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目标的企业行为模型_____兼论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
一、导言
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意愿性的目标似乎是可以适用于任何经济实体,既然它们作为经济人而言,似乎就是理所当然的以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国内外的有关中国国有企业的研究文献,也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假定它们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1]。然而,利润最大化这个假定反映的是企业行为,即企业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决定如何进行生产的行为方式,而并不是企业有无这个主观愿望的问题。例如,在竞争的市场中,企业的生产通常在满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或产品价格的条件下,才能满足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假定。当所有的企业都满足这个条件时,市场就能实现最优效率的均衡。所以,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假定是实现最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
因此,真正有意义的是围绕着企业目标的行为,即它们如何实现或满足其目标的行为方式,即企业进入或扩张,以及退出市场的行为的选择。如果企业不能满足利润最大化目标所要求的这些扩张和退出条件,就不能认为企业是在奉行这种行为方式。
企业最优目标的决定者是企业产权的主要承担者,这在一般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看来是十分清楚的,传统企业的所有者的最优目标就是企业的利润最大化。那么,国有企业的最优目标是如何决定,又是由哪些产权主要承担者来决定的,这些最优目标是什么,决定这些目标和行为的原因是什么,这些行为又会具有什么结果,等等,这些将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二、假定1 政府决定的企业行为:税收最大化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企业的收入不分利税,几乎全部上交政府,因此,企业的收入就等于政府的收入,政府税收最大化与企业收入最大化几乎是完全一致的。然而,改革造就了一批新的产权要素的代表,它们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过去他们只能无条件的服从于政府的利益,而现在他们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这就使得政府的利益目标无法通过传统的利润目标来实现。于是,在经过了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系列改革之后,利税分开,政府收入以税为主,企业自身收入则以利润为主,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决定其投资和资本处置的这些最重要的决策仍然是由政府决定的,这就决定了企业长期行为中最基本的的进入和退出行为。因为只有作为所有者才能决定投资和撤资行为,也才能通过这种扩张和收缩决定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所以,在涉及到固定资本可变的企业长期行为方面,在涉及到企业的进入和退出行为方面,政府最大化的税收目标[2]就成为决定企业行为的根本性的原因。
当政府决定企业的行为时,国有企业的行为实质上是政府行为。因此,在政府具有对企业的主要投资决策权的情形下,政府投资的最优目标就决定了企业的行为目标。政府决定的这种投资行为实质上大体确定了某个产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即确定市场的供给能力。所以,我们这儿所涉及的主要是在企业的固定资本可变的条件下的企业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讲是一种较长期的企业行为。
改革使得市场和价格逐步的放开,政府的控制体系和利益关系也逐层下放,因此,与市场放开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批相应的市场主体,即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条条或系统、不同级别和等级、不同区域和地方的政府所控制的企业,这些经济主体是分权体制下形成的不同政府控制下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成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力量。在这种新的市场竞争格局中,政府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虽然未变,但是由于承担这个目标的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使得满足这个目标的方式只有通过竞争来实现。对于政府来说,竞争的方式仍然是传统的投资扩张,所以各级政府在这种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拼命争着要上新项目,形成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局面。在这种目标的支配下,企业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单纯的数量扩张,资本规模的扩张,产量或产值的扩张,销售收入或市场份额的扩张,等等。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为上交利税的迅速增长提供直接的来源。
