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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定理和规模经济——试论马歇尔冲突是一伪命题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经济学动态》 佚名 参加讨论

    
    一、问题的由来及历史回顾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三章中提出了著名的“市场范围限制劳动分工”的定理:“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的程度,因此总要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斯密,2007,第16页)。这一定理被阿伦·杨格称为“在全部经济学文献中是最有阐述力并富有成果的基本原理之一”(《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载罗卫东编:2007,第274页)。然而,斯密定理引出了一个两难问题:如果确是市场范围限制了劳动分工,那么典型的产业结构就必定是垄断;如果典型的产业结构是竞争,那么这一定理就是错误的,或无重要意义。
    事实上,斯密定理可以看成是对规模经济的一种古典解释。斯密指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 (斯密,2007,第5页)。他还以制针工场为例,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揭示了制针工序细化之所以能提高生产率的原因在于:分工提高了每个工人的劳动技巧和熟练程度,节约了由变换工作而浪费的时间,并且有利于机器的发明和应用。这些论述已经暗含了劳动分工的基础是一定规模的批量生产。例如,为敲打一个铁钉而制造一把铁锤是浪费的,还不如使用手边任何拙笨的工具。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西尼尔以及约翰·穆勒等人提出了规模经济原理,并通过使用忽略稳定竞争均衡的条件这一简单的权宜之计从而暂时得到了有利于斯密定理两难问题的解决(施蒂格勒,2006a,第170页)。
    但这显然是一个无法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当马歇尔开始重构古典经济学时,为了构建全面的、内部一致的经济学体系,斯密定理的两难问题就不能再被忽略了。马歇尔试图通过对外部经济和递减成本的讨论来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当利润信号引导新厂商进入该行业后,外部经济便产生了。此种经济效果将使每个厂商的长期成本曲线向下移动,根据定义,它是外在于每个厂商但却内在于本行业的。马歇尔的解决办法立即遭到了斯拉法的尖锐批评(参见埃克伦德和赫伯特,2001,第299、372页):假定厂商的长期成本曲线与行业产出负相关(因为当外部经济存在时,至少对于产量的增加存在此种关系),任何厂商都将有购买所有其他厂商的动机。任何单一厂商将愿意把行业内的经济效果内部化。拥有多工厂生产的一个垄断者将是可能形成的结果。显然,人们必须在竞争均衡理论与递减成本理论之间作出选择。弗兰克·奈特也批评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是一个相当模糊的范畴。因为“一个产业的外部经济可能(或许可以说一定)是另一个产业的内部经济。达到内部经济的产业会走向垄断;前一产业作为后一产业的消费者,也就不一定能分享这种‘经济’” (施蒂格勒,2006a,第171页)。至此,“马歇尔冲突”这一概念正式取代了“斯密定理的两难问题”称法,并导致了不完全竞争理论特别是产业组织理论在20世纪的充分发展。
    正是“马歇尔冲突”造成了微观经济学的“两分法”: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研究完全竞争结构中的厂商;而产业组织理论(通常被看成是微观经济学的应用)则研究不完全竞争结构中的厂商行为。主流产业组织理论把完全竞争模型作为评价产业结构的一般基准。然而,这种评判标准是用不存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得到的结论作为评价规模经济存在时厂商行为的基准,显然,此种“参照系”是缺乏逻辑基础的。〖BP(〗因此,继斯拉法和张伯伦之后,哈佛学派的梅森、贝恩等人依然是用厂商数目来定义市场结构,他们只是发展了对规模经济条件下的厂商行为分析,并没有解决规模经济与竞争效率的矛盾。〖BP)〗
