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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要什么样的民营化?我们能做到什么样的民营化?——兼与鄢烈山先生商榷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看了鄢烈山先生《幸亏不由经济学家说了算》一文对拙文《国企要民营化,但不是俄罗斯式的》的批判,笔者不禁苦笑:人心中只要有了成见,心智就被蒙蔽了,看什么都有问题,没想到明智如鄢先生者也跳不出这个局限。看来鄢先生对经济学家已经抱定了很深的成见,所以只要是经济学者的文章,他只要回应,那总是批判,而不管其人说了些什么。
     我的那篇文章9月6日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本是说明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或者虚置问题,国企改革的目标是民营化,意在反驳郎咸平的相反观点。鄢先生对我第一部分到底说的是什么都没看明白就愤慨起来,大批一顿。
     我第一部分论证的是作为国有资产法定主人的全体人民被虚置,被“架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毫无发言权,而不是主人只是管家的政府官员却掌握了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完全把持着国企老总的任免、监督权,这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所在。问题”这个词在这里是什么意思?是弊端的意思,笔者这种观点是什么含义鄢先生看不明白?从哪里看出笔者“心目中完全没有国企的普通工人和职员,更没有国企之外的广大公民”,笔者怎么认为“国企官员的选拔与监督,天然就与国企普通员工无关”了?怎么就断言笔者“只知有官不知有民”。批驳别人的观点没有什么不对的,但首先要弄清楚别人的观点是什么再批不迟。鄢先生的这种做法,按我老家的说法是:揪住那人的头发猛揍了一顿,松开手一看那人却是个秃子。
     坦率地讲,尽管鄢先生自称赞成国有企业民营化,我却怀疑鄢先生明晰民营化是什么意思。在笔者的那篇文章中,通篇都是用的民营化一词,而没有用其他词,譬如说“私有化”。在中国的语境中,“私有化”是有特定含义的,并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这里笔者准备澄清所谓民营化的含义。这是笔者写作本文的主要目的。
     我们所谓的民营化是指非国有化或者说非政府垄断化。准确地讲,政企分开,企业脱离政府的控制。在由笔者参与、韩朝华主笔的《战略与制度:中国企业集团的成长分析》一书的第五章“企业的制度选择权”中我们讲到,如果从社会整体层面上来看的话,在企业制度或治理结构那样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规范,它基本上是只能由各个企业中具体的利益相关者们自行寻找和设计的。对于中国的改革来讲,真正重要的是让各个企业自行决定自己的制度安排,政府只为社会各方面的制度寻找(交易)提供基本规则。重要的是自由选择,至于选择出来的制度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各类社会主体在制度选择上是否做到了自主决策、自负其责。这种观点和秦晖教授对私有权的诠释完全一致:市场经济中所谓的“私有权”本质上是公民自由产权;这一产权原则理所当然地即意味着每个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单干”,也意味着若干公民乃至许多公民只要基于个人的意愿也可以自由地(即不是被迫地)把自己的资产加以合并、自由的组织经济联合体。因此毫不奇怪: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立法禁止私有制,但从无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禁止公有制的。“国有化”之所以受到反对不是因为国家这个“公”太大了以致超过了什么经济学的合理限度,而是因为国家意味着强制,而这种强制一旦越出了必要的限度(即为保卫公民权利不受其他公民的强制所侵犯所必需)就会威胁公民权(包括公民自由产权,亦即既威胁了单个公民的“私”有权也威胁了自由公民联合体的“公”有权)。我不知在鄢先生看来,在这样的民营化主张中,笔者是否还“只知有官不知有民”。
     下面我重点谈一谈我关于民营化方式的观点。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并没有明确提出什么是“最佳民营化模式”,只是在表明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笔者不赞成把企业(或部分)白送给国企老总这种民营化方式之后,坦诚何种模式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即符合公平原则又符合效率原则的、还在今天的中国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模式”上经济学界没有共识。然后指出秦晖教授先实现政治民主化,然后在此基础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民营化的政策主张缺乏现实可行性。
     我说秦晖先生的民营化主张缺乏现实可行性,鄢先生很不同意这一观点。坦率地讲,如果不是我误读的话,我的感觉是秦教授自己恐怕也认为自己的政策主张具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只是由于他所信奉的那种价值理念和其强烈的道德诉求使其不愿放弃这一主张,我猜测秦晖先生是怀着一种“杜鹃夜半尤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的信念坚守这一主张的。
     但我们仍然要说,秦教授的民营化主张缺乏现实可行性。在前文中,我已经指出这一政策主张所存在的悖论:没有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支撑,如何实现民主化和法治化?可是如果不建立以私有财产制度为主体的产权制度,如何培育一个能够支撑起民主和法治的中产阶级?不知秦教授和鄢先生能否给出一个首先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然后建立私有财产制度的成功例子。不是说外国人做不到的中国人就不能做到。可是理论结论也是良好的私有财产制度是培育中产阶级的前提,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基础。不知秦晖教授或鄢先生是否打算推翻这一理论结论?