在现实经济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最大化往往导致比利润最大化更强烈的扩张行为,实际上是以资本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牺牲为代价的[3]。假定资本的机会成本主要由同等量的资本投入本行业内可能获得的平均收益回报所决定的,或者更大致的说,资本的机会成本是由资本的市场利息率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来承担了这种资本回报的损失。所以,政府可支配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越多,这种损失就会越大,因为其能侵蚀的资本收益就可能越多。因此,由税收最大化所决定的企业投资扩张行为取决于其预算约束,或者说取决于银行所能承担的资本收益损失的程度。对于政府来说,税收是目前的最直接的收入,而减少的资本收益则可由银行以未来的收益来承担,地方政府对此并不负直接责任。实际上这是政府通过某种权力机制把银行的部分利息转化为税收,这使银行不得不大大增加了不良债务或坏帐的可能性。所以,这种预算投资体制为税收最大化的过度扩张行为提供了可能。
然而,由于不同政府部门控制着各自权力范围内的金融资源,因而其投资是受到这种资金来源的限制的,所以受政府投资行为所决定的企业生产扩张必然同时受到预算的约束。实际上,预算限制可以发生在企业的生产扩张的任何一点,而不管这与企业发展所要求的规模经济或最优目标是否一致。结果,由于不同的预算限制,各种规模效益不足的企业大量产生,其根源就在于企业不是以利润作为最基本的均衡条件或限制条件,而是以预算作为基本的限制条件。尽管每个企业可能是在不同的限制下和相应的不同生产水平上进入的,但只要这个产业内未达到均衡的最大化税收的产量水平,只要企业的税收最大化目标不变,它们就会不断的进入,直至达到与最大化税收相一致的供给均衡时为止,或者说达到价格水平下降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从而企业的新投入是无税可图的时候为止。在这种竞争的市场上,预算限制实际上不能限制某个行业的供给和产量,它限制的只是单个企业的规模和生产能力。结果,这只是限制了企业可能产生和形成的规模经济和效益递增的扩张行为,而无法阻止大量规模不经济的企业的不断进入。
那么决定企业退出的临界点在哪儿呢?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退出点在其利润小于零的时候就会退出。相类似的,税收最大化的企业则在企业没有销售收入时必然退出。当企业销售收入下降,因而税收亦不断下降时,企业是否继续生产首先取决于预算,即银行是否继续为之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如果企业总是能得到贷款支撑其生产,那么企业的生产则通常以职工能承受的最低工资为临界点。也就是说,企业的亏损性生产将维持到实在发不出能保证职工可忍受的工资水平时为止。在国有企业不能解雇职工的条件下,在银行不可能长期为职工工资贷款的条件下(短期贷款发工资是有可能的),职工的必要收入就成为企业能否继续生产的关键。一旦企业无法进行生产就会迫使政府不得不考虑企业的退出。因此当职工无法得到其最低基本工资时,政府也必然得不到企业的上交收益。所以,企业退出的临界点在于,当政府从企业只能得到零或负的净收益时,政府就会决定让企业破产关闭或完全退出。
三、假定2 经营者控制下的企业行为:企业可支配收益最大化
只是在改革以后,企业的这个目标才开始形成并不断强化。随着新税制等政策的确立,政府逐渐从企业的势力范围退出,从而企业基本上把握了对利润的控制权。然而,由于受到企业产权的限制,受到投融资决策权的限制,企业不能形成企业自身独立的投资产权权益,因而,其收益或利润只能依附于企业的控制权,只能在政府允许的小范围内独立存在,形成了企业的可支配收益的范畴。在承包制下,在满足政府与企业确定的上交利税的前提下,留利往往就成为这种企业可支配收益。在承包制之后实行的新税制下,政府通常只从企业拿走一定比例的税费,一般不要求企业上交税后利润,这部分剩余基本上归企业或经营者所支配。因此,凡是不需要上缴又不能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利润或剩余收益,都可以纳入该范畴。可支配收益大致可包括两部分,即可进入成本的“职位消费”的支出和税后利润部分[4]。
假定可支配收益为Y, 则有 Y = f (X1, X2, X3, X4, X5 ),
其中,x1为既定生产能力, 经营者只能在这种既定的空间内获得其可能的利润;x2为职工人数, 这个约束往往是刚性的,它也会限制企业获得利润的空间;x3为经营者可能的在位时期, 在位期限越长,经营者可得到的未来收益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期限越短则对利润的限制就越多。x4为经营者可能达到的最高奖励额或效益挂钩比例,由于这个奖励主要来源于利润,因此奖励比例越低则对利润的限制就越大;x5为各种分红要求,它们包括来自各种不同政府机构和职工的分红要求,这些分红要求不是象税收那样有某种确定的比例和数额,而是随着企业的可能利润的多少而变化,这些潜在的分红要求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策依据,因而在相当的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可能创造的利润。以上这些限制因素也是外生变量,它们限制着企业的潜在利润的实现。由于这些限制条件的存在,使得企业的潜在利润不能全部转化为现实利润,而只能形成可支配利润或收益。
可支配收益的根本特点是,它是在特定体制和政策的限制下形成的企业利润。这种利润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利润,而只是企业全部潜在利润中的一部分。由于企业不可控制的外在环境的作用,使得企业家只能形成这种受到限制的利润目标,只以这种受限制的范畴作为其追求利益的基本动机。可支配收益还经常以“成本”的形式隐藏在企业的实际成本之中,然而它实质上却是来源于利润,即来源于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了必要成本之后的剩余。
