(不仅仅是城市)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问题,不能不引起全国上下的极大关注。(注:根据最近官方公布的资料,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比率已经达到3.1,或3.1:1------2004年3月2日)  
     (3)究竟应该如何衡量和看待住房分布的不平等而引起的收入差距?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如果把住房改革后居民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也当作一种财产收入的话,那么,在迄今为止的住房改革中,自有住房估算租金的不平等系数(1995年为0.371)已经超过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住房补贴(暗补)的不平等系数(1995年为0.322),而住房补贴的不平等系数又超过了城镇居民总体的不平等系数(1995年为0.286)。这说明,住房改革中把原来隐形收入(暗补)的不平等加以显形化只不过是承认原来的不平等的话,那么,当自有住房估算租金的不平等超过了原有住房补贴的不平等时,就应该看到,这是显形化过程中追加的不平等。而且,还应该看到,这种状况在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住房改革中进一步恶化了。在从实物分房向货币分房过渡的关头,有的部门和单位加紧买房和盖房,超标准地给职工分大房和分好房,给职工一份  “最后的晚餐”。人们发现,住房的双轨价格的差别,远比一般商品的双轨价格的差别要大。特别是像北京这样的城市,多分一间房的意义少则十万多则数十万元。如果说,80年代后期所盛行的“寻租”  活动是利用既有的价差来谋取利益的话,那么,90年代后期所盛行的“设租”活动则是通过设置价差来谋取利益了。因为,“寻租”中的市场价和计划价都是给定的——计划价是计划经济时代所遗留下来的,市场价是体制转型中在市场上形成的。然而,“设租”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说,“设租”中的市场价也是给定的话,那么,“设租”中的计划价就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了——它往往取决于有权者和垄断者的主观意志和利益驱动。这种因权力和垄断而引起的新的分配不公,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切。
     四、对改进收入分配的一些设想
     面对收入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上述问题,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对策建议。在这里,我仅就个人的研究所得,提出几点设想。
     (1)全面和准确地分析收入差距扩大同经济改革的关系
     在分析收入差距的扩大同经济改革的关系时,我认为有两种倾向都需要防止。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出现的问题都简单地归罪于经济改革本身;另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改革所应该付出的代价。我认为,对于收入差距的扩大,应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对待:第一层次是属于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激励部分,这部分是属于克服平均主义的成果,从而应该加以肯定。第二层次是属于经济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例如,中国的改革只能采取双轨过渡的渐进方式,从而必然会出现利用双轨进行  “寻租”  等活动。在一定限度内,这可以说是改革所应付出的代价。第三层次是属于过高的代价,或者说是属于不应该付的部分,或应该防止和避免的部分。当然,第二层次同第三层次之间的界限是很不容易分清的,特别是难以量化,但我想从理论上讲是能成立的。而且,有一些“设租”活动,特别是住房改革中所出现的“设租”活动,应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2)要抓住改革和发展两个环节
     收入分配中的许多问题是同转型期的复杂性联系在一起的,许多不正常收入乃至非法收入都同转型期的种种无序状态有关。像利用价格双轨制的“寻租”活动所获取的暴利,利用部门垄断、行业垄断的“设租”活动所获取的暴利,利用内部人控制对产权不清晰的国有资产所进行的侵蚀乃至侵吞,都同转型期的无序状态有关。如上所述,我们决不能把这些问题归罪于改革本身,从而否定改革的大方向,甚至要求回到老体制去。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我国采取的是渐进改革而放慢改革的步伐,从而加大改革的成本,使改革付出过高的、不必要的代价。因此,只有深化改革,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从根子上解决转型期的无序状态所带来的问题。这可以说是改进收入分配状况的一个大思路。
     另外,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隐形收入的不平等,也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特别像住房和公车使用上的实物分配体制(供给制)所造成的不平等,都只能通过市场化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应该说,这方面的改革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原因有二:第一,实物分配所涉及的面较广;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过这种体制分配的实物是有增量的,其中有的项目如公车使用的增量还比较大。实物收入的货币化、市场化是改革的方向,但改革起来要涉及到许多人的既得利益,难度比较大。像公车使用货币化的改革,酝酿了那么多年,实施起来就不是那么容易了。但是,只能知难而进,才能把改革进行到底。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发展了,“馅饼”做大了,才能为公平分配和减轻贫困打下牢固的物质基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特别要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西部的大开发。只有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加速从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换,才能为缩小城乡收入差别创造必要的条件。西部大开发对缩小地区收入差别的积极意义更是显而易见的。
     (3)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有效功能
     实行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政府的有效功能。简而言之,市场能管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场管不了的,或者说,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就必须管起来。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是这样说的:初次分配由市场来管,再分配由政府来管。
     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个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的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通俗地说,起的是“抽肥补瘦”的作用。
