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斯特·费尔对经济伦理研究方法的贡献
恩斯特·费尔(Ernst Fehr)是当代国际上最著名的行为经济学家和实验经济学家之一。他于1956年出生于奥地利,1986年毕业于维也纳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苏黎世大学实证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主持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工作。费尔的研究领域包括人类合作和社会性的演变,特别是公平、互惠和有限理性。此外,他还在神经元经济学(neuroeconomics)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传统的经济伦理学主要采用哲学思辨的方法来讨论“应然”问题,而费尔所做的工作不仅颠覆了以单纯自利为假设前提的传统经济学理论基础,而且他从实验的角度证明了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公平、互惠等伦理道德何以“应然”,这为经济伦理研究方法的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他的研究还为我们寻找人的伦理道德意识的心理学、生物学的科学基础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一、公平偏好与不公平厌恶
自古以来,无论是在哲学伦理学中,还是在经济学中,公平和互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亚当·斯密早在《道德情操论》(1759)中就认为,追求公平正义的强烈愿望和对不公平的强烈怨恨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情感。斯密等大多数思想家只是从哲学思辨的方法来讨论“不公平厌恶”问题,而现代实验经济学家则是从大量的实验研究证明,社会中确实存在一些偏离了狭义的理性和自利的、真正的有正义感的“公平人”。人们的效用水平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收益,而且和分配的公平性密切相关。人们不仅关心他们自身的物质收益,而且十分在意他们和其他个体在收益上的相对差异。当出现不公平的情形时,人们会表现出不满和怨恨。以费尔为代表的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家们称这一现象为“不公平厌恶”(Inequity Aversion)。这种“不公平厌恶”在最后通牒(ultimatum games)、独裁者博弈(dictator games)、公共物品博弈(public good games)、礼物交换博弈(gift exchange games)和第三方惩罚博弈(third party punishment games)等实验中都得以证实。
“最后通牒”的博弈实验是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中最著名的实验之一,最早由德国教授Guth Werner提出,后得到Cameron(1995)、Hoffman,McCabe & Smith(1997)和Slonim & Roth(1997)等的拓展和完善。其基本内容是:让两个实验对象分一笔钱,随机决定由其中某一个人(称为建议者)分配,如果另一个人(称为反应者)接受,就按建议者的分配方案分配,如果反应者拒绝,则两人均不得。如果按基于狭义理性与自利假设的理性人博弈的“纳什均衡”推断,建议者即使只给反应者留下很少的钱(如1元),反应者也会接受。然而,许多实验检验发现,现实中个体的行为与理论预测相差很大。研究人员发现,在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的理性假设并不成立。Fehr & Schmidt(1999)对相关研究文献中的10个最后通牒博弈实验进行了总结,找出了以下规律:一是所有建议者提供的部分都会小于或等于总金额的一半,并且大约60%-80%的建议者提供的部分为40%到50%之间;二是几乎所有建议者提供的部分都大于20%,只有3%的建议者提供的部分少于20%;三是大部分提供过低份额的建议者都会被应试对象拒绝,而且被拒绝的概率随着其所提供的比例的上升而下降。
不仅如此,Cameron(1995)、Hoffman, McCabe & Smith(1997)和Slonim & Roth(1997)的研究发现,即使在实验中提供相当高的货币激励,个体的行为模式仍然具有上述的三条规律。这一点非常值得重视,因为当货币激励的数额相当高时,即使建议者提供的部分仅为10%,反应者仍然可以通过接受建议者的分配而获得可观的收入。如果反应者仍然拒绝,则充分说明了公平的重要性,以至于人们宁愿放弃一定的物质收入来避免不平等现象的出现。所以Cameron等人的研究说明了反应者拒绝提议并不是因为实验中货币激励过小而被人忽略,而确实是由于他们对公平的追求。
费尔等人发现,即使是对上述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做了某些改变,经济主体在进行决策时仍然会考虑公平因素。例如,如果取消上述最后通牒博弈中反应者对建议者所提要求的否决权限,就形成了所谓的“独裁者”博弈,在该博弈中建议者就成为了“独裁者”,反应者成为完全的接受者。按传统经济学“理性自利”的假设,“独裁者”是不会分配任何份额给接受者的。但Camerer和费尔对相关实验文献进行总结时发现,许多独裁者仍然会支付一个正的份额给反应者。在Smith(2000)和Burks(2002)等人的实验中,费尔甚至发现迦勒底人与堪萨斯市工人工资分配的份额在独裁者博弈与最后通牒博弈中几乎是相同的。正是基于这些发现,费尔等人认为,独裁者在决策时也会考虑公平因素。