可支配收益的另一特点在于,它往往不能或很难转化为经营者个人的收入或财产,也不能确定的与经营者的未来利益相联系,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经营者的“工作消费”,一部分个人福利性支出,如住房之类,以及某些与经营者个人的控制权力和地位相联系的利益。所以,企业的可支配收益这个概念实质上包含的是与经营者个人利益相关的收益,或者说与这个范畴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就是经营者。除了把这些收益用于经营者及其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有关消费和福利性支出之外,经营者还把这些收益用于巩固和加强自身的控制权,如果职工对于加强其控制权有利,则会增加职工奖金和福利方面的支出。如果政府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那么满足政府有关部门官员的一定需求则是十分重要的。这两方面的支出类似于满足股东利益的需求,但是显然不具有规范的市场规则,因而难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增加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来加强和巩固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权,任何明智的经营者都会把主要精力和收益用于这方面。实际上,改革以来逐步形成的这种对于经营者的利润激励空间,正是推动企业效率增长的源泉。但是,一般经营者只是把这种投入用于可预期的和可控制的收益范围,如若经营者把目前的收益投资于某种不可预期的将来,而其在未来可能得到的回报却是不可支配的,那么这就不仅是市场的不确定性,更是某种机制造成的回报收益的不确定。结果这会大大增加企业自身投资的风险和阻力,经营者通常很难作出这种弊大于利的选择。所以,短期行为的倾向必然十分强烈。
作为企业主要产权承担者的企业家或经营者往往只能在其预期的这种可支配收入的范围内发挥其能力,而在此之外,由于缺少激励空间而不能使其可能的创新能力和潜力得到充分发挥。显然,一旦企业经营者发现,通过更多的投入以便获得更多的收益或剩余已经是无意义的了,即挣得更多的收益已不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时,他们便会停止可能的继续投入或不再投入。结果,这里形成了某种所有权的真空,由于缺少真正的产权承担者,因而真正意义上的利润范畴是不存在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就失去了其赖以实现的产权主体而无法成为企业的目标和行为。
在企业行为目标的基础上,经营者的投入和收益大体上是均衡的。经营者的目标收益决定了其投入水平的高低,或投入的多少。目标收益越高,其可能的投入就越多,反之,其可能的投入就会较少。所以,与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的不同在于,后者通常不存在可能事先限制其效益增长的制度或政策因素,因而它们会尽可能的挖掘效率潜力。所以,利润最大化是最大化的投入,以最大投入来确定最大产出;而可支配收益最大化是以某种受限制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此来确定相应的投入。所以,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后者的投入势必是不足的,企业很可能存在着未能实现的潜力。但是从可支配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其投入与其目标是大体对称的,没有必要做更多的无谓的投入。
四、模型分析
在上述假定的基础上,企业行为实质上是双重目标的行为模型,即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具有自身最大化利益的不同目标。尽管两者似乎有着某种矛盾之处,但总体上说,这并不影响企业基本行为的统一性。保证企业行为的基本一致性的条件在于,企业在涉及到固定资本可变的长期行为方面,主要服从于政府最大化目标,而在涉及到固定资本不变的短期行为方面,主要服从于经营者最大化目标。实际上,大多数企业的短期行为都是在政府给它们确定的生产规模的基础上来经营的,是在既定的生产能力基础上进行扩张和收缩,提高或降低效率的行为。所以,以下我们的分析基本上是在这个假定前提下进行的。
假定企业的销售税(包括增殖税和各种销售税附加之类)税率r, 在竞争市场上给定产品价格P, 则企业销售产量Q所需支付的各种销售税为
(1) [公式(1)略]
其中,M为企业支出的原材料。由于在成本中可能存在着一部分经营者用于“职位消费”的支出,用N表示, 则有
(2) [公式(2)略]
除了销售税外,政府还能够从企业利润中得到所得税收入 ,如下式
(3) [公式(3)略]
其中,g为上缴利润率或所得税率,p为企业利润。企业利润的定义如下
(4) [公式(4)略]
上式中,w为工资率,L为劳动力人数,i为资本租用率,K为资本投入。把(4)式代入
(3)中得到
(5) [公式(5)略]
把 (5)式与 (2)相加,得到政府从企业获取的总税收T,
(6) [公式(6)略]
政府为了扩大税收,其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扩大企业投资规模,提高企业的产量Q。因此,政府的目标函数是
(7) [公式(7)略]
在(7)式中,q 为整个行业的总产量,q =
对 (7)式中的Q 求导得出,[5]
(8) [公式(8)略]
如果行业中的每个企业的所有者或主管部门都是追求政府税收最大化,即?T/?Q= 0,则生产Q 产品的市场价格P可以从 (8)式中得到,
P = [g / (r + g - g r )] [w (?L/?Q)+ i(?K/?Q)]- Q(?P/?q) +p(?M/?Q) + ?N/?Q (9)
从(9)式可以看到,当销售税率r为0时,政府税收最大化行为实际上成为单纯追求利润税或所得税的行为,这会导致市场价格 为
