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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全文)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2004年10月8日)
     在最近围绕着郎咸平的批评所掀起的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主张消灭公有制企业的人搬出了他们的最根本论据,认定“国有企业所有者必定虚置,因而必定没有效率”。这个弹了几乎20年的老调受到如此重视,说明我们有必要对它进行一次透彻的考察,以便彻底揭穿这个最有蛊惑力的谎言。
     本人原想以《驳“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作本文的标题,但是细细琢磨起来,“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个命题本身就玄玄乎乎,连它的鼓吹者们自己对它也没有统一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个命题的讨论还是不要冠以“驳”字为好。本文是纯粹学术性的论述,难免使想听几句痛快话的读者感到没意思。因此本文在一开始就完整地列出最后的结论,以便让没有耐心参加学术讨论的读者不必仔细阅读以下的全部论述。
     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观点的人,都是想利用它来为这样一个论证作前提:“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必然虚置,因此国有企业必定没有效率,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消灭国有企业”。而本文的结论是,这种论证是根本站不住的:如果它武断地定义“所有者虚置”就是“没有最终的私人所有者”,则这样的“虚置”并不必定导致没有效率;如果它说“所有者虚置”意味着“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那我们的回答是:并不必定如此。没有天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只有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国有企业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在许多国家的许多场合也不一定如此。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所发生的问题,并不是由于“国有企业必定所有者虚置”,而是由于政府的制度建设缺乏造成了“所有者虚置”。而恰恰是那些天天指责“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人自己造成了这种“所有者虚置”的制度缺陷。
     法律上的虚置与实质性的虚置
     从法律规定上说,国有企业显然不会存在任何“所有者虚置”,因为法律可以非常明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在国家政权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里,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即使某个国家的法律对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规定有缺陷,在现代法学这样发达的条件下,也不难通过系统的立法和严格的司法来弥补这一缺陷。这样,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肯定不应当出现“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问题,这就是林毅夫、郎咸平等人根本就否认“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一命题的原因。
     在这方面需要澄清一个极具理论性的问题:有人说“全民所有”在法理上不通,因为所有权是排他的权利,“全民所有”没有把任何人排除在所有者之外,因而“全民所有”从本质上说就不是一种所有权。这其实是玩弄诡辩。法律上规定“全民所有”也是规定了一种排他的权利:只有“全民”才有所有者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法律上的私人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单独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正因为“全民所有”的这种权利排他性,任何个人、哪怕是最高级的政府官员才都无权独自决策最终处置全民所有的财产;而我们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最大问题,就是少数个人侵犯了“全民”的所有者权利,以行施私人所有者权利的方式来处置全民所有的企业。
     由于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坚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点的人只好从别的方面来为自己的观点找论据。他们以各种各样的形象化语言暗示,国有企业必定存在某种实质性的所有者虚置。他们主要使用了两种论证:一种论证是干脆下定义说,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企业的所有者就是“虚置”的;另一种论证则宣称,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无法有效地行施所有者的行为,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
     前一种论证的典型代表,是周其仁教授在2004年9月13日《经济观察报》第42版的访谈《周其仁: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中发表的妙论:“传统的国有经济不承认任何私人产权。主人是抽象的全民,而不是任何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这是一个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无数的机构和人似乎是委托人,仔细推敲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最后的委托人是谁?“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对,他们是代理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吗?‘代表’者,也是代理人也。只有被代表的才应该是最后委托人。可是在全盘公有化时代,任何公民私人不得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所以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
     这一套推论中有显然的漏洞:说“传统的国有经济”中没有“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是完全错误的,“国有经济”中“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是国家的政府,而“全民所有制”下“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托人”则是全体人民。任何明白宏观经济形势的人都知道,“国有”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亏损和财产损失对国家政府和全体人民意味着什么。正是那些私有化的鼓吹者最近强调,私有化是国有企业亏损“逼”出来的,地方政府是为了卸掉亏损企业的包袱,才“不得不”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政府不须为国有企业的亏损“承担财产责任”,那又是什么“逼”它去搞私有化呢?
