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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的价值理论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一、价值概念的新制度主义研究方法
    
“价值”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道德规则的基础之上,这些道德规则是绝对给定、绝对强制性的,必然是人们希望做出的任何规范性决定的毋庸置疑的基础。此外,还有一种关于“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的相关观念,这是事物“本质”的一个方面,人类显然无法任意创造或者改变这种价值。
    关于价值的这种传统观念信奉的是笛卡尔的二元论,认为“价值”这一“主观”领域与“事实”的“客观”世界之间存在认识论上的分离。即“价值”属于客观探究无法企及的固定信念的主观领域。为了试图消除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形而上学基础,实证主义者们(以及后来的逻辑经验主义者们)企图通过否认规范命题具有任何意义从而来保护科学免受其错误影响。根据实证主义的一种论调,价值只不过是作为一种情感意向的表达而进入人类的活动。
    由于其“意义”大概是不能通过“证实”来确立的,所以价值处于知识领域之外,不能进行客观探究。
    约翰•杜威在系统阐述实用工具主义时,提供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考价值的方式。他的价值概念是视情形而定的,是位于“知与行”这一与存在有关的领域中。关于探究和解决问题,杜威认为,价值是作为“判断所提议的行为模式的价值的标准或者‘规范’”而起作用的。在这种情况下,价值作用的保证就并非存在于使它们得以产生的某种外部真理之中,或者某种它们固有的价值之中,而是来自把它们作为判断标准来使用而产生的结果。正是它们在对人类行动的估量中把手段和结果关联起来的能力,确立了它们在使用中的合理性。这也确立了它们作为知识的一种形式的地位。
    杜威将规范因素明确地置于探究过程之中,尤其是科学探究。这样,他明确地拒绝接受规范/实证二元论,理由是这种二元论阻碍了人们对一些探究特征进行批判性的检验,正是这些特征使我们能够区别科学和非科学。
     二、价值在科学探究中的作用以及“客观性”的含义
    
 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价值”被定义为一种判断标准;“评价”涉及在做规范决定时把“价值”作为一种判断标准来应用;“价值判断”所涉及的是对判断标准(价值)的选择。
     新制度主义者认为,规范命题位于经济分析的核心。当然,这种观点与科学中的“客观性”是基于价值无涉的探究这种流行观念形同冰火。矛盾的是,科学必须是价值中立的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的观点。科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这种观点当然是基于规范/实证二元论。
    实用工具主义者挑战实证主义二元论中的“事实”和“价值”的含义。实用工具主义者相信,“事实”永远都不能为自己辩护。他们认为,事实是包含理论的,而理论又是包含价值的。
    “事实”是包含理论的这种观点源自以下认识,即:真实世界是一种由各种各样“数据”组成的“发展迅速、嘈杂无比的混乱状态”,这些数据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分类,从而来为身边的问题提供证据。要做出把“证据”从“噪音”中分离出来的有识别力的选择,必须定出相关标准,并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加以应用。这就要求用价值判断来挑选适当的相关标准。所谓“事实”,所说的只不过是一种理论阐述将其相关性确立为“证据”。因此,“证据”总是被包裹在一个假设的陈述之中,这种阐述的确实性密切地取决于为所考察的问题确定相关证据时做出的价值判断。从这种意义上说,根本就不存在一种不包含在规范结构中的“事实”。
    在探究过程中常见的是,对既定事实的讨论是在对那些确定讨论的边界、赋予其含义的判断标准(价值)或者(通过价值判断)对它们所做的选择没有任何明确认识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实上,内含于既定的科学程序中的评价,可以在对其规范意义没有任何自觉的觉察的情况下成为习惯并进行评价。在“正规科学”的实践中显然也涉及这一点。然而,科学探究的特征是:如果有需要的话,它总是有可能追溯将探究带到一个特定发展阶段的理论脚步。如果发现所使用的价值是有缺陷的,那么它们可以被其他适合于保持探究连续性的价值所取代。这就是工具评价的“自我纠正”特征。
    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在科学假设中规范命题与实证命题是“捆绑”在一起的(并且作为一个综合的整体受到检验)。用于确定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价值)以及据以选择判断标准的价值判断,都是那些依靠经验来检验的假设不可或缺的要素,从而,“事实”是包含理论的,而理论是包含价值的。对于杜威来说,探究是在认为存在某种问题这样的预感下开始的。有一种被感觉到的意识认为现实情况不应该如此,这就开始探究一种“有问题的情境”,而这种情境是一种认知结构。要进行探究,就需要把有问题的情境转化为一个清楚感知到的连贯的整体,或者“考虑中的目的”(endinview),这种目的为解决问题必须采取的行动提供了方向。探究行为的这种观念与从“是什么”中推演出“应该是什么”毫无关系。在工具主义的探究观中,有问题的是“是什么”。在工具主义的探究中,“应该是什么”并非源于“是什么”;“应该是什么”为我们提供了离开“是什么”时所需的方向。
    杜威相信规范命题和实证命题一样都是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规范命题和事实命题的话语特征上的差别,不过是注意的焦点不同罢了;并不是某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固定鸿沟”。二者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处理的问题的类型。
    引导研究的规范命题与把探究基于经验的事实命题是科学的“知和行”过程中互补的两个方面。规范/实证二元论阻断了理解这一互补性的可能。对这一互补性的探索揭示了科学探究在主观—事实领域中的连续性存在于其价值结构之中。
    在拒绝接受规范/实证二元论时,新制度主义者并没有抛弃科学客观性的观念。他们认为,客观性不是通过从科学探究中除去一切规范命题而获得的;它是通过挑选适当的规范标准来引导探究而获得的。
    三、新制度主义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分析
    