    在贝恩之后,致力于解决“马歇尔冲突”的经济学文献逐渐形成两条较为清晰的思路。芝加哥学派侧重解决产业组织的决定因素问题,这以Coase(1937)和Stigler(1951)的研究为典型。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取决于企业内部活动的协调成本与外部活动的交易成本这二者的边际效率。施蒂格勒则在科斯研究的基础上应用斯密定理进一步讨论了导致专业化企业的出现和影响垂直兼并程度的条件。虽然正如科斯评论施蒂格勒时所说的,“施蒂格勒教授并未带领我们走得很远”(科斯,2009,第66页),但芝加哥学派的研究方向已经对贝恩假说中的“规模经济是进入壁垒”这一观点画出一个重要问号。奥地利学派为解决规模经济具有动态效率问题做出了重大努力。Kirzner(1997)的动态竞争市场机制模型和Baumol(2002)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创造性地论证了规模经济同竞争性组织一样实现了经济效率。虽然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各自的理论构思存在着有待完善和发展的余地,但它们至少证明了人们这样的直觉:规模经济和竞争性均衡是可以相容的。只要把这两大学派各自的理论精华组合为一条较完整的思路,我们就有望解决“马歇尔冲突”这一长期困扰经济学界的理论难题。
    本文重新提出检验“马歇尔冲突”假说的参照基准,这一基准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实现经济效率的条件而非完全竞争模型本身。具体来说,有两条标准成为检验“马歇尔冲突”假说成立与否的试金石:(1)规模经济是否构成进入壁垒?(2)规模经济是否实现了经济效率?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解决可竞争市场理论假设条件的争议问题,并具体解释规模经济为什么实现了动态效率。
                                  
           二、斯密定理引发的马歇尔冲突:对规模经济的静态理解
    1.规模经济构成进入壁垒:贝恩假说。
    乔·贝恩是现代分析进入壁垒的先驱,他将进入壁垒定义为“在位厂商可以长时间把产品售价定在最小平均生产成本以上,而不会引起潜在进入者进入的程度”(Bain, 1968, p.252)。可以看出,贝恩是用结果来定义进入的:如果在位厂商能够赚得超出一般水平的利润而没有引发进入,则进入壁垒存在。
    按照贝恩的解释,规模经济、资本需求以及产品差别等均构成进入壁垒。其中,贝恩特别强调规模经济构成进入壁垒的重要性。如图1所示,LAC代表在位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函数,平均成本是下降的,直到达到产出Q*为止,此后平均成本就保持不变。这里Q*是最低经济规模。假定在这个产业中只有一家企业,它生产Q0,定价为P0(此价格高于平均成本)。
    贝恩认为规模经济是一种进入壁垒。在位企业可以将价格定在成本之上,而进入也不会发生,因为无利可图。在位企业的价格P0会阻止新进入者依赖于下述两个假设(参见施蒂格勒,2006a,第24—25页):(1)较低的利润不太容易被发现并且不大可能吸引新企业进入;(2)这样的价格表明在位企业不欢迎新的竞争者并且可能积极地与新入企业打价格战。也就是说,潜在进入者可能将在位企业现在收取的价格P0视为一种指标,该指标部分地反映了新企业进入后将面临的竞争价格政策。
    这样,潜在进入企业就会面临着一种进退两难的困境。如果一个新企业进入,并在最低经济规模Q*处生产,那么整个产业的供给将会是Q*+ Q0。由于价格跌落到平均成本之下,进入就变得无利可图。如果新企业的进入规模Q1小于最低经济规模Q*,则由于不能获得规模经济,在成本上必然处于劣势,从而不具备与原有企业竞争的能力,照样会遭受损失。因此,在位企业在长期内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即使把价格定在P*之上也不至于招致新企业的进入。在这种情况下,规模经济便成为进入壁垒的一个重要因素。
    2.规模经济导致静态效率损失:SCP范式。
    在论证完“规模经济构成进入壁垒”这一假说后,贝恩又提出了“规模障碍系数”的概念。具体公式为:
                d=Q*/S 
    其中:d代表规模障碍系数;Q*代表最低经济规模;S代表市场总规模。
    贝恩在20世纪50年代用这种规模障碍系数系统地分析了美国20个行业的实际情况。贝恩当时提出并被广泛采用的判定标准是:(1)d<5%,进入障碍较低;(2)5%<d<10%,进入障碍为中等程度;(3)d>10%,进入障碍较高。最低经济规模是影响进入障碍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规模障碍系数高的行业,一般市场集中度也高。表1列出的是一项实证研究成果。

                                         
    表中第一栏数字就是有关行业的规模障碍系数。按照上面的判定标准,家用电冰箱行业属于高规模障碍行业,香烟属于中等规模障碍行业,其余为低规模障碍行业。表中第二栏数字是4倍的规模障碍系数,拿它来与第三栏数字,即各行业最大4家企业的市场集中率进行比较显示出:规模障碍系数基本上与市场集中率呈正相关关系,而且现实中企业规模远远大于规模经济要求的规模。