     不过周其仁的这套长篇宏论想表达的命题倒是很清楚:只要“公民私人”没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不“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我理解周其仁教授是想说:只要不是“公民私人”具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从而“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这样猜想,是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与“公民私人”是否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无关。只要允许私人办企业,哪怕是个体企业,“公民私人”就具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这种私人企业完全可以和国有企业同时并存,就象我们现在所处的状况一样。这与国有企业是否“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有什么关系?有关系的只是,国有企业是否由“公民私人”作“生产性资料”的所有者,这样的国有企业是否“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当然,周其仁教授这里的说法表现出他惯有的逻辑跳跃。
     这样,周其仁教授的那一大套宏论,特别是那简洁的判定式——只要“公民私人”没有“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不“承担财产责任”,“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只能意味着: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上去,找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就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虚置”的。我相信,许多认为“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人,其思维方式就是如此。
     用这种手法来论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其实是靠下定义来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公有财产不会有私人的财产所有者,国有企业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必定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于是国有企业必定是“所有者虚置”的。这甚至是必然的结论,因为“按照定义”,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企业就是“所有者虚置”的。
     可惜的是,这是一种典型的、但是也最拙劣的诡辩手法:利用自己下的定义而把某物排除在某个种类之外。这就象先下了个定义,说只有男人才是人,然后自然可以由此推论出:女人必定不是人。这才真是“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这些鼓吹权贵私有化的“学术大家”从来都爱这样靠下定义来玩诡辩。如某教授公然当众宣称:法律追求的是效率。有人当场质疑说,公认的说法是法律追求的是公正;该教授竟回答说:我说的效率中就包含了公正。
     象这样靠下自己与众不同的定义来事先设定自己的论点正确的作法,对我们认识真理不会有任何帮助。事情很简单,你靠下自己的定义来事先设定自己的论点正确,别人也可以靠下其它的定义来事先设定与你相反的论点正确。我们只需事先定义:只要法律上规定了谁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就不是“所有者虚置”的,然后就可以毫不费力地证明国有企业根本就不会有“所有者虚置”,因为法律上早就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林毅夫和郎咸平两位先生不正是如此否定“所有者虚置”说的吗?
     到底哪一种说法更正确?每一个人都有自己作出判断的自由。但是我们可以用现代的政府制度来作比较。与“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这样的所有制理论相对应,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政府行施的主权属于人民”。如果某人定义说,只要财产管理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私人的财产所有者上去,该财产就是“所有者虚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他的逻辑同样定义说,只要行施政府主权上的委托—代理链条不能最终追溯到具体的个人上去,该政府主权就是“主人虚置”的。
     按前一个定义,使用国有财产的国有企业必定是“所有者虚置”的;而按后一个定义,法律上规定“主权在民”的现代政府也都必定是“主人虚置”的。按前一个定义,要想使国有企业所有者不虚置,就必须把国有企业私有化,而且最有效率的作法是把它给某一私人所有;而按后一个定义,要想使政府主权不至于主人虚置,就必须使某个具体的个人成为政府的主人——这岂不是要实行君主制吗!
     更重要的是,按这样的定义虽然可以把国有企业说成是“所有者天然虚置”的,但是又怎能从“所有者虚置”推论出“国有企业没有效率”?
     “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推论很简单:因为“所有者虚置”的国有财产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就不会有任何人关心这些财产的使用效率,使用国有财产的国有企业就必定效率低下。
     这是“所有者虚置”论最能蛊惑人心的说法。但是一考虑到政治上的对应情况,我们也可以按他们的逻辑如此推论:因为“主人虚置”的现代共和国不属于任何单个的人,就不会有任何人关心国家和政府的管理效率,现代共和国在国家的治理上必定效率低下。我相信,你要是翻一翻19世纪法国保王党人的著作和当年拥戴袁世凯称帝者的言论,必定发现许多类似的说法。
     要为这种论调找到证据绝不困难,到现在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这样的国家,它实行的是民主共和制,但是在国家治理的效率上比某些专制君主国差了许多。现代主流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假设之一,就是民主政府的领导者也要为自己谋利,并不是完全为全体人民打算,该学派由此说明了现代民主国家中的许多特殊经济现象。
     但是,在铁的历史事实面前,“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上述逻辑却不能不碰壁。按照他们的逻辑,“主人虚置”的现代共和国在治理效率上必定低于专制君主国。可是历史的事实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多半是现代的民主共和国,而且历史的发展是越来越多的专制君主国变成了民主共和国。
     我曾经在别的文章中指出,长期的战争极易导致政治上的独裁,因为在长期战争的条件下,民主制度可能是低效率的。但是连这一点也并非是绝对的。罗马共和国曾经在上百年中不断进行战争,但它仍能维持对内的民主共和制并称霸地中海。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取得了胜利,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取得了胜利,它们都同时维持了国内的民主共和制。现代的许多国家虽然在战时陷入了独裁统治,但是这种独裁统治仍然不同于世袭的专制君主制。现代的历史证明了民主共和制的高效率,这是“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逻辑所解释不通的。
     民主共和国在政治上的效率告诉我们,如果财产或主权不是最终属于某个私人就是“所有者虚置”或“主人虚置”的话,那么这种“虚置”并不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甚至可能与效率根本没有关系。
     不过,公平地说,“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逻辑也有一方面的道理。由于政府的主权不属于任何私人,如果没有建立适当的、复杂的制度,民主共和国确实可能在治理上较没有效率。要达到同样的治理效率,民主共和国需要建立比君主国复杂得多的政治制度。我们可以由此理解为何古代地中海的民主制度最后一步步退化为君主制:当时的技术基础和政治制度建设都还不能使民主的共和国有效地治理战乱不断的广阔领土。
     公共的“所有者”或“主人”的行为方式
     这样讨论“主人”和“所有者”与效率的关系,将我们引到了“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另一种论证: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无法有效地行施所有者的行为,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周其仁教授的上述访谈也表述了这样一种论据:“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普遍缺乏信托责任的根源就在这里”。“抽象的主人有,也就是‘全民’或‘集体’,可抽象的主体怎样具体行为?”