如果加入一个作为独立利益的第三方,那他对待不公平问题又会是何种态度呢?Fehr & Fischbacher(2004)设计了一个第三方惩罚博弈实验,即在独裁者实验中加入一个第三方,他可以对违背规范的一方进行惩罚。实验对象分为A(独裁者)、B(接受者)和C(第三方)。C被赋予50个代币的初始禀赋,他可以观察到A对B的分配金额后决定对A的惩罚点数。C的每1个惩罚点数会使A减少3个单位的代币,但不会使自己的代币增加。根据传统的理性经济人假定,C应当是从来不会去惩罚的,因为这种惩罚是损人不利己的。但是他们的实验结果却发现,几乎三分之二的第三方会惩罚那些违反公平规则的人。如果A能发放50%或者超过50%的份额给B,第三方从来不会实施惩罚;但如果分配的数额少于50%,惩罚的程度就会与分配额度的缩小成反比。由此可见,即使与自己利益毫无关系,甚至还需要自己付出成本时,人们也会为维护公平规范挺身而出。
正是在上述实验中屡屡发现人们在经济决策中的公平偏好,费尔建立了不公平厌恶模型,在传统的自利假设基础上加入公平偏好,以此来解释人们的经济行为。费尔认为,这种“不公平厌恶”具体体现为:当人们的收益少于或多于他人的收益时,他们会感到不公平。而且,当个体的收益处于劣势时要比处于优势时承受更多的不公平感。Fehr & Schmidt(1999)提出了一个模型来解释公平和自利行为。这个模型没有放弃理性假设,只是考虑了主体对公平价值的考量。由此,他们试图用一个统一的效用函数来研究公平和自利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行为模式。他们假设行为个体具有不公平厌恶,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当他的收益上处于劣势时要比处于优势时产生更多的不公平感。
由此,Fehr & Schmidt得到的具体效用函数为:
Ui(x)=xi-αi1n-1∑j≠imax{xj-xi,0}-βi1n-1∑j≠imax{xi-xj,0}
其中,n代表行为个体的数量,Ui表示第i个人的效用水平,i∈(1,2,3,…,n),xi表示第i个人的货币收益,αiβi且0βi1。
该效用函数不仅包括了行为个体的收益xi,而且包含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收益差距,以此来度量由不公平所减少的效用。这样,他们就把自利问题和公平问题统一到了一个分析框架中,以便用一个模型同时解释这两种现象。
根据该效用函数,在只有两人的模型中,如果第i个人的收益比j低,也就是xi-xj0,则第i个人的效用是:Ui(x)=xi-αi(xj-xi);反之,如果第i个人的收益比j高,也就是xi-xj0,则第i个人的效用是:Ui(x)=xi-βi(xj-xi)。
显然,当xj=xi时,第i个人的效用达到最大值。而且与xj<xi时相比,在xj>xi时第i个人的效用下降的速率要快得多,即收益上的劣势所导致的不公平感要比收益处于优势时所带来的不公平感要强烈得多,这种“损失厌恶”(lose aversion)再次体现了亚当·斯密曾在《道德情操论》中讲过的:“当我们从一个好的境况跌入一个更坏的境况时,我们感受的痛苦相对于我们从一个坏的境况转入更好的境况时感受的快乐更强烈。”这不仅可以解释上面提到的“最后通牒”的博弈实验中表现出来的三个规律,而且还可以解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传统以狭义自利为前提假设的模型不能解释的现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时Fehr & Schmidt的不公平厌恶模型假设参与者只关心分配结果上的公平与否,而忽略了对方的意图。
因此,相对于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的纳什均衡,在引入“不公平厌恶”假设之后,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将会达到一种新的均衡——公平均衡。公平均衡的达成,在Fehr & Schmidt看来,仍然是两个理性的经济人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的结果,只不过在他们那里,由于考虑了经济人的“公平偏好”(fairness preference),经济人的效用包括了不公平厌恶所带来的效用。
二、公平意图与公平结果
在费尔将“公平偏好”引入到解释公平与自利的统一模型后,Bolton & Ockenfels(2000)、Charness & Rabin(2002)、Dufwenberg & Firchsteiger(2004)、Falk & Fisckbacher(2006)都分享了这一研究成果,他们的模型中都假设人们除了物质偏好外,还具有公平偏好。这些模型能更好地解释一些貌似矛盾的现象。但是这些学者在“人们是对公平或不公平的意图还是结果做出反应”这一问题面前出现了分歧。在Bolton & Ockenfels(2000)的模型中,他们持“公平意图行为无关论”(fairness intentions are behaviorally irrelevant),亦称“结果论” (consequentialism),即模型中主要关注公平分配的结果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而不考虑公平意图的影响,上文中提到的文献Fehr & Schmidt(1999)也是基于这一假设;而Dufwenberg & Firchsteiger(2004)、Falk & Fisckbacher(2006)则持“公平意图行为相关论”,他们认为,公平意图也是一个重要的行为影响因素。Falk,Fehr & Fischbacher(2008)进一步考察了公平意图对行为的影响。