    实证研究表明高集中度指标标志着一个行业会有较高的价格-成本率,因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在理论中是正确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如此(维斯库斯等,2004,第85页)。在说明为什么集中度和价格-成本率(或利润)之间成正相关关系时,哈佛学派的共谋假设认为,一个行业集中度越高,厂商间竞争就越不激烈,相反,共谋将更加容易达成,因而,价格-成本率也就越高。概言之,共谋假设预见高集中度将导致高价格-成本率和高利润。
    根据上述论证,按照产业组织的结构-行为-绩效(SCP)的单向因果联系的分析范式,哈佛学派就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如下结论:行业集中度高的企业总是倾向于提高价格、设置障碍,以便谋取垄断利润,从而造成资源的非效率配置。说穿了,是规模经济导致了静态效率损失。因此,“马歇尔冲突”假说在哈佛学派看来是一个无可争议的真命题。
           三、马歇尔冲突是一伪命题:对规模经济的动态考察
    
       1.规模经济不构成进入壁垒:施蒂格勒假说。
    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进入壁垒定义由芝加哥学派诺贝尔奖获得者乔治·施蒂格勒提出:“进入壁垒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生产成本(在某个或每个产出水平上),这一成本由试图进入产业的企业承担,而那些已经在产业中的企业则不必承担”(施蒂格勒,2006a,第87页)。这个定义的重点是在位企业和潜在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别。和贝恩不同的是,施蒂格勒认为进入壁垒的定义仅局限于新企业所承担的明显高于在位企业的成本,它是影响个体企业需求的一种力量。而规模经济反映的是企业规模与其广义生产成本之间的关系,它决定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形状。换言之,规模经济是生产者能够控制的因素。由于不把需求作为生产者控制的因素是经济学的一个传统,按此逻辑,规模经济就不是进入壁垒。特别是,施蒂格勒将贝恩视为进入壁垒的大额资本需求和产品差异均列入规模经济的来源,它们只是决定了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形状,因而与自由进入是相容的(参见施蒂格勒,2006a,第90—91页)。
    施蒂格勒对进入壁垒和规模经济的重新界定表明,不同规模企业的私人成本不能以在位企业的最低经济规模为评判标准(贝恩法则)而只能通过生存技术方法比较出来。生存是对企业处理所有问题能力的唯一检验,在大多数产业中,在很大的企业规模范围内,规模经济都是不重要的,因为我们通常会发现大企业和小企业都能持续生存下来。借助于科斯的企业理论,我们可以加深对施蒂格勒“生存者原则”的理解。根据科斯的观点,竞争将迫使企业找到他们自己的最优规模。只有企业执行协调功能的成本低于市场执行协调功能的成本时,企业(“小的计划社会”)才能够继续存在。如果企业的规模太大,它们的成本将高于比它们的规模更小的那些竞争者,并将最终导致失败。

                                   
    根据这些论证,我们就可以重新审视规模经济与进入壁垒二者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施蒂格勒显然不会同意贝恩用在位企业的最低经济规模Q*作为检验进入企业私人成本的标准,因为根据生存者技术方法,潜在进入企业的最低经济规模Q^完全可以小于在位企业的最低经济规模Q*。这样,当新企业的供给为Q1(Q^<Q1<Q*)时,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到等于整个产业的供给Q1+ Q0时的水平P1(P1>LAC)而使进入是有利可图的。因此,规模经济仅仅是转移了注意力,其本身并不构成进入壁垒。
    施蒂格勒和贝恩对规模经济是否是进入壁垒的评判标准的差异植根于他们对自由市场中竞争程度的先验基础不同。贝恩认为市场会内在地生成几个大企业的垄断力量,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无效,不能保证竞争条件,“私人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普遍存在(史库森,2006,第160—161页)。施蒂格勒则认为竞争在经济生活中长久存在,垄断只是一个短暂现象。即使只有少数几家独立的公司,竞争也不会轻易地受到压制。“竞争是一粒坚韧的种子,而非温室的花朵。”故而,“要消除经济生活中的竞争几乎是不可能的”(施蒂格勒,2006b,第77、125页)。
    2.规模经济实现了动态效率:可竞争市场命题。