     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思维方式认定,民主共和国的主权只属于“抽象的主人”——人民,而这个抽象的主体无法行施具体的行为,因而民主共和国法律上的主人无法行为,从而民主共和国必然没有效率!
     只要明白了现代的民主政治是如何运行的,我们就可以知道这种思维方式是何等荒唐。其实现代民主政治的创建者们已经设计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以保证“抽象的主人”——人民能够行施其具体的政治行为。
     事实上,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生活天天都告诉我们,这个“抽象的主人”——人民如何行施其具体的政治行为。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制定法律并行施行政权力,由此来体现自己是政府的主人。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了立法机构,它制定的法律人人必须遵守,执行这些法律是所有政府机构的责任;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总统或总理由人民选出,他们遵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通过政府机构的等级制组织来领导行政机构代表人民行施主权。为了防止个别选出的代表滥用权力,现代的民主政体还设计了分享不同权力的机构互相制约的机制。
     可以将这一套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概括为16个字:选举代表,民主决策,权力划分,互相制约。这已经是有关西方民主政治的常识。这里概述这些常识是为了说明,这一套程序也同样可以用来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在保证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者地位上,“选举代表,民主决策”用于保证国家所有的资本最终归全体人民所有;“权力划分,互相制约”则用于保证国家对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资本实施所有者代理人的权力。
     而在实际上,“选举代表,民主决策”以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的过程与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因此,在“选举代表,民主决策”这一阶段的程序上,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所有权的经济程序完全可以与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合为一体。不过,对于有着我们中国这样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来说,困难之处并不在于通过“权力划分,互相制约”来实施国家对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理人权力,而在于如何“选举代表,民主决策”以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我们一直没有建立适当的机制来有效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不过,这也不是在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上所特有的问题。我们在实现人民对政府的主权上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我们完全可以按照人民实现其对国家的主权的程序办理,来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制定法律并行施对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权力,由此来体现自己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立法机构,它制定有关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的法律;人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执行这些法律尤其是所有政府机构的责任;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直接选举政府官员,以他们作为监督和管理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的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这些机构遵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监督营业性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运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免这些经营机构的负责人,以此代表人民行施对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利。
     用“人对自己的财产更关心”来论证私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简直是文不对题。如果私营企业仅仅使用经营者自己的资金,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当然比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不仅如此,我还坚信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也比大多数私营股份企业的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可惜的是,现在的世界上有太多的需要大量使用他人资金进行经营的企业,而在任何必须由这样的企业进行经营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可能达到与私营企业同等的效率。
     无庸质疑,全体人民行施自己对政府的主权,当然不如一个小镇的封建领主行施自己的主权那样简单和直接。全体人民行施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也不如一个小饭馆的老板行施自己对企业的所有权那样简单和直接。但是,如果我们把“所有者虚置”视为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中没有行为能力,那么除了经营者只使用自己本人的资金经营企业的极端情况之外,其它情况下都多多少少地存在着这种“所有者虚置”。因而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只是一个“在什么程度上所有者虚置或不虚置”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讨论现代各国大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只能是相对地比较它们“所有者虚置”的不同程度。