费尔认为,对行为意图问题进行考察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讲,对行为意图的考察不仅关系到能否正确建立公平偏好的模型,而且关系到传统效用理论的根基。传统效用理论认为效用取决于行为的结果而非行为意图本身,若行为意图被证明是有影响的,那么基于结果论的传统效用理论就值得怀疑了。在实践上,若行为意图对行为本身有影响,则许多相关决策就可能受到影响,公平属性(fairness attributions)就有可能影响到诸如公司等市场或政治领域的决策制定。此外,费尔还认为,意图问题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意图通常用作区分犯罪与过失以及过失是否应该处以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
费尔通过一个名叫月光博弈(moonlight game)的互惠合作试验证明,公平意图不仅影响人的行为决策,而且不管是在积极互惠还是消极互惠中,公平意图的作用都非常明显。月光博弈是一个两人顺序博弈,该博弈分为两步,博弈之初两人均有12个点的初值,A第一步从a∈{-6,-5,…5,6}中任选一个,如果a≥0,则A给B一个令牌,根据这个令牌,实验者会给B予以3a值;如果a<0,则A从B那里拿走|a|值。而B观察到A的行动后,会从b∈{-6,-5,…17,18}选择一个,若b≥0,则B支付给A予以b值,若b<0,则减少A共计3|b|值,但B自己也减少|b|值,最终收益在B决策后决定。在这个博弈中,A先予取,B后奖罚,显然这个博弈可以将积极互惠与消极互惠容纳其中。Falk,Fehr & Fischbacher(2008)证明,当实验设计不考虑人们的公平意图时,不管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一个组织整体,与考虑到人们的公平意图时相比,互惠反应则大大减弱。在费尔的实验中,当模型中不考虑公平意图时,被试者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大约30%显示出完全不互惠合作的倾向,他们像完全自私者一样行动;而当在实验中考虑公平意图时,没有人以完全自私的态度(in a fully selfish manner)行动, 也即没有人不互惠。而且当人们受到不公平意图对待时,人们显示出强烈的消极互惠行为,即人们常说的“报复”。
三、互惠行为
费尔研究的与公平概念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互惠(reciprocity)。在大量的实证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人们之间广泛存在着互惠行为。即使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且并不能在当时或未来产生任何收益,或者即便他们面对的是陌生人,也仍然有一部分人会对友善行为做出报答,并对敌对行为进行报复。
互惠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并不以未来预期收益为目的。传统理论尽管也承认某些时候人们对他人的友善行为给予友善的报答,但人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未来的收益。例如在R.Axelrod所进行的合作博弈实验中的“针锋相对”(tit for tat)策略中,尽管人们会对他人的行为“礼尚往来”或“以牙还牙”,但这都是基于他们当前或未来自身利益所采取的行动。而费尔所讲的互惠与此有本质区别。首先,互惠指的是即使没有可以预期的未来收益,个体仍然对友好和敌意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策略;二是互惠强调的是对别人的行为反应。这与纯粹的利他不同,因为纯粹利他是无条件的,个体采取利他行动并不是因为他获得了别人的利他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互惠强调的是对别人行为的反应,而且互惠的这种反应是中性的,它既包括对友善行为的报答反应也包括对敌对行为的报复反应,互惠可以分为积极互惠(positive reciprocity)和消极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前者是指对友善行为做出的友善的反应;后者则是对敌对行为做出的报复性反应。
在Fehr, Kirchsteiger & Ried(1993)进行的“信任博弈”(trust game)以及Fehr & Tougareva(1995) 进行的“礼物互换博弈”(gift exchange game)实验中,积极互惠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而“怨怨相报”的消极互惠的例子也得到生动的体现,并且,它们在现实生活中也屡屡可见,例如战争和黑帮犯罪就往往与消极互惠有关。最后通牒博弈就是消极互惠的典型例子:当建议者提供给反应者的货币小于某一临界值时,反应者就会拒绝这一提议,即使这样会使他失去更多的物质收益。在很多实验数据的基础上,费尔提出人群中存在不同行为模式,人群可以分为自利人群和互惠人群。前者是指完全自私没有互惠行为的人群,后者则是指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互惠行为模式的人群。
