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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法官管理制度研究(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艾佳慧 佚名 参加讨论

    本项研究是南京大学艾佳慧副教授主持的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社会变迁中的法官管理制度研究”(10YJC8200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由于“过渡时期的司法制度特别具有因社会和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而不断适应和改进的特性”,面对正在快速转型和变迁的中国社会,出台于改革开放之初因而已然不敷当代社会之需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屡屡面临被修改的命运也就在所难免。鉴于中国缺乏法治实践的经验和理论,立法者在修法之时适度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和理念不仅有其正当性而且很有必要。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程序制度的改革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如何?如果激发国内程序制度改革的思想源泉是一些来自西方的司法理念,这样的程序制度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更进一步,如果有证据证明目前立法者所设计和引进的法定程序在实践中大多被规避和架空,这一“程序失灵”的现象因何产生?其深层次的制度根源又何在?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对法治和现代程序制度的强劲需求,但诉讼制度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整个司法体制的发展与变革却一直在引进的西式程序制度与既有人民司法理念的夹缝中“前后失据”、“左右为难”。正是在现代程序构建的这一政法图谱中,不仅规则层面的二审终审制已经形同虚设,上诉制度基本被架空,当事人主义和处分权制度受到极大的制约,而且现代程序制度需要的审判公开,以及附随其上的直接、言词和辩论原则在中国也几近失效的边缘。通过对《中国法律年鉴》1978——2009年间相关司法统计数据——比如人民调解纠纷量、民商事一审收案量、民商事一审调解率和判决率、民商事二审发改率和调解率以及民商事再审立案量、发改率和调撤率——的整理和实证考察,进一步证实了当前运行的程序制度已经程度不同地“失灵”。
    但程序为何“失灵”?考虑到既有制度约束下法官“趋利避害”的行动选择以及制度与人、新旧法律传统之间的博弈与制衡,分别从大众化的法官遴选制度、行政化的法官管理制度(特别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性调动制度)以及法官绩效考评的数量化角度讨论和分析了中国法院系统大众化、行政化的法官管理模式是导致中西程序制度看似表面一致实则运行逻辑完全不同的制度原因。不仅如此,目前的程序“失灵”现象背后其实反映了中国百年司法史上两种司法理念(即专业化司法理念与大众化司法理念)和两条司法路线(即专家司法路线和人民司法路线)在中国社会变迁大背景下的冲突和较量。
    由于在中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实践中同时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审判模式,借用现代微观经济学机制设计文献中的一个制度有效性分析框架(即“Mount-Reiter”三角),接下来考察了以实体正义为制度目标的中国式审判模式和以程序正义为主要目标的西方式审判模式分别的制度逻辑、有效条件以及各自适用的社会背景。从激励相容和制度有效性的角度,不管是中国式审判模式还是西方式审判模式,在各自适应的社会背景下,其程序结构和制度安排都能有效保证信息的获得、裁判风险的分担、必要的社会控制以及错误成本的避免,因此都是有效的整体性制度安排。
    就中国社会而言,如果没有30年前的改革开放以及因此而来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这一套意在实现实体正义和政治控制的中国式审判模式完全能够满足计划经济中国对司法的需求。但现实是,改革开放改变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工商社会的初步形成要求着独立、专业的法院和法官,司法的功能也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悄然转换(尽管仍然承担着某些政治功能,司法解决纠纷和规则之治的新功能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以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化为导向的此轮司法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此需求的回应。因此,基于当代中国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西方式审判模式和现代程序制度不仅有了适合的社会环境更有急迫的制度需求,但当前程序制度的“失灵”彰显了这一外来的表面制度和程序理念显然不敌已经深入人心且被正当化了几十年的人民司法理念和实体正义司法观。因此,如果以西方程序制度为标准,虽然已经引进了不少的现代程序制度和理念,中国今天的司法现状仍然是一种没有司法的“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程序制度内部存在相当大的制度张力和进一步冲突的可能。
    面对这一困境,中国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应该何去何从?是退回中国式审判模式的“城堡”,还是继续面对着现今的制度混乱和冲突?或者更勇敢和睿智一点,从司法制度和程序制度需要解决的信息和风险承担问题入手厘清目前的制度困境,从而找到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在中国已经走上市场经济之路且不能回头的今天,“因循守旧”显然很不合适,供奉着“实体正义”牌位的中国式审判“城堡”也不是司法制度改革者的理想“避风港”。虽然在官场逻辑看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不想办法解决当前制度困境的改革者实际上是在逃避时代和社会赋予他的制度责任。因此,不管从社会需求还是制度责任,也不管是司法改革主事者还是司法制度研究者,都有责任和义务仔细考察和“凝视”中国司法制度混乱和程序制度“失灵”这一现象及其背后的深层问题,并在现代微观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理论的帮助下,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提出各种真正有助于问题解决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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