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综合研究 >> 正文

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王华 佚名 参加讨论

    本项研究是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赖明勇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07&ZD01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充分利用外资、通过吸收技术外溢实现技术模仿无疑是技术后发的中国实现“经济赶超”的佳径之一。但课题组成员研究 表明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存在固有的边际递减特征。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技术引进、模仿为主的技术供给模式的发展空间将日趋狭小;转变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技术进步模式将决定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然而在影响一国技术创新的一系列决定因素中,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最重要的制度因素之一往往被经验研究所忽视。
    知识产权制度亦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分歧最大的制度之一。尽管发展中国家已相继扩充与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深度,但这并没能阻止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更严格、甚至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强烈诉求。一系列具有丰富现实意义和政策内涵的议题由此而生,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促进了一国的技术创新?相关作用机制在不同国家间是否存在差异?更深入的看,各国发展阶段的异质性与产权制度选择之间存在怎样的内生关联?而这对于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科技发展战略和产权制度的规划与制定有怎样的借鉴意义?
    在理论层面上,本研究认为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渠道影响技术创新决策。首先,知识、技术具有公共物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天然属性,这就必然要求相应的制度予以协调与保护,激发创新行为。知识产权制度确保了新知识的“专属性”与创新回报,为技术研发、创新提供利润激励。其次,过于苛刻的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不利于知识与技术成果的扩散与传播,提高了技术落后方的学习成本;同时固化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垄断势力,削弱了技术领先者研发的利润驱动,最终导致技术进步的速度放缓。本研究通过构建一个由中间产品的研发、生产部门和最终产品的生产部门构成的产品种类扩张型内生增长模型,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因素,求解、推导一般均衡条件下的稳态均衡解。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在总体上促进了技术进步,但这种产权保护对技术进步的边际贡献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加深而递减。
    在实证研究方面,本研究基于经典知识生产函数的分析框架,综合考虑要素投入、国内外经济、制度环境等因素,构建了宏观层面技术创新决定模型。特别地,在模型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各国初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交互项,以捕捉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联。本研究使用数据均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OECD数据库、国际贸易中心数据库和国际产权联盟2007-2010年逐年发布的《国际产权指数报告》。整理得到27个发达国家和57个发展中国家2006-2008年的跨国面板数据。
    知识产权制度是各国综合权衡自身产业发展的即期与长期利益来决定的,因此是内生于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的,然而以往文献往往忽略了该变量的内生性问题。为此,本研究构建相应的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IV-2SLS)予以克服。同时对非观测的样本异质性可能带来的估计偏误予以控制,为该领域提供了更细致、精量化的经验证据。主要得到以下结论:
    从整体样本回归结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促进了一国技术创新,但随着初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制度促进创新的“专属效应”存在边际递减性。在控制可能的内生性问题后,该结论仍然显著成立。这说明,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超过最优阀值后,过度的知识产权樊篱提高了产品价格、强化了专利拥有者的利益攫取,导致重复的创新努力与投资,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若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开来检验,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均是影响其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但是其作用机制在南、北国家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在研究样本期内,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间体现出正向的线性关联,交互项不显著;而在发展中国家样本中则表现出交互项显著为负的非线性关联。换言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存在不一致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采用包含内生变量的门槛模型(IV-Threshold Model)进一步检验技术创新决定方程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技术创新的结构突变点,以增强结论的稳健性。研究结论表明,仅在发展中国家样本中发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存在显著的门槛效应,而该效应在发达国家样本中不显著。综合上述分析可知,现阶段,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相对以技能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达国家而言,与其资源禀赋所匹配的是较为宽松的制度安排。
    在目前我国不断完善开放经济体系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本文的结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政策含义: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疑有利于一国技术创新,即使是对于早期依赖技术模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同样有利于其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但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同时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能太低,以确保知识“专属性”和创新回报,研发者有动力进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保护力度不能太高,以保证产权保护不至于赋予专利所有者太强的垄断势力而造成市场扭曲和资源配置的失衡。
    其次,不同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的国家所匹配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存在差异的,发达国家适用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不遗余力的游说发展中国家政府,施压其提高知识产权力度,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具有与发达国家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不符合发展中国家长期利益的研究的。研究的其他结论意味着,政府应通过资助研究开发活动、建设公共创新平台和信息平台、完善融资和中间服务市场体系等措施促进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和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升级。同时需要警惕国外先进技术对本土研发的“替代效应”和“市场窃取效应”可能直接削弱企业创新动力,过度依赖国外科技可能导致该国在政治、经济、军事层面的被挟制。

Tags: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