在此基础上,费尔进一步用互惠理论解释了公共物品的经济特征。传统经济学认为,个人贡献的边际收益小于个人贡献的边际成本,在理性人单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他们会选择不对公共物品做出贡献,从而形成所谓的“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行为,人们在决定是否对公共物品做出贡献时,面对着的是一种特殊的囚徒困境的博弈。但费尔认为,这种结果是自利人群与互惠人群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互惠人群的特点就是根据别人的行为来做出相应反应,所以如果他意识到自利人群的存在并且同时预期到自利人群会为了他们的自身利益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他们就会采取相应的报复手段。在费尔的实验中,这个报复手段就是自己也选择不对公共物品项目做出任何贡献。这样,互惠人群就表现出了自利行为。也就是说,尽管所有人都没有做出贡献,但这些人的行为模式却是不同的——自利人群影响了互惠人群并使之采用了与自己相同的表现。
那么,自利人群是否会受互惠人群的影响而采取与互惠人群相同的行为呢。费尔在实验中对上述公共物品实验进行了调整:所有个体对公共物品的贡献都是公开的,这样互惠人群可以观察到他人是否有搭便车行为,而且他们可以减掉搭便车者X金额的收入来实施惩罚,尽管他们自己也将为此付出X/3的成本,但这样一来,对搭便车者便有了惩罚机制。结果表明,在调整后的公共物品重复实验和绝对陌生人重复实验中,被测试者的选择几乎达到了接近社会效用最大化的选择。这种直接惩罚机制的存在使得最后的社会效用相对于没有直接惩罚机制时发生了很大的改善。费尔实验的这些结论说明了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并且初步说明了道德意识产生的根源。
四、道德意识的生理基础
迄今为止的经济理论都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形成的,那就是这个“黑匣子”的运作细节永远不会为人所知,而且其中产生的经济伦理,更只是一种诸如“定言命令”之类的东西,而对其何以“应然”莫衷一是。费尔的工作在于试图打开大脑决策过程的这个黑匣子,探讨人类社会行为的生理基础。以费尔为代表的桑塔费研究中心与脑科学家、心理学家们合作,试图建立一门叫“神经元经济学”的经济学科,寻找人类行为和道德意识的生理基础。显然,神经元经济学是脑科学与经济学研究的结合。其广泛采用实验的方法对人的行为模式进行研究,大量的实验结果都对传统经济学的偏好理论、期望效用理论、价格理论、风险理论以及传统经济学的“理性”和“理性人”的假设提出了挑战。
在脑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神经经济学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人在不同的情景下做决策由大脑中的不同部位控制。费尔领导的研究小组发现,“利他性惩罚”有其生理上的基础。他们解释说,当接受测试者决定是否对不公正行为进行处罚时,他们的大脑中有一个重要的奖惩系统区域被激活,显然,通过惩罚他们感到了满足。另外的实验表明:当一个人自己感觉痛苦时,大脑中活跃的区域和他观察其他人的痛苦时是一样的——这可能是人们的同情共感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费尔进一步的实验证明,大脑的不同部分之间往往会产生竞争,简单地说,情感和理性由脑内不同的区域控制,负责情感的区域与掌管逻辑的区域存在冲突,即使是对同一情形的判断,两者也往往会出现不致。
与上述情况相类似,对他人的信任意愿同样有其生理因素。费尔的研究小组通过两轮实验证实,催产素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一轮实验中,费尔将来自苏黎世大学的178名年龄20多岁的男性志愿者分为两组,分别通过吸嗅方式摄入了一些催产素和安慰剂。受试者中的一位“投资人”可选择一个“保管员”存放最多12笔钱款,每笔钱款相当于0.4瑞士法郎,或32美分。保管员则将投资者钱款数量乘以3,然后决定自己分享其中多大部分。保管员不确定他是否将返还钱款给投资者。实验结果表明,接受催产素组的受试者投资额度较安慰剂组高出17%。而在第二轮实验中,将保管员换成电脑程序后,催产素组和安慰剂组的表现则相仿。因而Fehr et al(2005)认为,催产素可增进人们彼此间的潜在信任感。