     退一万步,即使我们相信在没有建立私有财产制度的条件下,我们也能实现政治民主,  那么多长时间能够实现,十年可能吗?我想秦晖教授和鄢先生没有这么乐观吧?国有股减持、全流通我们已经喊了好几年了,民众的参与程度也不算低,可至今还没有一点进展,连一个各方面大致认同的纸上方案还没拿出来呢。也没人知道还需要多长时间。如果这点起点平等我们几年都唤不来,我们还相信十年后能实现国企产权改革中的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好了,我不需要太长的时间,十年过渡期(其实5年就足够了)我就能说明我的结论。我们假设十年后我们再进行国企产权改革的话我们就能做到民主监督、民主参与,那么在这十年过渡期内我们打算怎么处置现有的国有资产?贴上封条,埋头民主建设?十年后揭开封条在民主监督、民主参与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或者卖)?分什么,一批十年前还挺先进十年后早已淘汰的奔腾4计算机?我们每年有近千万的新增就业需要安置,就这一点就意味着我们还必须追求经济增长,尽管除了垄断部门我们的国有资产总体质量不高,但是由于其庞大,在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稳定就业方面他们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们还必须运营它,如果用封条把它们封起来,只让已经壮大起来的民营经济承担提高商品和服务、解决就业的任务,那十年后国有资产就毫无价值了。秦晖教授和鄢先生都不是左派,肯定不会赞成停止市场化改革,关闭已经开放的国门,回到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埋头十年搞政治民主,然后再开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是,只要我们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不这么做我们是死路一条,仅靠满足内需,我们根本解决不了就业问题),我们就必须赋予国企老总以经营自主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经营自主权的企业只有死路一条)。在这十年中,我们改变不了政府官员拥有国有企业终极控制权,国企领导在其任期内拥有实际控制权这种格局。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状况一如既往。和俄罗斯及东欧各国当年开始私有化时不同,现在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已经很高了,企业老总转移资产的意识已经充分唤起、转移资产的能力已经完全具备,转移资产的渠道也已经非常通畅。只要我们存在着民营经济并继续在发展,只有我们存在着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外转移的渠道就很通畅,90年代中期以后的新增就业几乎完全由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承担了,不允许发展民营经济和对外开放是死路一条。如果预期到十年后企业就要分掉,国企老总们为什么不乘这十年的时间转移国有资产呢?十年足够了。如果秦晖和鄢先生断言此前他们已经开始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了,你们如何保证在这还没有实现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十年过渡期中他们不会侵吞转移国有资产呢?如果你们能够保证在这十年过渡期中,他们不会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你们又凭什么断言他们现在正在侵吞国有资产呢?坦率地讲,我不否认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但是断言存在大面积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吞现象缺乏证据支持。事实上,90年代以来,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国有企业大面积的持续亏损,许多国有资产的价值已经很低了,以较低的价格出让给管理层未必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不可否认的是,较严重的流失的确存在,不过不是在竞争企业,而主要是在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在收益中含有较多国家垄断租金的企业,关于这一点,刘小玄教授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澄清》中已经详细论说过了,我就不罗嗦了。
     那种暂缓国企产权改革的主张是非常有害的。上面已经谈到如果认为现在存在着大量的侵吞和转移国有资产现象,那么延缓国企产权改革只会加重这种侵吞和转移。事实上,暂缓国企产权改革最大的危害不在于存量国有资产的流失,你可以说我是马基雅维利式的观点,但你不能不承认,国有资产流失,只要没有流到海外,肥水没流外人田,就只是所有权的转移,中国的国民财富损失不大。但是效率损失导致的潜在财富(那些本可以创造出来却由于这样的原因没有创造出来)损失才是真正的国民财富损失。秦晖教授和鄢先生都赞成国企民营化。但凡赞成国企民营化的,都承认国有企业效率低下,连郎先生现在也承认这一点了。那么暂缓国企产权改革就意味着再维持这种低效率一段时间,就像上面所说的,时间不长,就十年吧。可这十年的国企效率低下会导致多么大的潜在国民财富损失呢,我们没法估算,但笔者基本可以断言,这种潜在的国民财富损失不会比现在让郎先生、鄢先生们痛心疾首的存量国有资产流失小。