(10) [公式(10)略]
如果政府主要只追求销售税收最大化,也就是说,假定所得税率g = 0, 则在给定r的情况下,政府会具有扩大生产规模的强烈倾向,这时市场价格会处在 的水平上。
Pv =p(?M/?Q) + ?N/?Q- Q(?P/?q) (11)
通过比较 (9) (10) (11)这三式,可以直接得出下面的不等式,
(12) [公式(12)略]
也就是说,当企业追求利润税收最大化时,其形成的市场价格 会高于当企业追求销售税收最大化时形成的市场价格 ,或者说,市场总供给在政府追求销售税收最大化的时候会明显的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如果市场出现了价格 ,则说明价格低于企业的真实边际生产成本,因此形成市场供给的过度进入,而过度供给的市场往往使其均衡价格不包含资本边际成本和劳动力边际成本(见(11)式),这样必然导致企业在 的低价格下亏本销售。所以,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追求销售税收最大化的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企业经理可支配收益包括两项,即税后利润和可打入成本的并由经理控制的消费N。企业税后利润可由下式来表示
(13) [公式(13)略]
其中,g为利润税率,r为销售税率。经理的可支配收益总额为
(14) [公式(14)略]
那么,经理的目标函数往往是可支配收益最大化,则有
Max Y = (1-g) {P(q)Q-pM(Q)- N(Q)- wL(Q)- iK(Q)- r[P(q)Q-pM(Q)- N(Q)]}+N(Q) (15)
经过整理之后,上式可写为
Max Y = (1-r) (1-g) [P(q)Q-pM(Q)]- (1-g) [wL(Q)+ iK(Q)]+[g+ r(1-g)]N(Q) (16)
对Q求导可得到下式,
?Y/?Q = (1-r)(1- g)[Q(?P/?q) +P- p(?M/?Q)]- (1-g) [w(?L/?Q)+ i(?K/?Q)]+[g+r(1-g)(?N/?Q)] (17)
如果行业中的所有企业都追求经理可支配收益最大化,则该行业中的市场价格会定位在:
p18=p (?M/?Q)+[1/(1-r)][w(?L/?Q)+ i(?K/?Q)]- Q(?P/?q)-{[g+r(1-g)]/(1-g)(1-r)}(?N/?Q) (18)
我们把(18)式中的价格 与政府只追求利润税收最大化时的价格 相比较,则有
P18 =p [r/(1-r)(r+g-gr)][ w(?L/?Q)+ i(?K/?Q)]- [1/(1-g)(1-r)] (?N/?Q) (19)
如果企业打入成本的可支配收益与企业规模无关,或相关性很小,则?N/?Q = 0,因而,(19)
式则大于零,即P18>P兀 ,(因为?L/?Q>0, ?K/?Q>0 )。这个较高价格的结果表明,其产出会低于利润最大化时的产出。反之,如果进入成本的可支配收益与企业规模的相关性很大,也就是说,?N/?Q的值较大,则可能出现其价格低于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因而其产出也可能会高于利润最大化的产出水平。
所以,在我们考虑的企业服从于政府收益最大化的条件下,企业经营者的可支配收益与企业规模,或与销售收入的相关性越大,则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的合力会形成更强烈的扩大产出和供给能力的倾向。
五、企业行为的宏观效应及其政策含义
本文以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行为作为效率和市场均衡的参照系,构造了一个双重目标的企业行为模型,来分析中国经济中的企业行为,考察中国特有的产权结构和转轨过程中的市场结构对企业行为的作用及其结果。 从我们的企业双重行为模型出发,可以有不同组合的分析及其不同的结果。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依据中国经济改革时期的多数企业行为特征,分析了其中一种较为重要和典型的企业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宏观效应。
从模型分析中我们得到的关于税收最大化的行为导致的市场价格低于利润最大化的均衡价格,因而市场供给大于均衡供给的水平的结论,在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只要市场价格不变。也就是说,当产量增加能使上交税收增加,就可继续生产下去,而不管利润是否增加或者是否亏损。于是,许多企业的生产往往是在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条件下进行的,在实际中这是屡见不鲜的[6]。在模型中的(11)式可以明显看到其必然产生低价格的均衡点,实际上企业是以资本所有权和其它产权要素所有权的收益损失为代价来满足政府的上交收益的目标的。然而,受利润最大化目标支配的企业的扩张均衡点在利润为零的时候就会停,它比税收最大化的扩张行为较早达到停止扩张的均衡点,而税收最大化的均衡点主要取决于价格变动造成的销售收入的变化,其通常是在市场价格明显下降之后,也就是市场出现显著的供大于求现象之后才会出现,故往往表现为“过度竞争”的特点。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的产生是竞争市场上政府决定的企业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在中国现实的宏观经济中大量出现的“过剩经济”,“过度供给”和“恶性竞争”等现象,无不反映了这个结果。实际上,这种状况不仅仅是在国有企业,就是在一些受国家扶持或支持下的非国有的其他企业,也会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情形。只要国家利用其控制权能为这些企业以各种形式不断“输血”,就可能产生上述后果。这种政府在经济中发挥的“过度”作用的情形应当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它不仅是中国经济的一个致命的弊病,而且在亚洲一些国家的经济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并成为导致其经济危机的根源。