     有些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强调政府机构有多层的等级制组织,认为等级制组织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效率损耗会使这样的国有财产代理制经营效率低下。说这种话的人其实根本就没有弄懂一个有效率的国有财产代理经营制度应当是什么样子。有效率的国有财产代理经营制度最多只有3个层次:一层是政府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担负这种职责),它根据法律规定,监督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运作,根据过去的经营业绩任免这种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将成功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提拔为这种机构的负责人;第二层是赢利性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其唯一使命是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使其尽可能赢利,并按照自己的经营业绩获取机构和个人的报酬;第三层就是使用国有财产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
     这样一套国有财产管理和经营架构也就是林毅夫、郎咸平所主张的“职业经理人受托经营”的具体形式。按中国目前的情况,要使这种经营架构有效率地运转,最重要的是防止各个管理层次上的贪污受贿。必须禁止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任何成员和企业的任何领导收受回扣、建立自己私人的企业,这样严厉的监管正应当是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相对于那些由经营者提供全部经营资金的个人独资企业来说,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当然层次过多,会产生层次多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但是,相对于那种有许多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管理层次并不多:股东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起码有企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股东两个层次,为了保证这种公司的有效经营还须加上政府的监管这一个层次。特别是在私人经济活动中缺乏诚信的国家,3个层次的国有资本经营体系效率并不比有大量股东的私营公司低。这正是新加坡、法国等国国有企业众多的原因。
     为了防止发生“所有者虚置”,任何国有资本都需要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而由经营者提供全部经营资金的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一个资本经营层次,几个人合伙或合股经营的企业只需要资本经营的两个层次。因此我们说,在只需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出资就可以经营企业的那大多数情况下,国有企业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正如上边所说,当企业所需资金众多,必须集中许多人的资金才足以经营一个企业时,国有企业并不一定需要比私营股份公司更多的资本经营层次,因而并不见得比私营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经营效率也不见得比有大量股东的私营公司低。在个人之间的忠实和信任度低的国家,情况更是如此。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假象
     美国的一个著名的企业管理学权威曾经指出,美国的股票上市公司所有者是大批小股东,前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政府,但是就所有者对企业经理行为的影响力而言,美国的大公司与前苏联的国有企业其实没有什么差别。俄罗斯私有化十多年来经济衰落的历史更证明,前苏联计划经济中的问题根本就不在企业所有制上。
     必须注意,美国的这位管理学家所说的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应当是“国家”(政府)而非“全体人民”,因为在这些美国人心目中,苏联的政府不能代表苏联的“全体人民”,因此苏联的国有企业只限于“国家所有”,但却不是“全民所有”。对中国的国有企业,美国人肯定也是如此看待:它们是“国家所有”,但并不是“全民所有”。
     按照美国人的逻辑,在前苏联和东欧各国转而实行西方式的多党制政体之后,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是“归全民所有”了,不过这些西方化了的政府几乎全都在致力于实行全盘的私有化。尽管如此,据我所知,许多极端反共的政治家在夺取政权后之所以一意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因为什么“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而是认定国有制是共产党官僚实行专制统治的基础,其内在含义是,共产党政府这个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并不“虚置”。
     如果就把前苏联政府看作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那我们倒可以解开许多谜团。就经营行为体现所有者的要求这一点来说,苏联的大企业效率并不低于美国的大公司。这样,苏联经济在需要大企业的微观领域其实效率并不低,微观的低效率只存在于适于独资经营小企业的领域。苏联大企业利润不高甚至大批亏损并不是由于“所有者虚置”,而是因为计划经济的政府这个所有者与私人资本家不一样,它对企业经营者的要求首先是完成实物生产计划,几乎从来就没有把最大化利润作为企业经营的首要目标。至于苏联大企业也常常完不成计划,与美国大公司常常达不到股东们要求的利润指标没有什么两样。
     这样我们就知道了,为什么转向私有制市场经济后大部分前苏联国家经济水平长期低于公有制计划经济下:转向私有制不可能使大企业领域中的经营效率变得更高(那会使俄罗斯的大企业比美国还有效率),私有化过程中的混乱更是只会降低企业经营的效率;再加上秩序混乱,宏观经济政策失当,俄罗斯等国的经济就只有下降一途。在俄罗斯,想靠私有化来降低“所有者虚置”的程度,由此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纯粹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如果把中国政府就看作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水平普遍低于前苏联的大企业,因而比苏联大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程度高。尽管如此,在实行“放权让利”的经济改革政策之前,中国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所有者并不虚置。
     文化大革命之前国有企业管理之严格,干部工人工作积极性之高,文革之中有口皆碑,我就听工厂的许多老职工说过。当时政府这个所有者并没有要求企业把利润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但是国有企业的利润率并不低。这说明当时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所有者虚置”。