各级政府、国有企业、经济学界、还有秦晖先生都知道,20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在试图不触及产权制度的情况下把国有企业盘活,各种激励措施,各种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银行贷款、股市圈钱,三年脱困最后一搏连债转股这种方式都用上了,可是国有企业效益还是江河日下,现如今国有经济三分之二的利润靠那几十家国有垄断公司赚取,而这其中的三分之一又是靠那几家电信公司赚取的,我们不知道怎样再维持这庞大但缺乏效率的国有企业。20年的时间,为了盘活国有企业,我们几乎拖垮了政府财政,各级政府财政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我们又几乎拖垮了所有国有银行、大多数国有银行呆坏帐庞大,资不抵债;我们又把股市搞的一片低迷,怨声载道。我们还拿什么再维持国有企业十年?再形成几万亿的银行呆坏帐?恐怕只有这一种办法了,股市圈钱恐怕股民不会再上当了。财政补贴那是即使政府有心也无力了。
     十年后国有资产就要公平地分给大家了,并不能因为你是国企老总而多分一些,那我们靠什么激励约束来保证国企老总们努力工作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呢?靠郎先生所说的信托责任?我怎么听怎么像中国人已经喊了几千年的品德操守?我根本就不相信在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会有真正的信托责任,郎先生也别拿英美唬人,英美是什么产权制度?国有企业老总的信托责任?由谁委托?对谁负责?政府官员委托?对政府官员负责?可政府官员也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他们也是代理人,他们也有个信托责任问题,谁来保证他们的信托责任?我不知道那些在华的外资企业是怎么保证他们所雇用的中国管理人员的信托责任的,只看到他们干得挺好。如果仅仅是信托责任的差别,国企问题就好解决了,把这些外企的中国管理人员聘为国企老总,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好像没这么简单!对了,还要支付高薪,这一招郎先生也给我们支过,可是以我的学识我没看出支付高薪比给管理层股份优越在哪里?在我看来,每年付2000万元的年薪和给予每年大致分红2000万的股份相比,后一种激励方式更优一些:第一,和高薪相比,给股份更能有效地防止监守自盗,拿2000万的年薪,再买一辆豪华轿车,花的全部是股东的钱,舒服的却是自己的屁股,何乐而不为?拿20%的股份,卖豪华轿车的钱就有20%花的是自己的,这就得掂量掂量了;第二、拿高薪的高管往往更注重自己任期内的短期效益,而拿股份的高管必然要多考虑一些企业的长期效益;第三、支付高薪的企业现金压力大,支付股息的企业现金压力小;第四、拿高薪的高管可以自己拿着高薪让股东承担低绩效之苦,而拿股息的高管一般只能和中小股东同甘共苦。实际上,在我们的国企干部任免体制没有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根本没有办法给国企老总支付高薪。在现有的体制下,我们没有办法让两个同为国家干部的人一个因为去了政府只拿三万、五万的年薪,而另一个同样行政级别的因为是国企老总就拿着300万,500万的高薪,而我们的干部管理体制还能有效运转。由于我们的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可以对调,同样的行政级别,在两种岗位上的个人收益不会有太悬殊的差异。因此,如果像某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国企老总存在着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这样的巨大收益,那么另一部分,呵呵,我不说了。
     总结一下,我的看法是,即使我们能够在十年后做到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公开、公平、公正民营化,那么这十年过渡期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和潜在国民财富损失也会使这种等待变得没有价值。我就不用再说,即使实现了政治民主那也必然会出现的集体行动问题,理性的无知问题。观察一下我们居民小区业主的集体维权状况吧,尽管中国今天的总体环境还不够好,但是依笔者的观察,如果一个小区的业主大多数能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和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斗争中胜算的把握很大。可是大多数小区的维权积极分子会悲哀地发现,他们往往是孤军奋战,80%以上的业主只想坐享别人维权的成果,而不想付出努力参与维权。
     简而言之,任何政策主张导致的国企产权改革较长时间停滞所造成的国民财富损失都比今天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要大。停止国企产权改革有可能葬送我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和张文魁先生一样,当我看到8月20日那期《财经》杂志的封面文章《波兰寓言》时,我印象最深的那句话就是波兰现任总理贝尔卡的一句话“我认为波兰转型成功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改革的决心无比坚定”。作为一个已经成功转型并被欧盟正式接纳的前社会主义国家,波兰的经验值得我们重视。