当企业行为的最优目标是政府收入最大化时,其生产扩张会达到税收最大化的均衡点。所以,不同的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生产行为,因而导致不同的供求均衡。正如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控制的企业行为和垄断市场的结合必然产生“短缺性的供求均衡”,这种均衡是通过强迫性的压低需求来实现的,因此有“强迫储蓄”的现象发生。当政府控制的企业与竞争市场的结合时则会产生“过剩性的供求均衡”,这种均衡则是通过强迫性的减少供给来实现,例如目前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压锭”的行为;或者对原先已经放开的市场竞争价格实行某种形式的新的“管制”措施,或种种形式的“自律价”;甚至还有可能通过“强迫消费”的方式来扩大需求,例如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外地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强迫本地居民消费本地产品,又如,某些行业内实行强制售卖,邮电系统要求用户买其供给的电话机,煤气公司要求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热水器,等等。这些强制均衡的方式和结果都是政府行为或企业搭政府权力的“便车”的行为所致。
尽管市场放开和相应的分权制打破了垄断,打破了政府对市场和价格以及产量的控制,使得竞争成为推动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使得经济走出了短缺状态,较之原先的经济格局是一大进步。然而,在政府收入最大化目标成为支配这种竞争行为的情形下,市场的竞争结果必然受到这个目标和行为的影响,并服从于这个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激烈的商品市场竞争中会出现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恶性竞争”。例如,纺织行业和机械行业的竞争程度是最为激烈的,但是其在财务效率和资源配置方面效率的低下是明显的。低效率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某种不合理的企业行为及其相应的产权结构所决定的,例如中国计划经济中的市场垄断是由集权政府的产权所决定的,而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竞争及这种结果则是由一定程度的企业自主权和政府部门的分权管理制结构决定的。
在政府行为决定了企业的基本生产能力和规模的基础上,当经营者可支配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时,它会对政府行为作用的结果起着增强或减弱的作用。尤其是当企业目标与政府目标取得某种一致性时,或者当企业经营者能够搭乘政府权力的“便车”来牟利时,这种累积作用对于增强和扩大政府行为的结果会十分强烈。例如,当企业经营者提高个人收入和晋升目标与政府目标是一致时,这会产生更强烈的扩大企业规模和产量产值的倾向。又如当企业经营者可能从其产品销售收入的扩张中得到更多的类似回扣这样的报酬或利益时,这种与销售收入密切相关的经营者可支配收益就会成为他们与政府目标最大化相一致的目标。然而,另一方面,企业追求可支配收益的这个范畴是相对于可能创造的全部利润而言的,它是在种种限制下产生的利润,这些限制表明了潜在的利润会大于这种限制下得到的利润,或者企业经营者可支配的剩余只是全部可能剩余中的一部分。由于企业经营者缺少追求全部可能剩余的动机,因而其对人力资源,例如技术、管理等实质性的投入不足,造成其可能的最大化利润的潜力未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支配收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往往低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的均衡水平,而且这种短期行为往往很难与企业创新等具有发展性的长期行为相联系,所以,综合上述两方面的行为,这就必然造成生产过剩和低效率并存的不良效果。
我们所描述的企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中国转轨经济的一个重要微观基础,由这个基础决定了宏观经济运行或波动的一些重要特征,如大量规模不经济的重复投资,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和效率低下的并存,供大于求的恶性竞争,价格大战,全行业亏损,三角债普遍拖欠,银行不良债务大大增加等现象。这些现象都可以从本文的企业行为模型中找到其根源所在。人们经常为“宏观好,微观不好”的矛盾现象所困惑,实际上这正是来源于我们描述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所决定的微观基础。当总产值或国民收入、税收或财政收入在不断增长的同时,伴随着的却是企业亏损增加,大量银行不良债务的增加,生产能力过剩和效率低下等等微观恶化的现象。这种现象实际上是政府控制企业和企业利用政府的行为的必然产物,是双重目标的企业行为的后果。由于这种微观基础的存在,该现象还在不断地产生,而且对于宏观经济的未来发展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危机的根源,对此我们要有足够必要的重视和能够化解这种危机根源的政策和对策。
