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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最近几天,中央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些新的指导性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国资委的下属单位还发表了权威性的文章,对最近几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作了系统总结。在这些规定和文章中,已经明确表示国有大企业不适于搞MBO,不提倡让企业的原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在其它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中,不准对企业经营不善负有直接责任者购买国有企业。
     我在7年多以前发表的文章中,就明确提出:“原则上不应当允许公有企业的原经营者购买该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特别要禁止经营不善(亏损或没有盈利)的企业的原经营者购买该企业的所有权。”而最近几年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进一步教育了我,使我现在坚定地认为,必须坚决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连收购都禁止,当然更不能将公有企业白送给其原经营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杨斌早就提出,必须禁止国有企业的领导收购其企业,不能让他们成为其原来经营的企业的所有者。我和杨帆、韩德强最近还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立即停止对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层收购。所有这些行动表达的都是同一个主张:应当宣布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变为其企业的所有者是非法的。
     最近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在许多地方变成了以一切可能的方式让“经营者持大股”,打着的旗号就是“原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为这样作辩护的人说,这样作可以“提高经营效率”。其实,这样作不仅不能提高企业的效率,反而会使少数特权人物大量侵吞国有财产。
     只要有点头脑的人都会明白,让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必然会使他们轻而易举地侵吞大量公有财产。现在一般人都承认,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更不如他们清楚企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企业状况好,原来的经营者必定会对一切人封锁有关企业真实情况的信息,逼着其它竞购人降低对该企业的竞价,最后逼迫所有者将实际上很好的企业廉价卖给他;如果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则原来的经营者也会利用其对企业的掌控和独享的信息,先把好企业弄亏损,然后以企业状况不好为由逼所有者将企业低价卖出甚至白送。总之一句话,不管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大发横财,而损失的是公有财产,吃亏的是国家、广大公众和企业的职工。各地改制中出现的各种奇奇怪怪的现象,都证明了上边所说的论点。
     基于以上原因,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就只能根本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
     有人说,这样就会使公有企业的领导没有积极性,“不配合”当前的公有企业产权改革。说这种话的人,实际上是要打着公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幌子,对原公有企业实行全盘的私有化,而这种私有化驾的是“三套车”:卖给原经营者,卖给“民营企业家”,卖给外国人(这种卖在很大程度上是送)。在他们看来,所谓“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只能在这3者中选一。
     而在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作法,也不是什么真正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我和程恩富等10教授已经发表声明,指出这是一条根本错误的路线。在这条路线指导下,许多地方都在肆无忌惮地狂“卖”国有企业,而这种狂卖只能招至国有资产大贬值,国有资产在卖中大流失,就象过多的新股上市出售一定会使股价狂跌,使原有股东的财产大缩水一样。
     正确的作法是首先致力于建立有效率的公有财产经营机构,将它们发展壮大成为强有力的机构性战略投资者,促使集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力提高经营效率。这些机构和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是职业的经理人员,对他们应当按国际惯例,以高薪和股票期权作经营成功的报酬,而股票期权只应占企业总股权的极少数,并且绝对禁止向他们出售其经营的企业。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实施原公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商谈与外商的合资和私人资本的参股,而这种合资和参股必须实行严格的以我为主。
     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讨论对现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处置方案。总的来说,应当是大型企业坚持原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进一步强化职业经理人员的责任制经营,同时认真推进职工的民主参与管理;而对小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作所有制变更,但是所有制变更的首选方案,既不是卖给私人,更不是“卖”给原经营者,而是改为职工集体持股,并由职工真正民主选举职工持股会的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小企业这样作,是因为企业越小,单个职工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就越大,职工集体经营越容易。许多地方都有成功的经验,证明小企业真正有效率的经营方式是变为职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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