对于人类的合作行为,虽然科学家们还不能完全解释它们的产生机制,但费尔等人从实验中已经发现,人类合作的产生也有其深刻的生理基础。桑塔费研究中心的H.Gintis和S.Bowles的研究发现,合作秩序的建立必须依靠一种“强互惠”(strong reciprocity)意识,这就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正义感。这种强互惠或利他意识在人类合作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是什么驱动这种意识和行为的产生呢?费尔认为,既然强互惠行为或利他惩罚不可能从外界获得直接的激励,那么行为者通过这种行为本身能够获得满足就是唯一的可能,也就是说,“强互惠”行为是依靠自激励机制来实现的。为证实这个猜想,费尔使用PET(正电子发射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对这一行为的脑神经系统进行了观察。实验结果证实了这个大胆的猜想。Fehr, et al(2004)的实验报告认为,利他惩罚行为既不是一种像消化食物那样的自动机能,也不是一种基于深思熟虑、有明确目标导向的行为。这种典型的依靠愿望诱导的激励机制说明,人们可以从这种行为本身获得满足。大多数人在发现那些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未得到惩罚时会感到不舒服,而一旦公平正义得以建立时他们就会感到轻松和满意。实际上,这就是强互惠行为产生的激励机制。
Fehr et al(2004)的研究还进一步发现,具有权谋性格的人——强烈的利己主义者、机会主义者及控制欲强烈的人,其中的一个大脑区域活动频繁,研究者认为这与评估惩罚的威胁性有关。费尔的实验表明,大脑中的眶额叶皮层外侧(The lateral orbitofrontal cortex)负责对威胁进行评估,而背外侧前额叶皮层(dorsolateral prefrontal cortex)则同意志的控制及抑制冲动有关,这部分脑部发育对抑制利己主义十分重要。费尔认为,这一发现对司法行为显然有重要意义,因为这项研究可以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对那些直到20岁但其背外侧前额叶皮层尚未完全发育的犯人来说,将其等同发育完全的成年人来看待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简评
费尔对“信任,公平,互惠”等问题的研究和对人类道德意识的生理基础的探寻,以及由此建立起的神经元经济学,无论是从理论本身还是从方法论上看,对经济学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虽然对费尔用实验的方法将经济理论与心理学甚至脑科学结合起来研究的方法,学术界的争议仍很大,但神经经济学家们认为,他们的研究将动摇传统经济学的根基。Camerer, Loewenstein & Prelec(2005)就声称:“总有一天,我们会有办法用神经学上的精细描述代替在经济学上沿用已久的简单数理概念。”费尔也认为,对“信任,公平,互惠”等问题的研究和对人类道德意识的生理基础的探寻,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经济伦理的新的解释,是打破了传统经济伦理学这种纯粹的“应然”之辩,转而寻找这种“应然”背后的“实然”的科学基础,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本文以为,费尔等对关于经济伦理的实验研究所产生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第一,在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费尔关于经济伦理所进行的研究,实际上是其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延伸,在方法上采用了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并进一步拓展为与更多自然科学学科的结合,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传统经济学自利假设的缺陷和不足。但费尔的研究方法不仅对传统的经济伦理规范给予了“定量”的证明,也给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重要方法。不仅如此,这一研究还有更深远广泛的价值,即费尔等人的纳入公平偏好之后的个体行为模型为构建研究人类行为科学所需要的统一的个体行为模型奠定了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和平台,这就为人类行为科学走向融合与统一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第二,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意义。费尔对经济伦理进行的研究,得出了一系列实证性的结论,这些结果极大地丰富了经济伦理的思想宝库,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诸如公平、信任和互惠等道德内容的实际经济意义。更重要的是,费尔关于经济伦理研究的这些发现,并不是通过辩证思维和逻辑推理得出的,而是通过实验方法得到验证的,这就更加反映了现实中的经济伦理秩序,因而更具有丰富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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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乔洪武 沈昊驹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仁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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