     税收调节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其中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差距起着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有起征点和免税额,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人可以免交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般还实行累进税率而不是比例税率,即收入越高的人所缴纳的税就越多。我国在利用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差距的调节可以说还刚刚起步,今后在这方面还大有文章可做。就以利息税来说,由于存款实名制还不完备,我国目前还只能实行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即对所有的存款都征收20%的利息税。应该说,这种征收办法也是不完备的,具有过渡性。因为这种办法不能起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试想,如果在同一时期,某甲获得利息收入10,000元,某乙获得利息收入1,000元。两者税前收入的比例为10﹕1。缴纳20%的利息税以后,甲的税后利息收入为8,000元,乙的为800元。两者税后收入的比例仍然是10﹕1。他们的利息收入差距在税前和税后没有变化。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如果富人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但并不是按比例递增的,那么这种税收制度仍然被认为是累退的。”[5]  可见,要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就必须在提高收入透明度的基础上向累进制的方向发展。
     (4)改进整个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如果说,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是对初次分配的结果所进行的宏观调节(再分配)的话,那么,从更加宏观的意义上来考察,还有对分配结果产生以前的调节,即对分配起点和分配过程的调节。这样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也具有巨大的影响。例如,(a)教育政策。在当今的时代,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参与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已经不再单纯地取决于劳动的数量,而是更重要地取决于劳动的质量。而劳动质量的提高又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因此,改善低收入人群的教育状况,就成为在结果上缩小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前提。换言之,通过改善教育,可以使人们在人力资本的差距上有所缩小,从而为人们取得比较平等的收入结果创造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b)劳动力流动政策。就劳动这一要素来说,所谓分配过程的调节,就是要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障碍,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为人们在参与收入的创造和分配的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平等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了显著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对劳动力流动严格限制所造成的原有格局,并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如户籍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制度、用工制度等障碍,虽然在迄今为止的改革中已经解除了很多,但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c)产业结构转换政策。宏观经济政策还应该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转换来改进收入分配的状况。如前所说,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历史任务。但是,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各种途径中,许多已经没有留下多少空间。例如,我国农产品的价格大体上已同国际市场价格持平,今后很难再通过提高价格的办法来提高农民的收入。再如,提高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另一重要途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高产优质农业的发展,这方面的潜力还是存在的。不过,同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农业的单产并不低,因此,这方面的潜力应该说也不是很大的。所以,在今后的长时期内,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加速产业结构的转换,积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努力推动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特别是向第三产业的转移。
     至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例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我们的研究还很不够。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小加尔布雷思(James  K.Galbraith)的研究,美国从60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后期的30年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是由非人力的市场力量(impersonal  market  forces)所引起的,也不是生产因素所引起的,而主要是政策因素所引起的。所谓政策因素,主要是放弃充分就业的目标,用高利率的政策来控制通货膨胀。这种政策造成不平等增加,从而毁坏了美国的中产阶级,使中产阶级成为反通货膨胀政策的牺牲品。中产阶级的沦落还削弱了美国的民主制度。美国已从一个中产阶级的民主社会变成一个崇尚权威主义的半民主社会(authoritarian  quasi  democracy)。[6]  尽管中国的国情同美国相差很大,但是,究竟我国的经济政策应该促进社会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结构、收入结构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才有利于推动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呢?这确实是一个另人深思的问题。看来,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收入结构应该是我们长期的政策目标。
    --------------------------------------------------------------------------------
    [1]  见赵人伟、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其原因》,《经济研究》1997年第9期。
    [2]  见赵人伟、李实、卡尔·李思勤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3]  陈宗胜、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4]  参见世界银行报告:《共享增长的收入: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7页。
    [5]约塞夫·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二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1页。
    [6]  James  K.Galbraith:<Created  Unequal:The  Crisis  in  American  Pay>,The  Free  Press,  
    New  York,  1998,  pp.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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