     中国国有企业的这种严格管理被“文化大革命”冲得一团糟,各种经济效益指标大幅下降,甚至普通工人都不服从工厂领导的管理。我们今日许多人在论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时所列举的种种现象,多半都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出现的。可就是这种现象也并不能说明“文化大革命”中的国有企业就变得“所有者虚置”了。经济效益之所以下降,工人之所以不服从领导,是因为“文化大革命”中的国家(政府)转而奉行了毛泽东的“革命路线”,这一类的行为正是毛泽东的“政府”所要求的:那时不仅追求利润是“复辟资本主义”,连讲求其它经济效益指标也是“修正主义路线”,工人不服从领导更是“砸烂修正主义管卡压”的“革命行动”。一句话,“文化大革命”中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工人不服从领导并不证明当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而恰恰表明当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并不虚置,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要求这样。至于当时毛泽东的政府为什么要求这样,那就需要好好研究研究“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了。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的改革开放初期流行起来的。那时信奉此说的人多半是由于看到了当时国有企业经营上的种种弊端:管理混乱,领导不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更不追求赢利,甚至亏损了也不在乎。但是正如上边所指出的,这些弊端的产生,首先是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本来就(与苏联相比)相对较低,更重要的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政府鼓励造反的政策冲击。要消除大中型国有企业中的这一类弊病,需要的首先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其次是将国有企业的经营转向首先以利润为目标。但是在私人小业主有独资经营的悠久传统的中国,人们基于其传统经验,更容易相信“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种说法的最有害之处,首先在于它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大家把经济改革的思路都放到发展私营经济甚至私有化上,其次就是抹煞了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削弱以致消除了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努力。这样,“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就在客观上纵容了20世纪80年代片面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导向,而这样一种片面的“放权让利”才在国有企业中造成了真正的“所有者虚置”。
     在所有者不直接从事经营的任何现代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为了不被“虚置”,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促使经营者努力为自己工作:他们要求财务和会计系统有相对的独立性,以遏止经营者贪污和挪用资金;他们以能否赢利为标准来任免企业经营者,同时给经营者以适当报酬以激励其努力赢利;他们一般都禁止经营者同时经营自己的独立企业,禁止收取个人回扣,对各种在职消费严加控制,以尽可能减少管理腐败行为;他们甚至建立了有形的机制(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进行直接控制。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现代化国家的大企业(无论是国营还是私营)都是靠这一类措施来避免“所有者虚置”。
     在许多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本来有防止所有者被虚置的措施。而中国二十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问题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消这一套措施:
     ——财务和会计系统丧失了其对企业经营者的相对独立性,往往变为经营者贪污和挪用资金的工具;
     ——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仍然有种种干预,某些官员甚至把国有企业变成了牟取突发奇想的“政绩”的工具,但是政府几乎从来没有持续而有系统地要求国有企业增加赢利,任免国有企业经营者更往往是任人唯亲,几乎从来没有公开、公正地以赢利能力为标准;
     ——纵容甚至鼓励各种管理腐败行为,从未严厉地禁止国有企业经营者同时经营自己的独立企业,甚至政府官员自己与国有企业经营者合谋从事这种经营;从未严厉地禁止和查处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取个人回扣,对各种在职消费更是日益放纵,而且政府官员自己往往逼着国有企业领导帮自己进行这一类消费。而在主张纵容国有企业的管理腐败行为上,某些“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的鼓吹者已经达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本应建立专门负责国有资本赢利性经营的营业机构来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但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实现这一点,以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混乱,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还方便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贪污和挪用。
     以上这些事实都说明,今日中国的国有企业才真正陷入了“所有者虚置”的状态,而造成这种“所有者虚置”状态的,正是最近20年对国有企业放任不管的“放权让利”“改革政策”。而主张这种“放权让利”的“改革政策”的,往往是最狂热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鼓吹者的“改革派战友”,有时就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的鼓吹者自己。
     以上的分析足以说明,没有天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只有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国有企业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在许多国家,在使用大量资本的大企业领域并不一定如此。我们本来可以靠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但是偏偏是那些把“制度安排”挂在嘴上的“所有者虚置”论者们却从根本上破坏了这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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