    威廉·鲍莫尔的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受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混合影响而培育出的新的产业组织理论。在创新大师熊彼特的深入影响下,鲍莫尔严厉批评微观经济分析的主体部分由于遗漏了在竞争过程中的“创新”这一至关重要的变量而拆除了连接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之间的桥梁(鲍莫尔,2004,第17页)。因为完全竞争模型仅适用于19世纪早期的李嘉图经济,与今天的流水线创新经济却大相径庭。鲍莫尔通过把创新纳入产业组织的微观经济理论从而将与现实世界存在有限联系的完全竞争模型转化为更贴近现实的可竞争市场模型。因此,可竞争市场模型由于解决了完全竞争模型预先排除企业规模经济问题而更适用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寡头市场。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无进入障碍及市场外有大量的潜在进入者。可以看出,施蒂格勒假说为可竞争市场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这样,无休止的进入威胁就会迫使市场中现存企业采取竞争:“它们不能期望获取高于竞争水平以上的利润;它们采用的价格不能提供垄断利润;它们不能无效地或不经济地运营;它们必须准备满足所有的消费者需求;它们无法阻止可以以最低成本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新企业的建立”(鲍莫尔,2004,第175页)。从历史经验来看,新企业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它们在发展和应用技术进步中扮演关键角色。创新给一个有希望的企业提供了进入该行业可以盈利的机会。与之相对应,创新对在位垄断者构成潜在的竞争威胁:能够凭借更好的产品或更有效的方法超越在位垄断者,通常可以成功地与这一在位垄断者分享市场,或者成功地取代在位者成为新的支配性企业,而新企业的垄断力量可能也是暂时的,因为再往后还会有创新者进入该市场。
    规模经济为什么可以与竞争性均衡相容?鲍莫尔的可竞争市场命题给出了规模经济实现了动态效率的答案。本文把可竞争市场命题归纳为四点:
    (1)规模经济导致高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模式,但这并不是缺乏有效竞争的表现。因为进入威胁会使价格降到仅仅能够得到总体上竞争性的利润。
    鲍莫尔的“以超过边际成本的竞争性价格补偿沉没创新成本”思想很好地解释了计算机软件业(例如微软1997年研发费用占年销售额的17%)不能以边际成本定价(几乎为零)的原因:具有规模经济的企业不能以边际成本定价,因为边际成本不包括固定成本或沉没成本,仅仅能弥补可变成本。因此在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成为企业规模经济的源泉时,边际成本定价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并不能补偿其所有的成本而最终只能导致企业破产。而超过边际成本的竞争性价格才会产生留存收益用于弥补寡头企业的创新成本。
    (2)进入无障碍恰恰是价格歧视出现的原因,事实证明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没有超过竞争性利润的水平。采取歧视性价格的企业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歧视性定价只是为了补偿连续、重复的沉没成本。
    
       (3)可竞争市场均衡是漩涡式均衡,即这些均衡不仅包含着进入和退出的变动,而且还包括成千上万的日常的价格变动。 
    (4)市场集中度的增加不能归结于企业试图取得垄断力量,而应归因于创新和创新引发的技术变迁,它们使得企业规模变得更大,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为市场提供产品。即长期均衡中,技术对企业规模的大小起决定作用。
    在当代,熊彼特是对垄断问题的重要性提出质疑的第一人,特别是他明确提出真正重要的竞争来自创新而非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Schumpeter, 1950, p.84)。熊彼特注意到,垄断公司在其成长阶段是高度创新的公司,并需要大量的风险资本投资。垄断公司也能带来激烈的竞争,从而会有后来者居上,新崛起的垄断公司取代老的垄断公司。按照熊彼特的观点,用“集中度”度量垄断力是极端的误导。因为用“集中度”作为度量指标,没有抓住长期的动态竞争程度。在熊彼特创新思想的启发下,施蒂格勒和他的同事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和萨姆·佩尔兹曼(Sam Peltzman)基于大量的数据证明了在大公司间的竞争和惊人的价格波动性,因此他们得出结论:产业集中并不必然导致垄断定价(参见史库森,2006,第68页)。阿蒙塔诺的研究也表明历史事实并不支持美国石油或烟草行业真的出现了集中现象,因为“几乎没有经验事实能够证明存在着在长期市场集中导致竞争程度下降的趋势”(Armentano, 1972, p.46)。