为科学客观性提供了基础的工具评价,也是作为社会变迁的行为人的个人所运用的评价模式。这个论点背后的论证是从新制度主义者对“理性”观念的阐述开始的。
    新制度主义的理性观比新古典思想要开阔得多。而另一方面,新制度主义者们所效仿的是嵌入在凡勃伦的“父母本性”概念之中的“理性”观。如凡勃伦所言,父母本性起初是对自己后代的安乐的一种关心,但它最终扩展为对整个社会的福祉的一种关心。这种关心要求个人具备评价他/她的行为对社会福祉产生的影响的能力。马克•图尔认为,要做出这种评价,个人必须能够思考手段对于结果的关系,他将其视为理性的基本特征。
    新制度主义的理性概念向个人灌输了一种扩大了的能力,去区分“我所欲”与“我应得”。个人能够评价他/她的消费(或者任何其他个人行为)如何影响他人的生活。此外,个人有理性能力来判断,他/她的行为是否对“个人所不考虑的”(套用凡勃伦的话)社会福祉作出了贡献。换句话说,对社会状态做出规范判断是理性的一种表现。
    这种观点使我们可以关注个人作为社会变迁的行动者的行动能力。这里的讨论的关键是“评价”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如前述,评价是可以而且往往是被习惯化的,这些评价源自个人文化史的累积效应。为当前的评价提供价值观的价值判断是隐藏在过去的迷雾之中,因此,对大部分个人来说,传统是任何特定评价的足够正当的理由。
    另一方面,“价值判断”并不受习惯的约束,因为它们正是导致思想习惯和行为习惯产生变化的东西。价值判断要求明确考虑判断标准(价值观),因为它们涉及在进行具体评价的各种判断标准之间甄选最合适的那个标准。正是在各种判断标准之间进行甄选的能力,使得个人能够成为制度变迁的行为人。
    新制度主义者们将制度定义为对相互关联行为的一套社会规定模式。在制度结构内,价值作为将行为关联起来的标准而发挥作用。新制度主义对“凡勃伦二分法”的诠释是,假定在任何制度结构中都能够找到两种评价模式,那就是仪式模式和工具模式。其中,仪式评价模式使传统的权力模式、基于歧视性区分的身份地位,以及表现在思想和行为的习惯模式中的各种社会的庄重仪式合理化。仪式判断标准的合理性是由意识形态的先入之见、授权神话(enablingmyths)、神圣智慧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所确立的,这些东西不受文化中的普通成员的批判性检验所约束。对在仪式上合理的判断标准的任何有意识的思考都只限于一些解释性的反思。对仪式行为的“检验”就是“仪式上的适当性”。
    另一方面,工具评价模式与“利用物质”(套用凡勃伦的用语)时使用工具和技能的技术过程有密切的关系。工具上合理的价值将理解和掌握因果过程中的行为相互联系起来,社会在维持自身以及提高其“关联生活”(套用杜威的用语)的能力时必须面对这些因果过程。在工具上合理的价值会随着社会成员参与到他们赖以为生的那些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而不断受到再检验。对工具行为的检验是在实现“考虑中的目的”过程中的“工具效率”。
    对工具上合理的价值的功效的再检验,反映了导致技术创新并受其推动的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社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随着技术过程在工具上合理的价值替代了行为的相互关联中那种已经习惯化的在仪式上合理的价值,技术创新就需要行为的相互关联发生一种变化。当实际结果是对工具上合理的价值的运用的增加,超过了行为的相互关联中在仪式上合理的价值先前的水平,就可以说已经发生了一种“进步的”制度变迁。
    应该立即要补充说明的是,新制度主义者们不相信“进步的”制度变迁是必然的,“进步的”制度变迁是有障碍的。新制度主义者们阐述了“仪式锁闭”(ceremonialencapsulation)概念,这个概念假设社会在面对预期的技术创新时抵制放弃在仪式上合理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以上简要叙述应该已经清楚地表明,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制度内的行为的相互关系的判断标准的变化。判断标准的这样一种变化是属于“价值判断”的事情。制度变迁过程涉及对参与技术革新的人运用价值判断。他们有意识地参与了甄选新的判断标准替代构成现状的那些已经习惯化的评价的活动。 
    作者:保罗•D.布什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弗雷斯诺分校
    摘自《政治经济学评论》(京),2010.4
    原文约12700字
    原题《新制度主义的价值理论———凡勃伦—康芒斯奖获奖发言》

Tags:新制度主义的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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