因此,在竞争性市场上,政府既作为收税者,又作为所有者或投资者的双重身份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往往会使其投资行为倾向与税收最大化倾向结合起来,导致对经济合理运行的一系列重要的不良后果。同时,这也会形成对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的种种限制,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效率。政府尽可能的退出竞争市场,让投资行为真正由企业来作出,让企业可支配收益转化为利润或接近于利润,是目前改革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总之,从根源上,从企业行为及其微观基础的变革,来考虑和解决生产过剩和低效率并存的棘手问题,这对于宏观经济长期持续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Hay, Morris , Liu and Yao,1994, Economic Reform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China:1979-1987, Clarendon Press,Oxford。
Byrd,W , 1987, “The Impact of the Two-Tier plan/market system in Chinese
Industry”,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1。
Varian,Hal R,1992,Microeconomic Analysis,Third Edition,W.W.Norton & Company,Inc..
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 1997:《微观经济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黄佩华,1998:“财政与经济分权”,载奥尔特- 加勒森 主编《中国经济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周其仁,1997:“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钟成勋主编,1993:《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张维迎 ,1998 :“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
刘小玄、郑京海, 1998:“国有企业效率的决定因素:1985-1994”,《经济研究》1998年第 1 期 。
刘小玄, 1998:“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管理世界》1998年第1期。
--------1996: “现代企业的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编,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汇编》综合行业卷,国有三资乡镇卷,中国统计出版社 。
--------------------------------------------------------------------------------
[1]例如张军在其所著的《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一书中,就把利润最大化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目标。参见张军所著上书第83-84页。第249页。此外,国外一些学者有关中国国有企业的研究也假定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主要目标。参阅Byrd,W (1987), 又见Hay, Morris , Liu and Yao, (1994)。
[2]政府的目标往往是多元化的,其包括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就业,社会福利等等,但是政府的核心目标则主要是税收最大化,只有这一目标能够实现,其它的目标如就业、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
[3]据1995年工业普查,在16个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总利润为亏损,而其它所有制企业为盈利。即使在全行业亏损的行业,例如纺织和煤气,也是国有企业亏损累累,其它企业仍能有所盈利。但是在税收结构中,国有企业的税收总量比例相当高。例如,在纺织业国有企业的税收占全行业总税收量的45. 52%左右,而其总利润为-60. 28亿元,全行业的总利润则为-41. 3. 3亿元,前者约为后者的1. 5倍之多。资料来源:《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汇编》综合行业卷第84页 , 国有三资乡镇卷第54页 。
[4]在西方的有关文献中,对于控制权收益主要归结为可进入成本的“职位消费”的支出,它是与经营者权力相联系,一般不包括与股东权力相联系的利润部分。关于这点可参阅张维迎 (1998)。我们之所以采用可支配收益这个范畴是因为它与上述控制权收益略有不同。此外,周其仁关于“控制权回报”的范畴,虽然未明确给出这个范畴的组成部分,但我们理解它的含义是包括了利润的。这是中国企业的一个特点。
[5]企业i的产量是Q 。为了省略起见,在以下的公式里我们把Q 写成Q。
[6]据工业普查统计资料(1997),在全部企业的上缴税金中,所得税约占 12.59%,而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仅占 11.33%,如果考虑到在税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各种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上缴费用,则所得税的比例可能更低。 现实中的许多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把所得税降至最低水平或者零水平,以致于零利润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Tags:双重目标的企业行为模型_____兼论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