    相对于哈佛学派的共谋假设,哈罗德·德姆塞茨的不同效率假设(或者说是高效率假设)认为高集中度不会导致高价格-成本率,相反,高集中度倾向于和高价格-成本率共生。德姆塞茨的观点如下:一些产业倾向于少数具有与竞争对手不同优势的厂商。这些优势可归结为较低的成本或是较好的产品。在这些产业中优势厂商倾向于主导整个市场,集中度将会很高,并且有能力将价格定在成本之上,价格-成本率和产业利润都会较高。正如施密特和里塔勒所指出的,“为了取得经济效率,集中绝对是重要的”(Schmidt & Rittaler, 1989, p.65)。
    综上所述,根据本文提出的检验马歇尔冲突假说的判定标准,基于施蒂格勒假说和可竞争市场命题的综合思路,最终给我们提供了“马歇尔冲突是一伪命题”的合理证明。
    四、结束语
    本文的主旨是重新提出一种检验“马歇尔冲突”假说的判定标准,这一标准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实现经济效率的条件而非完全竞争模型本身。
    基本结论是:在动态条件下,马歇尔冲突是一伪命题。我们力图证明,规模经济因不构成进入壁垒并实现了动态效率从而能和竞争性均衡相容。贝恩在规模经济理论中的“创新”而割裂了沟通市场的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间的转化,故而对马歇尔冲突深信不疑。施蒂格勒虽受熊彼特创新思想的影响,认为追求效率的目标是经济领域的本质(施蒂格勒,2006b,第124—125页),但他并没有系统地将动态分析纳入其产业组织体系。施蒂格勒批评“马歇尔的企业衰亡理论……不能与静态经济学很好地吻合,而且不能方便地纳入成本和需求曲线” (施蒂格勒,2006a,第171页)。事实上,他后来提出的具有动态性质的生存者技术正是受到了马歇尔的企业衰亡理论所体现的达尔文方法的启发。此外,施蒂格勒还错误地批评杨格“没有解决将市场容量因素纳入竞争性价格理论这一技术难题。而事实上,正是杨格创造性地将规模经济与技术创新进行有效连接,为解决马歇尔冲突问题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鲍莫尔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完成了杨格剩余的任务,极具说服力地解决了规模经济与竞争性均衡相容的问题,但由于其“进入无障碍”的假设条件过于严格而备受争议(参见维斯库斯等,2004,第92页)。本文系统地归纳出施蒂格勒的“规模经济不构成进入壁垒”这一长期未被引起重视的观点,使其为“进入无障碍”假设铺平道路。这样,“马歇尔冲突是一伪命题”便得到了合理性证明。
    本文的分析可加深对竞争与垄断两级状态的经典模型的理解。如果规模经济实现了动态效率并且不构成进入壁垒,那么可竞争市场的适用范围就会得到拓展。传统产业组织类型中的寡头垄断、垄断竞争以及完全竞争均可纳入可竞争市场范围,市场状态可重新划分为自然垄断和可竞争企业两种产业组织形态。这样,我们就可以重新审视反垄断法和政府管制的功能:经济管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垄断(公共事业)的动态效率(成本优势),而非促进竞争。而管制失灵是由于人为地设置进入障碍形成了行政垄断或者设置退出障碍形成了过度竞争所致。最后我们想说的是,学术界普遍认为马歇尔冲突造成了产业组织理论与微观经济学的长期分离,这一假说被证伪是否意味着会使原本就应融为一体的两门学科将来会走向统一?时间会给出答案。
    
    注:

    ① 但市场集中度高并非都是规模障碍因素造成的。这主要是因为影响行业集中的因素还有企业策略性行为与政府政策干预等等。另外,从计算规模障碍系数的公式可以看出,规模障碍的大小还与市场总规模有直接关系。
    ② 阿伦·杨格可能是提出“规模经济不构成进入壁垒”观点的第一人,他在《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中指出:“如果使用这些设备的成本和收益覆盖在一个相当大数量的最终产品上,那么,它们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它们是否有利可图,而不是取决于生产它们规模的大小对进入其成本的差异”(载罗卫东编:2007,第275页)。
    ③ 威廉·鲍莫尔将创新所带来的沉没成本也视为是企业规模经济的重要源泉,并认为这对于理解施蒂格勒假说是很重要的。按照鲍莫尔的解释,创新通常不要求大量的启动沉淀投资,大量重复的沉没投资主要影响企业的继续运营,而这并不构成进入壁垒,因为这些沉没费用对于市场的进入者与现存的企业来说负担都是相同的。
    ④ 生存者技术(suivior technique)从个体成本的角度揭示了企业的最优规模(或规模范围)。其基本假定为:不同规模企业的竞争筛选出了更具效率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规模相对来说缺乏效率,它就会在竞争中消失。因此,所有关于规模经济的判断都应当直接建立在企业生存能力的基础上,或至少为企业的生存所验证。
    ⑤进一步的推论是:当潜在进入压力足够大时,在位企业会被迫将价格保持在P*。这样,达到的均衡将呈现一个具有社会效率的结果。