     那种断言国有企业是改革开放搞垮的极左观点根本经不得一驳。的确,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的效益不是很差,至少不像90年代亏损面那么大,但是这只是表面现象,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的效率相当低下,只是被大一统的、没有竞争的垄断经济给掩盖住了。从60年代开始,城市新增劳动力无法解决就业,不得不让上千万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种地,而且一种就是十年,就这一点,我们就知道那时的国有经济是怎样的具有活力了!幼稚的极左人士不会真的认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仅仅是为了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吧。因此那种要求停止国企产权改革、重归国有体制的主张根本不值得一驳。
     我的公平理念使得我也像秦晖教授那样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最优的民营化方案,其实不仅仅是公平理念,还有一种担心,秦晖关于俄国斯托雷平改革和1917年革命起因的那些分析我读过多遍,那种对比一直在我心中萦绕。可是我的现代经济学训练又使得我不得不承认,没有那种最优的民营化方案,我们能做到次优就不错了。过分追求最优可能会导致灾难,不可能把大家带入天堂硬要带领大家去,不把大家带入地狱才怪呢。我一直牢牢记着亚当·斯密和哈耶克都曾说过的一句话:通往地狱的路往往是用善意的砖石砌成的。
     对于次优选择,鄢先生好像很是讨厌,不过,正如我在前面那篇文章中所说的,“在所有学者中,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是最为现实的两类学者,他们不相信人类社会存在最优的制度安排,只能有次优,或者说只会有最不坏的制度。”经济学中的例子我就不说了。以一个外行的身份举一个法学的例子吧:最优的司法体制是什么,是那种能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罪犯”的司法制度,这个口号我们喊了好多年了,最后我们发现根本做不到,我们只能在不冤枉好人和不放过罪犯这两种结果之中选择一个。于是在民事案件中我们确定了“举证责任在控方”的原则(一般性原则,少数情况也有次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两种司法原则都是尽最大可能不冤枉好人,但是却不得不接受偶尔放过真正的罪犯的后果,这不是最优结果,但这是次优结果,准确的说,是能够做到的最不坏的结果。聪明如鄢先生,能够找出比这更优的结果吗?
     鄢先生对经济学家的误读很深。他又祭出了樊纲教授的《“不道德”的经济学》一文。樊教授此文一出,误读连连,虽然此后樊教授和其他经济学者曾撰文力图澄清这种误读,可是大多数接受了这种误读的人却拒绝或者懒得思考这种澄清。于是这顶“不讲道德”的经济学的大帽子算是紧紧箍在经济学家的头上了,不知樊教授做何感想,反正每当看到有人祭起这顶大帽子来批判经济学家的时候,我总是感到哭笑不得,总是禁不住想起那关于共产党主张“共产共妻”的说法。
     那么什么是今天最不坏的民营化方式?没有那种方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化方式,现有的通过购买国有股权形成管理层控股的民营化方式算是主要的一种,但并不仅限于这一种。其中的关键在于,国企改制的相关利益方能够得到平等的讨价还价机会,保证最终达成的谈判协议的自愿性,政府的职责是保证这些契约关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执行,而不是去代替人家签约。只要大致符合这样的标准,就是一种效率损失最小、不公平程度较小的方式。当然,我决不是说现在的做法最好了,当前现实中的许多具体做法存在着一些问题,笼统的讲就是缺乏规范,缺少透明,企业职工往往未能充分参与。这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在前面那篇文章中,我明确说过:不管国企老总进行改制的真实动机是什么,实现这一动机必须得到政府的同意和配合,否则,就是做成了政府也可以推倒不认帐。从这一点讲,郎先生掀起的这场国企产权改革大讨论很有意义,尽管郎先生以国企老总为靶子有点避重就轻之嫌。意义之一就是促使我们的政府了解各方面的想法,尽快通过立法等形式规范引导已经展开的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关于这一点,一些经济学家、譬如吴敬琏先生、张文魁先生已经提出了一些较为详细的政策建议,我这里也就不再重复了。
     我前一篇文章的题目指出我们反对的是俄罗斯式的私有化。我的意思是说,作为先行者,俄罗斯的私有化代价太大,作为后行者,我们应该吸取俄罗斯的经验教训,比他们做得更好。同时我也指出,我们并不能认为俄罗斯的私有化是错误的,是失败的,尽管付出了如此大的代价,承受了如此大的痛苦,可是俄罗斯民众用他们手中的选票告诉世人,他们决不走回头路。这应该给我们很大的启示。
     我不知道在这场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中,农村居民的利益如何得到维护。连套在身上的户口枷锁还没有解除,也没有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在这场国有资产民营化的进程中,有几个人真正想到过农民也是所有者之一。我几乎可以断言,如果国企职工的利益得到了维护,这场国有企业民营化基本可以顺利地进行,不会有多少人真正打算分给农民一点。不是一点,按照人口比例,农民应该拿到70%以上。真要这样分,不同意的恐怕首先是国企职工,再次就是国企管理层,我肯定绝对不会是经济学家们和秦晖教授们。可怜我们纯朴的农民兄弟好像也没意识到这笔家产,尽管在积累这笔家产的过程中他们比我们付出的牺牲更多,作出的贡献一点也不少。对于他们来说,如果能够真正拥有那几亩薄田的所有权,再少交一点税费,并且还能自由地进城打工,当然不要拖欠他们工资,他们可能就知足了。
     我真的有些困惑了,谁在为别人的利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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