    ⑥ 鲍莫尔承认,在规模经济意味着边际成本定价不可行时,应该对许可与最终产品都采取拉姆齐价格。拉姆齐最优是厂商收支平衡约束下的福利最大化,它排除了帕累托最优中存在亏损厂商这种情况,因而是一个次优最大值。
    ⑦  李嘉图的租金模型可以用来解释创新所带来的经济利润以及它们在不同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这就是根据其超过边际创新在市场价值上的差别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超边际创新回报。
    ⑧对自然垄断而言,本文认为恰当的市场政策原则是:特许权竞拍、列伯-麦加特建议和周期性短期合同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设计方案。
    参考文献:
    
亚当·斯密,2007:《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
    阿伦·杨格,2007:《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载罗卫东编:《经济学基础文献选读》,浙江大学出版社。
    小罗伯特·埃克伦德 罗伯特·赫伯特,2001:《经济理论和方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罗纳德·科斯,2009:《企业、市场与法律》,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吉帕·维斯库斯等,2004:《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原书第3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乔治·施蒂格勒,2006a:《产业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
    乔治·施蒂格勒,2006b:《乔治·施蒂格勒回忆录——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自白》,中信出版社。
    马克·史库森,2006:《朋友还是对手——奥地利学派与芝加哥学派之争》,上海人民出版社。
    威廉·鲍莫尔,2004:《资本主义的增长奇迹——自由市场创新机器》,中信出版社。
    Bain, J.S.(1968),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Martin, S.(1988), Industrial Economics,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Dana, J.D.Jr.(1998), “Advance-purchase discounts and price discrimination in competitive market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06(2):395-422.
    Berry, S.(2000), Preliminary Expert Report, in the Matter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v. AMR Corporation (DOJ vs. AMR).
    Schumpeter, J.A.(1950),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per & Brothers.
    Armentano, D.T.(1972), The Myths of Antitrust: Economic Theory and Legal Cases, New York: Arlington House. 
    Schmidt, I.L.O. & J.B.Rittaler(1989), A Critical Evaluation of the Chicago School of Antitrust Analysis, Dordrecht, Germany: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Shapiro, C.(2000), “Cometition policy in the infornation economy”, in Foundations of Competition Policy Analysis, London: Routledge.
    (作者:王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钟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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